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

最新修订 | 2024-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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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清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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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怎么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

一、怎么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调查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二、交通事故当事人如何赔偿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按下列原则对当事各方的总损失进行调解:

1、当事人负全部原因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

2、当事人负主要原因责任的,承担70%的赔偿责任;

3、当事人负同等原因责任的,承担50%的赔偿责任;

4、当事人负次要原因责任的,承担30%的赔偿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以下简称第三者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超过第三者保险限额的部分,由承担全部原因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总损失100%的赔偿责任。

(三)对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行人有过错的,机动车一方在承担自身全部损失后,按照下列原则确定赔偿比例:

1、机动车一方负主要原因责任的,应承担非机动车、行人一方70%赔偿责任;

2、机动车一方负同等原因责任的,应承担非机动车、行人一方50%赔偿责任;

3、机动车一方负次要原因责任的,应承担非机动车、行人一方30%赔偿责任;

4、机动车一方无原因责任的,应承担非机动车、行人一方20%赔偿责任。

(四)无第三者保险的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非机动车、行人一方无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总损失100%的赔偿责任。

(五)对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行人有过错的,机动车一方在承担自身全部损失后,按照下列原则确定赔偿比例:

1、在高速路、快速路等封闭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非机动车、行人一方50%的赔偿责任。

2、在其他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非机动车、行人一方60%的赔偿责任。

在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之前,需要先了解清楚究竟事故是发生在机动车之间还是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之间的。主体不同那么确定了责任之后,当事人需要承担的赔偿比例也是不一样的。要是你对此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律图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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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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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怎么确定当事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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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怎么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1 交通事故当事人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认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首先要看行为人的行为和事故的发生和损害之间有没有因果关系。如果没有因果关系,即使行为人的行为属于严重违法行为,也不承担事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2 交通事故当事人过错的严重程度。在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确定以后,对当事人的责任比例的确定,主要是由当事人过错的严重程度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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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怎么确定诉讼当事人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怎么确定诉讼当事人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1、对股权转让合同的违约之诉,因主要针对是合同法律关系,所以,应当以股权转让合同的签订人,即股权的转让人和受让人作为原被告另外,在涉及办理股权工商变更登记等事项方面还涉及利害关系人公司,所以,还可以将公司列为第三人。
2、对股权转让合同的无效和撤销之诉,主要是因为公司其他股东认为股权转让合同违法、违反《公司章程》并且损害其他股东利益(如优先购买权等)而提起的诉讼,此类诉讼的原告应当是认为自己权益受到侵害的公司其他股东,被告应当是股权的转让人和受让人。若股权转让合同的受让人认为股权转让方存在违法、违规或欺诈等情形,也可以直接以自己为原告、以转让方为被告,提起请求确认股权转让合同无效或撤销。
3、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后,若公司或公司其他股东不予提供股权工商变更登记的手续而产生的纠纷,股权转让合同的受让人可以单方作为原告或与转让方一起作为共同原告提起侵权之诉,被告方应为有义务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司或协助提供义务的公司其他股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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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确定诉讼当事人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对股权转让合同的违约之诉,因主要针对是合同法律关系,所以,应当以股权转让合同的签订人,即股权的转让人和受让人作为原被告另外,在涉及办理股权工商变更登记等事项方面还涉及利害关系人公司,所以,还可以将公司列为第三人。
2、对股权转让合同的无效和撤销之诉,主要是因为公司其他股东认为股权转让合同违法、违反《公司章程》并且损害其他股东利益(如优先购买权等)而提起的诉讼,此类诉讼的原告应当是认为自己权益受到侵害的公司其他股东,被告应当是股权的转让人和受让人。若股权转让合同的受让人认为股权转让方存在违法、违规或欺诈等情形,也可以直接以自己为原告、以转让方为被告,提起请求确认股权转让合同无效或撤销。
3、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后,若公司或公司其他股东不予提供股权工商变更登记的手续而产生的纠纷,股权转让合同的受让人可以单方作为原告或与转让方一起作为共同原告提起侵权之诉,被告方应为有义务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司或协助提供义务的公司其他股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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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怎么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在交通事故发生之后,交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会对事故进行详细调查,然后根据双方或者多方的当事人的行为,以及其行为在事故当中所起的作用,或者是犯下的过错的严重程度,来确定当事人所需要承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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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当事人的签证确认的效力是怎样确定的?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对此问题,相关法律以及最高院司法解释并没有给出明确的规定,对于如何判断当事人工作人员在签证文件上签字确认的效力,各地已根据其司法实践经验,总结出认定方法,以下是各地的理解与处理方法,可供参考:
一、北京高院:
1、当事人在施工合同中就有权对工程量和价款洽商变更等材料进行签证确认的具体人员有明确约定的,依照其约定,除法定代表人外,其他人员所作的签证确认对当事人不具有约束力,但相对方有理由相信该签证人员有代理权的除外;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当事人工作人员所作的签证确认是其职务行为的,对该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但该当事人有证据证明相对方知道或应当知道该签证人员没有代理权的除外。
2、工程监理人员在监理过程中签字确认的签证文件,涉及工程量、工期及工程质量等事实的,原则上对发包人具有约束力,涉及工程价款洽商变更等经济决策的,原则上对发包人不具有约束力,但施工合同对监理人员的授权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福建高院双方当事人对有权进行工程量和价款等予以签证、确认的具体人员有约定的,除该具体人员及法定代表人外,他人对工程量和价款等所作的签证、确认不能作为工程价款的结算依据;没有约定的,发包人应对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但发包人有证据证明承包人明知该工作人员无相应权限的,该工作人员签证的内容对发包人不发生法律效力。
三、浙江高院要严格把握工程施工过程中相关材料的签证和确认。除法定代表人和约定明确授权的人员外,其他人员对工程量和价款等所作的签证、确认,不具有法律效力。没有约定明确授权的,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现场负责人的签证、确认具有法律效力;其他人员的签证、确认,对发包人不具有法律效力,除非承包人举证证明该人员确有相应权限。
四、山东高院根据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第2条的规定,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是指受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对工程项目施工过程全面负责的项目管理者,是建筑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工程项目上的代表人。按照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一1999—02011)第1.5款的规定,项目经理是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根据上述规定,在法律层面上,项目经理是建设工程承包人在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全权代理人,项目经理部是承包人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肢解责任部门,不属于承包人的分支机构,不具有的法人资格,也无需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在建设工程施工中,项目经理的行为视为承包人的行为,项目经理在建设工程施工中与发包人、分包人或者实际施工人发生的争议,应当由承包人作为诉讼主体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杭州中院项目部是施工承包企业具体实施施工行为的组织体,项目经理指受企业委托对工程项目施工过程全面负责的项目管理者,是企业在工程项目上的代表人。从当前的建筑工程承包现状来看,承包人的项目部或项目经理以承包人名义订立合同,债权人要求承包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一般应予支持,但承包人有证据证明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项目部或者项目经理没有代理权限的除外。但应当注意的是,对于除项目经理以外的所谓现场负责人或材料员、采购员等,因其自身并无法律、法规或行业规范所赋予的项目部管理权力,故对此类人员的签证是否具有表见代理的效力,则应当由主张该表见代理行为成立的一方当事人举证。同理,对于项目部技术专用章的效力,也同样如此。
六、南通中院签证有效的情形:
1、对外签证时未加盖相关印章,但以建筑单位、项目部或工地名义,相对人能举证证明在签证当时已知道签字人员具有案涉工程项目部项目经理或其他相关身份的;或者相对人能举证证明签证人员在签证当时以建筑单位、项目部或工地名义,且其已知道签证人员具有案涉工程项目部项目经理或其他相关身份的。
2、标的物用途作为认定表见代理的重要因素,在结合相对人主观以及客观事实仍无法认定是否构成表见代理的,应将合同标的物的用途作为重要参考予以审查,如购买的材料、租赁的器材和所借的款项实际用于项目施工的,可以认定建筑单位承担责任。签证无效的情形:
1、加盖私刻(或伪造)的印章或偷盖相关印章对外签证,且无证据证明所涉标的物的交付、使用与本项工程有关的;
2、对外签证时未加盖建筑公司或项目部相关印章,即以建筑公司、项目部或工地的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无证据证明签证人员出示过任命书、授权委托书或其具有其他相信签证人员有代理权的理由和依据;
3、运用经验法则,通过对合同缔结和出具签证时间、以谁名义出具、标的物的种类性质及交付使用等情况的综合分析判断,签证人员或其与相对人的行为明显与常理不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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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如何确定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三)各方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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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不在当地,农村宅基地确权可以确权吗?
[律师回复] 除了农村宅基地确权对农民有何好处这个问题,可能很多人也会问为什么要确权?
1、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提高土地管理和利用水平的客观需要。  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过程,是进一步查清宗地的权属、面积、用途、空间位置,建立土地登记簿的过程,  也是摸清土地利用情况的过程,从而改变农村土地管理基础薄弱的状况,夯实管理和改革的基础,  确认农民集体、农民与土地长期稳定的产权关系,将农民与土地物权紧密联系起来,可以进一步激发农民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的积极性。
2、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维护农民权益、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现实需要。  通过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有效解决农村集体土地权属纠纷,化解农村社会矛盾,依法确认农民土地权利,  强化农民特别是全社会的土地物权意识,有助于在城镇化、工业化和农业现代化推进过程中,切实维护农民权益。
3、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的迫切需要。  加快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依法确认和保障农民的土地物权,进而通过深化改革,还权赋能,  最终形成产权明晰、权能明确、权益保障、流转顺畅、分配合理的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  是建设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的前提,是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实现城乡统筹的动力源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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