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岩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是怎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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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被拆房屋等建筑面积部分(含第五条第一款增加的面积,按特惠价500元/㎡结算。二)超过被拆房屋建筑面积,但以被拆房屋建筑占地面积,按黄政发[2002]91号文件规定的限额用地推算法所确定的建筑面积内的,按优惠价970元/㎡结算。
黄岩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是怎样的?

黄岩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为保证黄岩城区江北片(一期)房屋拆迁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城区江北片(一期)房屋拆迁安置的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拆 迁 范 围

第一条 本期拆迁范围分为A、B、C三个区块。其中A区块(大桥区块)东起离104国道中心线东108M-320M处;西至永宁江东岸;南起永宁江北岸;北至规划中纬七路至离104国道中心线西154M处垂直折向规划中纬六路并沿纬六路向东延伸。B区块(滨江三村区块)东起离104国道中心线西115M-280M处;西至永宁江东岸;南起规划中的纬七路;北至规划中的纬二路。C区块(五里牌毛区块)东起离104国道中心线西115M-280M处;西到永宁江东岸;南起规划中的纬二路;北至纬二路中心线北340M处。区域占地58.2公顷(详见规划红线图)

拆迁补偿安置

第二条 拆迁补偿、安置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产权调换。被拆迁人有权选择具体的补偿形式。但被拆房屋建筑面积少于10㎡的,不实行产权调换,只实行货币补偿。

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包括车库),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拆迁范围公布后新建、改建、扩建的附属物及室内装饰,不予补偿。

第三条 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的房屋面积,按照被拆迁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房产凭证上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

第四条 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根据货币补偿标准,结合房屋具体区位、建筑结构、成新、朝向、装修、层次等因素评估确定。被拆房屋货币补偿价格、室内装饰及零星项目补偿、结构等级评定标准分别见附表一、附表四、附表五。

第五条 住宅房屋拆迁应安置面积,平房(不含灶平、坑平等附属建筑物)和二层楼房的安置面积可按被拆建筑面积分别增加30%、15%;三层以上(含三层)楼房,安置建筑面积与被拆迁建筑面积相等。

选择产权调换的住宅房屋,安置在A、B、C区块。其中,A区块的,安置在A、C区块;B区块的,安置在B、C区块;C区块的,全部原区块安置。A、B区块的回迁安置率均为40%。

被拆房屋建筑面积少于30㎡的,一律安置在C区块。

选择产权调换的住宅安置房的套型和套数,根据被拆房屋的建筑面积确定,详见附表三。

第六条 拆除当地农民私有住宅,按居民住宅标准安置,也可按统建农民套式住宅安置,被拆迁人只能选择一种安置方式。

选择统建农民套式住宅,按照《黄岩区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管理实施意见》(黄政发[2002]91号)执行。选择统建农民套式住宅的农户,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奖励50元/㎡。农民私有住宅迁建补偿标准按附表二执行。

被拆房屋占地面积以《土地使用权证》记载的合法建筑占地面积为准,超过或不足统建套房建筑占地面积的均按420元/㎡找补。被拆房屋的天井(道地)、道路、绿化、自然间隔部分的土地与住宅安置区内的道路、自然间隔、绿化用地等互不结算差价。

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户(含农居混合户)住宅房屋拆迁,按居民住宅标准补偿安置:

1、不是大桥、妙儿桥的农户;

2、非婚姻原因迁入本改造区内的;

3、被拆迁人户内常住人口16-60周岁的人员中没有从事农业劳动的或没有本村(社)农业户口的;

4、被拆迁人无承包田(地)的;

5、已享受集资建房或房改房或福利房的。

第七条 统建的农民套式住宅,按江北片改造总体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配套,被拆迁人不得自建。统建农民套房按以下标准结算:

(一)被拆房屋等建筑面积部分(含第五条第一款增加的面积),按特惠价500元/㎡结算。

(二)超过被拆房屋建筑面积,但以被拆房屋建筑占地面积,按黄政发[2002]91号文件规定的限额用地推算法所确定的建筑面积内的,按优惠价970元/㎡结算。

(三)超过被拆房屋建筑面积,但在黄政发[2002]91号文件规定的人均限额内的建筑面积,按1180元/㎡结算。

(四)本条所指的价格均为平均价,楼层价格根据层次、朝向等因素进行调节。调节系数在安置前公布。

第八条 拆迁单位非住宅用房(工业生产用房、商业用房除外),实行货币补偿,价格见附表一。

拆迁单位所有的住宅用房,全部安置在C区块。

拆迁工业用房,参照《黄岩城区工业企业搬迁实施办法》(黄政发[2001]135号)文件有关规定,其中土地按企业所在的区块确定补偿标准,A、B、C区块分别为420元/㎡、390元/㎡、360元/㎡。房屋按附表二标准进行补偿。

