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保护的期限是怎么规定的

最新修订 | 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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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破产保护期限可短可长(几个月到几年都有可能),主要取决于债务人与债权人的重组安排能否达成并经法院批准。
破产保护的期限是怎么规定的

破产保护在破产法中定义为重整,在这个期间,债务人可以通过提出破产重组方案使公司得以正常运行。在我们进行申请破产保护的时候,一般是有一定的条件的,而且,在进行申请之后,有一定的保护的期限。那么,破产保护的期限是怎么规定的?下面,律图小编将为您详细介绍。

一、破产保护的期限是怎么规定的

不管债务人是否有偿付能力,当债务人自愿向法院提出或债权人强制向法院提出破产重组申请后,债务人要提出一个破产重组方案,就债务偿还的期限、方式以及可能减损某些债权人和股东的利益作出安排。这个方案要给予其一定的时间提出,然后经过债权人通过,经过法院确认,债务人可以继续营业。这就是重整的概念,在中文中又叫破产保护。在此期间一般情况下股票都是暂停交易的。

在破产保护期间,债权人不得强制要求还债。破产企业,也就是“债务人”,仍可照常运营,企业管理层继续负责公司的日常业务,其股票和债券也在市场继续交易,但企业所有重大经营决策必须得到一个破产法庭的批准,企业还必须向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报告。申请破产保护的企业可以通过资产的重新整合以及剥离不良资产,使公司重新走上正轨,甚至变得比以前更加强大。但如果申请破产保护的公司重组失败,最后还是要破产清算

二、如何申请破产保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申请(被申请)破产的债务人应当具备法人资格,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合伙组织、农村承包经营户不具备破产主体资格。国有企业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时,应当提交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其破产的文件;其他企业应当提供其开办人或者股东会议决定企业破产的文件。

债务人申请破产,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一)书面破产申请;

(二)企业主体资格证明;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与主要负责人名单;

(四)企业职工情况和安置预案;

(五)企业亏损情况的书面说明,并附审计报告;

(六)企业至破产申请日的资产状况明细表,包括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和企业投资情况等;

(七)企业在金融机构开设帐户的详细情况,包括开户审批材料、帐号、资金等;

(八)企业债权情况表,列明企业的债务人名称、住所、债务数额、发生时间和催讨偿还情况;

(九)企业债务情况表,列明企业的债权人名称、住所、债权数额、发生时间;

(十)企业涉及的担保情况;

(十一)企业已发生的诉讼情况;

(十二)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一)债权发生的事实与证据;

(二)债权性质、数额、有无担保,并附证据;

(三)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

根据破产法的规定,我们在进行申请破产保护之后,在一定的期间内,债权人不得强制要求还债,但是,如果我们在进行申请了破产保护之后,重组失败的话,还是要进行资产清算的。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在线咨询律图的相关律师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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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只有企业法人才能申请破产,没有关于个人破产保护的法律规定,个人是不能申请破产保护的。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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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们公司申请破产了但是怕投资公司来搬东西走,我想申请破产保护等拍完过后再还债,请问下您关于申请破产保护有多久期限的?谢谢
[律师回复]
一、申请(被申请)破产的债务人应具有法人资格,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合伙组织、农村承包经营户不具备破产主体资格。   
二、破产案件的立案流程:立案庭审查申请人提交材料是否齐备移送民二庭听证审查决定是否立案通知申请人。   
三、企业法人申请破产,应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1、要求破产还债的书面申请书正本一式三份(内容应包括:企业的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企业的登记机关、企业的上级主管机关、委托代理人姓名及单位等内容);   
2、企业主体资格的证明,需提供最新工商登记单;   
3、企业法定代表人与负责人名单,应包括企业董事长、董事会成员、总经理或经理、厂长等主要负责人;   
4、企业有上级主管部门的,提交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其破产的文件,没有上级主管部门的,提供股东大会及董事会决定企业破产的决议文件;   
6、企业亏损情况的书面说明,应当说明企业近年来的经营状况,亏损原因以及亏损程度,并附审计部门对企业审计后作出的企业资不抵债的审计报告;   
7、企业至破产申请日上月末的资产平衡表、资产负债表等有关会计报表;   
8、企业至破产申请日的资产状况明细表,包括有形资产清单、无形资产情况、和企业投资的情况;   
9、企业注册资金的验资报告或注册证明,有追加投资的,还要提供追加部分的验资报告;   
10、由专门评估机构作出的企业现有资产(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价值评估报告,企业有固定资产的,提供相应产权证明   1
1、企业在金融机构开户的详细情况,包括开户审批材料、开户时间、开户金融机构等   1
2、企业债务情况表,列明企业的债务人名称、住所、债权数额、发生时间和催讨偿还情况   1
3、企业债权情况表,列明企业的债权人名称、住所、债权数额、发生时间和催讨偿还情况   1
4、企业涉及的担保情况。企业对外为其他债务人担保的情况,应当列明债权人及债务人的名称、住所、企业所担保的债权数额,担保的性质、保证期间等;  1
5、企业已发生的诉讼
快速解决“公司经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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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们公司和其他公司资金被骗了要破产,我想问问申请破产保护期限是什么,欢迎大家的回答谢谢
[律师回复] 破产保护期是根据重整计划协商决定的,详细请查阅破产法
  第七十九条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
  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三个月。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第八十条 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债务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
  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管理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
  第八十一条 重整计划草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债务人的经营方案;
  
