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有什么特点

最新修订 | 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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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建筑合同纠纷比较复杂一项建筑工程的顺利进行2、建筑合同纠纷比较专业3、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的有效解决,离不开律师的介入合理合法维护当事人权益,有效解决建筑工程施工前后和施工中的纠纷,离不开律师扎实的法律知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有什么特点

在进行建设工程施工的时候,由于涉及到的金额巨大,因此也是需要当事人严格签订书面的合同的。当然,出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情况也比较多,那大家具体知道这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有什么特点吗?律图小编整理了相关资料,马上为你作详细解答。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有什么特点

1、收案数逐年递增。如上文所述,随着高速公路工程的开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越来越多,收案数每年递增。

2、涉及标的大。由于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往往涉及的是整个路段的工程款或者是整个路段的工程造价,案件涉及的标的较大。

3、案件涉及法律关系复杂。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涉及的法律关系往往较为复杂,涉及面很广。首先,由于工程的复杂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往往并不是单纯的施工合同,经常涉及到承包、转包、分包等不同承包方式,合同性质多样化;其次,由于多种合同样式,导致签订合同当事人、承包人、实际施工人等可能分别不同,其在合同中的地位也不同,所承担的责任也各有不同。

4、案件审理难度大,周期长。由于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涉及的方面较多,法律关系复杂,导致审理难度较大。同时,由于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往往涉及到专业的建筑类要求,如工程造价等,往往需要专业的鉴定机构予以鉴定,无形中增长了此类案件的审理周期,也加大了法官的审理难度。

5、较为依赖鉴定结论。由于此类案件往往涉及专业的建筑类问题,所以此类案件一半都需要聘请专业的鉴定机构予以司法鉴定,然后根据鉴定结论去判定工程造价等专业类问题,审判结果较为依赖鉴定结论。

6、服判息诉率较低。由于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涉及的利益较大,所以,此类案件往往很难调解,一般都是以判决结案。而结案后,双方当事人也往往会由于利益的损失而上诉或者申请执行,服判息诉率较低。

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案由有哪些

(1)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

(2)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

(5)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6)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

