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实施细则都有哪些规定?

最新修订 | 2024-02-29
浏览10w+
张恒律师
张恒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2807人
专家导读 1、第一条 根据《关于城镇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规定,制定本细则。 2、第二条在存档机构以个人名义委托存档的本市城镇户籍人员,因各种原因未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或有缴费中断情况的,其在国家规定劳动年龄内(不包括已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可向存档机构提出书面补缴申请。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实施细则都有哪些规定?

按时按量的缴纳养老保险费用是每位参保人领取养老金的前提,但现实生活中会存有需要补缴的情况。如因不可控因素无法按时缴纳、邻近退休但缴纳年限不够等,当发生需要缴纳的情况时,我们要对缴纳的法律规定有所了解。下面就由律图的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实施细则,相信您能从中得到答案。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实施细则都有哪些规定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实施细则》

1、第一条 根据《关于城镇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规定,制定本细则。

2、第二条在存档机构以个人名义委托存档的本市城镇户籍人员,因各种原因未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或有缴费中断情况的,其在国家规定劳动年龄内(不包括已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可向存档机构提出书面补缴申请。

3、第三条申请补缴人员应按以下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一)在存档机构个人委托存档的本市城镇人员,由本人到现存档机构填写《个人委托存档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承诺书》(附件1)及《个人委托存档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申办单》(附件2)申报办理补缴手续,并须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本人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二)档案关系在用人单位的本市城镇人员,由本人到户口所在地存档机构填写《个人委托存档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承诺书》(附件1)及《个人委托存档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申办单》(附件2)申报办理补缴手续,并须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本人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正在履行的劳动合同聘用合同书)原件及复印件。

(4)用人单位提供的申请人档案原件(申请人档案原件经存档机构审验后返还用人单位)。 申请补缴过程中,个人的社会保险关系不需要办理转移手续。

(三)档案关系不在存档机构或用人单位的本市城镇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在其户口所在地存档机构办理个人委托存档等相关手续后,按照第三条第一款申报方式办理补缴手续。

4、第四条缴费基数可按以下档次确定 个人申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时,相应年度缴费工资基数档次分为以下三档: (一)第一档为补缴年度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第二档为补缴年度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三)第三档为补缴年度缴费工资基数下限。

5、第五条补缴基本养老保险的账户按以下规定记载 计入个人账户部分,均以本人确认的缴费工资基数档次按照历年规定的比例计入个人账户。历年规定的计入个人账户比例见《补缴年度缴费工资基数档次及计入个人账户比例表》(附件3)。

6、第六条以下时间段内未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得申报办理补缴:

(一)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

(二)被判刑劳教收监执行期间。

(三)办理外埠户籍之前。

(四)办理本市户籍农转非之前。

7、第七条申报办理补缴手续的存档机构是指我市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属的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8、第八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以上就是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实施细则全部内容,各位参保如需补缴可根据上述细则准备相关材料到当地的社保局进行补缴工作。需要注意的是,上述细则只提供参考,具体的标准要根据当地出台的细则为准或到社保局做详细咨询。更多法律知识您可以登入律图网站咨询相关的律师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咨询助手提示您
全文3.3千字,阅读时间约12分钟
直接问律师最快9秒应答
继续阅读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6955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实施细则都有哪些规定?
一键咨询
  • 扬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0****6328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8****3861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7****2614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6****7170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0****105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7****1386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2****3045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5****6245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138****7237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0****1060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8****1331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4****1418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8****4814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6****7650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3****438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律图法律咨询
汇聚全国海量律师、律师实名认证
快速问律师
无需等待
最快9秒回复、24小时不限次沟通
优选律师
根据问题为您优选专业律师
服务保障
亿万用户使用好评率98%
正在服务的律师
胡静律师 胡静律师
四川胡云律师事...
韩佩霞律师 韩佩霞律师
江苏大昶律师事...
罗钟亮律师 罗钟亮律师
浙江绣湖律师事...
李胜春律师 李胜春律师
湖南公言(深圳...
黄谊欣律师 黄谊欣律师
广东广荣律师事...
谭海波律师 谭海波律师
广东江湾律师事...
都燕果律师 都燕果律师
四川循定律师事...
郑桃林律师 郑桃林律师
湖北楚同律师事...
薛小玲律师 薛小玲律师
天津德敬律师事...
郑小克律师 郑小克律师
重庆瀚沣律师事...
邢环中律师 邢环中律师
上海金茂凯德律...
彭彦林律师 彭彦林律师
四川兴蓉律师事...
易轶律师 易轶律师
北京家理律师事...
信金国律师 信金国律师
北京家问律师事...
吴伟涛律师 吴伟涛律师
海南国社律师事...
邓霞律师 邓霞律师
重庆海力律师事...
张嘉宝律师 张嘉宝律师
广东生龙律师事...
孙术校律师 孙术校律师
河北英利律师事...
立即问律师 99%用户选择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目标和原则:1、试点目标。2、试点原则。3、参保范围。4、筹资水平。5、缴费和补助(六)费用支付(七)组织管理(八)基金管理(九)服务管理(十)充分发挥城市社区服务组织等的作用(十一)继续完善各项医疗保障制度(十二)协同推进医疗卫生体制和药品生产流通体制改革。
10w+浏览
您好,律师,我们有个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我想要了解里面的参保范围是怎么样的呢?谢谢
[律师回复] 您好,补充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第三十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参保居民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各级财政的补助基金、基金利息和增值收入以及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组成。
第三十一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同时医保中心要设立收入户、支出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专项用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执行统一的社会保险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审计、监管制度。
第三十二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国家规定免征各种税费。
第三十三条 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加强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定期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第三十四条 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财政、居民收入的提高及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运行情况,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财政补助办法和医
疗保险待遇等做出相应调整,并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五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参保居民人数按比例增加人员,使用再就业公益性岗位指标配备医疗保险协管员。
第三十六条 县财政部门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给予开办经费,并按城镇居民参保人数对医保中心、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学校、幼儿园给予经费补助,补助标准2元/人年,开办费及补助资金由县财政开支,列入县财政年度预算。
第三十七条 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医疗保险协管员的管理、业务培训和工资发放工作。
城市的房屋准备拆迁了,不知道补偿标准是什么,所以请问一下景德镇市城市房屋拆迁实施细则中补偿标准是什么
[律师回复] 1.回迁楼面积户型
回迁楼应以中小户型为主,原则上应设定45平方米、55平方米、65平方米、75平方米、85平方米、95平方米、105平方米、120平方米8种户型。具体户型种类和数量可根据拆迁区域的实际情况设定。90平方米以下户型总面积不低于回迁楼总面积的70%。
2.回迁楼建筑标准
(1)土建主体工程:符合设计规范的框架结构;
(2)土建装饰工程:外墙采用节能保温方案,色泽与小区商品房一致,内墙面刮涂料,地面水泥砂浆压光,厨房和卫生间地面、墙面按设计标准贴瓷砖;
(3)门窗工程:进户门采用防盗门,单元门安装电子对讲门,卧室、厨房、卫生间采用木质胶合板门,外窗采用塑钢窗;
(4)电照工程:按设计要求安装开关、插座、灯具,走廊安装共用声控灯,电表出户;
(5)给排水工程:室内给水管线使用供水专用管材安装,水表出户(一户一表),并按规范要求安装节水器具。厨房安装水龙头、普通陶瓷洗菜盆,卫生间安装水龙头、普通坐便和洗手盆,室内排水立杠为PVC管;
(6)采暖工程:实行集中供热、一户一阀分户采暖方式,立杠采用聚氯脂保温管,室内采用供暖专用管材及普通散热片;
(7)电讯工程:通讯、有线电视接入小区网络;
(8)天然气工程:有天然气管网的天然气进户,气表出户;
(9)配套工程:按小区整体设计方案实施,与小区商品楼配套标准一致;
(10)其他建筑内容按有关设计标准执行。
3.回迁楼选择方式
