长沙市征地拆迁补偿实施办法的内容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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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长沙市征地拆迁补偿实施办法》中,政府职能部门对于征地管辖范围,所属部门指导、协调和监督的具体作法,尤其关于拆迁赔偿方面,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方面均有说明。由此,对于征地而言,绝非“任征随征”,赔偿方面更是有章可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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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以来,土地问题都是事关民生的大问题。征地拆迁补偿时,对于关乎切身利益的大事,应该具备哪些法律知识,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被损害。

长沙市征地拆迁补偿实施办法的内容有哪些?

《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征地补偿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工作。

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征地补偿工作的实施、协调、监督和管理并设立征地办公室,履行以下职责:

(一)拟订征地方案;

(二)发布征地公告并报市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备案;

(三)审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四)协调处理征地补偿安置争议;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补偿安置工作。

市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对区、县(市)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的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四条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区、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全过程进行指导和监督。

区、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以下征地补偿工作:

(一)发布预征地公告;

(二)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并组织进行现场调查核实;

(三)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四)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公告;

(五)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并报市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备案;

(六)按规定拨付征地补偿费用;

(七)责令限期拆迁腾地;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征地补偿工作。

各区的征地补偿费用概算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审核;各县(市)的征地补偿费用概算由各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但应当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除外。

第五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征地工作中的事务性和技术性工作委托给征地事务机构承担。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下列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一)协助征地补偿登记、调查;

(二)督促、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具体事项;

(三)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征地补偿费用的管理、使用、分配、公开等情况;

(四)协助处理征地补偿纠纷及遗留问题。

第七条 征地补偿费用总额的80%应当在征地公告发布前存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财政开设的征地补偿专用账户,其余部分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发布前足额存入。未足额存入的,区、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

第八条 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

第九条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征地年产值标准,按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征地年产值倍数,按照规定的标准执行。

另行提高安置补助费专项用于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直接拨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提高的安置补助费按照一类水田征地年产值标准的5倍计算。

第十条 青苗、林木、水产品的补偿费按照规定的标准执行。

征地范围外的专业鱼池因施工需要降低蓄水深度的,按降低水位的比例乘以该专业鱼池的征地年产值标准予以补偿;养殖水深度降到不足50厘米时,按照征地年产值标准予以补偿。

第十一条 取得市、县(市)房屋产权管理部门2006年以后颁发的房屋权属证书的,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以房屋权属证书为依据。

第十二条 未取得市、县(市)房屋产权管理部门2006年以后颁发的房屋权属证书的,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由区、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认定:

(一)1987年以后兴建的房屋,一律以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依据;

(二)市区范围内,1982年4月1日至1986年12月31日兴建的房屋,属原基改建和占用非耕地建房的,须经乡(镇、场、街道)批准;属占用耕地建房的,须经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按违法建筑处理。1982年3月31日以前兴建的房屋未进行改建、扩建的,按合法建筑对待。

(三)县(市)辖区内,1987年以前兴建的房屋,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进行认定。

对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认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公告期间向区、县(市)人民政府申请复查,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国土、规划、建设、房产部门审查后予以确定。

第十三条 拆除非农业户或采取货币安置方式的农户的住宅,按照规定的标准支付房屋补偿费、房屋装饰装修及设施补偿费和购房补助费。

第十四条 拆除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安置方式的农户的住宅,应当支付房屋补偿费、房屋装饰装修及设施补偿费。

拆除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安置方式的农户的住宅,需要重建的,另行支付重建用地补助费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重建用地的规划设计、用地和报建手续、补偿安置、基础设施建设等。

第十五条 征地范围内不能搬迁的室外生产生活设施、农业生产用房按照规定的标准予以包干补偿。

需要易地修建的水塘、水库,按照原蓄水容积及规定的标准补偿。

经批准的临时建筑,在规定的使用期限内按照建筑结构的重置价格结合使用年限剔除残值后补偿。

第十六条 拆迁电力、电信、广播电视、给排水、燃气等设施需要补偿的,由市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核定后再给予补偿;废弃不用的不予补偿。

第十七条 拆除企业房屋,按照规定的标准予以补偿。涉及生产设备搬迁的,按照设备的拆卸、安装、搬迁台班的实际工作量计算;不能搬迁的,按照规定的标准包干补偿。

第十八条 拆除房屋的搬迁补助费、房屋过渡补助费、按期拆迁房屋奖励费,按照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 拆除砂石场、预制场、砖场,按照规定的标准予以包干补偿补助。

