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及时过户买方有哪些风险

最新修订 | 2024-02-21
浏览10w+
刘蔓萍律师
刘蔓萍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4737人
专家导读 不及时过户买方有哪些风险:1、一房二卖。2、房子被查封。3、因房屋涨价,卖方违约。4、被其他房屋共有人起诉。

不及时过户买方有哪些风险

在购买房屋的时候,不是当事人之间达成一致,签订购房合同,支付了房款之后,交易就算完成。由于我国对房屋这样的不动产采取的是登记主义,因此还需要办理过户手续才行。那要是不及时过户的话,此时买方有哪些风险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不及时过户买方有哪些风险

1、如果此时出卖人一房二卖,善意第三人也取得了房产证,那么买受人就不能再对房屋主张权利,而只能向出卖人主张退还购房款和赔偿损失。但是如果出卖人负债累累无力还款,或者携款出走下落不明,那么买受人就只剩下房、款两空了。

2、在买受人支付购房款,房屋产权过户前,房屋很可能因出卖人欠债,由债权人申请被法院查封,出卖人的账户也可能同时被法院冻结查封。如果出卖人欠债情况属实并且败诉,买受人同样面对房、款两空的局面。

3、出卖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后,因房屋涨价反悔,要求给付买受人违约金解除合同。但买受人拒不同意,执意要买此房。于是出卖人制造假债务,由假债权人起诉并请求法院对自己的房屋进行查封。又以自己的房屋已经被法院查封,客观上无法履行合同为由,向买受人提出解除房屋买卖合同。这种假债权债务诉讼法院很难查清,对房屋的查封可以拖延至一年以上,足以击垮买受人坚持继续购买房屋的意志。

4、未经全部房屋共有人同意出卖的共有房屋,在买受人支付购房款后,房屋产权过户之前,其他房屋共有人起诉,请求法院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或者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必然得到法院支持。此时因房屋产权尚未过户,买受人不具备善意第三人的条件,只能请求出卖人退还购房款,但是能否顺利收回,就看买受人的运气了。

二、逾期过户交房如何维权

对于拖延或拒绝过户的,根据买卖合同的约定,买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卖家归还房款,付违约金;也可以选择继续履行合同,要求卖家协助过户,赔偿滞纳金。

对于拖延或拒绝交房得,根据买卖合同的约定,买方可以要求卖家交接房屋,并赔偿滞纳金或直接损失中的较高一项。

如果对方置之不理,你可以向法院起诉。同时,为了防止一房二卖、因卖家债务被查封等情况,最好申请查封房屋。

如果买受人以现金全款方式支付购房款,首付款的数额要尽可能少。余款在房屋产权过户之前,不可交付出卖方,也不可交付中介公司保管(中介公司负责人携款潜逃的事件屡见不鲜),最好通过房屋交易专管账户划转,或交由受委托的律师事务所在产权过户后支付给出卖人。

