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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 | 2024-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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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清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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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六条)2、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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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劳动法》的适用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一条: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本法。第二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以及基金会。)劳动法意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以及按规定应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勤人员;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人员;其他通过劳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劳动法。公务员和比照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不适用劳动法。

  二、劳动者

  第十五条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不属于劳动者的有:公务员、参公管理人员、使用聘用制的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家庭保姆、在校学生、单纯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

  #劳动者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了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的各项权利,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 劳动者有平等就业的权利。 2、 劳动者有选择职业的权利。 3、劳动者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4、 劳动者有权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5、劳动者享有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 6、 劳动者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 7、 劳动者有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

  三、劳动合同的种类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没有确定终止时间(注意:只是没有确定终止时间而非没有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除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视同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依据《劳动合同法》之规定,用人单位字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没有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违反规定的:1)与用人单位仍然存在劳动关系的,自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2)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主张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双倍的经济补偿金

  四、劳动合同成立和效力

  劳动关系的建立:实际用工时为准。

  劳动合同应以书面形式订立。用工开始一个月内。

  1、用人单位不订立的:超过一个月未满一年,自第二个月起应该给付2倍工资。超过一年视为无固定期限合同

  2、劳动者不订立:一个月内不用支付经济补偿,超过一个月,付工资有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有2种。

  我们广大劳动者要了解相关的劳动法知识,并且自觉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学会利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只有这样才能让自己的利益最大化,才能更好的行使自己的权利。以上就是关于劳动合同法知识相关内容的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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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企业前几天申请了一个发明专利,所以想要具体了解一下知识产权 富强有什么相关的内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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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的朋友被告知侵犯他人知识产权,需要复议,请问知识产权行政复议的相关内容?
[律师回复] 您好!为您解答关于知识产权行政复议的问题
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照本规程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行政复议。
  第三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称“行政复议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二)向有关部门及人员调查取证,调阅有关文档和资料;
  
(三)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
  
(四)办理一并请求的行政赔偿事项;
  
(五)拟订、制作和发送行政复议法律文书;
  
(六)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七)督促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
  
(八)办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和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事项;
  
(九)研究行政复议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意见或者建议。
第二章 行政复议范围和参加人
  第四条 除本规程第五条另有规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有关专利申请、专利权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二)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有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申请、布图设计专有权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三)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有关专利复审、无效的程序性决定不服的;
  
(四)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有关专利代理管理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五)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第五条 对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一)专利申请人对驳回专利申请的决定不服的;
  
(二)复审请求人对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的;
  
(三)专利权人或者无效宣告请求人对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不服的;
  
(四)专利权人或者专利实施强制许可的被许可人对强制许可使用费的裁决不服的;
  
(五)国际申请的申请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国际申请的受理单位、国际检索单位和国际初步审查单位所作决定不服的;
  
(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人对驳回登记申请的决定不服的;
  
(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人对复审决定不服的;
  
(八)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利人对撤销布图设计登记的决定不服的;
  
(九)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利人、非自愿许可取得人对非自愿许可报酬的裁决不服的;
  
(十)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利人、被控侵权人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不服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能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形。
  第六条 依照本规程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复议申请人。
  在具体行政行为作出时其权利或者利益受到损害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第七条 复议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前款所述期限的,该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第九条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行政复议。
  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构已经依法受理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在受理前或者受理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且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第十条 行政复议申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复议申请人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人、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利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
  
(二)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三)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
  
(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第十一条 申请行政复议应当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一式两份,并附具必要的证据材料。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以书面形式作出的,应当附具该文书或者其复印件。
  委托代理人的,应当附具授权委托书。
  第十二条 行政复议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复议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通信地址、联系电话;
  
(二)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
  
(三)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四)复议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五)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
  第十三条 行政复议申请书可以使用国家知识产权局制作的标准表格。
  行政复议申请书可以手写或者打印。
  第十四条 行政复议申请书应当以邮寄、传真或者当面递交等方式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
  第十五条 行政复议机构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根据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行政复议申请符合本规程规定的,予以受理,并向复议申请人发送受理通知书;
  
(二)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本规程规定的,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理由;
  
