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订立中的法律风险怎么预防

最新修订 | 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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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文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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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我国法律对货损责任采取过错推定原则,即如果承运人无法举证“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承担责任。
合同订立中的法律风险怎么预防

一、合同订立中的法律风险怎么预防

首先要注意审查对方作为合同一方的主体资格是否适格,避免产生无效合同。 其次合同的内容要明确合法,严谨周密。在内容上,对于标的物的数量和质量要有明确约定,何种规格、功能,适用何种质量标准,欲达到何种使用效果,价款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期限,交货地点和期限,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是继续履行还是损害赔偿,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违约责任等;在文字上,一定要精确、规范,如在对金额的约定中,应正确使用“以上”、“以下”这类用词,如在对期限的约定中,应正确使用“之前”、“之后”这类用词,在设定权利、义务时应正确使用“应该”、“可以”、“有权”、“不得”这类用词等等,很多时候,用语的不当致使整个合同的权利义务失衡,不但给合同目的的实现造成障碍,也给纠纷解决带来困扰。

对企业来说,通常会使用事先准备好的合同样本,这种条款内容相同、格式近似、事先准备的合同,很容易被定性为格式合同,如果被定性为格式合同,则合同提供方在纠纷解决中会遭受许多不利,某些免除、减轻责任的格式条款是无效的,而对于有效的格式条款的解释,多选择对非格式合同提供人有利的解释。因此,作为制式合同的准备者和提供者,在签约过程中,一定要注意向对方说明、解释条文的含义,并与对方就条款内容进行适当的磋商,以免在争议中合同被认定为格式合同,从而承受对格式合同提供者的不利后果。

对于合同的生效要件,要予以充分的重视,约定签字、盖章方能生效的,就一定要签字、盖章;约定附条件生效的,就要尽力促使条件成立。在这里应当注意,促使条件成立的方法要正当,因为法律规定不当促使条件成立的,视为条件不成立,采用合法的方式促使生效条件成立,避免日后因此环节欠缺而使合同无效;法律规定必须经过审查批准的项目就一定要向有关部门报备审查,以免合同因违反法律规定未经审查而无效;法律规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的,就一定采用书面形式,免得日后合同得不到认可;法律规定须经登记方才生效的合同,就一定要送有关部门进行登记,以免因欠缺登记手续而无效。

二、买卖合同风险的转移

买卖合同风险转移的主要问题是风险在何时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1)如果买卖合同当事人另有约定,则按约定转移风险。

(2)合同没有约定情况下,风险转移以货物交付为标准。货物交付,通常情况下是卖方将货物的占有和实际控制权移交给买方。

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在货交承运人这种情况下,卖方将货物交付第一承运人就履行了交付货物的义务。承运人领受货物视同买方之代理行为,风险也随之转移给买方。

出卖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当事人对交付地点没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标的物需要运输的,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起,风险转移。