(7)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8)铁路修建合同纠纷

(9)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希望可以为大家提供一些帮助。由于这类纠纷涉及到的金额巨大,因此在处理的时候就需要当事人更加的小心,若有需要可以委托专业的工程纠纷律师来帮助进行处理,才能最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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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筑合同纠纷比较复杂一项建筑工程的顺利进行,既离不开建设方、施工方、分包方等多方合同的顺利履行;也离不开农民工、政府和其他各方工作的顺利支持。在工程建筑领域内,由于法律的强制规定,比如建筑法禁止工程违法转包分包,禁止把工程发包给不具有资质的单位和个人的规定。与工程现实状况严重不符,由于利益的诱惑,存在大量的违法转包、分包、挂靠等事实,这些均加剧了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的复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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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行批、环评,勘测设计、施工组织、建设方、施工方、监理方等各方的合同关系、工程关系均比较专业。在建设工程合同施工中,工程进度、工程预算与结算、工程责任、工程款支付等也都比较专业。还不包括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财务、税收等专业问题。所以处理建筑工程纠纷应具备一定的工程知识。
(三)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的有效解决,离不开律师的介入合理合法维护当事人权益,有效解决建筑工程施工前后和施工中的纠纷,离不开律师扎实的法律知识。这也是优秀律师的必备,在为当事人处理建筑工程纠纷时,扎实的法律知识是问题最合理最有效解决的前提,也是赢得当事人信任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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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告人地点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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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问题,解答如下:
一、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辖区的,各该人民都有管辖权。
二、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三、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管辖。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管辖。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管辖。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管辖。
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管辖。
四、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管辖。
五、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两个以上人民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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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三、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管辖。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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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管辖。
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管辖。
四、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管辖。
五、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两个以上人民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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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特点有哪些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特点有哪些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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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合同纠纷如何认定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用工单位与劳务分包单位之间的合同争议,不属于用人单位和职工间的劳动争议纠纷,而属于民事合同关系,所以不能够申请劳动仲裁,应该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具体的纠纷处理方式:
1、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施工企业与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签定的劳务分包合同。
这样的合同,根据《最高人民若干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条和《合同法》等规定被认定为无效合同。合同无效后的处理:如果劳务分包企业提供劳务的工程合格,劳务分包企业依据《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条的规定,请求劳务费的应当得到法律支持。如果仅仅因劳务分包企业提供的劳务质量不合格引起的工程不合格,劳务分包企业请求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的劳务价款的,将得不到法律支持,并且,还应承担相应的损失。
2、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与劳务分包企业以劳务分包合同的名义签订的实质上的工程分包合同。
这种合同将依据合同的实际内容及建设施工中的客观事实,及双方结算的具体情况,来认定双方合同关系的本质。其中有的可能会被认定为工程分包合同,那么就要按照工程分包合同的权利义务,来重新确认双方的权利义务。
3、工程分包企业以劳务分包合同的名义与劳务分包企业签订的实质上的工程再分包合同。
这种合同将被认定为无效。工程分包企业因此种行为取得的利润将被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4条的规定收缴,或者由建筑行政管理机关作出同样的收缴处罚。