(二)债权分类;
  
(三)债权调整方案;
  
(四)债权受偿方案;
  
(五)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
  
(六)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
  
(七)有利于债务人重整的其他方案。
  第八十二条 下列各类债权的债权人参加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依照下列债权分类,分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一)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
  
(二)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三)债务人所欠税款;
  
(四)普通债权。
  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决定在普通债权组中设小额债权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第八十三条 重整计划不得规定减免债务人欠缴的本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该项费用的债权人不参加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
  第八十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债权人会议就重整计划草案作出说明,并回答询问。
  第八十五条 债务人的出资人代表可以列席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
  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应当设出资人组,对该事项进行表决。
  第八十六条 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
  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十日内,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
  第八十七条 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同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协商。该表决组可以在协商后再表决一次。双方协商的结果不得损害其他表决组的利益。
  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拒绝再次表决或者再次表决仍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但重整计划草案符合下列条件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
  
(一)按照重整计划草案,本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所列债权就该特定财产将获得全额清偿,其因延期清偿所受的损失将得到公平补偿,并且其担保权未受到实质性损害,或者该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二)按照重整计划草案,本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债权将获得全额清偿,或者相应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三)按照重整计划草案,普通债权所获得的清偿比例,不低于其在重整计划草案被提请批准时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所能获得的清偿比例,或者该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四)重整计划草案对出资人权益的调整公平、公正,或者出资人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五)重整计划草案公平对待同一表决组的成员,并且所规定的债权清偿顺序不违反本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六)债务人的经营方案具有可行性。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计划草案符合前款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
  第八十八条 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且未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获得批准,或者已通过的重整计划未获得批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第三节 重整计划的执行
  第八十九条 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
  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已接管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
  第九十条 自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由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
  在监督期内,债务人应当向管理人报告重整计划执行情况和债务人财务状况。
  第九十一条 监督期届满时,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监督报告。自监督报告提交之日起,管理人的监督职责终止。
  管理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监督报告,重整计划的利害关系人有权查阅。
  经管理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长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
  第九十二条 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重整计划的影响。
  第九十三条 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希望我对 申请破产保护期限是什么这个问题的回答能帮到您!
我是个人,真的很穷很穷,还欠了很多钱,请问能资格申请破产保护吗?个人如何申请破产保护呢?
[律师回复]
一、申请(被申请)破产的债务人应具有法人资格,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合伙组织、农村承包经营户不具备破产主体资格。   
二、破产案件的立案流程:立案庭审查申请人提交材料是否齐备移送民二庭听证审查决定是否立案通知申请人。   
三、企业法人申请破产,应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1、要求破产还债的书面申请书正本一式三份(内容应包括:企业的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企业的登记机关、企业的上级主管机关、委托代理人姓名及单位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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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企业至破产申请日上月末的资产平衡表、资产负债表等有关会计报表;   