(3)违约情形下的风险转移。

因买受人的原因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自违约之日起,承担标的物风险。

“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的目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合同订立中的法律风险来看,不同当事人遇到的是不同的,而在具体采取措施应对的时候,那么实际的情况也就会不一样。不过从根本上来讲,还是在风险产生之前想办法进行预防才是最好的。以上就是律图小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整理出来的内容,希望可以为您提供一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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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合同订立中的法律风险应该怎么预防
[律师回复] 1、要注意审查对方作为合同一方的主体资格是否适格,避免产生无效合同。 其次合同的内容要明确合法,严谨周密。
2、在内容上,对于标的物的数量和质量要有明确约定,何种规格、功能,适用何种质量标准,欲达到何种使用效果,价款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期限,交货地点和期限,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是继续履行还是损害赔偿,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违约责任等;在文字上,一定要精确、规范,如在对金额的约定中,应正确使用“以上”、“以下”这类用词,如在对期限的约定中,应正确使用“之前”、“之后”这类用词,在设定权利、义务时应正确使用“应该”、“可以”、“有权”、“不得”这类用词等等,很多时候,用语的不当致使整个合同的权利义务失衡,不但给合同目的的实现造成障碍,也给纠纷解决带来困扰。
3、对企业来说,通常会使用事先准备好的合同样本,这种条款内容相同、格式近似、事先准备的合同,很容易被定性为格式合同,如果被定性为格式合同,则合同提供方在纠纷解决中会遭受许多不利,某些免除、减轻责任的格式条款是无效的,而对于有效的格式条款的解释,多选择对非格式合同提供人有利的解释。因此,作为制式合同的准备者和提供者,在签约过程中,一定要注意向对方说明、解释条文的含义,并与对方就条款内容进行适当的磋商,以免在争议中合同被认定为格式合同,从而承受对格式合同提供者的不利后果。
4、对于合同的生效要件,要予以充分的重视,约定签字、盖章方能生效的,就一定要签字、盖章;约定附条件生效的,就要尽力促使条件成立。在这里应当注意,促使条件成立的方法要正当,因为法律规定不当促使条件成立的,视为条件不成立,采用合法的方式促使生效条件成立,避免日后因此环节欠缺而使合同无效;法律规定必须经过审查批准的项目就一定要向有关部门报备审查,以免合同因违反法律规定未经审查而无效;法律规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的,就一定采用书面形式,免得日后合同得不到认可;法律规定须经登记方才生效的合同,就一定要送有关部门进行登记,以免因欠缺登记手续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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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订立前怎么防范风险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合同订立前怎么防范风险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合同的达成往往需要经历交易双方的多轮谈判,特别是内容重大、结构复杂的合同。双方在讨价还价中会不断调整各自的最大利益和退让底线,因此,在谈判过程中应当特别注意,避免使不合自己利益初衷的意思表示产生法律约束力。
如果发出条件的目的只是想探询对方是否有合作的意愿,则应斟酌词句,避免使其成为要约,因为,要约不得任意变更和撤销,对方一旦接受,合同即告成立,要约中的内容便成为要约人在合同项下的义务,若不履行,即构成违约。因此,若没有一经对方接受便受法律约束的意图,则应将发盘作成要约邀请,在发盘函件中明确提示“此件仅为要约邀请,不具法律约束力”等字样;如果发出条件的目的是想严格按照发出条件成立合同并履行的话,则应在发盘函件中明确提示“此要约不得更改,一经更改,要约失效”等字样,因为,法律规定,承诺方对要约进行非实质性更改,要约仍然有效,合同成立,合同内容以承诺方的承诺为准,此时,若没有要约上的特别声明,要约人就很有可能要受到不完全符合自己本意的合同的约束了。
此外,如果承诺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的承诺超期到达,而要约人不愿就此超期到达的承诺接受法律约束的话,要约人应及时通知承诺人承诺因超期而无效,否则根据法律规定,要约人仍要就超期到达的承诺接受束缚。
关于承诺,也应慎重,因为承诺一经做出,合同即告成立,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果承诺人对要约的条件不满意,则不要轻易做出认同的表示,也不要履行与要约相关的任何内容,因为法律规定承诺不但可以书面表意做出,也可以履行要约内容的方式做出,而一经承诺,合同即告成立。相反,如果承诺人对要约条件非常满意,则应尽快做出承诺以使合同成立,避免因超过承诺期限而错失良机。
合同订立前如何防范风险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合同的达成往往需要经历交易双方的多轮谈判,特别是内容重大、结构复杂的合同。双方在讨价还价中会不断调整各自的最大利益和退让底线,因此,在谈判过程中应当特别注意,避免使不合自己利益初衷的意思表示产生法律约束力。
