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城农村拆迁补偿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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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计算公式: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楼房(二层以上)每平方米补偿3300元。捣(预)制砖砼结构房屋每平方米补偿2800元。砖瓦房每平方米补偿2400元。平(草)房每平方米补偿19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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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肥城农村拆迁补偿有哪些

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

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计算公式: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楼房(二层以上)每平方米补偿3300元。捣(预)制砖砼结构房屋每平方米补偿2800元。砖瓦房每平方米补偿2400元。平(草)房每平方米补偿1900元。

2、周转补偿费

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

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

4、其他地上(下)附着物补偿标准

仓房每平方米补偿920元。室外水泥地坪每平方米补偿165元。沼气池每个补偿4600元。厕所每平方米补偿190—300元。猪鸡舍每平方米补偿150—260元。塑料大棚每平方米补偿165—280元。菜窖每平方米补偿180—330元。砖石墙每延长米补偿190元。格栅(含工艺格栅栏)每延长米补偿450元。大门楼每个补偿2400元。饮用水井(含压水设备)每眼补偿1000元。农家排灌水井(含泵水设备)每眼补偿15000元。排灌大井(含设备)每眼补偿3万元。排水管(塑料管、铸铁)每延长米补偿80—150元。电话移机补助费每户200元。有线电视迁移补助费每户300元。坟每座补偿5000元。(以上数据仅供参考)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征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二、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1、 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撤销的,以及建制虽然不撤销,但不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问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它的具体计算是(被拆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2、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不撤销的,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或居民点范围内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并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

肥城农村拆迁补偿,对肥城市规划中的拆迁补偿标准做出了相应的规定。对可能会涉及到的每一种都做出了相关的补偿费用标准。在执行补偿政策时,肥城市政府部门要根据肥城市当地农村的具体情况来定。相关部门一定要做好相应的监督。以上就是律图小编整理的内容。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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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村宅基地拆迁如何补偿
1、土地法修正草案明确单独补偿农村村民住宅。草案规定,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的具体办法,由制定。依照制定的具体办法,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规定补偿安置的具体标准。
现行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上述三条规定在修正案草案中均作出修改。
2、征地补偿内容增加了对宅基地的补偿和社会保障补偿。修正案草案规定,征地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补助与社会保障费用,农民村民住宅补偿,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和青苗补偿。
3、在住房保障方面。将对城市规划区内的被征地农民提供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无法提供的按照市场价给予货币补偿城市规划区外则安排宅基地重建住房并按照新建房屋成本给予补偿。
二、农村的宅基地和房屋拆迁怎么补偿
1、农村的宅基地和房屋拆迁是分开补偿。“分开补偿”,是指土地补偿和地上附着物补偿的分离。农村宅基地产权归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分配给村民使用,村民在宅基地上建房子居住。在遇到宅基地拆迁的时候,有两种补偿。
一是宅基地补偿,二是房屋补偿。由于宅基地的产权属于村集体,因此,这部分补偿归村集体所有,不会直接给宅基地使用人。而房屋的产权属于村民私有,因此房屋补偿归村民所有。村民的宅基地被征收后,如果没有其他宅基地,那么村集体要给村民重新分配宅基地,让村民在新的宅基地上建房子。
2、土地补偿的标的是土地使用权,一般分为2种形式:一是货币补偿,二是置换补偿。
货币补偿就是根据相关补偿标准,对你的宅基地按每平方米多少钱直接付钱给你置换补偿就是在规划的安置区域按不同低价折换成多少平方米对你进行安置。
还有就是房屋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这个补偿的标的是物产所有权,包含了你所有的房屋、构筑物、相关设施、树木蔬果等等,在补偿标准实施方案上应该是一栏一栏非常细非常清楚的,这个你可以向征地方要来看看。这项补偿一般就只有一种补偿方式了,就是货币补偿。
3、现行的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4、房屋拆迁补偿价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成。计算公式为:
房屋拆迁补偿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参照当地普通住宅指导价,由区县人民政府参照一定时间、一定区域内普通商品房住宅均价、城市规划等综合确定。拆迁中认定的宅基地面积应经合法批准、切不超控制标准。房屋重置成新均价是指一定时间、一定区域内的被拆迁宅基地房屋重置成新平均价,具体标准由区县政府按照前述区域内农村房屋建设情况在400--700元平方米幅度内确定。户均安置面积,按照100-150平方米控制,具体标准由区县政府根据当地农村经济水平、农民居住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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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盐城宅基地拆迁如何补偿 第一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村庄、集镇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条各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在修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要为小城镇、中心村和农村居民点的用地留足空间。城市建设(规划)部门在已确定的村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制定村镇建设规划,应按照控制增量、合理布局、集约用地、保护耕地的总原则,合理确定小城镇、中心村和农村居民点的数量、布局、范围和用地规模。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 第三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引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按规划、有计划地向小城镇、中心村和农村居民点集中。