二、产生纠纷原因
1、因资质问题而产生的纠纷:根据《建筑法》和建设部《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关于建筑施工企业从业资格的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的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承揽工程。禁止施工企业向无质资或不具备相应质资的企业分包工程。
2、因履约范围不清而产生的纠纷:在施工实践中,总包单位与分包商之间因履约范围不清而发生纠纷的现象屡见不鲜。造成履约范围不清的主要原因是分包合同条款内容不规范、不具体。因此,在订立分包合同时,应严格按照《分包合同示范文本》的条款进行订立。
3、因转包而产生的纠纷: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建设工程转包被法律所禁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三十条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可以规定实行强制监理的建筑工程的范围。
第三十一条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
第三十二条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第三十三条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
第三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第三十五条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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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五年,工程才能施工完成。
二、流动性大是建筑施工的又一个特点。一座厂房、一栋楼房完成后,施工队伍就要转移到新的地点,去建新的厂房或住宅。这些新的工程,可能在同一个厂区,也可能在另一个区域,甚至在另一个城市内,那么队伍就要相应的在区域内、城市内或者地区内流动。
三、露天高处作业多。在空旷的地方盖房子,没有遮阳棚,也没有避风的墙,工人常年在室外操作,一幢建筑物从基础、主体结构到屋面工程,室外装修等,露天作业约占整个工程的70%。建筑物都是由低到高建起来的,以民用住宅每层高2.9米计算,两层就是5.8米,现在一般都是多层建筑,甚至到十几层或几十层,所以绝大部分工人,都在十几米或几十米甚至百米以上的高空,从事露天作业。夏天热、冬天冷,风吹日晒,工作条件差。
四、手工操作,繁重的劳动,体力消耗大。大多数工种至今仍是手工操作。例如:一名瓦工,每天要砌筑一千块砖,以每块砖重2.5Kg,就得凭体力用两只手操作近3吨重的砖,一块块砌起来,弯腰上千次。还有很多工种如抹灰工、架子工、混凝土工、管道工等也都是从事繁重的体力劳动。近几年来,墙体材料有了改革,出现了大模、滑模、大板等施工工艺,但就全国来看,多数墙体还仍然是用粘土砖一块块地砌筑。
五、变化大,规则性差。每栋建筑物从基础、主体到装修,每道工序不同,不安全因素也不同,即使同一道工序由于工艺和施工方法不同,生产过程也不相同。而随着工程进度的发展,施工现场的施工状况和不安全因素也随着变化,每个月、每天、甚至每个小时都在变化。建筑物都是由低到高建成的,从这个角度来说,建筑施工有一定的规律性,但作为一个施工现场就很不相同,为了完成施工任务,要采取很多的临时性措施,其规则性就比较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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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手工操作,繁重的劳动,体力消耗大。大多数工种至今仍是手工操作。例如:一名瓦工,每天要砌筑一千块砖,以每块砖重2.5Kg,就得凭体力用两只手操作近3吨重的砖,一块块砌起来,弯腰上千次。还有很多工种如抹灰工、架子工、混凝土工、管道工等也都是从事繁重的体力劳动。近几年来,墙体材料有了改革,出现了大模、滑模、大板等施工工艺,但就全国来看,多数墙体还仍然是用粘土砖一块块地砌筑。
五、变化大,规则性差。每栋建筑物从基础、主体到装修,每道工序不同,不安全因素也不同,即使同一道工序由于工艺和施工方法不同,生产过程也不相同。而随着工程进度的发展,施工现场的施工状况和不安全因素也随着变化,每个月、每天、甚至每个小时都在变化。建筑物都是由低到高建成的,从这个角度来说,建筑施工有一定的规律性,但作为一个施工现场就很不相同,为了完成施工任务,要采取很多的临时性措施,其规则性就比较差了。
六、近年来,建筑物由低层向高层发展,施工现场由较为广阔的场地向狭窄的场地变化。为适应这变化的条件,垂直运输的办法也随之改变。起重机械骤然增多,龙门架(或井字架)也得到了普遍的应用,施工现场吊装工作量增加了,交叉作业也随着大量的增加。木工机械如电平刨、电锯也应用。很多设备是施工单位自己制造的,没有一定的型号,也没有固定的标准,五花八门。开始时,只考虑提高工效,没有设置安全防护装置,现在搞定型的防护设施,也较困难,施工条件变了,伤亡事故类别也变了。过去是钉子扎脚较多,现在是机械伤害较多。建筑施工复杂又变换不定,不安全因素增多,加上流动分散,工地不固定,比较容易形成临时观念,马虎凑合,不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存在侥幸心理,伤亡事故必然频繁的发生。从以上特点,可以看出建筑施工的不安全隐患多存在于高处作业、交叉作业、垂直运输以及使用电气工具设备方面。伤亡事故也多发生在高处坠落、物体打击、机械和起重伤害、触电等方面。每年此四个方面发生的事故,占事故总数的70%,其中高空坠落占35%左右,触电占15~20%;物体打击占15%左右;机械伤害占10%左右。如采取措施消除这四大伤害,伤亡事故将会大幅度的下降,这就是建筑施工安全技术要解决的主要方面
简述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特点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简述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特点有哪些问题解答如下,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六大特点建筑施工主要是指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生产活动。它有着与工矿企业明显不同特点:
一、工程建设最大的特点就是产品固定,这是它不同于其他行业的根本点。建筑产品是固定的、体积大、生产周期长。一座厂房、一幢楼房、一座烟囱或一件设备,一经施工完毕就固定不动的了。生产活动都是围绕着建筑物、构筑物来进行的。这就形成了在有限的场地上集中了大量的工人、建筑材料、设备零部件和施工机具进行作业,这种情况一般持续几个月或一年,甚至于
三、五年,工程才能施工完成。
二、流动性大是建筑施工的又一个特点。一座厂房、一栋楼房完成后,施工队伍就要转移到新的地点,去建新的厂房或住宅。这些新的工程,可能在同一个厂区,也可能在另一个区域,甚至在另一个城市内,那么队伍就要相应的在区域内、城市内或者地区内流动。
三、露天高处作业多。在空旷的地方盖房子,没有遮阳棚,也没有避风的墙,工人常年在室外操作,一幢建筑物从基础、主体结构到屋面工程,室外装修等,露天作业约占整个工程的70%。建筑物都是由低到高建起来的,以民用住宅每层高2.9米计算,两层就是5.8米,现在一般都是多层建筑,甚至到十几层或几十层,所以绝大部分工人,都在十几米或几十米甚至百米以上的高空,从事露天作业。夏天热、冬天冷,风吹日晒,工作条件差。
四、手工操作,繁重的劳动,体力消耗大。大多数工种至今仍是手工操作。例如:一名瓦工,每天要砌筑一千块砖,以每块砖重2.5Kg,就得凭体力用两只手操作近3吨重的砖,一块块砌起来,弯腰上千次。还有很多工种如抹灰工、架子工、混凝土工、管道工等也都是从事繁重的体力劳动。近几年来,墙体材料有了改革,出现了大模、滑模、大板等施工工艺,但就全国来看,多数墙体还仍然是用粘土砖一块块地砌筑。
