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信息公开规定具体内容是怎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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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为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建立公开透明的行政管理体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陕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西安市信息公开规定具体内容是怎样的?

西安市信息公开 规定

为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建立公开透明的行政管理体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陕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掌握、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本规定所称的行政机关,是指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派出机关和派出机构。

1、信息公开的组织领导

1.1 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是全市信息公开的领导机构,其办公室设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具体负责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日常管理,组织指导本规定的实施。

1.2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1.3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责:

(1)具体承办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2)维护、更新和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3)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4)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5)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1.4 建立政府信息公开联席会议制度。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定期召开由政府办公厅、法制、监察、信息等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研究、协调、解决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的重要问题。联席会议半年召开1次,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

1.5 政府信息公开按照“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由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对本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保密性进行审核,重要信息的公开应报市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审批。

2、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

2.1 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2)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3)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4)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2.2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应当依照本规定关于主动公开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1)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政策解读;

(2)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行业规划及相关政策;

(3)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4)人口、企业、自然资源与空间地理、宏观经济等基本情况;

(5)财政预、决算报告,年度审计报告;

(6)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目录和限额标准、公开招标公告,采购结果及其监督情况,受理政府采购投诉的联系方式及投诉处理结果,政府采购招标业务代理机构名录等情况;

(7)重大城市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公开招投标情况及工程进度情况,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益事业项目的立项、投入、验收等情况;

(8)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9)行政处罚的项目、依据、程序、标准;

(10)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设定的依据、数量及调整情况,办理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条件、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11)行政机关网上受理行政许可和在线办事的事项、条件、流程、登陆地址、咨询电话、办理结果等情况;

(12)教育、医疗、社会保障、扶贫、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实施情况;

(13)影响公共安全的疫情、灾情、食品安全、治安或刑事案件、交通事故等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14)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15)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16)征收或者征用土地以及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探矿权和采矿权出让、国有企业产权的处置和交易情况;

(17)房屋拆迁的批准文件、安置方案、补偿标准,以及补助发放、使用和安置等情况;

(18)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的建设情况,购买、租赁条件以及出售、出租等情况;

(19)行政机关的机构设置、职能、办公地点、联系方式、主要领导的职责及调整、变动情况;

(20)公务员、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招考、聘用信息以及军转干部、退伍士兵安置、人才引进的依据、条件、程序和录用结果;

(21)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收费的定价、价格调整情况;

(2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它政府信息。

2.3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规定关于主动公开的规定,在其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1)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

(2)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3)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

(4)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5)乡镇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

(6)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

(7)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

(8)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2.4 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2.5 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2.6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2.7 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2.8 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在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予以公开,可能影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执法活动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公开。

3、公开的方式

3.1 行政机关依据本规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根据该信息特点,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1)在中国西安网站或本行政机关的互联网网站上公开;

(2)定期公开发行政府信息专刊或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发布政府信息;

(3)设立固定的政府信息公开大厅、公告栏、电子屏幕、电子触摸屏等;

(4)放置在办公场所供公众查阅;

(5)定期召开政府新闻发布会;

(6)设立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热线;

(7)其它便于公众获得信息的形式。

能够通过网站予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优先在中国西安门户网站上予以公开,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3.2 行政机关在提供政府信息时不得设置阅读障碍。对于阅读有困难的残疾人、文盲申请人,行政机关应提供必要的帮助。

3.3 各区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政府所在地或人流密集的公共场所设置政府信息公告栏或查询场所。

4、公开程序

4.1 行政机关应当依据西安市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编制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1)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政府信息公开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件等内容;

(2)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记录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或变更日期。

4.2 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3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据本规定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可以采用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掌握该信息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中国西安网申请公开政府信息。采用以上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还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4.4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行政机关向其提供与自身相关的注册登记、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向行政机关提交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当包括对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并签名或者盖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该行政机关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4.5 行政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给予书面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告知该行政机关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4)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4.6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含有免予公开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可公开部分应当向申请人公开。

4.7 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4.8 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答复申请人。因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决定是否公开或者提供信息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4.9 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4.10 行政机关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的标准按国家和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5、监督与检查

5.1 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5.2 市政府办公厅和市监察局每年对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和评估,市信息化办公室负责网上政府信息公开的评估,考核结果将纳入全市综合目标考核体系。

5.3 行政机关应当在每年3月1日前公布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2)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3)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4)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5)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6)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5.4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5.5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或予以通报批评;逾期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未履行主动公开义务、未及时更新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2)对申请人隐瞒、不提供或不及时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和提供错误的或不真实的政府信息的;

(3)未按期编制或未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

(4)未按本规定要求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影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

(5)公开虚假或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6)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或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7)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

5.6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违反本规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6、其他