(三)行政复议申请书不符合本规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通知复议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视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
第四章 审理与决定
  第十六条 在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行政复议机构可以向有关部门和人员调查情况,也可应请求听取复议申请人或者第三人的口头意见。
  第十七条 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转交有关部门。该部门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出维持、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书面答复意见,并提交当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期满未提出答复意见的,不影响行政复议决定的作出。
  复议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前款所述书面答复意见以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但涉及保密内容的除外。
  第十八条 行政复议决定作出之前,复议申请人可以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准予撤回的,行政复议程序终止。
  第十九条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原则上不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构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应当向有关部门发出停止执行通知书,并通知复议申请人及第三人。
  第二十条 审理行政复议案件,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为依据。
  第二十一条 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应当决定维持。
  第二十二条 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应当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
  第二十三条 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决定撤销、变更该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可以决定由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一)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依据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五)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六)出现新证据,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更为合理的。
  第二十四条 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决定变更该具体行政行为:
  
(一)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但是明显不当或者适用依据错误的;
  
(二)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行政复议程序审理查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并书面告知理由:
  
(一)复议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而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构受理后发现被申请人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行政复议机构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的。
  第二十六条 复议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行政复议机构依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对行政赔偿请求进行审理,在行政复议决定中对赔偿请求一并作出决定。
  第二十七条 行政复议决定应当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但是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的,经审批后可以延长期限,并通知复议申请人和第三人。延长的期限最多不得超过30日。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决定以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应当加盖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专用章。
  第二十九条 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构发现相关行政行为违法或者需要做好善后工作的,可以制作行政复议意见书。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意见书之日起60日内将纠正相关行政违法行为或者做好善后工作的情况通报行政复议机构。
  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构发现法律、法规、规章实施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可以制作行政复议建议书,向有关部门提出完善制度和改进行政执法的建议。
第五章 期间与送达
  第三十条 期间开始之日不计算在期间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本规程中有关“5日”、“7日”、“10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节假日。
  第三十一条 行政复议决定书直接送达的,复议申请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行政复议决定书邮寄送达的,自交付邮寄之日起满15日视为送达。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三十二条 复议申请人或者第三人委托代理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除送交代理人外,还应当按国内的通讯地址送交复议申请人和第三人。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行政复议,适用本规程。
  第三十四条 行政复议不收取费用。
  第三十五条 本规程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2002年7月2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24号发布的《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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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相关法律知识
未婚的人总是结婚父母担心的事,和已婚人士发现破坏婚姻,婚姻有很多问题需要处理,如果你没有能力解决这些问题应该是离婚,离婚下面小编为你介绍中国法律应该知道哪些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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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你好,我想现在要进行司法知识的考试,有几个问题想要咨询一下我国知识产权立法相关的内容都有哪些?
[律师回复] 下述为关于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分类清单:
(一)综合类:
《民法通则》第五章第三节“知识产权”。
《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
高法院、高检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合同法》第十八章“技术合同”。《对外贸易法》第五章“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
(二)商标权类:
《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
高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
高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
(三)专利权类:
《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
高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高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国防专利条例》。
(四)著作权类:
《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
高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高法院关于审理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高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五)商业秘密类:
《反不正当竞争法》。
《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
(六)植物新品种权类: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农业部分、林业部分)。
