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岩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是怎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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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被拆房屋等建筑面积部分(含第五条第一款增加的面积,按特惠价500元/㎡结算。二)超过被拆房屋建筑面积,但以被拆房屋建筑占地面积,按黄政发[2002]91号文件规定的限额用地推算法所确定的建筑面积内的,按优惠价970元/㎡结算。
黄岩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是怎样的?

黄岩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保证黄岩城区江北片(一期)房屋拆迁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城区江北片(一期)房屋拆迁安置的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拆 迁 范 围

第一条 本期拆迁范围分为A、B、C三个区块。其中A区块(大桥区块)东起离104国道中心线东108M-320M处;西至永宁江东岸;南起永宁江北岸;北至规划中纬七路至离104国道中心线西154M处垂直折向规划中纬六路并沿纬六路向东延伸。B区块(滨江三村区块)东起离104国道中心线西115M-280M处;西至永宁江东岸;南起规划中的纬七路;北至规划中的纬二路。C区块(五里牌毛区块)东起离104国道中心线西115M-280M处;西到永宁江东岸;南起规划中的纬二路;北至纬二路中心线北340M处。区域占地58.2公顷(详见规划红线图)

拆迁补偿安置

第二条 拆迁补偿、安置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产权调换。被拆迁人有权选择具体的补偿形式。但被拆房屋建筑面积少于10㎡的,不实行产权调换,只实行货币补偿。

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包括车库),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拆迁范围公布后新建、改建、扩建的附属物及室内装饰,不予补偿。

第三条 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的房屋面积,按照被拆迁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房产凭证上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

第四条 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根据货币补偿标准,结合房屋具体区位、建筑结构、成新、朝向、装修、层次等因素评估确定。被拆房屋货币补偿价格、室内装饰及零星项目补偿、结构等级评定标准分别见附表一、附表四、附表五。

第五条 住宅房屋拆迁应安置面积,平房(不含灶平、坑平等附属建筑物)和二层楼房的安置面积可按被拆建筑面积分别增加30%、15%;三层以上(含三层)楼房,安置建筑面积与被拆迁建筑面积相等。

选择产权调换的住宅房屋,安置在A、B、C区块。其中,A区块的,安置在A、C区块;B区块的,安置在B、C区块;C区块的,全部原区块安置。A、B区块的回迁安置率均为40%。

被拆房屋建筑面积少于30㎡的,一律安置在C区块。

选择产权调换的住宅安置房的套型和套数,根据被拆房屋的建筑面积确定,详见附表三。

第六条 拆除当地农民私有住宅,按居民住宅标准安置,也可按统建农民套式住宅安置,被拆迁人只能选择一种安置方式。

选择统建农民套式住宅,按照《黄岩区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管理实施意见》(黄政发[2002]91号)执行。选择统建农民套式住宅的农户,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奖励50元/㎡。农民私有住宅迁建补偿标准按附表二执行。

被拆房屋占地面积以《土地使用权证》记载的合法建筑占地面积为准,超过或不足统建套房建筑占地面积的均按420元/㎡找补。被拆房屋的天井(道地)、道路、绿化、自然间隔部分的土地与住宅安置区内的道路、自然间隔、绿化用地等互不结算差价。

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户(含农居混合户)住宅房屋拆迁,按居民住宅标准补偿安置:

1、不是大桥、妙儿桥的农户;

2、非婚姻原因迁入本改造区内的;

3、被拆迁人户内常住人口16-60周岁的人员中没有从事农业劳动的或没有本村(社)农业户口的;

4、被拆迁人无承包田(地)的;

5、已享受集资建房房改房福利房的。

第七条 统建的农民套式住宅,按江北片改造总体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配套,被拆迁人不得自建。统建农民套房按以下标准结算:

(一)被拆房屋等建筑面积部分(含第五条第一款增加的面积),按特惠价500元/㎡结算。

(二)超过被拆房屋建筑面积,但以被拆房屋建筑占地面积,按黄政发[2002]91号文件规定的限额用地推算法所确定的建筑面积内的,按优惠价970元/㎡结算。

(三)超过被拆房屋建筑面积,但在黄政发[2002]91号文件规定的人均限额内的建筑面积,按1180元/㎡结算。

(四)本条所指的价格均为平均价,楼层价格根据层次、朝向等因素进行调节。调节系数在安置前公布。

第八条 拆迁单位非住宅用房(工业生产用房、商业用房除外),实行货币补偿,价格见附表一。

拆迁单位所有的住宅用房,全部安置在C区块。

拆迁工业用房,参照《黄岩城区工业企业搬迁实施办法》(黄政发[2001]135号)文件有关规定,其中土地按企业所在的区块确定补偿标准,A、B、C区块分别为420元/㎡、390元/㎡、360元/㎡。房屋按附表二标准进行补偿。