对城镇规划区内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集中兴建农民住宅小区,防止在城镇建设中形成新的“城中村”,避免“二次拆迁”。对城镇规划区范围外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按照城镇化和集约用地的要求,鼓励集中建设中心村,改造完善已有的农村居民点。在规划撤并的村庄或不在规划的农村居民点范围内,除危房修缮外,停止审批新建、重建、改建住房。 第四条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的前提下,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当充分利用旧宅基地、空闲地和其它未利用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建设住宅。严禁农村村民违反规划乱占滥用土地建设住宅。 第五条对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的计划指标应和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新增加的耕地面积挂钩。农村宅基地占用农村村民承包土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在机动田或补充的新增耕地中调整同等质量和数量的土地给农村村民继续承包,也可用经济方式给予补偿。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补充,从用于农业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中拿出部分资金,用于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增加耕地面积,确保耕地总面积不减少。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对新增耕地面积检查、核定后,应在总的年度计划指标中优先分配等量的农用地转用指标用于农民住宅建设。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不能补充相应的耕地面积的,应从用于农业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中拿出部分资金缴纳耕地开垦费。 第六条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占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计划的,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每年年度前,向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申请下一年度宅基地计划指标。各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占用农用地年度计划的管理,不得超计划批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每年应集中1-2次申请办理农民住宅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第七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中房屋占地面积不得超过宅基地面积的百分之七十。宅基地面积按以下标准执行:城市规划区内和人均耕地在一亩以下的县(市、区),每户宅基地不得超过一百三十五平方米;人均耕地在一亩以上的县(市、区),每户宅基地不得超过二百平方米。 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一)多子女家庭,且其中一子女已达到婚龄,确需分居立户(分户后父母身边须有一个子女); (二)因国家建设原宅基地被征收的; (三)因自然灾害或实施村镇规划、土地整理需搬迁的; (四)迁入农业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经集体经济组织分配承包田同时承担村民义务,且在原籍没有宅基地的; (五)因外出打工、上学、被劳动教养、服刑等特殊原因将原农业户口迁出,现户口迁回后继续从事农业劳动,且无住房的农业人口。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原有宅基地面积已达到规定面积标准或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申请; (二)将原住宅出卖、出租、赠与他人,再申请宅基地的; (三)农村村民宅基地拆迁时已按城市房屋拆迁规定进行补偿安置后再申请宅基地; (四)迁入农业人口,不承担农业义务,无承包田、不完全从事农业生产而申请宅基地的; (五)未达到分户条件,现申请宅基地为目的变相进行户口、房产分离; (六)城镇户口居民迁入农村后申请宅基地; (七)不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以购买房屋方式申请宅基地。 第八条宅基地申请及报批程序 (一)农村村民宅基地,应当持下列材料向村委会提出申请: 1、村民应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写《农村村民建房用地报批表》; 2、户口簿及家庭成年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3、原土地使用证、建房村民同意退出原使用的宅基地并交村委会重新安排使用的承诺书(新建户除外); 4、在原籍没有宅基地的证明并经原籍国土部门盖章(迁入户提供)。 村委会接到申请后,应及时召开村委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审查,讨论通过后在所在村组予以公告。张榜公告不少于7日,公告期满无异议的,村委会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公告期满有异议的,暂缓报批,待调查核实后,符合建房条件的,方可按规定报批。 (二)乡(镇)人民政府应自收到村委会上报材料后,对宅基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申请人是否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等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及时组织乡(镇)国土资源所、村镇建设管理部门一同到实地勘测,确定规划用地范围,绘制规划红线图,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三)乡(镇)人民政府上报材料经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审核批准用地的,各镇国土资源所和村组应及时将审批结果公告7日,公告期满无异议的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建设用地批准书》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组织乡(镇)国土资源所和村镇建设管理部门一同到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 对村民宅基地的申请不予批准的,应当将材料退回村委会,并说明理由。 (四)村民住宅建成后,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组织乡(镇)国土资源所、村镇建设管理部门到实地验收村民住宅是否按照批准的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 第九条农村村民在依法取得的原宅基地范围内改建住宅或扩建面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且未改变土地用途的,由村委会签署意见,经乡(镇)国土资源所和村镇规划部门审核,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备案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住宅建成后,报乡镇国土资源所申请《集体土地使用证》附图变更登记。 第十条农民住宅小区或中心村建设用地,由村委会根据建房户数量和实际用地需求,分期分批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发给《建设用地批准书》。 申请农村村民小区或中心村建设用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用地申请; (二)县级以上城市建设(规划)部门核发的小区规划用地许可证及红线图; (三)拟建房户名单及用地情况说明; (四)小区总平面布置图;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一条农村村民申请在小区或中心地内建设住宅的,应当按本办法 第七、八条的规定申请批准,乡(镇)人民政府依据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批准书》,分户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二条农村村民住宅应当自房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O个工作日内依法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书。 