高法院关于审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七)特殊标志类:
《特殊标志管理条例》;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
《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
(八)地理标志类:
《商标法》。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
(九)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类: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高法院关于开展涉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案件审判工作的通知。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
(十)其他类: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
《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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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最近我想要把我发明的东西进行见证,所以我想咨询一下有关知识产权部门职能的相关内容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1、研发部门:了解和确定标杆竞争对手的技术发展趋势以及专利布局策略;确定关键技术的主要潜在合作者和竞争对手的专利状况;确定创新方向和焦点,并对可能取得的创新成果的保护策略进行规划。
2、销售部门:了解销售当地的知识产权相关政策法规;知识产权(专利、商标等)需在产品销售之前,提前进行布局规划;新产品上市之前,进行全面的知识产权审查;参展时,确保展品及宣传资料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监控销售市场,有疑似侵权或被侵权活动时,及时跟踪并收集证据。
3、采购部门:采购涉及知识产权的产品时,识别知识产权风险,对供应商的知识产权情况进行调查;负责采购合同中知识产权条款的落实,做好采购信息的管理和保密工作。
4、人力资源部门: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知识产权权属、保密等条款,明确发明人享有的权利及负有的义务;负责新入职员工的知识产权背景调查及员工离职时的知识产权事项提醒。
5、投资发展部:公司合并与收购时关于知识产权的尽职调查;评估合并或收购对象的知识产权价值,在合同中对知识产权进行相关约定;合并或收购完成后,对知识产权的管理。
6、生产部门:评估生产过程中涉及的创新,及时提出知识产权保护;委托加工、来料加工等生产合同中明确知识产权权属、许可范围、侵权责任承担,必要时让供方提供知识产权证明。
知识产权包括哪些内容知识产权包括哪些内容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著作权(版权)、货源标记、制止不正当竞争,厂商名称,其它智慧成果,原产地名称,植物新品种。---人民网/2014/1229/c.html从中国目前的立法现状看,知识产权法仅是一个学科概念,并不是一部具体的制定法。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主要由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若干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司法解释、相关国际条约等共同构成。随着知识产权领域的制度创新、法律修订以及理论研究引入注目,知识产权保护的新问题、新案件不断出现,极大地丰富了知识产权法学研究内容,知识产权法学获得了长足的发展和厚实的积淀。一般包括以下几种法律制度;著作权法律制度,专利证书专利权法律制度;版权法律制度;商标权法律制度;商号权法律制度;产地标记权法律制度;商业秘密权法律制度;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等。《著作权法》第二条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专利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第二十五条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
(一)科学发现;
(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四)动物和植物品种;
(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六)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对前款第
(四)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商标法》第三条 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本法所称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的特殊事项,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第四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第十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性的;
(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八)有害于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第十一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第十三条 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第十四条 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公司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公司只能使用一个名称。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公司名称受法律保护。《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地理标志产品,是指产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本质上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经审核批准以地理名称进行命名的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包括:(一)来自本地区的种植、养殖产品。(二)原材料全部来自本地区或部分来自其他地区,并在本地区按照特定工艺生产和加工的产品。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对地理标志产品的申请受理、审核批准、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各地质检机构)依照职能开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第五条申请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应依照本规定经审核批准。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必须依照本规定经注册登记,并接受监督管理。
你好,最近我想把我方面的东西。发出去,但是一直没有得到人家的认可,所以想咨询一下有关知识产权归属协议的相关内容,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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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归属协议
甲方:
乙方:___________,身份证号:
鉴于:乙方是甲方聘用的从事[ ]岗位的专业人员;乙方所从事的工作将涉及专利权、专有技术、著作权、计算机软件、数据库、商标权和其它形式的知识产权;为保护甲方的知识产权,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特订立协议如下:
一、定义
“知识产权”:是指已注册和未注册的、包括进行了注册申请的专利、专利申请权、商标、服务标志、标识、形象、商号、互联网域名、设计权、版权(包括计算机软件的版权)、数据库权利、半导体设计图权利、实用新型、专有技术和其他知识产权,以及在世界各地相同或相似效果的其他所有的权利或保护形式,不论其表现为何种形式,记载于何种载体,无论是否登记。
“职务作品”:是指乙方为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务而创作的作品,包括但不限于:所有作品、论文、报告、文件、图画、肖像、产品理念、服务理念、照片、底片、录音/像带和母带、电脑程序、源代码、结果代码、原型、研究数据和文件、样本、日志、报告和其他材料(总称“职务作品”)
特别是,下列作品属于职务作品(非全部):
二、知识产权归属
1、有下列条件情况之一的,乙方完成的知识产权和职务作品全部属于甲方:
A. 受聘期间在本职工作中完成的知识产权和职务作品;
B. 履行甲方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研发的知识产权和职务作品;
C. 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两年内研发的与其在甲方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甲方交
付的任务有关的知识产权和职务作品;
D. 主要利用甲方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材料等所研
发的知识产权和职务作品;
E. 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所完成的知识产权和职务作品。
除非乙方证明不符合上述条件,否则在乙方在职期间以及离职后两年内形成的与乙方工作相关的作品或产品,均属于职务作品,全部知识产权应属于甲方。
甲方 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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