第九条 拆迁房产权证登记用途及规划许可证和计划立项批准不是商业用房的临街个人私有房屋,按照住宅补偿安置。考虑到临街底层店面的商业因素,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由被拆迁人提出申请,经批准,被拆迁人可按物价部门核准的评估价购买住宅小区内的营业用房一间或商城(场)内的营业摊位一个(间)。

(一)被拆迁人持有工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和完税凭证,且自2000年12月31日前在拆迁区域连续营业至今。

(二)营业执照核定的经营地点与被拆房屋座落位置相同,被拆房屋依法属于被拆迁人所有。

被拆迁人购买营业用房(摊位)的价格,按物价部门核准的评估价予以优惠,一、二等地段分别优惠8%、4%。不需购买的,予以一次性经济补偿,一、二等地段每户分别补偿4.0万元、2.0万元人民币。

临104国道店面为一等,其它地段临街巷店面均为二等。

第十条 被拆迁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拆迁人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

(一)有产权纠纷的;

(二)产权人下落不明的;

(三)暂时无法确定产权人的。

房屋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十一条 拆除依法设有抵押权的房屋,抵押人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双方能达成解除抵押关系协议的,补偿款付给被拆迁人,付款前必须经抵押权人认可;不能解除抵押关系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法院对补偿或安置用房采取保全措施。

第十二条 拆迁区域内需要拆(搬)迁的电力、通信、供水、交通标志、有线电视、广播等设施,由原所有人在规定时间内按规划要求自行迁移,所需经费由拆迁人进行适当补偿。

第十三条 拆除违法建筑、集体土地上应拆未拆房屋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违法占地作价返还的房屋,按同等结构房屋货币补偿标准的30%予以经济补偿。

补偿安置结算

第十四条 选择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应在拆迁协议生效后、腾房验收合格之日起30天内,与被拆迁人办理货币补偿的结算手续。

为了鼓励住宅用房货币补偿,选择货币补偿的被拆迁人,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给予400元/㎡奖励;按本方案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增加的安置面积按600元/㎡补偿。

第十五条 产权调换实行期房安置或安置房建好后现房安置。安置房的择房顺序,抽签确定。

第十六条 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与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A区块、B区块、C区块的安置用房价格:与被拆房屋等面积部分(含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增加的面积和因住宅套型不可分割而使户总安置面积增加5㎡以内)的平均价分别为1950元/㎡,1850元/㎡,1580元/㎡;超过被拆房屋面积的安置用房平均价分别为2150元/㎡、2050元/㎡、1780元/㎡。

安置用房的楼层价格,根据其朝向、层次、间距等予以调节,调节系数在安置前公布。

其它规定

第十七条 拆除1984年1月5日后因城区改造而拆迁安置的房屋,按被拆建筑面积50元/㎡标准再予以补偿。

第十八条 拆迁周转用房由被拆迁人自行解决,拆迁人给予临时安置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拆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积每月5元/㎡的标准计算,过渡期限为24个月。拆迁人超过约定过渡期限未提供安置用房的,自逾期之月起按每月10元/㎡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选择货币补偿的被拆迁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拆迁协议,并在规定时间内搬迁腾房的,由拆迁人一次性付给4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十九条 搬家补助费按被拆房屋的建筑面积4元/㎡的标准一次性发给,单户搬家补助费低于600元的按600元发给;使用临时周转用房的,迁往正式安置用房时,按以上标准再次发给。

被拆迁人在搬迁(腾房)期间,凭拆迁协议书,其所在工作单位应准其公假7天,不影响其工资和评奖。

第二十条 拆迁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第二十一条 拆迁当事人对补偿形式、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安置地点、过渡方式、搬迁期限、过渡期限等内容,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可以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裁决。

拆迁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依法需要停止执行的情形外,在复议和诉讼期间,如拆迁人已按裁决给予货币补偿或提供拆迁安置用房或提供周转用房的,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第二十二条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奖罚措施