6.1 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信息公开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6.2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6.3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西安的市民可以多加了解。西安市制定信息公开规定可以使信息公开更加的规范化,这样可以使政府更好的开展信息公开的工作。政府信息公开可以使民众对于一些信息得到了满足,使政府在民众心中的地位得到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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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规范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和效率,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以下简称城管执法)工作。
第三条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突出以人为本,坚持教育与处罚、疏导与治理相结合,增强服务意识,秉公执法,文明执法。城管执法部门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城管执法部门不得以罚款作为经费来源和创收途径,不得以罚款指标作为考核依据。
第四条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实行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体制。
第五条 市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本市城管执法工作,指导和协调区城管执法工作。市城管执法部门所属各执法分局和区城管执法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城管执法工作。建设、规划、市政、市容园林、环境保护、工商、民政、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城管执法有关工作。
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管执法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协调城管执法部门与相关部门工作,提高城管执法水平,改善城管执法装备条件,实现执法手段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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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支持、配合城管执法,协助城管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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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假期间生育保险基金应该支付生育津贴,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参加生育保险
的,
由用人单位支付;
二是各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奖励假期,
该假期不享受生
育津贴,且该假期各省规定不一致,建议咨询当地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6

5

26
日,
陕西省出台了最新
《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

那么关于
2016
年陕西省产假新规定又有哪些变化呢
?
以下是详细介绍
!


《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
修订草案修改二稿
)
》明确,依法办理结婚登
记的夫妻在结婚登记前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在法定婚假的基础上增加
10
天假
期,可以休
13
天婚假,产假在原有法定
98
天的基础上增加了
60
天,参加孕前
检查的,还可再增加
10
天产假。



照此计算,
参加了孕检的女职工如果其顺产一孩,
可休产假天数为
98

+70
天共计
168
天产假,
如果为剖宫产一孩,
则再增加
15
天,
一共可休
183
天产假。
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
15
天,夫妻异地居住的给予男方护理假
20
天。



1
、参加婚前检查的,婚假增加
10
天。法定婚假
3
天,加上这
10
天,婚假
就是
13
天哦。

2
、职工合法生育子女的,增加产假
60
天。

3
、女职工参加孕前检查的,增加
10
天产假。

4
、男方护理假
10
天,异地居住的给予男方护理假
20
天。



5
、哺乳假变化不大,如果单位不能提供哺乳条件和哺乳时间的,员工可以
和单位协商申请
3-6
个月哺乳假。



(
原文是这么说的女职工生育孩子满一周岁前,所在单位应当严格依照国务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保证哺乳时间并提供哺乳条件。
确因特殊情况无
法保证哺乳时间并提供哺乳条件的,经单位与本人协商,可以给予
3
个月到
6
个月的哺乳假,
哺乳假期间比照生育津贴标准发给津贴,
不影响晋级、
调整工资,
并计算工龄。
)


6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享有额外假期,新规定补贴费用不低于
30
元。



下面最后给大家算一下:



婚假最多休
13
天。
3
天法定
+10
天婚检
=13
天。



产假最多可以休
?
三种情况:



98
天法定
+10
天孕检
+60
天合法



98
天法定
+10
天孕检
+60
天合法
+
哺乳假
3
个月



98
天法定
+10
天孕检
+60
天合法
+
哺乳假
6
个月


2017
年陕西省产假最新规定



产假修订前



晚育:国家规定产假
98
天晚育初产妇延长产假
30

=128




国家规定产假
98
天晚育初产妇延长产假
30
天产假期间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延
长产假
30

=158




非晚育:国家规定产假
98
天在产假期间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延长产假
30

=128




产假修订后:



统一为国家规定产假
98
天延长产假
60
天孕前检查
10

=168




婚假



修订前:国家规定婚假
3
天晚婚假
20

=23




修订后:国家规定婚假
3
天婚前医学检查
10

=13



2016
年陕西省产假最新规定,产假期间工资发放标准》



产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
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除了产假,在男方陪产、护理假方面,《修改二稿》规定给予男方护理假
15
天,夫妻
异地居住的给予男方护理假
20
天。



产假工资怎么计算发放
?


实际工作中,产假期间的工资如何发放,可以有如下两种操作办法:



(1)
女职工产假期间先行发放产假期间工资
(
就是固定工资部分,
不含奖金和与工作有关
的补贴
);
待生育津贴申领到帐后,
进行对比:
如果已发工资低于生育津贴,
那么将差额部分
一次性补发
;
如果已发工资高于生育津贴,那么不再补扣差额部分。



