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实施细则都有哪些规定?

最新修订 | 2024-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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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第一条 根据《关于城镇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规定,制定本细则。 2、第二条在存档机构以个人名义委托存档的本市城镇户籍人员,因各种原因未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或有缴费中断情况的,其在国家规定劳动年龄内(不包括已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可向存档机构提出书面补缴申请。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实施细则都有哪些规定?

按时按量的缴纳养老保险费用是每位参保人领取养老金的前提,但现实生活中会存有需要补缴的情况。如因不可控因素无法按时缴纳、邻近退休但缴纳年限不够等,当发生需要缴纳的情况时,我们要对缴纳的法律规定有所了解。下面就由律图的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实施细则,相信您能从中得到答案。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实施细则都有哪些规定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实施细则》

1、第一条 根据《关于城镇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规定,制定本细则。

2、第二条在存档机构以个人名义委托存档的本市城镇户籍人员,因各种原因未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或有缴费中断情况的,其在国家规定劳动年龄内(不包括已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可向存档机构提出书面补缴申请。

3、第三条申请补缴人员应按以下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一)在存档机构个人委托存档的本市城镇人员,由本人到现存档机构填写《个人委托存档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承诺书》(附件1)及《个人委托存档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申办单》(附件2)申报办理补缴手续,并须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本人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二)档案关系在用人单位的本市城镇人员,由本人到户口所在地存档机构填写《个人委托存档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承诺书》(附件1)及《个人委托存档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申办单》(附件2)申报办理补缴手续,并须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本人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正在履行的劳动合同聘用合同书)原件及复印件。

(4)用人单位提供的申请人档案原件(申请人档案原件经存档机构审验后返还用人单位)。 申请补缴过程中,个人的社会保险关系不需要办理转移手续。

(三)档案关系不在存档机构或用人单位的本市城镇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在其户口所在地存档机构办理个人委托存档等相关手续后,按照第三条第一款申报方式办理补缴手续。

4、第四条缴费基数可按以下档次确定 个人申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时,相应年度缴费工资基数档次分为以下三档: (一)第一档为补缴年度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第二档为补缴年度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三)第三档为补缴年度缴费工资基数下限。

5、第五条补缴基本养老保险的账户按以下规定记载 计入个人账户部分,均以本人确认的缴费工资基数档次按照历年规定的比例计入个人账户。历年规定的计入个人账户比例见《补缴年度缴费工资基数档次及计入个人账户比例表》(附件3)。

6、第六条以下时间段内未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得申报办理补缴:

(一)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

(二)被判刑劳教收监执行期间。

(三)办理外埠户籍之前。

(四)办理本市户籍农转非之前。

7、第七条申报办理补缴手续的存档机构是指我市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属的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8、第八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以上就是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实施细则全部内容,各位参保如需补缴可根据上述细则准备相关材料到当地的社保局进行补缴工作。需要注意的是,上述细则只提供参考,具体的标准要根据当地出台的细则为准或到社保局做详细咨询。更多法律知识您可以登入律图网站咨询相关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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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第三十一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同时医保中心要设立收入户、支出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专项用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执行统一的社会保险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审计、监管制度。
3、第三十二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国家规定免征各种税费。
4、第三十三条,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加强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定期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5、第三十四条,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财政、居民收入的提高及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运行情况,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财政补助办法和医疗保险待遇等做出相应调整,并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6、第三十五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参保居民人数按比例增加人员,使用再就业公益性岗位指标配备医疗保险协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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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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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律师,我们有个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我想要了解里面的参保范围是怎么样的呢?谢谢
[律师回复] 您好,补充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第三十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参保居民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各级财政的补助基金、基金利息和增值收入以及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组成。
第三十一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同时医保中心要设立收入户、支出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专项用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执行统一的社会保险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审计、监管制度。
第三十二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国家规定免征各种税费。
第三十三条 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加强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定期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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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参保居民人数按比例增加人员,使用再就业公益性岗位指标配备医疗保险协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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