在办理房屋过户的时候,通常是需要卖方提供必要的协助,否则的话就无法顺利的办理房屋过户,让买方取得所有权。而要是出现了不及时过户的情况,则此时对于买方而言承担的法律风险就是比较大的,由此也是有可能造成自己利益的损害。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咨询助手提示您
全文2.9千字,阅读时间约10分钟
直接问律师最快9秒应答
继续阅读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6881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不及时过户买方有哪些风险
一键咨询
  • 苏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6****6081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6****2041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5****7832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0****1077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无锡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5****7542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2****3584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7****4673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0****2082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8****4320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1****5127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4****5323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0****3255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3****3114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5****8275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7****3112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律图法律咨询
汇聚全国海量律师、律师实名认证
快速问律师
无需等待
最快9秒回复、24小时不限次沟通
优选律师
根据问题为您优选专业律师
服务保障
亿万用户使用好评率98%
正在服务的律师
邢环中律师 邢环中律师
上海金茂凯德律...
韩佩霞律师 韩佩霞律师
江苏大昶律师事...
吴伟涛律师 吴伟涛律师
海南国社律师事...
郑小克律师 郑小克律师
重庆瀚沣律师事...
邓霞律师 邓霞律师
重庆海力律师事...
都燕果律师 都燕果律师
四川循定律师事...
信金国律师 信金国律师
北京家问律师事...
谭海波律师 谭海波律师
广东江湾律师事...
易轶律师 易轶律师
北京家理律师事...
黄谊欣律师 黄谊欣律师
广东广荣律师事...
孙术校律师 孙术校律师
河北英利律师事...
郑桃林律师 郑桃林律师
湖北楚同律师事...
胡静律师 胡静律师
四川胡云律师事...
彭彦林律师 彭彦林律师
四川兴蓉律师事...
张嘉宝律师 张嘉宝律师
广东生龙律师事...
罗钟亮律师 罗钟亮律师
浙江绣湖律师事...
薛小玲律师 薛小玲律师
天津德敬律师事...
李胜春律师 李胜春律师
湖南公言(深圳...
立即问律师 99%用户选择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买房不过户的风险有哪些?
房屋遭恶意出售在目前房地产市场交易活动中,房屋价格上涨较快,房屋所有权人感觉自己以前卖亏了,往往利用买主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漏洞,将已出售但仍在自己名下的房屋再次出售给第三人。
10w+浏览
房产纠纷
我朋友经营一家小型企业,近期账目出现问题,想了解下关于应收账款风险控制的相关事宜,以及应收账款的风险表现。
[律师回复] 为防范风险,应收账款风险控制,不能为了完成经营指标只重视销售,必须加强应收账款管理,按时足额收取应收账款。
1.加强应收账款管理,必须得到公司最高管理层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
以成都建工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为例,具体做法是成立以公司总经理挂帅、总会计师负责的应收账款管理团队。下辖具体应收账款责任人、部门经理、财务部应收账款会计、债权管理部人员。具体责任人负责申请出具发票、收款;部门经理负责监督指导;财务部应收账款会计负责应收账款的跟踪、分析和考核;债权管理部负责债权的维护和管理。这样做的结果是:从应收账款准备、形成到收回的整个流程中,都有相关人员各司其职,从而保证应收账款能够快速、安全地收回。并采取每周开会的形式,对存在的问题进行综合解决,降低了沟通成本。
2.加强应收账款管理,必须建立一个简明、有效、公正的考核机制
直接同责任人的经济利益挂钩,做到规则简明、有奖有罚,赏罚有据、赏罚有度。这就需要分析公司应收账款的回收周期,回收周期的延长而产生的机会成本、管理成本,从而制定出切合实际的奖励措施。公司通过按客户分解落实回收目标任务,并严格考核,奖罚分明,将收回欠款和控制呆坏账纳入绩效考核,调动催讨人员的积极性和效果。
3.加强应收账款管理,必须理顺其内部控制的流程及流程实施的控制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二手房买卖没过户有哪些风险
1、权属审查2、买卖双方主体资格审查3、共有财产审查共有二手房,应当审查有无共有人同意转让的书面证明。4、权利限制审查5、他项权利设置审查6、优先购买权审查7、境外人士买卖的限制8、要合理提示委托人买卖的房屋应能保持正常使用功能。
10w+浏览
房产纠纷
格式条款的定义及其风险
[律师回复] 1、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2、格式条款会引起双方当事人对该条款效力认定的问题。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第四百九十八条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881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二手房买卖不过户有什么风险
1、买方不能通过银行“按揭”取得贷款来支付房款。2、如果卖方因为债务纠纷,该房可能会被法院查封,用于抵债,而这时你可能钱房两空。3、卖方还可能恶意挂失原两证,办理新证,存放你处的证件会变成垃圾,而卖方则可以用新证去做抵押贷款,甚至可以一房二卖。
10w+浏览
房产纠纷
签约主体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合同的主体最少是两方当事人。在企业签订合同时往往双方都有代表签字盖章,这个代表称之为“签约主体”;合同具体权利义务的承受者为“合同主体”。在法律实践中,当事人常常对两个“主体”的法律关系认识不清,甚至经常混淆。务实中的签约主体一般为“代理人”和“代表人”。
一、代理人签约存在的法律风险:

1)代理人无权代理一旦代理人被认定为无权代理,那么合同的另一方就不能要求被代理企业承担责任,所签订的合同就处于效力待定的状态,如果被代理企业不对合同进行追认,将给合同另一方造成巨大的损失。

2)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很多企业要签约时只审查代理人是否有代理权,对代理权限往往就会忽略或不重视,结果是当被代理企业以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拒绝履行合同时才后悔不迭。无论是代理人无权代理还是超越代理权限都会导致合同处于效力不确定状态,从而引发不确定的法律风险。防范:严格审查授权委托书。第1页
二、代表人签约存在的法律风险企业代表人一般为法定代表人与员工代表人。(
1)法定代表人一般情情况下,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外签约是没有问题的,但是如果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就有可能出现合同无效的法律风险。虽然《民法通则》规定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应由企业来承担,但是在民事行为中,一般遵循“约定”大于“法定”的原则。如果在公司章程里对法定代表人的权限进行制约,当法定代表人超载公司章程赋予的权限时,他签署的合同就处于可能被认定无效。(
2)员工代表人员工代表人是指除去法定代表人以外的代表人,一般以企业的业务员为多。员工代表人对外签约,必须有所在企业的授权书。实务中经常有已辞职的员工为了私利仍作为原企业代表签约,而对方因长时间合作也不再对其授权进行审查,从而导致所签合同可能无效。防范:审查公司章程,授权书。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涉及的风险有哪些
[律师回复] 国际贸易货物在海上运输,装卸和储存过程中,可能会遭到各种不同风险,而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人主要承保的风险有海上风险和外来风险。  
(一)海上风险
海上风险在保险界又称为海难,包括海上发生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自然灾害是指由于自然界的变异引起破坏力量所造成的灾害。海运保险中,自然灾害仅指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火山爆发等人力不可抗拒的灾害。意外事故是指由于意料不到的原因所造成的事故。海运保险中,意外事故仅指搁浅,触礁,沉没,碰撞,火灾,爆炸和失踪等。 
1.搁浅:是指船舶与海底,浅滩,堤岸在事先无法预料到的意外情况下发生触礁,并搁置一段时间,使船舶无法继续行进以完成运输任务。但规律性的潮涨落所造成的搁浅则不属于保险搁浅的范畴。 
2.触礁:是指载货船舶触及水中岩礁或其它阻碍物(包括沉船)。 
3.沉没:是指船体全部或大部分已经没入水面以下,并已失去继续航行能力。若船体部分入水,但仍具航行能力,则不视作沉没  
4.碰撞:是指船舶与船或其它固定的,流动的固定物猛力接触。如船舶与冰山,桥梁,码头,灯标等相撞等。 
5.火灾:是指船舶本身,船上设备以及载运的货物失火燃烧。  
6.爆炸:是指船上锅炉或其它机器设备发生爆炸和船上货物因气候条件(如温度)影响产生化学反应引起的爆炸。  
7.失踪:是指船舶在航行中失去联络,音讯全无,并且超过了一定期限后,仍无下落和消息,即被认为是失踪。 
(二)外来风险
外来风险一般是指由于外来原因引起的风险。它可分为一般外来风险和特殊外来风险。
1.一般外来风险。是指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偷窃,下雨,短量,渗漏,破碎,受潮,受热,霉变,串味,沾污,钩损,生锈,碰损等原因所导致的风险。
2.特殊外来风险。是指由于战争,罢工,拒绝交付货物等政治,军事,国家禁令及管制措施所造成的风险与损失。如因政治或战争因素,运送货物的船只被敌对国家扣留而造成交货不到;某些国家颁布的新政策或新的管制措施以及国际组织的某些禁令,都可能造成货物无法出口或进口而造成损失。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二手房买方逾期过户有什么风险
1、房屋权利受到限制。比如,房屋产权所有人由于民事诉讼、刑事惩罚等,使房子被查封、抵押,卖方权利就不能全面行使。2、房屋共有人不同意卖房。3、卖房者对房屋没有产权,只有使用权。4、一房二卖的风险。
10w+浏览
房产纠纷