(2)
先计算能够申领的生育津贴,
从财务借款发放
;
等到申领完毕后社保支付生育津贴冲
抵借款。同时,应该将产假期间工资与生育津贴进行对比,补差发放。



注:
以上两种方式,
都是采取了先发放的方式,
因为如果等到生育津贴申领下来才发放,
女职工将有几个月领不到工资。这样做不合适,而且也会引起员工不满。



如果你所在单位没有为女职工缴纳生育保险,
那么你的产假工资应由用人单位支付。

然各单位企业给女职工发放的产假工资会依据各地区规定和本单位或企业制度而不同,
但是
按照国家规定产假工资应不低于职工基本工资。
我是一个养子。我的养父还有一个亲生儿子,但是他儿子不孝顺,从来不看他。现在我养父需要人代他拟遗嘱。代书遗嘱内容具体有哪些东西啊?
[律师回复] 遗嘱是立遗嘱人依法处理自己生前所有财产及其它事务,并于死亡后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处理个人财产,也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1.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的公证遗嘱有效。
  
2.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的自书遗嘱,无非法内容的,有效。
  
3.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由其中一人代书,证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的代书遗嘱,内容和见证人均合法的,有效。
  
4.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的录音遗嘱,内容和见证人均合法的,有效。
  
5.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有两个以上见证人的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6.无行为能力的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嘱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7.遗嘱中剥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的内容无效。
  
8.立有数份遗嘱,而内容有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有效。
  
9.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10.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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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胁近、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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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伪造的遗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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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在遗嘱当中处理财产的占绝大多数,这类遗嘱一般没有统一的格式,但在实践中,它的一般写法是:
  
①立遗嘱的目的,即处理财产的意思表示,应首先写明:“我立本遗嘱,对我所有的财产,作如下处理:”
  
②对财产的具体处理,应写明财产的名称,数量及其所在地,遗留给何人,具体写明由哪一个继承哪些财产,也可按财产写明。
  
③遗嘱人的要求和遗嘱书的处置。
  
④立遗嘱人、证明人、代笔人签名盖章,并写明立遗嘱的时间、地点等。由于立遗嘱人的具体情况不同,遗嘱的写法不一定拘于以上格式,但必须是有效的才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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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他项权证具体指的是什么
西安市他项权证具体指的是在他项权利登记后,由房管部门核发、由抵押权人持有的权利证书。 所谓他项权证,是一个土地产权相关的术语,和我们讲的认股权证是两回事。在我们的生活中较为常见的就是房屋的他项权证以及土地的他项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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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诉讼类
有个朋友在西宁工作,最近遇到了交通法规方面的问题,所以想咨询一下西宁2017交通法规的具体内容有哪些?
[律师回复]
(一)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以外的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
  
(二)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
  
(三)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
  
(四)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低于规定最低时速的;
  
(五)驾驶禁止驶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的;
  
(六)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
  
(七)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行人的;
  
(八)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
  
(九)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超车、让行的,或者逆向行驶的;
  
(十)驾驶机动车违反规定牵引挂车的;
  (十
一)在道路上车辆发生故障、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和设置警告标志的;
  (十
二)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
  2017交通违章扣分标准【四】一次记2分
  
(一)驾驶机动车行经交叉路口不按规定行车或者停车的;
  
(二)驾驶机动车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
  
(三)驾驶二轮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
  
(四)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
  
(五)驾驶机动车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的;
  
(六)不按照规定为校车配备安全设备,或者不按照规定对校车进行安全维护的;
  
(七)驾驶校车运载学生,不按照规定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或者不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的;
  
(八)校车上下学生,不按照规定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的;
你好,我和妻子结婚多年了,因为一直想要男孩,但一直没有生育,对这方面不是很懂,请问山西收养法规方面具体内容是什么?
[律师回复]
一、主体条件
  
1、 被收养人:第四条 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2、送养人:第五条 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社会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3、收养人:第六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4、特殊规定
  第七条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第八条 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第九条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第十条 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第十一条 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第十二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但父母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除外。
  第十三条 监护人送养未成年孤儿的,须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变更监护人。
  第十四条 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六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以及收养一名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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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形式要件
  第十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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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生育保险咨询,具体范围如何?
生育保险范围具体包括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产假、计划生育手术费用、产前检查费用,其中就部分地区而言,男职工可以对一些手术项目进行报销,比如绝育手术、输精管复通手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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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律师,我叔叔在上班过程中受了工伤,不知道怎么赔偿,请问绍兴市工伤待遇具体内容是什么?
[律师回复] 绍兴市是属于浙江省,工伤赔偿标准应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进行执行。《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五、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工伤待遇处理办法。五级、六级工伤职工,经本人书面要求,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含辅助器具费,下同),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七级至十级工伤职工,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书面要求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五级30个月,六级25个月,七级10个月,八级7个月,九级4个月,十级2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五级30个月,六级25个月,七级10个月,八级7个月,九级4个月,十级2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劳动关系(劳动、聘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2011年1月1日前按工伤保险法规政策规定完成工伤认定、2011年1月1日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上面是 绍兴市工伤待遇问题的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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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高温补贴标准2023有哪些具体的内容?
室外作业人员每人每天15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10元。发放时间为每年6月15日至9月15日,其中陕北地区执行时间为6月15日至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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