8、企业至破产申请日的资产状况明细表,包括有形资产清单、无形资产情况、和企业投资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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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企业已发生的诉讼
上述是资格申请破产保护的回答。
有限限公司破产财务分配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二)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三)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2、《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终结破产程序。人民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3、按照《企业破产法》所说,企业破产的主要原因是资不抵债,也就是说,一旦有企业破产,它的资产 首先会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 其次是发给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然后是上交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最后才是破产债权,又因为有限责任公司破产肯定是因为无法偿还到期债务,无法清偿债权人的全部债务,这样就会造成其债权人利益的损失,这明显对于债权人来说是不公平的,同时也不利于金融市场的稳定,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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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有个朋友自己开的公司,目前比较困难,听说中国也是有破产保护的,咨询一下公司破产保护法,谢谢!
[律师回复] 新破产法的实施还使北京首次有机会将破产保护概念引入中国。该法的第73条规定,基于使申请破产企业能够在重组后获得重生,不必走上清偿关门的道路,法院有权批准破产企业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但这并不意味着新的破产法已臻完美。一些漏洞可能会使政界人士得以继续干预企业的破产事务。例如,虽然被任命来掌管破产企业管理人可能是专业人士,但有权任命他们的法官们却往往并非专业人士。由于管理人的收入水平更有可能由法院而非债权人来确定,因此法官们及其在地方政府内的朋友们也就获得了更多干预企业破产事务的便利。
但新破产法仍是朝正确方向迈出的重要一步,特别是就中国金融体系的重组工作而言。中国的金融体系仍然被因企业破产而导致的大量坏帐所困扰。据美国华盛顿的国际经济研究院最近估计,中国的坏帐总额相当于该国国内生产总值的162%。如果中国银行业要想经受住经济增长低迷期的考验,就必须解决坏帐问题。
迄今为止,企业破产程序含混不清一直使中国四大国有银行──及其外资小股东们──对于让经营不善的企业清算破产一事望而却步。虽然中国的各家银行通过债转股交易获得了许多公司的控股权,但却没有什么银行打算出面直接经营这些企业。这些银行也没有为判断私营企业的信贷风险做好准备,许多情况下它们仍倾向于向地方政府及其支持的国有或私营企业放贷。
但中国银行业目前学习风险管理知识的时间却很紧迫了。那些学得不够快的银行自己也可能会面临破产的窘境,因为新破产法专门为金融监管机构向法院申请对破产金融机构进行重组或清算制定了条款。
而那些切实学到了信贷风险管理经验的银行则会收获颇丰。中国政府一直在有系统地帮助国有银行卸去坏帐负担。这些轻装上阵的金融机构最终将成为银行业的中坚力量,它们上市后将承担起对中国企业扶优济弱的重任。
中国从1999年起已陆续成立了几家专门管理从银行剥离的人民币1.4万亿元(1,760亿美元)坏帐的资产管理公司,从它们的不良贷款回收率之低中可以看出形势是多么严峻。 它们目前回收的资金只相当于不良贷款帐面价值的20%左右,即使拜国家收紧信贷政策之赐,近期所形成不良贷款的回收率也仅有30%。中国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的主任李曙光教授是新破产法的起草人之一,他说,这一法律有可能使中国的不良贷款回收率接近70%的全球平均水平。
以上就是中国破产保护法的相关内容。如果中国破产保护法能加快坏帐的冲销速度,将破产企业及社会经济的损失降到最低,那么中国金融业的健康状况将大为提高。在中国经济对全球经济发展的影响力日益壮大的时代,这对世界经济带来的正面影响也是无法估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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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的说破产保护可以继续经营,有点主动的意味;破产就不能再经营了,这是被动的。两者的共同指出都是面临破产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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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可以处200~500元的罚没款,供水单位提供不合格的饮用水会被处2万到20万元的罚没款,这些罚没款都是由环保局收取的,当事人确有困难无法按时交纳的,可以向行政机构申请延期缴纳或者分期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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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企业职工的保护
[律师回复]   我国《企业破产法》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应当依法保障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该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又将破产清偿顺序作了明确规定,即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是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是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是普通破产债权。  同时,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破产企业职工的权益,在《破产法》第132条中还规定:破产人在本法公布之日前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依照本法第113条的规定清偿后不足以清偿的部分,以本法第109条规定的特定财产优先于对该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受偿。同时,企业在破产时还应当提交企业职工情况和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企业破产法》规定,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应当向人民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债权人提出申请的,人民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债务人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总之,保障企业职工利益的条款贯穿整个《企业破产法》,充分体现了国家对劳动力的权益保护程度。
你好,律师,我是企业的董事长,我们企业是车企,因为投资失败,现在想要申请破产保护,我想请问下申请破产保护的车企的流程是什么?