互联网众筹涉及哪些法律风险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互联网众筹潜在的刑事风险 1、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不管是以实物产品形式回报给投资者之 众筹,还是在为投资人提供目标公司的增资扩股、股权转让等商业信息,帮助投资人成为股东并以持有股权获取回报之众筹,其运营模式均可能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 款罪。因为众筹具有投资(对出资人而言)和融资(对项目发起人而言)之本质,不管是哪种类型的众筹模式,其均向出资人承诺回报,且回报的额度与出资金额成正比,它在本质上是一种非法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易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涉嫌集资诈骗罪。就实物回报型众筹模式而言,尽 管其声称性质为“预购十团购”,但事实上其与通常的预购或团购有重大区别。团购的标的大多已制造成形,实物回报型众筹涉及的项目在发布时通常未生产成品, 其最后是否能必然按期生产并且及时交付给投资人,存在诸多变数。因此,一旦实物回报型众筹的项目发起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报项目并发布欺骗性信息,骗取 投资人数额较大资金,则会构成集资诈骗罪。另外,不论是实物回报型众筹,还是股权回报型众筹,它们的平台在运营时,投资人的资金通常先注入平台所设账户, 即便有些网站声称投资人注入的资金由第三方账户(银行或其他支付机构)存管,但现实是第三方账户存管制度并不健全,此类账户并未受到监管机构的监督,而是 多由众筹平台自身掌控,一旦众筹平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其获得批准从事吸收资金的资格,设置“资金池”汇聚资金,骗取投资人数额较大的资金后卷款跑 路,则众筹平台实际控制人将面临涉嫌集资诈骗罪之风险。 2、涉嫌擅自发行股票罪 以互联网技术平台为依托的众筹,其主要行为模式就是 向社会大众在介绍资金项目的基础上获得不特定社会对象的投资,因而股权类众筹很容易触及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法律红线。即便是众筹发起人采取向社 会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模式开展众筹业务,投资人数往往也难以控制在法律所要求的人数内。因为依照2021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 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向社会特定对象变相发行股票累计超过200人的,如果在股票的发行条件、程序、内容等事项方面,没有获得国务 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也没有达到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的,该行为将涉嫌构成擅自发行股票罪。 3、涉嫌非法经营罪 事实上,不论是非法 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还是擅自发行股票的行为,均是一种非法经营的行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本质上是一种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 结算业务的行为;擅自发行股票的行为本质上是一种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的行为(至少股权回报型众筹模式会符合这一点)。虽然在互联网 2.0时代作为互联网金融创新类型的众筹模式具有一定的虚拟性、隐蔽性及迷惑性,将其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擅自发行股票罪有一定的难度,但笔者认 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擅自发行股票罪与非法经营罪是法条竞合关系,即特殊罪名与普通罪名的关系,如果将众筹模式认定为特殊罪名有困难,则完全有可能将 其认定为非法经营罪。更何况,非法经营罪中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作为兜底条款是一种概括性规定,本身就赋予了司法机关较大的自由裁量 权。 二、相关风险的防控措施及建议 1、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法律培训及警示教育 人们常讲“无知者无畏”,而法制观念的淡薄和侥幸心理的存在也往往是诱发某些从业人员触犯监管红线,引发风险事件的主因。