五、变化大,规则性差。每栋建筑物从基础、主体到装修,每道工序不同,不安全因素也不同,即使同一道工序由于工艺和施工方法不同,生产过程也不相同。而随着工程进度的发展,施工现场的施工状况和不安全因素也随着变化,每个月、每天、甚至每个小时都在变化。建筑物都是由低到高建成的,从这个角度来说,建筑施工有一定的规律性,但作为一个施工现场就很不相同,为了完成施工任务,要采取很多的临时性措施,其规则性就比较差了。
六、近年来,建筑物由低层向高层发展,施工现场由较为广阔的场地向狭窄的场地变化。为适应这变化的条件,垂直运输的办法也随之改变。起重机械骤然增多,龙门架(或井字架)也得到了普遍的应用,施工现场吊装工作量增加了,交叉作业也随着大量的增加。木工机械如电平刨、电锯也应用。很多设备是施工单位自己制造的,没有一定的型号,也没有固定的标准,五花八门。开始时,只考虑提高工效,没有设置安全防护装置,现在搞定型的防护设施,也较困难,施工条件变了,伤亡事故类别也变了。过去是钉子扎脚较多,现在是机械伤害较多。建筑施工复杂又变换不定,不安全因素增多,加上流动分散,工地不固定,比较容易形成临时观念,马虎凑合,不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存在侥幸心理,伤亡事故必然频繁的发生。从以上特点,可以看出建筑施工的不安全隐患多存在于高处作业、交叉作业、垂直运输以及使用电气工具设备方面。伤亡事故也多发生在高处坠落、物体打击、机械和起重伤害、触电等方面。每年此四个方面发生的事故,占事故总数的70%,其中高空坠落占35%左右,触电占15~20%;物体打击占15%左右;机械伤害占10%左右。如采取措施消除这四大伤害,伤亡事故将会大幅度的下降,这就是建筑施工安全技术要解决的主要方面
简述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特点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简述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特点有哪些问题解答如下,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六大特点建筑施工主要是指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生产活动。它有着与工矿企业明显不同特点:
一、工程建设最大的特点就是产品固定,这是它不同于其他行业的根本点。建筑产品是固定的、体积大、生产周期长。一座厂房、一幢楼房、一座烟囱或一件设备,一经施工完毕就固定不动的了。生产活动都是围绕着建筑物、构筑物来进行的。这就形成了在有限的场地上集中了大量的工人、建筑材料、设备零部件和施工机具进行作业,这种情况一般持续几个月或一年,甚至于
三、五年,工程才能施工完成。
二、流动性大是建筑施工的又一个特点。一座厂房、一栋楼房完成后,施工队伍就要转移到新的地点,去建新的厂房或住宅。这些新的工程,可能在同一个厂区,也可能在另一个区域,甚至在另一个城市内,那么队伍就要相应的在区域内、城市内或者地区内流动。
三、露天高处作业多。在空旷的地方盖房子,没有遮阳棚,也没有避风的墙,工人常年在室外操作,一幢建筑物从基础、主体结构到屋面工程,室外装修等,露天作业约占整个工程的70%。建筑物都是由低到高建起来的,以民用住宅每层高2.9米计算,两层就是5.8米,现在一般都是多层建筑,甚至到十几层或几十层,所以绝大部分工人,都在十几米或几十米甚至百米以上的高空,从事露天作业。夏天热、冬天冷,风吹日晒,工作条件差。
四、手工操作,繁重的劳动,体力消耗大。大多数工种至今仍是手工操作。例如:一名瓦工,每天要砌筑一千块砖,以每块砖重2.5Kg,就得凭体力用两只手操作近3吨重的砖,一块块砌起来,弯腰上千次。还有很多工种如抹灰工、架子工、混凝土工、管道工等也都是从事繁重的体力劳动。近几年来,墙体材料有了改革,出现了大模、滑模、大板等施工工艺,但就全国来看,多数墙体还仍然是用粘土砖一块块地砌筑。
五、变化大,规则性差。每栋建筑物从基础、主体到装修,每道工序不同,不安全因素也不同,即使同一道工序由于工艺和施工方法不同,生产过程也不相同。而随着工程进度的发展,施工现场的施工状况和不安全因素也随着变化,每个月、每天、甚至每个小时都在变化。建筑物都是由低到高建成的,从这个角度来说,建筑施工有一定的规律性,但作为一个施工现场就很不相同,为了完成施工任务,要采取很多的临时性措施,其规则性就比较差了。
六、近年来,建筑物由低层向高层发展,施工现场由较为广阔的场地向狭窄的场地变化。为适应这变化的条件,垂直运输的办法也随之改变。起重机械骤然增多,龙门架(或井字架)也得到了普遍的应用,施工现场吊装工作量增加了,交叉作业也随着大量的增加。木工机械如电平刨、电锯也应用。很多设备是施工单位自己制造的,没有一定的型号,也没有固定的标准,五花八门。开始时,只考虑提高工效,没有设置安全防护装置,现在搞定型的防护设施,也较困难,施工条件变了,伤亡事故类别也变了。过去是钉子扎脚较多,现在是机械伤害较多。建筑施工复杂又变换不定,不安全因素增多,加上流动分散,工地不固定,比较容易形成临时观念,马虎凑合,不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存在侥幸心理,伤亡事故必然频繁的发生。从以上特点,可以看出建筑施工的不安全隐患多存在于高处作业、交叉作业、垂直运输以及使用电气工具设备方面。伤亡事故也多发生在高处坠落、物体打击、机械和起重伤害、触电等方面。每年此四个方面发生的事故,占事故总数的70%,其中高空坠落占35%左右,触电占15~20%;物体打击占15%左右;机械伤害占10%左右。如采取措施消除这四大伤害,伤亡事故将会大幅度的下降,这就是建筑施工安全技术要解决的主要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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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合同审查要点有哪些?
1、注意审查合同招投标要求、承包方主体资格。2、注意工程承包范围的审查。3、注意标明开工日期的成立标志。4、注意审查组成合同文件的顺序。5、注意审查对监理工程师、发包人派驻工程师权限的设置。6、注意审查对安全文明施工的约定。7、注意审查对于工期顺延的约定。8、注意约定对于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的条件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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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
[律师回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六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您好,该条共有两款。因此,实际施工人应首先向与其有合同关系的相对方主张权利,而不是径行向发包方主张权利,以允许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为补充。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从《建设工程司法解释》
第二十六条的内容看。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应当依法受理。但在适用该规定的时候,人民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的,必须了解和掌握条文背后的理念和价值取向。”纵观第二十六条所采取的逻辑结构,人民应当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适用既是有现实需要又具有理论基础的,首先应当坚持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以突破为补充的理念,必须坚持以合同相对性为原则,可以明显看出,第二款规定,只有在满足一定条件下、违法分包人为被告的,对于实际施工人索要工程款的。如能给出详细信息,
第一款规定了“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而不应盲目使用甚至滥用,在适用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应当慎之又慎,人民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