第二十条 采取货币安置方式的农户的农用工具、牲畜,由农户自行处理,并按照规定的标准予以补助。

第二十一条 征地范围内坟墓迁移,按照规定的标准予以补助。

第二十二条 各类征地年产值倍数、房屋补偿标准、生产和生活设施补偿标准、搬家补助费标准和过渡补助费标准等,由市人民政府颁布实施;并可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适时调整(现行补偿标准附后)。

第二十三条 国家建设使用国有农用地以及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乡镇企业和村民住宅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其补偿、补助标准参照本办法执行。

经批准依法收回国有农场、林场等农用地,其补偿、补助标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县(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除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外的其他补偿、补助费标准,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2000年3月16日发布的《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本办法实施前已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的,按原有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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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耕地包括水田、旱地、专业菜地和专业鱼池。人平耕地面积按该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计征农业税的耕地面积除以农业人口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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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确保征地补偿安置工作顺利进行,根据《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依照《条例》第八条、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的规定,由市、县(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征地办公室,负责下列具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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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家前年被征收土地建设农村道路,现在要还地了,想知道我们国家对于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有什么?
[律师回复] 以下是对于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的文件说明,希望帮到你。
第一条为加强征地补偿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第三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工作。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征地补偿工作的实施、协调、监督和管理并设立征地办公室,履行以下职责:   
(一)拟订征地方案;   
(二)发布征地公告并报市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备案;   
(三)审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四)协调处理征地补偿安置争议;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补偿安置工作。   
市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对区、县(市)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的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四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区、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全过程进行指导和监督。   
区、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以下征地补偿工作:   
(一)发布预征地公告;   
(二)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并组织进行现场调查核实;   
(三)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四)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公告;   
(五)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并报市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备案;   
(六)按规定拨付征地补偿费用;   
(七)责令限期拆迁腾地;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征地补偿工作。   
各区的征地补偿费用概算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审核;各县(市)的征地补偿费用概算由各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但应当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除外。   
第五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征地工作中的事务性和技术性工作委托给征地事务机构承担。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下列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一)协助征地补偿登记、调查;   
(二)督促、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具体事项;   
(三)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征地补偿费用的管理、使用、分配、公开等情况;   
(四)协助处理征地补偿纠纷及遗留问题。   
第七条征地补偿费用总额的80%应当在征地公告发布前存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财政开设的征地补偿专用账户,其余部分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发布前足额存入。未足额存入的,区、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   
第八条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   
第九条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征地年产值标准,按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征地年产值倍数,按照规定的标准执行。   
另行提高安置补助费专项用于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直接拨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提高的安置补助费按照一类水田征地年产值标准的5倍计算。   第十条青苗、林木、水产品的补偿费按照规定的标准执行。   
征地范围外的专业鱼池因施工需要降低蓄水深度的,按降低水位的比例乘以该专业鱼池的征地年产值标准予以补偿;养殖水深度降到不足50厘米时,按照征地年产值标准予以补偿。   第十一条取得市、县(市)房屋产权管理部门2006年7月1日以后颁发的房屋权属证书的,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以房屋权属证书为依据。   
第十二条未取得市、县(市)房屋产权管理部门2006年7月1日以后颁发的房屋权属证书的,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由区、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认定:
(一)1987年1月1日以后兴建的房屋,一律以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依据;   
(二)市区范围内,1982年4月1日至1986年12月31日兴建的房屋,属原基改建和占用非耕地建房的,须经乡(镇、场、街道)批准;属占用耕地建房的,须经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按违法建筑处理。1982年3月31日以前兴建的房屋未进行改建、扩建的,按合法建筑对待。   
(三)县(市)辖区内,1987年1月1日以前兴建的房屋,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进行认定。对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认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公告期间向区、县(市)人民政府申请复查,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国土、规划、建设、房产部门审查后予以确定。   
第十三条拆除非农业户或采取货币安置方式的农户的住宅,按照规定的标准支付房屋补偿费、房屋装饰装修及设施补偿费和购房补助费。   
第十四条拆除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安置方式的农户的住宅,应当支付房屋补偿费、房屋装饰装修及设施补偿费。   
拆除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安置方式的农户的住宅,需要重建的,另行支付重建用地补助费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重建用地的规划设计、用地和报建手续、补偿安置、基础设施建设等。   
第十五条征地范围内不能搬迁的室外生产生活设施、农业生产用房按照规定的标准予以包干补偿。需要易地修建的水塘、水库,按照原蓄水容积及规定的标准补偿。   
经批准的临时建筑,在规定的使用期限内按照建筑结构的重置价格结合使用年限剔除残值后补偿。   
第十六条拆迁电力、电信、广播电视、给排水、燃气等设施需要补偿的,由市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核定后再给予补偿;废弃不用的不予补偿。   
第十七条拆除企业房屋,按照规定的标准予以补偿。涉及生产设备搬迁的,按照设备的拆卸、安装、搬迁台班的实际工作量计算;不能搬迁的,按照规定的标准包干补偿。   