第九条 拆迁房产权证登记用途及规划许可证和计划立项批准不是商业用房的临街个人私有房屋,按照住宅补偿安置。考虑到临街底层店面的商业因素,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由被拆迁人提出申请,经批准,被拆迁人可按物价部门核准的评估价购买住宅小区内的营业用房一间或商城(场)内的营业摊位一个(间)。

(一)被拆迁人持有工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完税凭证,且自2000年12月31日前在拆迁区域连续营业至今。

(二)营业执照核定的经营地点与被拆房屋座落位置相同,被拆房屋依法属于被拆迁人所有。

被拆迁人购买营业用房(摊位)的价格,按物价部门核准的评估价予以优惠,一、二等地段分别优惠8%、4%。不需购买的,予以一次性经济补偿,一、二等地段每户分别补偿4.0万元、2.0万元人民币。

临104国道店面为一等,其它地段临街巷店面均为二等。

第十条 被拆迁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拆迁人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

(一)有产权纠纷的;

(二)产权人下落不明的;

(三)暂时无法确定产权人的。

房屋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十一条 拆除依法设有抵押权的房屋,抵押人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双方能达成解除抵押关系协议的,补偿款付给被拆迁人,付款前必须经抵押权人认可;不能解除抵押关系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法院对补偿或安置用房采取保全措施

第十二条 拆迁区域内需要拆(搬)迁的电力、通信、供水、交通标志、有线电视、广播等设施,由原所有人在规定时间内按规划要求自行迁移,所需经费由拆迁人进行适当补偿。

第十三条 拆除违法建筑、集体土地上应拆未拆房屋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违法占地作价返还的房屋,按同等结构房屋货币补偿标准的30%予以经济补偿。

补偿安置结算

第十四条 选择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应在拆迁协议生效后、腾房验收合格之日起30天内,与被拆迁人办理货币补偿的结算手续。

为了鼓励住宅用房货币补偿,选择货币补偿的被拆迁人,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给予400元/㎡奖励;按本方案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增加的安置面积按600元/㎡补偿。

第十五条 产权调换实行期房安置或安置房建好后现房安置。安置房的择房顺序,抽签确定。

第十六条 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与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A区块、B区块、C区块的安置用房价格:与被拆房屋等面积部分(含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增加的面积和因住宅套型不可分割而使户总安置面积增加5㎡以内)的平均价分别为1950元/㎡,1850元/㎡,1580元/㎡;超过被拆房屋面积的安置用房平均价分别为2150元/㎡、2050元/㎡、1780元/㎡。

安置用房的楼层价格,根据其朝向、层次、间距等予以调节,调节系数在安置前公布。

其它规定

第十七条 拆除1984年1月5日后因城区改造而拆迁安置的房屋,按被拆建筑面积50元/㎡标准再予以补偿。

第十八条 拆迁周转用房由被拆迁人自行解决,拆迁人给予临时安置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拆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积每月5元/㎡的标准计算,过渡期限为24个月。拆迁人超过约定过渡期限未提供安置用房的,自逾期之月起按每月10元/㎡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选择货币补偿的被拆迁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拆迁协议,并在规定时间内搬迁腾房的,由拆迁人一次性付给4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十九条 搬家补助费按被拆房屋的建筑面积4元/㎡的标准一次性发给,单户搬家补助费低于600元的按600元发给;使用临时周转用房的,迁往正式安置用房时,按以上标准再次发给。

被拆迁人在搬迁(腾房)期间,凭拆迁协议书,其所在工作单位应准其公假7天,不影响其工资和评奖。

第二十条 拆迁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第二十一条 拆迁当事人对补偿形式、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安置地点、过渡方式、搬迁期限、过渡期限等内容,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可以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裁决。

拆迁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依法需要停止执行的情形外,在复议和诉讼期间,如拆迁人已按裁决给予货币补偿或提供拆迁安置用房或提供周转用房的,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第二十二条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奖罚措施

第二十三条 被拆迁人按时签订拆迁协议的,按被拆房屋建筑面积40元/㎡予以奖励。被拆迁人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自行搬迁腾房的,按被拆房屋建筑面积20元/㎡再予以奖励。为了鼓励提前搬迁腾房,在规定的签订拆迁协议截止日后20日内搬迁腾房的,再按被拆房屋建筑面积20元/㎡予以奖励。逾期签订拆迁协议或逾期搬迁腾房的,相应奖励一律取消。

第二十四条 房屋安置后,被拆迁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结清安置房款,超过规定期限,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第二十五条 被拆迁人必须将被拆房屋完整地移交给拆迁人,不得拆除门窗、楼板、玻璃、水电等设施、构件,不得损坏房屋结构。违者照价赔偿赔偿金额在货币补偿金额或相应奖励中扣除。

