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分政府信息公开指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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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行政指的是一定的社会组织,在其活动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组织、控制、协调、监督等活动的总称,政府信息的公开保证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对社会会有益。政府信息公开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及时、准确地公开发布。
行政处分政府信息公开指什么

行政指的是一定的社会组织,在其活动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组织、控制、协调、监督等活动的总称,政府信息的公开保证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对社会会是有益还是无益的呢,行政处分政府信息公开应不应该呢,这些问题会困扰很多人,对于人民来讲,关注这些问题也有利于提高自身的当家做主的能力。

政府信息公开,政府信息是指什么

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国务院办公厅是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二)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五)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七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八条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二章公开的范围 第九条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十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九)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一)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如何处分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答: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5条的规定,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答: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5条的规定,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政府信息公开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及时、准确地公开发布.

在经济全球化和信息化的时代,瞬息万变的信息,已成为社会经济发展的决定因素。信息社会就是信息和知识将扮演主角的社会,作为最重要的信息资源的政府信息涵盖全社会信息的大部分,它既是公众了解政府行为的直接途径,也是公众监督政府行为的重要依据。我们在了解行政处分政府信息公开的同时该不该,也应该关注更多别的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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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信息与政府信息的区别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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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务公开的含义与政府信息公开的含义有所不同,政务公开,是指全国各级政府机关、群众自治组织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向社会和群众公开的除属于国家规定保密以外的行政事务、社会公共事务、村务、厂务等四个方面的政务、事务的行为和活动。它包括政府部门、立法、司法、社会团体及其他各种公共组织的政务,也涵盖了人大活动公开、村务公开、检务公开、审判公开、警务公开、厂务公开、校务公开、院务公开等。政府信息公开的含义是凡涉及群众利益和公共政策的事项,都要及时向群众公开。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指责工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纪录、保存的信息。
(3)、政务公开强调的是政务和行政权力的全方位、全过程的公开,不仅指行政事务本身,还包括与之相关联的其他信息。政府信息公开强调的是以一定形式纪录、保存的信息的公开,并不包括政务和行政权力的行为的全方位、全过程。
2、领导体制不同。
(1)、在国家层级,全国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组长由中央的书记处书记担任,主管部门是中纪委和监察部,领导成员包括党政两个机关的领导。
(2)、全国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是国务院办公厅,领导成员只有国务院组成部门的领导,办公室设在国务院信息办公室。
(3)、在省、市、县级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的组长一般是同一个人,即政府的常务副省长、市长和县长,但成员单位有很大的区别。
3、适用范围不同。
(1)、政务公开的主体主要是党政机关,甚至还包括群众团体。
(2)、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包括三类:一是政府行政机关;二是法律授权的组织;三是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
4、公开内容不同。
(1)、政务公开不仅包括对社会公众的公开,也包括对机关内部干部职工的公开;不仅包括办事结果的公开,也包括办事过程的公开。
(2)、政府信息公开主要是解决行政管理法律关系双方,即行政机关和行政管理相对人之间的关系,公开的主要是履行职责过程中掌握的公共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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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所说的隐形债务,是指在被兼并、出售的企业清产核资时,其财务账面和其他财务资料中未反映出来的,或当时尚未预见到的,或“恶意遗漏债务”,但随着情势变迁方才显现出来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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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挂靠单位的隐形债务。企业改制后,在挂靠企业无力承担时,被挂靠单位应承担连带责任,被挂靠单位的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也可能因有过错而成为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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