第十八条拆除房屋的搬迁补助费、房屋过渡补助费、按期拆迁房屋奖励费,按照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拆除砂石场、预制场、砖场,按照规定的标准予以包干补偿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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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征地范围内坟墓迁移,按照规定的标准予以补助。   
第二十二条各类征地年产值倍数、房屋补偿标准、生产和生活设施补偿标准、搬家补助费标准和过渡补助费标准等,由市人民政府颁布实施;并可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适时调整(现行补偿标准附后)。   
第二十三条国家建设使用国有农用地以及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乡镇企业和村民住宅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其补偿、补助标准参照本办法执行。
经批准依法收回国有农场、林场等农用地,其补偿、补助标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县(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除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外的其他补偿、补助费标准,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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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是从什么时候实施的?
《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即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2008年2月市第13届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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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我家住在怀化市,老房子要被拆迁了,怀化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律师回复] 市城市规划区内征收安置工作实行“市人民政府主导,鹤城区人民政府、怀化经开区管委会负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
  市人民政府统一管理市城市规划区内征收安置工作,建立征收安置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负责审核年度征收安置计划、安置区建设成本和安置房销售价格,定期调度征收安置工作和集体会商重大事项,调度征收补偿及安置建设资金。联席会议由市长或者分管副市长为召集人,市监察局、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鹤城区人民政府、怀化经开区管委会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市城市规划区内征收安置工作的监督管理,政策调研和起草、解释;拟定年度征收安置计划及分项目下达征收安置建设任务书;会同市财政部门、鹤城区人民政府、怀化经开区管委会核定征收安置建设成本;承担征收公告的拟定和发布,征地补偿安置费用预存款的征收与管理,征收安置标准的监管,征地批后实施系统运行管理,国家、省、市各类重点工程征收安置工作的业务指导,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征地补偿工作。
  市财政部门负责征收补偿安置资金监管、调集、拨付,安置房工程预算、决(结)算评审;会同市物价等部门核定安置房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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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村的地被拆迁了,不知道补偿标准是什么的,所以请问征地拆迁工作实施的补偿标准是什么的
[律师回复]
1、农村的宅基地和房屋拆迁是分开补偿。“分开补偿”,是指土地补偿和地上附着物补偿的分离。农村宅基地产权归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分配给村民使用,村民在宅基地上建房子居住。在遇到宅基地拆迁的时候,有两种补偿。
一是宅基地补偿,二是房屋补偿。由于宅基地的产权属于村集体,因此,这部分补偿归村集体所有,不会直接给宅基地使用人。而房屋的产权属于村民私有,因此房屋补偿归村民所有。村民的宅基地被征收后,如果没有其他宅基地,那么村集体要给村民重新分配宅基地,让村民在新的宅基地上建房子。
2、土地补偿的标的是土地使用权,一般分为2种形式:一是货币补偿,二是置换补偿。
货币补偿就是根据相关补偿标准,对你的宅基地按每平方米多少钱直接付钱给你;置换补偿就是在规划的安置区域按不同低价折换成多少平方米对你进行安置。
还有就是房屋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这个补偿的标的是物产所有权,包含了你所有的房屋、构筑物、相关设施、树木蔬果等等,在补偿标准实施方案上应该是一栏一栏非常细非常清楚的,这个你可以向征地方要来看看。这项补偿一般就只有一种补偿方式了,就是货币补偿。
我同事跟我说他老婆生了个二胎,所以就让我帮他打听一下征收社会抚养费实施方案有哪些规定?
[律师回复] (一)宣传发动。坚持以宣传教育为主,营造主动接受处理的氛围。利用宣传单、宣传标语、宣传车等行之有效的方法将社会抚养费征收的依据、标准、原则、方法及必要性、严肃性进村入户进行大张旗鼓的宣传,做到户户都有一份宣传单,村村都有一条宣传标语,路路都有宣传车的痕迹,真正达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二)调查摸底。各村要集中时间,集中力量,结合当地派出所户籍信息进村入户进行核对,摸准、摸清政策外生育对象情况,做到对象准确、情况清楚、动态明确。
(三)张榜公布。对调查摸底的对象,在其村委会张榜公布,实行群众监督,阳光操作。公布内容为:被征收对象夫妇的姓名、政策外生育情况、征收情况等。同时,在乡计生办设立举报箱、公开举报电话,接受群众举报、监督。
(四)立卷归档。对摸准、摸清政策外生育对象进行造册登记,立卷归档,做到每一个政策外生育对象都有一份规范、真实的案卷,决不允许闭门造车,做假案卷。户籍信息、出生落户申请书、出生落户登记表、村委会出具的生育情况证明都可作为政策外生育的证据。
(五)依法征收。在社会抚养费征收过程中,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手续齐全、程序合法。征收社会抚养费征收告知书和征收决定书原则上要送达到当事人,并要求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对外出务工、经商等难以见面的对象,可通过其亲属代签代收转告当事人,或通过电话联系的方式告知当事人,但必须要有村委会干部在场,留下送达现场影像资料及详细纪录。对主动接受处理的家庭困难对象,经申请审批,可按程序采取分期缴纳。对拒不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对象,在下达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之日算起,三个月至九个月之间经县人口计生委审核批准,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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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是什么时候施行的?
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是2008年4月1日起施行的,该实施办法的施行,对长沙市在征地过程中出现的相关法律性问题都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司法机关可以依据该办法进行处理,避免发生矛盾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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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2020年大洼征地拆迁什么时候实施还需要等多久
[律师回复] 2011年1月26日以后,所有的拆迁办必须改名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并且房屋征收所有实施不允许是开发商,当然除非你自己买地。其他都必须是政府部门执行。拆迁许可证已经不允许使用。房屋征收后在给予开发商,必须是净地出让。
开发商自己买地是你跟他们自行协商,填写正常的买卖合同后,房子和地不是你的了吗?然后再开发。
拆迁方是否需要公示房屋拆迁许可证?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符合法定情形的,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也就是在新条例实施后,市、县级人民政府在需要征收房屋时,需要向被征收人公示房屋征收决定,而不是旧条例的房屋拆迁许可证。但需要提醒的是,好多项目在2011年以前就已经核发了拆迁许可证,只是一直没有进行拆迁,拆迁许可证经过多次的延期,直到现在才通知拆迁,所以,目前实施的拆迁有的也是有拆迁许可证的。因此,到底是不是有拆迁许可证,需要律师介入后进行一系列的调查取证之后才能知悉,不好一概以2011年的时间点来界定是否一定存在或不存在拆迁许可证。
拆迁许可证认定标准
公房以租赁契约标明的使用性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为准私房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为准
集体土地拆迁分为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和农村建设占用集体土地
宅基地的面积标准近郊区和远郊区人多地少的乡村最高不得超过0.25亩(折合167平方米)其他地区不得超过0.4亩(折合267平方米),1982年以前的宅基地不得超过0.4亩(折合267平方米)
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款房屋拆迁补偿款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款房屋拆迁补偿款(基准地价基准房价)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非住宅房屋认定标准:
(1)被拆迁房屋具有房屋所有权证
(2)被拆迁房屋被认定为非住宅房屋 1(3)有营业执照,且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营业地点为被拆迁房屋
(4)拆迁前被拆迁房屋实际用于生产经营
(5)已办理税务登记并出具纳税凭证。
请问有最新的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实施意见标准吗? 、
[律师回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陕西省建设项目统一征地办法》,参照我县近几年公路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G210两河至宁陕公路改建工程征地拆迁补偿标准通知如下。
  