如果发出条件的目的只是想探询对方是否有合作的意愿,则应斟酌词句,避免使其成为要约,因为,要约不得任意变更和撤销,对方一旦接受,合同即告成立,要约中的内容便成为要约人在合同项下的义务,若不履行,即构成违约。因此,若没有一经对方接受便受法律约束的意图,则应将发盘作成要约邀请,在发盘函件中明确提示“此件仅为要约邀请,不具法律约束力”等字样;如果发出条件的目的是想严格按照发出条件成立合同并履行的话,则应在发盘函件中明确提示“此要约不得更改,一经更改,要约失效”等字样,因为,法律规定,承诺方对要约进行非实质性更改,要约仍然有效,合同成立,合同内容以承诺方的承诺为准,此时,若没有要约上的特别声明,要约人就很有可能要受到不完全符合自己本意的合同的约束了。
此外,如果承诺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的承诺超期到达,而要约人不愿就此超期到达的承诺接受法律约束的话,要约人应及时通知承诺人承诺因超期而无效,否则根据法律规定,要约人仍要就超期到达的承诺接受束缚。
关于承诺,也应慎重,因为承诺一经做出,合同即告成立,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果承诺人对要约的条件不满意,则不要轻易做出认同的表示,也不要履行与要约相关的任何内容,因为法律规定承诺不但可以书面表意做出,也可以履行要约内容的方式做出,而一经承诺,合同即告成立。相反,如果承诺人对要约条件非常满意,则应尽快做出承诺以使合同成立,避免因超过承诺期限而错失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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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预防民间借贷风险
1、认真排查、及时发现。通过财务审计情况、税务部门的缴税记录,也可以从民间的调查了解来获取该企业的借贷线索。2、搜集证据、掌握第一手资料。我们可以在向上级反映情况的同时,及时收集借款人的证据材料。3、控制嫌疑人、监视财产动向。做好对嫌疑对象的监控工作,以防范于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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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合同订立前该怎么防范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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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发出条件的目的只是想探询对方是否有合作的意愿,则应斟酌词句,避免使其成为要约,因为,要约不得任意变更和撤销,对方一旦接受,合同即告成立,要约中的内容便成为要约人在合同项下的义务,若不履行,即构成违约。因此,若没有一经对方接受便受法律约束的意图,则应将发盘作成要约邀请,在发盘函件中明确提示“此件仅为要约邀请,不具法律约束力”等字样;如果发出条件的目的是想严格按照发出条件成立合同并履行的话,则应在发盘函件中明确提示“此要约不得更改,一经更改,要约失效”等字样,因为,法律规定,承诺方对要约进行非实质性更改,要约仍然有效,合同成立,合同内容以承诺方的承诺为准,此时,若没有要约上的特别声明,要约人就很有可能要受到不完全符合自己本意的合同的约束了。
此外,如果承诺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的承诺超期到达,而要约人不愿就此超期到达的承诺接受法律约束的话,要约人应及时通知承诺人承诺因超期而无效,否则根据法律规定,要约人仍要就超期到达的承诺接受束缚。
关于承诺,也应慎重,因为承诺一经做出,合同即告成立,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果承诺人对要约的条件不满意,则不要轻易做出认同的表示,也不要履行与要约相关的任何内容,因为法律规定承诺不但可以书面表意做出,也可以履行要约内容的方式做出,而一经承诺,合同即告成立。相反,如果承诺人对要约条件非常满意,则应尽快做出承诺以使合同成立,避免因超过承诺期限而错失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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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有效的预防企业风险风险
[律师回复] 一.风险防范有什么好处风险是指某一行动有多种可能的结果,而且事先估计到采取某种行动可能导致的结果以及每种结果出现的可能性,但行动的真正结果究竟如何不能事先知道。风险防范是有目的、有意识地通过计划、组织、控制和检察等活动来阻止防范风险损失的发生,削弱损失发生的影响程度,以获取最大利益。主要指防范有危险的事件等,证券交易的风险防范通常可以从制度、检察和自律管理等方面着手,以达到消除或减缓风险发生的目的。二.如何化解企业常见的风险化解流动性风险的主要措施。企业的流动性较强的资产主要包括现金、存货、应收账款等项目。防范流动性风险的目的是在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前提下,实现利益的最大化。因此应该确定最优的现金持有量、最佳的库存量以及加快应收账款的回收等。我们都很清楚持有现金有一个时间成本的问题,手中持有现金过多,显然会由于较高的资金占用而失去其他的获利机会,而持有现金太少,又会面临资金不能满足流动性需要的风险。因此企业应该确定一个最优的现金持有量,从而在防范流动性风险的前提下实现利益的最大化。化解经营风险的主要措施。在其他因素不变的情况下,市场对企业产品的需求越稳定,企业未来的经营收益就越确定,经营风险也就越小。因此企业在确定生产何种产品时,应先对产品市场做好调研,要生产适销对路的产品,销售价格是产品销售收入的决定因素之一,销售价格越稳定,销售收入就越稳定,企业未来的经营收益就越稳定,经营风险也就越小。
