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的股权转让违约案例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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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股权竞买人对拍卖信息负审慎审查义务。2、台商投资内地个体医疗诊所的法律效力。3、工商行政机关股东变更登记审慎审查义务的确定。4、股东抽逃出资的民事法律后果 5、自然人独资公司转让其独资子公司全部股权的效力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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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纠纷20个经典案例

一、股权竞买人对拍卖信息负审慎审查义务案例:

《人民司法案例》2014年第18期

裁判要旨:股权竞买人应该正视股权拍卖的特点和规律,只有在转让人披露信息不实并构成违约时,才能请求法院支持其减少支付相应转让价款的主张,反之则败诉

二、台商投资内地个体医疗诊所的法律效力案例:

《人民司法案例》2013年第8期

裁判要旨:2006年以来,大陆在医疗领域的惠台措施不断出台,台商纷纷投资大陆医疗机构。但投资医院的门槛较高,许多台商大多以隐名投资者身份进入个体诊所或门诊部。随着投资项目的增加,纠纷接踵而至。本案是关于转让医疗门诊部的纠纷,转让合同是否因违反投资导向而无效就成为本案争议焦点。从投资导向角度看,《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附件四《服务贸易早期收获部门及开放措施》签署后,厦门的地方法规规定台商可以投资医疗机构。从工商变更登记角度看,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可以变更,医疗门诊部的法定代表人也可以变更,投资权益理应可以转让。从隐名投资角度分析,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外商投资所签订的隐名投资协议是有效的,除非违反投资导向、违反效力性强制规范。

三、工商行政机关股东变更登记审慎审查义务的确定案例:

《人民司法案例》2013年第6期

裁判要旨:工商行政机关办理股权转让登记过程中,不仅要审查申报材料是否完备并符合法定形式,而且应以行政法一般原则中的合理行政原则为依据、以登记机关判断与识别能力为限度、在专业范围内对申报材料中的签字盖章等内容的真实性负审查责任。

四、股东抽逃出资的民事法律后果案例:

《人民司法案例》2013年第2期

裁判要旨: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这是公司法规定基本原则之一。股东出资是公司赖以存在和运营的基础,因此,抽逃出资行为,被公司法严格禁止并严厉惩处。股东出资后,随即将出资转走而用于非公司经营,是抽逃出资的典型情形。其民事法律后果,一是出资人对公司继续履行出资义务,并承担相应责任;二是如不履行该项出资义务,则不享有基于该项出资而享有的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五、自然人独资公司转让独资子公司全部股权的效力判定案例:

《人民司法案例》第12期

裁判要旨:自然人独资公司转让其独资子公司股权时,应经股东书面同意,但转股协议是否有效应依据商事外观主义进行判断,不得以协议未经股东签章同意为由否认转股协议效力。协议上即使已加盖法人公章,但如有证据证明协议内容并非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仍应判定合同未成立。

六、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对价的变更不属于重大或实质性变更案例:

《人民司法案例》第4期

裁判要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股权转让合同已获批准后,当事人协议变更股权转让对价的,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规定的“重大或实质性变更”,无须另行报批。

七、分期缴纳出资股权转让中的几个问题案例:

《人民司法案例》2011年第16期

裁判要旨:分期缴纳出资的股东在规定的期限内出资到位,即应视为履行完成了相应的出资义务,取得股东资格,同时享有股权转让的权利。承继其股权的受让人应当履行剩余的出资义务,配合公司和出让股东及时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如受让人拒不履行已生效判决所确定的支付股权转让款的义务,怠于履行公司登记事项的变更,用其持有的公司公章,以公司名义起诉,要求原出资人补缴出资,在此情况下,受让人利益与公司利益混同,不应当认定受让人具有代表公司作出意思表示的资格,而仍应按公司登记机关所记载的事项进行裁判。

八、合同解除权不应滥用案例:

《人民司法案例》2011年第12期

裁判要旨:合同一方当事人因对方的迟延履行行为致使合同目的落空,依法享有法定解除权。有权通过诉讼解除合同,主张相对方承担恢复原状的责任,如不能恢复原状则应赔偿损失。但是合同解除权作为一种形成权,在不具约定或法定除斥期间时,当相对人有正当理由信赖解除权人不欲再行使解除权时,则根据禁止滥用权利原则,不得再行使解除权。

九、执行程序中对瑕疵股权转让的处理案例:

《人民司法案例》2011年第8期

裁判要旨:被执行公司无财产清偿债务,但增资时股东有抽逃出资行为,并将该股权转让,此时应当区分瑕疵股权受让人受让股权时是否善意,并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裁定追加原股东或现股东为被执行人,在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以上就是经典的股权转让违约案例有哪些这个问题的答案。小编在这里要提醒各位读者,因缺资金而需要股权转让,需要缴纳较多的税款,但务必不要尝试偷税漏税的行为,此举会触犯相关的法律,对自身造成几位不好的影响,甚至于刑事责任。到这里,如果对此问题还有疑问,可咨询律图的相关律师寻求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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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哥公司最近经济危机,萧条造成一定的恐慌,大哥为了缓解压力,大哥把公司一部分股份卖出去,这样股权转让违约金的调整咋办,股权转让违约金比例如何确定?
[律师回复] 先了解一下股权转让在法律上的定义,是指持有公司股权的公司股东把股权有偿出让给他人的行为,出让方获得股权出让金,受让方获得公司股权同时付出出让金。公司的股权在股权转让后是确实的物权变动,因而按股权比例所不同的股东权利义务也同时转移到受让方,受让方成为公司的股东。
大多数的股权转让都是通过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确定相关事项的,用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内容中会有诸如双方情况、权利义务的确定、转让股权的比例、转让股权的价格、股东会决议和违约责任等条款。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了合同在签订后立刻生效,但是要明确合同生效不代表股权转让就完成了,股权转让的完成需要前往工商部门完成公司股东的变更后才算完成。由于股权转让是物权的转移,因而生效也是物权转移成功后,也就是股东身份得到转移后才算生效。
如果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里面的违约责任条款中一般会规定违约金。对于股权转让,法律上并没有明文规定一定要支付多少的违约金,只规定了普遍违约金的上限,不只包括股权转让的违约金,也包括其他方面的违约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中明确了违约金的一个特征,也就是惩罚性,保证的是遭受违约的一方不遭受损失。具体实践中,不管是什么合同,合同的违约金上限一般不高于受违约方实际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该条中同时规定如果违约金过高或过低,可以请求法院进行调整。
同样的,股权转让的违约责任由双方协商,违约金的数额也是双方协商,但是发生纠纷时,法院可以对较高和较低的违约金进行调整,高于损失金额百分之三十的违约金算过高,同样的低于损失金额百分之三十的违约金算低,双方可以要求法院调整违约金。
如果存在合同违约的情况,违约的一方拒绝支付违约金,遭受损失的一方可以要求违约的一方按照约定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如果是股权的出让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后不想转让股份了,又或者是股权的受让方签订协议后不想再支付款项,由于股权协议在签订起立刻生效,这样的行为也是构成违约的,按照协议中违约条款进行相应的责任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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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必须经评估和审计吗,股权转让细节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股权转让必须经评估和审计吗,股权转让细节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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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股权转让协议
[律师回复] 典当股权转让协议
转让方(甲方):
受让方(乙方):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甲方持有的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给乙方持有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信守:
1、转让方(甲方)转让给受让方(乙方) 有限公司的 %股权,受让方同意接受。
2、由甲方在本协议签署前办理或提供本次股权转让所需的原公司股东同意本次股权转让的决议等文件。
3、股权转让价格及支付方式、支付期限:
4、本协议生效且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股权转让对价后即可获得股东身份。
5、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股权转让对价后立即依法办理公司股东、股权、章程修改等相关变更登记手续,甲方应给与积极协助或配合,变更登记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6、受让方受让上述股权后,由新股东会对原公司成立时订立的章程、协议等有关文件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7、股权转让前及转让后公司的债权债务由公司依法承担,如果依法追及到股东承担赔偿责任或连带责任的,由新股东承担相应责任。转让方的个人债权债务的仍由其享有或承担。
8、股权转让后,受让方按其在公司股权比例享受股东权益并承担股东义务;转让方的股东身份及股东权益丧失。
9、违约责任:
10、本协议变更或解除:
11、争议解决约定:
12、本协议正本一式四份,立约人各执一份,公司存档一份,报工商机关备案登记一份。
13、本协议自将以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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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合同生效等于股权转让已经实现吗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股权转让合同生效等于股权转让已经实现吗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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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伯母看好某个行业了,没有经过家人的同意,就把钱给投资到该公司了,之前和单位已经约定好了,强制性不能去转让股权的,对于约定股东不得转让股权吗?
[律师回复] 如果章程规定股权禁止对外转让,那么该规定是否有效。这是一个老话题,一般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有效;一种认为无效。认为有效的依据是公司法第71条第4款,认为无效的依据是股权具有转让的自然属性,章程的约定不能和公司法第71条前3款的规定根本性违反,否则,前3款的规定便成一纸废文(有法院判决如是说)。