第二十六条 辱骂、殴打房屋拆迁工作人员,阻碍房屋拆迁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房屋拆迁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方案由旧城改造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以上就是律图小编整理的关于黄岩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具体介绍,由此可知,房屋拆迁方案的制定,不仅要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还要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需要房屋拆迁工作人员为其做好相应的补偿安置。唯如此才能更好的为房屋建设做好准备,保证房屋拆迁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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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
(2)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
(二)房屋拆迁安置费计算标准
(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房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
备注:
1、如果拆迁人提供周转房且拆迁房屋使用人居住,则公式第二项补助费为0;
2、如果拆迁房屋属住宅房屋,则公式第四项赔偿费为0;
3、被拆迁人获得补偿,表明该房屋由其自用。
(三)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1)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撤销的,以及建制虽然不撤销,但不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问等价值的产权房 屋调换。它的具体计算是(被拆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2)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不撤销的,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或居民点范围内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并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十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被拆迁人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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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安置费标准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房屋拆迁安置费标准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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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房屋拆迁有安置费吗?
[律师回复] 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俗称过渡费)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用,具体数额各市一般都已确定具体数额及计算方式,详见各地出具标准,在这里作者所列算的补偿标准,是以大众化被拆迁人自主搬迁和过渡方式进行的计算。如果拆迁人提供周转房,则无需支付临时安置费。以石家庄为例(自主搬迁):2021年搬迁费20元/平方米,按2次计算;临时安置费(过渡费)按25元/平方米计算,逾期12月以内,每月增加50%,预期12个月不满24个月的,自第13个月起每月增加75%,逾期24个月以上的,自第25个月起每月增加100%。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该费用针对非住宅类房屋运营性房屋进行补偿,因为属个案,补偿标准不能统一,一般是有征收当事人进行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补助和奖励补助包括困难补助和公摊补助。困难补助是针对贫困人员进行的补助,依据当地政府出具的标准确定;公摊补助针对所有被拆迁人的房屋公摊进行的额外补助,也会出具公摊补助标准。如石家庄出具了《石家庄市市区被征收房屋公摊基准补助系数》。奖励是指各拆迁人鼓励被拆迁人及时拆迁而给付的额外补偿。具体标准,因地各一,但该费用不是强制性,是否给付仍看当地政策。房屋装修补偿及家电设备移机补偿房屋装修补偿也是先有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家电设备移机也是参照上述方式实施。不过为统一、方便,各县市会依照市场价格出具具体的补偿标准,具体数额以发布时征收拆迁时出具的补偿标准为准。北京凯诺拆迁律师提醒:当对征地拆迁补偿不满意时,不要签订安置补偿协议,不能聚众闹事,应该理性地与政府协商,或者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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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补偿款是否包括拆迁安置费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 甲方(拆迁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被拆迁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因建设需要,须拆除乙方使用的房屋,根据城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法规、政策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项目名称、地点 建设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建设地点________ ,建设单位________ 《拆迁许可证》文号________ 。 第二条 被拆房屋现状 (一)乙方在拆迁范围内有房屋____间,建筑面积____平方米,使用面积____平方米,居住面积____ 平方米。 (二)乙方有正式户口____人,常住人口____人,应安置人口____人,分别是(姓名、性别、年龄、关系等) (三)被拆迁房屋的产权属于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拆迁安置 (一)乙方安置到________ ,房屋____间,建筑面积________ 平方米,使用面积____ 平方米,居住面积____ 平方米。甲方负责为乙方办理住房进住手续。 (二)乙方临时过渡到________________,房屋____间。 (三)乙方临时过渡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甲方保证乙方在过渡期限内回迁,乙方在收到正式安置通知____日内,应迁入安置用房内。 第四条 安置房屋的标准 (一)甲方提供给乙方的安置房屋,其建造标准应当符合________ 颁发的________标准; (二)建造质量应当符合________________; (三)房屋内应当有以下设施: 1、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 拆迁安置房屋产权 (一)乙方被安置房屋的产权属于 乙方应与________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交纳房租及其他费用。 (二)乙方被安置房屋的产权属于 甲、乙双方应另行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持该合同办理房屋产权转移手续,该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的约束力。 第六条 房屋拆迁补助 甲方支付乙方搬家补助费________元;临时过渡费(含交通补助、供暖补助等)_______元;转学补助费________元;提前搬家奖励费________元;其他补助费________元;共计人民币________ 元。 第七条 被拆迁房屋补偿 甲方对被拆除房屋的产权人按以下方式进行补偿: 1、作价补偿。 被拆迁房屋____间,建筑面积____平方米,按每平方米____元作价补偿,甲方支付乙方拆迁补偿费____元。本合同签订后,由乙方负责办理被拆除房屋产权注销手续。 2、产权调换。 甲方以________地点,________房屋,____间,____平方米,补偿乙方; 乙方需支付: (1)结构差价____________________元; (2)面积差价____________________元; (3)房屋成新差价________________元。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 乙方在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应将原住房腾空,并交甲方拆除。 第九条 乙方私自搭建的违章建筑或附属设施应在____年____月____日前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甲方有权拆除。 第十条 乙方安置属于临时过渡的,应在收到甲方正式安置通知____日内迁入安置住房内。逾期不搬迁的,不再享受各种补助费,并每逾期一天罚款____元。 第十一条 乙方安置属于临时过渡的,在临时过渡期内,甲方按每月____元支付乙方临时过渡费。 第十二条 甲方应在本合同 第三条第三项约定的临时过渡期期满前保证乙方按期回迁,逾期不能回迁的,甲方应在临时过渡期满____天前通知乙方,并按以下方法之一处理: 1、甲方提供同面积、同质量的安置房屋。 2、逾期____个月内,甲方按本合同 第十一条约定的临时过渡费的____%向乙方加付临时过渡费,逾期超过____个月,甲方按本合同第十一条约定的临时过渡费的____%向乙方加付临时过渡费。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三条 特殊情况下安置逾期的处理 如果出现下列情况,乙方同意甲方逾期提供安置房屋: 1、不可抗力造成安置房屋建设延期; 2、因拆迁户搬迁迟延造成安置房屋建设延期;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现上述情况,甲方应当在情况发生的____天内通知乙方。 因以上情况造成或安置延期时,逾期安置时期的临时过渡费按以下方法处理: 第十四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五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另一份报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备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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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安置人口安置费属于房屋的补偿款吗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房屋拆迁安置人口安置费不属于房屋的补偿款,这两个费用是分开算的,需要分开补偿,我们在遇见房屋拆迁安置人口安置费属于房屋的补偿款吗的问题时可以参考本文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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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拆迁安置房屋买卖合同
[律师回复] 对于拆迁安置房屋买卖合同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坚持纠纷化解原则。
1、不轻易认定农村拆迁安置类房屋买卖合同为无效合同。在《合同法》鼓励交易、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保护交易安全的司法理念下,认定农村拆迁安置类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时,应坚持当事人契约自由的原则和权利本位的立法理念,只要合同具备生效所须的各项要件,则不轻易将其认定为无效合同。
2、在尊重历史、立足现实的基础上解决农村拆迁安置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农村私有房屋交易是在城乡人口流动加大,城乡一体化进程迅速推进的大背景下产生的。相关部门监督和管理不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相对涣散是造成农村房屋买卖纠纷不断增多的制度诱因,而国有土地市场价格的持续上扬,房屋拆迁补偿等利益的驱动是引起此类案件猛增的直接原因。因此,在解决农村拆迁安置类房屋买卖纠纷时,应实事求是地看待上述背景,既要考虑到目前城乡界限尚未完全突破、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仍具有一定的封闭性以及法律和政策限制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等现实,又要认识到农村土地和房屋产权制度改革已迅速在各地展开的新形势。
(二)构建完善的纠纷解决机制。
1、积极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农村拆迁安置类房屋买卖纠纷,由于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各种利益交织,矛盾突出,且历史遗留问题繁多。同时,其解决往往围绕现行立法与政策、农村习惯以及改革措施这三者的适用来进行。因潜在当事人众多,处理不好会引发不稳定因素,单由按照现有法律来处理这类纠纷通常不能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因此,有必要协调多方力量来构建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以切实保障农民、集体等的合法权益。
2、稳妥发挥的司法保障作用。在程序保障方面,要慎重立案,严格掌握非农村拆迁安置类房屋买卖纠纷的案件入口加强立案释明,对买卖双方因无法取得或办理房屋权属证明而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情形,可向当事人释明,通过合同的解除制度来解决不能办理过户登记等问题立足于实际解决问题,积极做好疏导和调解工作,最大限度地在立案审查阶段促成当事人和解。在实体保障方面,加强审判业务庭间的沟通配合,对其中存在民行交叉问题的案件要特别慎重,各审判业务庭要共同研究,统一认识,避免因案件处理不当阻碍改革发展在个案审理中,在尊重历史、立足现实、坚持立法宗旨的前提下,必须通过综合考虑纠纷双方的主体身份、争议房屋的类型特点,认真权衡当事人、集体、社会等各方的利益,对不同类型的纠纷作不同的处理。
3、加强调研,不断提升司法能力。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大量新类型纠纷可能涌向,对此必须具有前瞻性,积极开展这方面的专题调研,为妥善审理、执行农房流转纠纷,化解社会矛盾做好应对准备。对已经出现的新类型纠纷要通过统计工作进行总结归纳,组织精兵强将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寻找规律,以指导今后的工作。同时,对审判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发现的新动向及总结经验,及时向相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以供决策时进行借鉴参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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