合同订立前应该怎么防范风险
[律师回复] 对于合同订立前应该怎么防范风险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合同的达成往往需要经历交易双方的多轮谈判,特别是内容重大、结构复杂的合同。双方在讨价还价中会不断调整各自的最大利益和退让底线,因此,在谈判过程中应当特别注意,避免使不合自己利益初衷的意思表示产生法律约束力。
如果发出条件的目的只是想探询对方是否有合作的意愿,则应斟酌词句,避免使其成为要约,因为,要约不得任意变更和撤销,对方一旦接受,合同即告成立,要约中的内容便成为要约人在合同项下的义务,若不履行,即构成违约。因此,若没有一经对方接受便受法律约束的意图,则应将发盘作成要约邀请,在发盘函件中明确提示“此件仅为要约邀请,不具法律约束力”等字样;如果发出条件的目的是想严格按照发出条件成立合同并履行的话,则应在发盘函件中明确提示“此要约不得更改,一经更改,要约失效”等字样,因为,法律规定,承诺方对要约进行非实质性更改,要约仍然有效,合同成立,合同内容以承诺方的承诺为准,此时,若没有要约上的特别声明,要约人就很有可能要受到不完全符合自己本意的合同的约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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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预防民间借贷风险
1、要求借款人出具借款凭据。2、了解借款人的还款能力。3、尽可能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4、要求借款用于合法用途。5、借款利息约定要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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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订立前应该如何防范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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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风险如何预防?
预防民间借贷风险,可以采取下列几种方式:1、借款用途要正当,借贷关系要合法。2、订立书面协议,注意妥善保存。3、提前还款要说清,支付利息要约定,利率高低要有度。4、借款利息不得在本金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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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合同订立过程的管理和控制,有针对性地做好合同订立过程中的法律风险防范工作,是减少和避免企业合同法律风险和法律风险所带来损失的最重要、最有效的途径之一。做好合同订立过程中的法律风险防范,应注意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争取合同的起草权
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件,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一般来讲,合同起草方可以掌握合同的主动权,将己方的合同权利通过合同条款得到充分体现和有力的保障,甚至对己方更有利一些,同时可以有效防止对方起草合同对己方的不利影响,特别是对方可能设定的陷阱。如不能单方面起草合同,也要与对方共同起草合同,不能将合同起草权完全交给对方。
二、严格审查对方的主体资格和合同履行能力
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合同当事人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无相应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无效或效力待定。因此,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应要求对方提供营业执照、相应资质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资料,必要时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询其营业执照的真实性、注册资金、年检、注销等情况,以审查对方是否具备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重要合同的谈判人、签约人应要求是对方的法定代表人;一些具体业务的谈判人、签约人可以不是对方法定代表人,但应提供其法定代表人签发的授权委托书,审查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是否超越了代理权限和授权范围、授权期限等。对从事特殊生产资料或特殊商品的生产和经营的当事人,如法律、行政法规要求须取得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或相应资质的,应要求对方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不能仅凭对方的名片、介绍信、工作证、公章、授权书、营业执照复印件等就与其签订合同。
