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补偿政策
公司因为拆迁要遣散员工,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之规定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但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且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通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
二、经济补偿政策
1、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支付一个月;
2、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3、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三、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四、经济补偿情形
1、劳动者依照劳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依照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依照劳动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依照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5、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6、依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就是公司拆迁员工补偿政策,符合补偿的情形的员工,企业公司会依据劳动法,根据员工的基本工资和当地的工资标准,向员工经济补偿,员工的工作年限不同工资的补偿标准也不同,具体的一般企业公司都在拆迁前和员工协商补偿标准,对于经济补偿不满的,员工可以到相应的部门与企业从新协商补偿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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