按照被拆迁人签订拆迁协议后的搬迁时间(验收单记载的时间),确定选择回迁楼顺序号。回迁楼竣工后,由市房产局组织被拆迁人在所选户型范围内,按先后顺序选择安置楼房位置、楼层、房间。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广东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
其中规定了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各个地级市的征收标准、土地使用税免征条件和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等。按照规定,在广东省的政府机关用地、学校医院等公共服务用地及农业生产用地等,免征土地使用税
10w+浏览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955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城镇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是多少?
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是指参保人缴纳养老保险的基数,是计算应缴纳养老保险金额的基数,也是参保人享受养老保险待遇重要依据。我国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是根据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特殊情况下,有上限与下限之分。
10w+浏览
朋友在运城,因为一个同事工伤,想要咨询一下,关于运城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内容是什么?
[律师回复]
一、按照新《条例》第二条的规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都要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市属和省属驻盐湖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的工伤保险,参加市直管单位的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其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参加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工伤保险社会统筹。
上述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费率按一类风险行业确定。
二、按照《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和新《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从2011年1月1日起,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具体标准暂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天15元。
(二)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乘坐长途公共汽车、火车(不含软座和软卧)发生的交通费用据实报销。工伤职工因伤情特殊需要乘坐火车软座、软卧或选择非普通交通方式,需报经办机构同意后方可报销。
(三)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食宿费用标准:
1.伙食费不分途中和住宿,标准为每人每天15元;
2.住宿费实行费用限额管理,标准上限为省内每人每天100元,省外每人每天120元,医院外待诊住宿五天以内的费用在标准上限内凭据报销。
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以及到统筹地区以外配置辅助器具所需的交通费、伙食费按上述标准执行。
三、按照《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和新《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从2011年1月1日起,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其按规定享受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具体支付标准在省新修订标准尚未出台之前,仍按《试行办法》规定执行。
四、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及《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5号)规定,市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切实做好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作,加强工伤保险基金的管理。
五、各地在推进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参加工伤保险的同时,应将其参加工伤保险前的工伤人员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以下称“老工伤人员”)一并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新《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各级经办机构要认真做好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老工伤人员”的调查摸底测算工作,对“老工伤人员”较多的用人单位,可通过适当提高用人单位缴费费率解决所需资金。
六、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以前相关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社会保险法》和新《条例》的实施,关系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纳入工伤保险制度覆盖范围,是这部分单位职工的一大福祉。为此,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新《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要积极推进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组织参加工伤保险,有效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兰州市城镇房屋租赁管理实施细则
本细则所称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含代管人)和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的管理人将房屋(含临时房屋)、房屋内的经营场所、柜台和橱窗出租给他人用于居住、办公、生产(仓储)经营,或以合作形式与他人从事生产经营的行为。
10w+浏览
合同事务
商业银行法实施细则
[律师回复] 对于商业银行法实施细则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商业银行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商业银行服务价格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商业银行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设立的银行机构。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商业银行服务,是指商业银行通过收费方式向其客户提供的各类本外币银行服务。
第五条 商业银行制定服务价格、提供银行服务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应当遵循合理、公开、诚信和质价相符的原则;
应以银行客户为中心,增加服务品种,改善服务质量,提升服务水平,禁止利用服务价格进行不正当竞争。
第六条 根据服务的性质、特点和市场竞争状况,商业银行服务价格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七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商业银行服务范围为:
(一)人民币基本结算类业务,包括: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本票、支票、汇兑、委托收款、托收承付;
(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对个人、企事业的影响程度以及市场竞争状况确定的商业银行服务项目。
除前款规定外,商业银行提供的其他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八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服务价格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制定,具体服务项目及其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调整。
第九条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服务价格,由商业银行总行、外国银行分行(有主报告行的,由其主报告行)自行制定和调整,其他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不得自行制定和调整价格。