[律师回复] 破产和破产保护在法律上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主要的区别是是否能够继续运营,宣布破产的公司全部业务必须立即完全停止,进入破产清算程序,而申请破产保护的公司可以继续运营自己的业务,以争取重组或盈利以避免破产。申请破产保护的车企的流程如下:
1.首先,查看所经营的公司类型是什么,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无限责任公司,或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如果是资不抵债也无需用个人资金偿还,只有无限责任公司和合伙企业会连带个人资产。
2.第一位的是结算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农民工工资等。个人欠款等。如应付职工薪酬。拖欠员工工资要不得,不受法律保护
3.缴清所欠税款,只有把前国家的钱偿还了,才会被保护,依法纳税,受法律保护。所以结清税款,是第二必须的。
4.还其他债务,这个要按比例来分配欠款,先还清部分,如果有剩余需待资金清算组完成清算后,此为破产保护重组还债。
5.经营者态度一定要良好,争取理解,预防劳务纠纷,注意人身安全。
6.企业进行破产,清理企业资产,重整旗鼓,重头再来。
有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破产债务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经常被咨询者问起,我的公司如果申请宣告破产了,公司所欠的债务怎么办 有限责任公司的“有限责任”,是指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责任。依据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与股东、公司与法定代表人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在法律上都是主体,股东在向公司出资后已经完成义务。 对于有限公司的债务以及破产,股东或者高管人员一般情况不需要个人偿还,除非是这些人为公司债务提供了担保,或者是从公司抽逃、转移资金、逃避债务等,在这些例外情况需要承担,严格说担保情况下需要私人财产还债这是担保责任,而从公司转移资金只是需要把公司的钱还给公司,这些资金本来就是公司,而非私人财产。 按照破产程序,应当通知并公告债权人登记债权。公司一般财产(非抵押物)处置所得顺序,首先扣除破产费用、员工工资和安置费用、国家税金。然后,再有享有抵押权的债权人优先受偿。剩余部分不足偿付全部债务时由一般债权人按比例受偿。偿还债务若有剩余的,由全体股东按照出资比例或公司章程规定分配。公告日起45日后未登记的债权可以不再偿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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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破产保护的条件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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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公司破产时限是多久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 这个没有规定具体的时间,一般时间都会非常长,几年是常事。破产法中只是明确了受理破产申请的时间。企业破产清算的时间,法律上并没有规定,并非法律遗漏,而是因为企业破产的情况很复杂,有的破产一年都未必能够清算完毕,更不要提说有多少个工作日能够结束。因为破产可能重整,重整就意味着继续经营,这个时间下去就不好说了。而如果企业最终因为没有财产可分配,直接就可以进入结束阶段了。但清产核资又是一个漫长的过程。所以说,如果企业进入破产清算,最好的计时单位是月,通常这个周期至少都在一年以上。 在破产案件中,通过公告形式,将重大的程序性事件公之于众。按照现行规定,人民在破产案件中需要公告的事项有:受理破产案件;开始重整程序;终止重整程序;开始和解程序;终止和解程序;破产宣告;终结破产程序。 二、破产公告方式 (1)在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公告栏内张贴。 (2)根据具体案情(如债权人所分布的区域、破产财产所在的区域等),在地方或全国性报刊上登载。 这两种方式应当同时采用。张贴的公告,应加盖人民印章。 公告不同于通知。通知的对象是特定的。故其效力的发生以送达为条件。公告的对象是不特定的,故其效力的发生仅以发布为条件。因此,对于已经发布的公告,所有当事人均视为已得知,并自动承受相应的法律后果。例如,债务人的财产持有人在受理破产申请并公告后向债务人交付财产的,不免除其向管理人交付财产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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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破产保护的时间
《企业破产法》第十条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前两款规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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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破产企业的员工权益怎样维护和保护?
[律师回复]   我国《企业破产法》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应当依法保障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该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又将破产清偿顺序作了明确规定,即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是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是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是普通破产债权。  同时,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破产企业职工的权益,在《破产法》第132条中还规定:破产人在本法公布之日前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依照本法第113条的规定清偿后不足以清偿的部分,以本法第109条规定的特定财产优先于对该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受偿。同时,企业在破产时还应当提交企业职工情况和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企业破产法》规定,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应当向人民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债权人提出申请的,人民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债务人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总之,保障企业职工利益的条款贯穿整个《企业破产法》,充分体现了国家对劳动力的权益保护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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