第十三条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在办理相关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时,可收取工本费,免收管理费、耕地开垦费和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村委会可以根据当地农村基础设施状况和农民承受能力,在符合国家有关土地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召开村民大会集体讨论采取有偿提供住宅建设用地的办法筹集资金,所筹集的资金必须全额用于本村的基础设施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四条经批准后连续二年未使用的宅基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另行安排利用。农村村民因房屋破旧等原因且原住宅不符合规划申请迁建住宅的,其原有的宅基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并结合村庄土地整理,重新规划后统一安排使用。 第十五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严禁对农村村民未批先建的住宅采取以罚款或者变相收取费用代替审批的办法予以补办手续。 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非法批准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并依法收回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 非法批准土地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向申请住宅建设用地的农村村民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盐城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盐城农村宅基地拆迁怎么补偿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盐城宅基地拆迁如何补偿 第一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村庄、集镇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条各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在修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要为小城镇、中心村和农村居民点的用地留足空间。城市建设(规划)部门在已确定的村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制定村镇建设规划,应按照控制增量、合理布局、集约用地、保护耕地的总原则,合理确定小城镇、中心村和农村居民点的数量、布局、范围和用地规模。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 第三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引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按规划、有计划地向小城镇、中心村和农村居民点集中。对城镇规划区内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集中兴建农民住宅小区,防止在城镇建设中形成新的“城中村”,避免“二次拆迁”。对城镇规划区范围外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按照城镇化和集约用地的要求,鼓励集中建设中心村,改造完善已有的农村居民点。在规划撤并的村庄或不在规划的农村居民点范围内,除危房修缮外,停止审批新建、重建、改建住房。 第四条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的前提下,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当充分利用旧宅基地、空闲地和其它未利用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建设住宅。严禁农村村民违反规划乱占滥用土地建设住宅。 第五条对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的计划指标应和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新增加的耕地面积挂钩。农村宅基地占用农村村民承包土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在机动田或补充的新增耕地中调整同等质量和数量的土地给农村村民继续承包,也可用经济方式给予补偿。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补充,从用于农业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中拿出部分资金,用于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增加耕地面积,确保耕地总面积不减少。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对新增耕地面积检查、核定后,应在总的年度计划指标中优先分配等量的农用地转用指标用于农民住宅建设。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不能补充相应的耕地面积的,应从用于农业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中拿出部分资金缴纳耕地开垦费。 第六条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占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计划的,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每年年度前,向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申请下一年度宅基地计划指标。各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占用农用地年度计划的管理,不得超计划批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每年应集中1-2次申请办理农民住宅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第七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中房屋占地面积不得超过宅基地面积的百分之七十。宅基地面积按以下标准执行:城市规划区内和人均耕地在一亩以下的县(市、区),每户宅基地不得超过一百三十五平方米;人均耕地在一亩以上的县(市、区),每户宅基地不得超过二百平方米。 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一)多子女家庭,且其中一子女已达到婚龄,确需分居立户(分户后父母身边须有一个子女); (二)因国家建设原宅基地被征收的; (三)因自然灾害或实施村镇规划、土地整理需搬迁的; (四)迁入农业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经集体经济组织分配承包田同时承担村民义务,且在原籍没有宅基地的; (五)因外出打工、上学、被劳动教养、服刑等特殊原因将原农业户口迁出,现户口迁回后继续从事农业劳动,且无住房的农业人口。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原有宅基地面积已达到规定面积标准或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申请; (二)将原住宅出卖、出租、赠与他人,再申请宅基地的; (三)农村村民宅基地拆迁时已按城市房屋拆迁规定进行补偿安置后再申请宅基地; (四)迁入农业人口,不承担农业义务,无承包田、不完全从事农业生产而申请宅基地的; (五)未达到分户条件,现申请宅基地为目的变相进行户口、房产分离; (六)城镇户口居民迁入农村后申请宅基地; (七)不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以购买房屋方式申请宅基地。 