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可以,只要在租赁期限内。
1、承租人的权利 根据2001年1施行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承租人的权利主要有:
(1)在拆迁租赁房屋时,有权利要求出租人与拆迁人之间签订产权调换拆迁协议;
(2)在拆迁人与产权人之间签订的拆迁协议损害其合法权益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有关拆迁协议无效;
(3)就拆迁补偿事宜与出租人、拆迁人进行协商并签订拆迁协议;
(4)对经协商不能达成拆迁协议的事宜,可以请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
(6)对拆迁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7)对拆迁人未能依照法律规定拆迁的,承租人有权利要求拆迁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9)其他承租人应当享有的权利。
2、承租人的义务
(1)履行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承租人之间签订拆迁协议书的义务;
(2)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确定的义务;
(3)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拆迁裁决书确定的义务;
(4)其他应当由承租人履行的义务。
三、补偿项目。
1、搬迁费,又称搬迁补助费。 《拆迁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如果被拆迁人与承租人就该项费用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若无约定的,则“当房屋由房屋承租人使用时,发给房屋承租人。”
2、提前搬迁奖。 规定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提前搬迁的,拆迁人可以给予搬迁奖励费。北京市政府颁布的《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2001年1施行)第三十二条规定:“被拆迁私有房屋和已购公有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租赁房屋的承租人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届满前搬迁的,拆迁人可以给予提前搬家奖励费。”搬迁奖励费的支付按搬迁费的支付原则办理。
3、临时安置补助费(过渡费)。 《拆迁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故当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则应获得相应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4、停产停业损失。 《拆迁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据此,若因拆迁造成承租人停产、停业的,则承租人有权要求获得相应的补偿。
5、添置物品的补偿。 《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改善或者增设的物品主要体现为对房屋的装修及添置的相关设施,如承租人与被拆迁人就此项改善或者增设物品有约定的,则按约定处理;如无特别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则此部分的拆迁补偿款应支付给承租人。
通过这篇文章我们可以了解到,租赁企业拆迁时,如果是在租赁期限之内,是可以拿到补偿费用的。其中承租人要确保自己的权利与义务,在补偿搬迁费用时,如果被拆迁人与承租人有合约,就按合约来做,如果之前没有合约,那拆迁费应该属于承租人所有。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全部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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