在建设施工行业中,特种作业操作证有哪些
[律师回复] 【法律意见】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不是安监局发的,是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者市场监管局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叉车)是上岗证,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业技能岗位施工操作证(叉车),是行业的技术培训证明,证明你经过技术培训,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没有关系的。 【法律依据】 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1)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的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2)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3)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4)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5)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行政许可的排除范围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 (2)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 (3)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 (4)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有哪些特征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建筑合同纠纷比较复杂一项建筑工程的顺利进行,既离不开建设方、施工方、分包方等多方合同的顺利履行;也离不开农民工、政府和其他各方工作的顺利支持。在工程建筑领域内,由于法律的强制规定,比如建筑法禁止工程违法转包分包,禁止把工程发包给不具有资质的单位和个人的规定。与工程现实状况严重不符,由于利益的诱惑,存在大量的违法转包、分包、挂靠等事实,这些均加剧了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的复杂性。 (二)建筑合同纠纷比较专业 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行批、环评,勘测设计、施工组织、建设方、施工方、监理方等各方的合同关系、工程关系均比较专业。在建设工程合同施工中,工程进度、工程预算与结算、工程责任、工程款支付等也都比较专业。还不包括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财务、税收等专业问题。所以处理建筑工程纠纷应具备一定的工程知识。 (三)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的有效解决,离不开律师的介入合理合法维护当事人权益,有效解决建筑工程施工前后和施工中的纠纷,离不开律师扎实的法律知识。这也是优秀律师的必备,在为当事人处理建筑工程纠纷时,扎实的法律知识是问题最合理最有效解决的前提,也是赢得当事人信任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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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合同审查主要要点是什么?
建设施工合同审查主要要点包括审查合同主体是否合法;审查合同条款是否完备;审查合同内容是否完备。市场经济强调缔约自由,为了追求利润,许多组织采取各种欺诈的手法,制造主体合法、真实的假相,达到签约(欺诈)的目的,严峻干扰了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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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建设施工合同纠纷起诉状要怎样写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建设施工合同纠纷起诉状要怎样写问题解答如下,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状范本
原告: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住市区街号楼室,邮编:电话:
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住市区号,邮编:电话: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1、判令被告立即返还保修款62259.24元,延迟支付的违约金巧6694.12元以上两项共计68953.36元
2、以上金额截至2007年8月15日,逾期支付,则以62259.24元为基数,按每日0.024支付逾期利息
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原告与被告于年月日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建设的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某地的某项目B区的
1、2楼的外墙外保温及饰面装饰工程进行施工,工期为50天,从年月日至年月日。合同还约定工程款的5作为保修款,保修期自竣工之日起18个月,项目最后的结算金额为1245184.72元,所以被告留存保修款62259.24,保修期至年月日。然而,过了保修期后,该项目并未发现质量问题,被告却以种种理由拒绝返还保修款。
原告认为,被告拒绝返还保修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讼,请求依法裁判。
市区人民
具状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发生的原因
1、承包人没有资质,导致合同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经常会出现一些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情况,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导致合同无效,以至于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受到损害。或者签订合同的承包人是挂靠经营,自己根本不具备承包工程的资格。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发包人或者业主要严格的对承包人的资格进行审查,以免发生纠纷。
2、拖欠工程款
工程款拖欠也是建设工程合同发生纠纷的主要原因之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6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的,人民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司法解释为了维护实际施工人的利益,规定了发包人对于欠付工程款的责任。因此在合同的订立时,当事人最好约定违约金,这样可以约束发包人或者分包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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