第八条宅基地申请及报批程序 (一)农村村民宅基地,应当持下列材料向村委会提出申请: 1、村民应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写《农村村民建房用地报批表》; 2、户口簿及家庭成年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3、原土地使用证、建房村民同意退出原使用的宅基地并交村委会重新安排使用的承诺书(新建户除外); 4、在原籍没有宅基地的证明并经原籍国土部门盖章(迁入户提供)。 村委会接到申请后,应及时召开村委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审查,讨论通过后在所在村组予以公告。张榜公告不少于7日,公告期满无异议的,村委会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公告期满有异议的,暂缓报批,待调查核实后,符合建房条件的,方可按规定报批。 (二)乡(镇)人民政府应自收到村委会上报材料后,对宅基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申请人是否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等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及时组织乡(镇)国土资源所、村镇建设管理部门一同到实地勘测,确定规划用地范围,绘制规划红线图,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三)乡(镇)人民政府上报材料经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审核批准用地的,各镇国土资源所和村组应及时将审批结果公告7日,公告期满无异议的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建设用地批准书》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组织乡(镇)国土资源所和村镇建设管理部门一同到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 对村民宅基地的申请不予批准的,应当将材料退回村委会,并说明理由。 (四)村民住宅建成后,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组织乡(镇)国土资源所、村镇建设管理部门到实地验收村民住宅是否按照批准的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 第九条农村村民在依法取得的原宅基地范围内改建住宅或扩建面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且未改变土地用途的,由村委会签署意见,经乡(镇)国土资源所和村镇规划部门审核,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备案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住宅建成后,报乡镇国土资源所申请《集体土地使用证》附图变更登记。 第十条农民住宅小区或中心村建设用地,由村委会根据建房户数量和实际用地需求,分期分批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发给《建设用地批准书》。 申请农村村民小区或中心村建设用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用地申请; (二)县级以上城市建设(规划)部门核发的小区规划用地许可证及红线图; (三)拟建房户名单及用地情况说明; (四)小区总平面布置图;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一条农村村民申请在小区或中心地内建设住宅的,应当按本办法 第七、八条的规定申请批准,乡(镇)人民政府依据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批准书》,分户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二条农村村民住宅应当自房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O个工作日内依法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书。 第十三条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在办理相关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时,可收取工本费,免收管理费、耕地开垦费和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村委会可以根据当地农村基础设施状况和农民承受能力,在符合国家有关土地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召开村民大会集体讨论采取有偿提供住宅建设用地的办法筹集资金,所筹集的资金必须全额用于本村的基础设施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四条经批准后连续二年未使用的宅基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另行安排利用。农村村民因房屋破旧等原因且原住宅不符合规划申请迁建住宅的,其原有的宅基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并结合村庄土地整理,重新规划后统一安排使用。 第十五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严禁对农村村民未批先建的住宅采取以罚款或者变相收取费用代替审批的办法予以补办手续。 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非法批准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并依法收回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 非法批准土地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向申请住宅建设用地的农村村民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盐城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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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农村拆迁补偿标准2024
房屋拆迁应当对房屋补偿费、周转补偿费、奖励性补偿费进行补偿,具体的拆迁补偿标准应当结合实际情况来进行处理,避免发生矛盾和纠纷,存在异议的可以向当地的土地管理部门咨询办理。关于遇到合肥农村拆迁补偿标准时我们可以参考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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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你好律师,不知道肥东县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我姑姑的婆家在那边有套老房子一直没人住,听说最近要拆迁了才想起来这回事。
[律师回复] 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一般有:
(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
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计算公式为: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一)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标准
(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
(2)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
(二)房屋拆迁安置费计算标准
(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房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
注:
1、如果拆迁人提供周转房且拆迁房屋使用人居住,则公式第二项补助费为0;
2、如果拆迁房屋属住宅房屋,则公式第四项赔偿费为0;
3、被拆迁人获得补偿,表明该房屋由其自用。