第二十三条 被拆迁人按时签订拆迁协议的,按被拆房屋建筑面积40元/㎡予以奖励。被拆迁人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自行搬迁腾房的,按被拆房屋建筑面积20元/㎡再予以奖励。为了鼓励提前搬迁腾房,在规定的签订拆迁协议截止日后20日内搬迁腾房的,再按被拆房屋建筑面积20元/㎡予以奖励。逾期签订拆迁协议或逾期搬迁腾房的,相应奖励一律取消。

第二十四条 房屋安置后,被拆迁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结清安置房款,超过规定期限,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第二十五条 被拆迁人必须将被拆房屋完整地移交给拆迁人,不得拆除门窗、楼板、玻璃、水电等设施、构件,不得损坏房屋结构。违者照价赔偿,赔偿金额在货币补偿金额或相应奖励中扣除。

第二十六条 辱骂、殴打房屋拆迁工作人员,阻碍房屋拆迁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房屋拆迁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方案由旧城改造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以上就是律图小编整理的关于黄岩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具体介绍,由此可知,房屋拆迁方案的制定,不仅要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还要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需要房屋拆迁工作人员为其做好相应的补偿安置。唯如此才能更好的为房屋建设做好准备,保证房屋拆迁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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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请求判令北京市危旧房改造就地安置合同(编号:)无效。
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的父亲在就被医院诊断为患有综合性精神分裂症,后于1年住进北京市安康医院治疗,直到年月日去世,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该房于年月进行危房改造。
原告家族有精神病的遗传原因,原告又于年的一天夜里因精神病的发作被送进了医院。因原告有精神病的原因,家里的房本,土地使用证和其他一切关关于房产的证明文件都在被告洪(原告与与年月日判决离婚)的手里。在的10月2日(原告前妻)私自伪造了授权委托书和变更申请书,擅自把位于房屋由(原告父亲)的名字改为(原告之子)的名下,(原告前妻)和被告(原告之子)把属于原告的那份合法权益完全给原告剥夺了。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相关规定恳请依法危旧房改造就地安置合同(编号:)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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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拆迁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被拆迁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因建设需要,须拆除乙方使用的房屋,根据城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法规、政策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项目名称、地点
建设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建设地点________ ,建设单位________ 《拆迁许可证》文号________ 。
第二条 被拆房屋现状
(一)乙方在拆迁范围内有房屋____间,建筑面积____平方米,使用面积____平方米,居住面积____ 平方米。
(二)乙方有正式户口____人,常住人口____人,应安置人口____人,分别是(姓名、性别、年龄、关系等)
(三)被拆迁房屋的产权属于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拆迁安置
(一)乙方安置到________ ,房屋____间,建筑面积________ 平方米,使用面积____ 平方米,居住面积____ 平方米。甲方负责为乙方办理住房进住手续。
(二)乙方临时过渡到________________,房屋____间。
(三)乙方临时过渡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甲方保证乙方在过渡期限内回迁,乙方在收到正式安置通知____日内,应迁入安置用房内。
第四条 安置房屋的标准
(一)甲方提供给乙方的安置房屋,其建造标准应当符合________ 颁发的________标准;
(二)建造质量应当符合________________;
(三)房屋内应当有以下设施:
1.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 拆迁安置房屋产权
(一)乙方被安置房屋的产权属于
乙方应与________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交纳房租及其他费用。
(二)乙方被安置房屋的产权属于
甲、乙双方应另行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持该合同办理房屋产权转移手续,该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的约束力。
第六条 房屋拆迁补助
甲方支付乙方搬家补助费________元;临时过渡费(含交通补助、供暖补助等)_______元;转学补助费________元;提前搬家奖励费________元;其他补助费________元;共计人民币________ 元。
第七条 被拆迁房屋补偿
甲方对被拆除房屋的产权人按以下方式进行补偿:
1.作价补偿。
被拆迁房屋____间,建筑面积____平方米,按每平方米____元作价补偿,甲方支付乙方拆迁补偿费____元。本合同签订后,由乙方负责办理被拆除房屋产权注销手续。
2.产权调换。
甲方以________地点,________房屋,____间,____平方米,补偿乙方;
乙方需支付:
(1)结构差价____________________元;
(2)面积差价____________________元;
(3)房屋成新差价________________元。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 乙方在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应将原住房腾空,并交甲方拆除。
第九条 乙方私自搭建的违章建筑或附属设施应在____年____月____日前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甲方有权拆除。
第十条 乙方安置属于临时过渡的,应在收到甲方正式安置通知____日内迁入安置住房内。逾期不搬迁的,不再享受各种补助费,并每逾期一天罚款____元。
第十一条 乙方安置属于临时过渡的,在临时过渡期内,甲方按每月____元支付乙方临时过渡费。
第十二条 甲方应在本合同
第三条第三项约定的临时过渡期期满前保证乙方按期回迁,逾期不能回迁的,甲方应在临时过渡期满____天前通知乙方,并按以下方法之一处理:
1.甲方提供同面积、同质量的安置房屋。
2.逾期____个月内,甲方按本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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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房屋拆迁,关于重置价有没有补偿,补偿标准是多少房屋拆迁重置价怎么补偿
[律师回复] ;  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式  被拆除房屋的用途和建筑面积,一般以房产权证、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或者建房批准文件的记载为准。如记载与实际不符的,除违章建筑外,应以实际为准。  补偿安置的时间界点:  