一、 征地补偿标准
  
(一)永久性用地补偿标准(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水田4万元/亩,旱平地(宅基地)3.8万元/亩,林地1.2万元/亩,未利用地0.6万元/亩。
  
(二)临时性用地补偿标准
  水田1500元/亩/年,旱平地(宅基地)1200元/亩/年,林草及其它土地800元/亩/年。临时用地不满半年的按半年计算,超过半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临时用地范围内的青苗及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按永久性用地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执行,由施工单位与当地村组协商确定。
  
二、建筑物拆迁补偿标准
  
(一)砖混结构。以墙外皮为界,砖混一类:900元/㎡;底框砖混结构,现浇混凝土楼板,有圈梁、构造柱,室内装修,外墙贴瓷片或粉刷。砖混二类:840元/㎡;纯砖混结构,承重墙为24㎝砖墙、预制水泥空心楼板、有圈梁、构造柱、室内装修、外墙粉刷。砖混三类:780元/㎡;除砖混
一、二类以外的砖混结构。
  
(二)砖木结构。以墙外皮为界,砖木一类:750元/㎡;室内有装修,室外有装饰。砖木二类:700元/㎡;除砖木一类以外。
  
(三)土木结构:600元/㎡;以墙外皮为界。
  
(四)简易房:100元/㎡;建成房基(打地圈梁)50元㎡。
  
(五)门楼:砖混结构220元/㎡;砖木结构180元/㎡;土木结构1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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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实施办法有哪些?
采取留用土地安置的,村民生活安置留地指标按每人55平方米核算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平耕地面积按横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计征农业税的耕地面积除以农业人口数计算。建筑物的建筑面积按各层建筑面积之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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