(三)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1) 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撤销的,以及建制虽然不撤销,但不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问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它的具体计算是(被拆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2)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不撤销的,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或居民点范围内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并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十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被拆迁人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费用。
桃城区城中村拆迁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有七个方面可以帮助楼主判断这个地区是否拆迁一首先要注意如果需要征收房屋,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的要求。如果有其他利益性的目的和不利因素掺假是违法的,但这个方面的整体判断具有一定的难度。二征收公告发布要求要注意征收目的房屋征收决定做出的时候应当及时的向大家公告,公告应当附有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方案,并且大家可以注意一下是否有告知被征收人具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等权利的内容。三安置补偿的制定要求关于安置补偿方案来说,拟定的征收安置补偿方案需要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最重要的一点就是要征求公众的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如果大家不认可的,政府就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四征收标准规划的要求在征收过程中,具体可以参考查看征收项目是否符合标准规划。例如说:
1.发展改革部门审查项目是否项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2.城乡规划部门审查项目是否符合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
3.国土资源部门审查项目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4.旧城改建、保障性安居工程需要征收的,因审查是否列入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这部分需要结合信息公开申请这一环节进行检验。五这房屋面积测量调查统计结果的要求要注意征收方在对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后,是应当向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公布相关情况的。六无证房的区别对待如果是没有经过登记的建筑不能以违法建筑一概而论。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如果认定为合法建筑或者是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就应当给予补偿。七选择房屋评估机构条件对于房屋评估机构的选择也要注意是被征收人协商选定的,如果协商不成可以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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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西县农村拆迁补偿标准
农村拆迁补偿标准是房屋补偿费,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周转补偿费,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等相关补偿。若是依旧不知道肥西县农村拆迁补偿标准可以选择继续阅读此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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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如何区分农村房屋拆迁和城市房屋拆迁的补偿
[律师回复] 农村房屋拆迁和城市房屋拆迁的补偿有什么区别
农村拆迁时:
首先农村涉及到拆迁的,通常补偿是依据《土地管理法》中的相关规定来补偿的。在《土地管理法》中明确规定,被征收土地的,征收方要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而房屋一般就是地上附着物。
其次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的耕地的数量计算。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不过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包括宅基地的补偿和房屋的补偿。其中房屋补偿通常都是重置成本价,宅基地的补偿可按照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来确定。
城市拆迁时:
城市房屋拆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其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包括以下项目:
(1) 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2)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3)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土地权利人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人民一般应予支持,但应当扣除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费。简单来说就是被征收房屋如果已经纳入到了城市规划区,那么在拆迁时被拆迁人有权要求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来补偿。
安置房补偿需要达到拆一还
一,货币补偿应当达到拆迁时周边的房屋市场价格。
《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第三条规定:在征地过程中,要维护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益。
农村宅基地拆迁和城市房屋拆迁的区别是什么
[律师回复] 农村宅基地拆迁和城市房屋拆迁的区别是什么
1、城市房屋拆迁:针对的是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房屋所有者对土地享有使用权。因此,在城市拆迁前应该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2、农村房屋拆迁:农村房屋的土地是归农村集体所有,在拆迁前,需要依法办理集体土地征收手续,将集体所有土地变更为国有土地,再办理出让手续以取得土地的使用权。
补偿方面:
城市房屋拆迁:根据相关法规规定,补偿依据区位、用途和建筑面积。补偿数额较为合理。城市居民对于拆迁补偿比较满意。
农村房屋拆迁:主要为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统一分配。
土地补偿费:国家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用于一般建设的,其土地补偿费的计算标准是:征收耕地的,按该耕地被征收平均年产值计算。征收耕地之外的其他土地,土地补偿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上述对耕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予以确定。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指地上的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如房屋、水井、道路、管线、水渠等物的拆迁费用和恢复费用及被征收土地上林木的补偿费用或砍伐费用的综合。
由于农村征地后,土地的性质改变了。但是给农民的补偿却不因为改变性质后的区位、用途等进行补差。所以农民获得的拆迁补偿费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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