1,征地公告时,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且新房已建造完毕的,对新房予以补偿,对应当拆除而未拆除的旧房不予补偿。征地公告时,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新房尚未建造完毕的,应当立即停止建房,具体补偿金额可以协商议定;  
2,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3,违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以及征地公告后擅自进行房屋及其附属物新建、改建、扩建的部分,均不予补偿。  
4,同一拆迁范围内,既有国有土地、又有集体土地的,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拆迁房屋补偿安置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执行;被征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按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规定执行。  房屋的补偿安置方式  
1,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撤销的补偿安置  
(1)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  
(2)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3)被拆除房屋评估如选用重置法的,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由征地单位委托具有房屋拆迁评估资格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及价格补贴标准,由被拆除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根土地市场的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  
2,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不撤销的补偿安置:  
(1)对未转为城镇户籍的被拆迁人应当按下列规定予以补偿安置:  
(2)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区域,可以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或居民点范围内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并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  
(3)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被拆迁人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给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被拆迁人申请宅基地新建房屋的审批程序,按照国家和当地农村住房建设的有关规定执行。  
(4)不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区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被拆迁人不得再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其原则应当是使被拆迁人的居住水平不因拆迁而降低。  
3,拆迁房屋其他补偿项目:  律师应了解并告知当事人,还应当补偿被拆迁人搬家补助费、设备迁移费、过渡期内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并自过渡期逾期之日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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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有没有安置的时候需要安置房
[律师回复]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如何处理:  
一、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如何处理——双方所签的合同有效时的纠纷处理  现实生活中,我们经常看到房产商擅自改变房屋座向等情况,可能得到有关部门的许可而改变的,但按规定房产商应在规定期限内告知被拆迁方变更方案。如果房产商未告知,房产商应承担责任。如果合同约定的营业房与变更后修建的营业房存在有价差,应按合同约定安置的营业房与变更后修建的营业房分别进行评估,房产商补偿被拆迁方的价差损失,且房产商应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合同约定的营业房与现在修建的巷道营业房均可营业,并不是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只是实现大小的问题。那么,就不该按照市场价格进行赔偿。  
二、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如何处理——被拆迁方不要安置房而要求赔偿时的纠纷处理  被拆迁方不要现在的营业房而要求赔偿,按《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拆迁补偿形式实行作价补偿,产权调换或者作价补偿和产权调换相结合。被拆除人有权选择补偿形式。”的规定,房产商只能按被拆迁方被拆迁时的房屋按市场指导价进行作价补偿,由房产商承担违约责任。  
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如何处理——一方要求解除合同时的纠纷处理  如果房产商所签订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属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而若房产商交付的营业房与合同约定的房屋朝向、位置等发生较大变化,使被拆迁方通过拆迁安置获得该营业房用于经营的合同目的难以实现,仅从房屋价差补偿,不能弥补今后经营的损失。因此,这种情况下房产商的违约属根本性违约,故被拆迁方要求解除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九十四条
第一款第(四)项“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规定,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应当予以解除。即便是房产商的违约系他人的行为造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因
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黄陂农村最近房屋拆迁是什么标准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一般有:
(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
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计算公式为: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一)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标准
(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
(2)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
(二)房屋拆迁安置费计算标准
(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房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
1、如果拆迁人提供周转房且拆迁房屋使用人居住,则公式第二项补助费为0
2、如果拆迁房屋属住宅房屋,则公式第四项赔偿费为0
3、被拆迁人获得补偿,表明该房屋由其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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