商业银行制定和调整价格时应充分考虑个人和企事业的承受能力。
第十条 商业银行办理收付类业务实行“谁委托、谁付费”的收费原则,不得向委托方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收费。
第十一条 商业银行不得对人民币储蓄开户、销户、同城的同一银行内发生的人民币储蓄存款及大额以下取款业务收费,大额取款业务、零钞清点整理储蓄业务除外。
以上“零钞”、“大额”的界定以及相关服务价格的制定和调整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
第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就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服务项目制定本系统内统一的定价管理制度,明确定价范围、定价原则、定价方法以及总行和分行的管理职责。
第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按照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有关规定,在其营业网点公告有关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服务价格标准。
第十四条 商业银行依据本办法制定服务价格,应至少于执行前15个工作日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并应至少于执行前10个工作日在相关营业场所公告。
商业银行就前款事项报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同时,应抄送中国银行业协会。
第十五条 商业银行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服务项目及服务价格,由中国银行业协会通过适当方式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商业银行有下列行为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一)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的服务价格的;
(二)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的;
(三)不按照规定明码标价的;
(四)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价格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七条 商业银行违反本办法
第九条、
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政策性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机构、合资财务公司和独资财务公司提供本办法
第四条规定的服务,其服务价格应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此前有关商业银行服务价格或收费的规定,与本办法规定有冲突的,一律废止。
快速解决“金融保险”问题
当前6955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农村宅基地土地证确权登记具体实施细则和操作程序有吗?
[律师回复]
1、申报凡是拥有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人,须领取由土地部门统一印发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申报登记表》,以户为单元,每宗宅基地填写一份。村民使用的宅基地,必须提交由经济社、村委会二级经济组织及镇政府出具的土地权属来源证明。然后由调查组负责收集申报材料上交土地管理部门对权属进行审核。
2、权属调查国土部门根据土地使用权人的申请,对宅基地范围、界线、界址、权属性质、用途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记录并经相邻各方认定,填写宅基地地籍调查表,绘制宗地草图,为地籍测量作准备。在宅基地调查过程中,本宗地使用者和相邻地使用者应按通知规定时间内到场共同指界,对双方共同确认的用地界线和界址点进行签名、盖章,如不能参加指界的,应书面委托代理人出面指界。
3、审核与公告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对认为符合登记要求的宗地进行公告,公告内容主要包括土地使用者的名称、地址、准予登记的土地权属性质、面积、坐落、四至范围等。
4、审批公告期满,土地权利者及其他土地权益有关者对土地登记审核结果未提出异议的,在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审批表上签署同意登记发证的意见,由市(县)人民政府领导签章,并加盖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
5、登记注册根据农村宅基地登记审批表结果,以宗地(宅基地)为单位逐项填写土地(宅基地)登记卡、土地(宅基地)归户卡及土地证书,并由登记人员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主管领导分别在两卡上签字。
6、颁发土地证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955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城镇户口养老保险基金怎么缴纳?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除了个人可以缴纳养老保险金的部分,政府也会给予一定的补贴来保障养老金,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政府全额支付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
10w+浏览
听说现在农村宅基地要进行确权了 我们家也有几块宅基地 想问一下农村宅基地实施细则内容是什么 农村宅基地是如何确权的
[律师回复] (1)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公布之前建房使用的宅基地,虽然超过规定的面积,但可维持现状。今后拆迁、改建、翻建房屋时,要严格按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审批。
(2)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公布以后到1987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宅基地超面积的,要经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国家政策处理后,再行确权。
(3)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确权登记。其面积超过各地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按照各地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确权登记。
(4)符合规定分户建房标准而未分户,现宅基地不超过分户合计面积的,不作为超面积处理。
(5)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经该农民集体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可依法办理土地登记,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成员”。
(6)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7)非本农民集体的农民,因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集中迁建,在符合当地规划的前提下,经本农民集体大多数成员同意并经有权机关批准异地建房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发证。
(8)已经确权的宅基地,在以后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时,按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确定使用权。
(9)对于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宅基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公告30天无异议,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属于合法使用的,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快速解决“征地拆迁”问题
当前6955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社会保障 > 养老保险 >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实施细则都有哪些规定?
法律专业性强,自行处理有风险,建议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