还应对对方履行合同的能力进行必要的审查,以降低遭受合同诈骗、对方履行合同义务不能的风险。
三、订立合同应采用合同书的形式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采用口头形式订立合同虽然简便易行,但发生纠纷时,因合同内容不明确、事实真相难辨、是非责任难分,法律风险极大,故不宜采用。所以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应及时进行登记备案。合同文本不可随意涂改,盖章应清晰可辨,合同文本有二页以上时应注意盖骑缝章。对一些特殊的合同要登记本案,未登记备案的法律后果是不一样的,如:一般赠与合同的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是对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得随意撤销赠与。
合同补充协议签订不规范同样存在着法律风险,如某楼盘销售代理合同纠纷仲裁案,合同正文按规定签订,但在约定房屋预售价格、销售进度计划的合同附件上,双方均没有签字、盖章,仲裁过程中对方就反驳说“你方手持的合同附件不是真实的,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没有合同附件,双方从未就预期房屋销售单价达成任何约定,因此对方并没有超出什么预定的销售单价,因此,你方不应当获得溢价分成”,近千万元的报酬就这样白白损失掉。因此,在合同有附件时,一定要同步在合同附件上签字、盖章。同样在合同内容发生变更时,应及时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特别是关于产品质量标准变更、材料设备变更、合同期限、价款变更等合同主要条款变更的情况时。如果没有书面补充协议,在发生纠纷时一般会认为没有变更。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法律、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当事人未采取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采用合同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四、合同内容要明确和完整
在订立合同时,应从以下几个方面通过合同具体条款的约定,将合同内容约定的明确和完整:
1.是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名称(姓名)、住所地(址)、通讯地址、电话号码等应齐备、准确。名称应与落款的印章完全吻合,合同文本中的简称、习惯称呼等应有说明或释义。
2.是合同标的指向的对象应明确、具体。
3.是在数量方面应采用国际标准的计量单位进行约定,避免使用如一捆、一打、一堆等不标准的计量单位。在质量方面,应约定按照国家、行业标准,没有国家、行业标准的,应将质量标准、验收步骤、验收文件的签署等约定清楚;对质量标准有特殊要求的,应作出专门细致的约定。
4.是价款或报酬的数额或确定数额的计算方法明确、币种确定唯
一、价款的支付方式可以量化、违约责任可以量化。注意定金、订金和预付款所表达的不同法律意义:定金具备担保的性质,主要功能在于担保合同的履行,给付定金并不是履行债务的行为。订金实质上是预付款,是预先支付的一部分合同价款,不具有定金的担保性质,给付预付款构成债务的履行行为。当合同履行不能或履行迟延时,就定金而言,如果是定金给付方违约,则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如果是定金收受方违约,则应双倍返还定金;就订金和预付款而言,无论是给付方违约还是收受方违约,收受方均应如数退还订金或预付款。
5.是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明确。付款时间上一般要求精确到日,避免出现年底、月初、中旬等字眼。履行地点和方式,涉及到交易价格、保险费用、货物在途意外风险的承担等等;比如说成都的A公司和宁波的B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由B公司向A公司提供海鲜,B公司代办运输(航空),那么如因航班延迟而致使海鲜坏了或者飞机失事海鲜毁损等,损失就由成都的A公司承担。相反,如果交货地点约定在A公司的冷冻仓库,货物在飞机上的风险以及从飞机场到A公司的冷冻仓库的风险就由宁波的B公司承担。所以,在合同订立过程中要充分运用谈判技巧,通过合同履行地点等合同内容的约定,尽量争取避免己方的风险。
6.是违约责任的违约金数额或是确定数额的方法明确。需要注意的是,违约金既可概括约定双方全部权利义务的违约金,也可以单就某一项具体权利义务确定违约金,若就同一项权利义务既约定了专门的违约金又约定了合同全部权利义务的违约金,权益人可以按照合同利益最大化原则来自由选择适用那一种违约金。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一般就会视为双方当事人放弃违约金权利,而不予支持。
7.是争取合同由自己所在地的管辖。目前我国的地方保护主义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导致司法实践中同样或同类案件在不同的地方,判决结果往往不同,有的甚至是南辕北辙。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应争取合同由自己所在地的管辖。
五、关于合同的担保