本文对此问题的看法:出现这一分歧的根源在于人们对公司法第71条的理解,或者说,公司法第71条的内容在理解上存在分歧的空间,同时没有司法解释等正式法律文件对其进行细化性规范,在实践中,又确实存在禁止股权转让的实际需求。

先来看看公司法第71条,第1款规定股东之间可以转让股权,第2款规定股东对外转让股权需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若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不同意的股东就得购买,不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第3款规定同等条件下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前3款确定的原则是:股东之间可以自由转让,对外转让得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要么同意、要么购买,总之,只要打算转让并且有买家,就不会卖不了。规定很清晰,理解上也没有任何歧义。但关键问题出在第4款:“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这一款如何理解?就出现分歧啦。是章程只要就股权转让事宜做出约定就属有效规定,还是得在不影响股东能够转让的前提下对其提高或者降低限制才可以?也就是说不能和该条前3款规定根本性违反。

如果仅就该条规定文义,不考虑其他因素,似乎应该是前者的理解。即:前3款属于倡导性规定,章程可以照葫芦画瓢抄一遍,也可以做出不同的规定,如果做出不同规定的,则以章程为准。所谓另有规定,当然是和前款规定不同或者是存在冲突的规定,如果基本一致,那就谈不到另有规定,如果不得存在冲突,就不能仅仅说“从其规定”,得说清楚在股权转让的哪个方面可以另行规定并从其规定。所以,对该条的理解出现分歧,在实践过程中出现禁止股权转让的章程条款,也并不奇怪。因为条文规定的本身内容应属于前者的理解,但是结合股权本身性质又觉得前者的理解有不妥之处。

从相关判决来看,有法院的观点是:章程对股权转让的限制不得根本性违反公司法第71条前3款的规定,即禁止或变相禁止股权转让的约定无效。还有文提到在公司法司法解释四草案中曾经有禁止股权转让的条款无效的内容,后来删掉啦,但问题是为什么删掉了呢?这是否意味着该等问题实际上并未达成一致的司法意见。或者说,还不能断言禁止股权转让的章程规定一律无效还为时尚早呢?

在实践中,也确实存在不能转让股权的需求。实际情况是千差万别的,有的公司的每一个股东对于公司的发展来说都是不可或缺的,任何一位转让股权退出之后可能都会对公司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此时,大家在章程中规定不得转让股权,既然已经放弃退出的权利,为什么就一定要无效呢?这不是说认为禁止股权转让为无效规定的观点就不对。只是说,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内容来看,可以禁止转让这一理解还是有依据的。当然,禁止转让确实在法律的理解上走向极端化,类似的情形还有,公司法规定章程可以规定不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那么,可不可以规定:拥有百分之零点零一出资的股东拥有百分之百的表决权呢?单从法律条文来说,似乎没什么不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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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转让股权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应税项目,应按照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参照每股净资产或纳税人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对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房屋、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合计占资产总额比例达50以上的企业,净资产额须经中介机构评估核实。    2、股权转让所得是指股权转让价减除股权成本价后的差额。就税法的一般原理而言,股权转让与其他财产转让一样,其收益的性质属于资本利得。资本利得的计税基础为转让财产所获得的收入与被转让财产的取得成本之间的差额。 套用国家税务总局文件的表述方式,股权转让所得为企业“转让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 或者“股权转让价减除股权成本价后的差额” 。    二、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   股权交易各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并持税务机关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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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大伯他是他们公司的老板,但是我大伯他现在想转让他手里的股权,我大伯他是第一次转让股权,他不太了解,所以她想咨询一下。股权转让怎么约定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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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样的,股权转让的违约责任由双方协商,违约金的数额也是双方协商,但是发生纠纷时,法院可以对较高和较低的违约金进行调整,高于损失金额百分之三十的违约金算过高,同样的低于损失金额百分之三十的违约金算低,双方可以要求法院调整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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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在我国,股权转让可以分为很多种类型,比较常用的是有偿股权转让和书面股权转让形式,其他的诸如非书面股权转让、无偿股权转让、即时股权转让、预约股权转让等都比较少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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