物权法和担保法规定,为保障自身债权的实现,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签订担保合同,通过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等担保方式中的一种或多种保障自己债权的实现。在对方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情形的,通过折价、拍卖、变卖担保财产优先受偿。需要注意的是,订立担保合同时,对法律规定应办理登记的应及时办理登记,如仅签订抵押合同而没有办理抵押登记,在对方有多个债权人时就不能够优先受偿,不能有效地保障自己的债权。在对方提供物的担保时,应审查担保物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不能为禁止用于抵押的财产或是法律禁止流通物;如提供人的担保,应审查担保人的实力和信用,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不能是不具有担保资格的及事业单位等,否则,签订的担保合同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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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风险怎么预防?
预防民间借贷风险,可以采取下列几种方式:1、借款用途要正当,借贷关系要合法。2、订立书面协议,注意妥善保存。3、提前还款要说清,支付利息要约定,利率高低要有度。4.借款利息不得在本金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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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购房人怎么预防预售广告风险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购房人如何预防房屋预售广告风险
1、不能轻信开发商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开发商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如果不满足上述的三个条件,则为要约邀请,不具有法律效力,所以购房人最好进行实地考察,不能被开发商夸大其词的宣传迷惑。
2、在合同中落实开发商的宣传广告以及承诺,使其成为合同条款,增强对开发商的约束力,避免空口无凭。
商品房预售中买房人有哪些风险
(一)商品房预售有其所独具的特性:信息不对称、交易结果的不确定性、法律关系的复杂性,使得购房人在商品房预售买卖中处于劣势地位,从而加大了交易中的商业风险。
(二)在商品房预售的流程中,法律、法规仍然存在许多空白,使得在司法实践中面对许多纠纷、诉讼,法律、法规的规定显得苍白无力。而相关的司法,行政部门监管不到位,开发商更是有空可钻,从而预售商品房的风险也成为必然。
(三)开发商为了在市场竞争中占据优势地位,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往往采取各种手段,利用商品房预售中的主导地位,不惜侵害购房人的利益,实现自身利益,这就加大了商品房预售流程中的风险机率。
(四)在数额大、交易复杂的预售商品房交易过程中,购房人缺乏法律法规,行政政策等较为专业的知识,购房人法律、法规知识的缺乏无形之中增加了预售商品房的风险。
(五)其他方面的风险。如开发商的资质认定、售前宣传广告、开发商捂盘、惜售、逾期交房、预售商品房的质量得不到保证、甚至发生开发商卷走购房人房款的现象。另外在商品房预售制度执行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许多的监管执行不到位。也造成了许多买房人很大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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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人如何预防预售广告风险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购房人如何预防房屋预售广告风险
1、不能轻信开发商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开发商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如果不满足上述的三个条件,则为要约邀请,不具有法律效力,所以购房人最好进行实地考察,不能被开发商夸大其词的宣传迷惑。
2、在合同中落实开发商的宣传广告以及承诺,使其成为合同条款,增强对开发商的约束力,避免空口无凭。
商品房预售中买房人有哪些风险
(一)商品房预售有其所独具的特性:信息不对称、交易结果的不确定性、法律关系的复杂性,使得购房人在商品房预售买卖中处于劣势地位,从而加大了交易中的商业风险。
(二)在商品房预售的流程中,法律、法规仍然存在许多空白,使得在司法实践中面对许多纠纷、诉讼,法律、法规的规定显得苍白无力。而相关的司法,行政部门监管不到位,开发商更是有空可钻,从而预售商品房的风险也成为必然。
(三)开发商为了在市场竞争中占据优势地位,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往往采取各种手段,利用商品房预售中的主导地位,不惜侵害购房人的利益,实现自身利益,这就加大了商品房预售流程中的风险机率。
(四)在数额大、交易复杂的预售商品房交易过程中,购房人缺乏法律法规,行政政策等较为专业的知识,购房人法律、法规知识的缺乏无形之中增加了预售商品房的风险。
(五)其他方面的风险。如开发商的资质认定、售前宣传广告、开发商捂盘、惜售、逾期交房、预售商品房的质量得不到保证、甚至发生开发商卷走购房人房款的现象。另外在商品房预售制度执行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许多的监管执行不到位。也造成了许多买房人很大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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