因此,有针对性的对相关从业人员开展法律培训、进行警示教育,对于提高守法意识、引导依法从业,以及防范、杜绝违法行为的发生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协助从业机构建立、完善相关风控制度 根据《指导意见》,开展互联网金融活动应当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包括“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信息披露、风险提示和合格投资者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网络与信息安全制度”、“反洗钱和防范金融犯罪制度”等各项制度。 上述各项制度既是监管部门对从业机构的基本要求,也是提高从业机构抵御、防范风险能力的重要风控制度。因此,于情于理、于公于私,从业机构都应当积极建立、完善上述制度。在此过程中,律师可以为从业机构提供相应的法律协助和支持。 3、起草、审核相关协议、文件 在具体的业务开展过程中,往往涉及到大量的协议签署及文件发布活动。这些协议、文件既现了从业机构的单位意志,也会对从业机构产生相应的法律拘束力。如果这些文件、协议中存在逾越或疑似逾越监管红线的内容,则势必会置从业机构于危险境地,甚至可能成为对从业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追究刑事责任的理由和根据。 因此,从业机构有必要慎重对待其所签署的协议和发布的文件,必要时应当安排专业法律人士协助开展起草、审核工作,努力确保从业机构的业务活动合法、合规,严格控制法律风险。 4、针对具体业务事宜开展专项法律分析 互联网金融鼓励创新,而创新在拓宽金融服务的业务范围、提高服务水平,带来新的利润增长点之外,也在一定程度上隐含着逾越监管的法律风险,很多时候,“创新”本身就意味着冒险。蜘蛛和螃蟹都是八条腿,谁又能保证自己永远是第一个吃螃蟹的人,而不是第一个吃蜘蛛的人呢?因此,针对具体业务事宜开展相应的法律分析,就潜在的法律风险及业务自身的合规性、合法性进行适当的论证,不但有助于防范法律风险,更有利于互联网金融的业务创新。 5、对特定风险事件及时开展危机应对工作 我们不能完全排除特定风险事件的发生。在特定风险事件发生时,从业机构应当及时组建专业团队展开危机应对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协助从业机构查明风险事件的相关事实,明确事件成因及责任主体,依法保全相关证据材料; (2)协助从业机构积极配合主管部门的调查工作; (3)作为从业机构的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积极参与因风险事件引发的诉讼案件,依法提出减免从业机构法律责任的意见和主张,维护从业机构的合法权益,避免风险事件所造成的负面影响及危害后果的进一步扩大和加重。
快速解决“知识产权”问题
当前6881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881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车辆买卖未过户事故风险谁承担
转让车辆之后还需要办理过户手续,若是在尚未完成过户手续之前,受让人驾驶机动车发生了交通事故,同时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那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由保险公司作出赔偿,超出的部分则就有受让人承担责任。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车辆未过户转让后发生事故,责任是由受让人承担。
10w+浏览
交通事故
汽车抵押贷款的风险及如何防范
[律师回复] 1、借款人方面。一是信用风险。购车群体良莠不齐,可能混杂了一些有道德风险的人,由于主观赖账心理或当汽车价格下跌,低于购车者需还贷款金额时,购车者就可能做出理性违约行为,都可能使贷款面临风险。二是支付能力风险。自用车借款人因家庭收入降低而无法按时还款,商用车借款人因受整个运输市场和行业政策的风险,预期收入减少甚至完全丧失或借款人因经营不善,对方运费结算不及时,不能按时还款。
2、经销商方面。一是汽车质量风险。由于经销商不通过正当渠道购进汽车,把存在质量问题的车辆销售给借款人,因质量纠纷影响到贷款的收回。二是最高贷款担保限额核定风险。目前农信社发放汽车抵押贷款大部分由经销商提供担保,由于最高贷款担保限额核定过大,超过经销商担保能力,给信贷资金造成隐形风险。  
3、保险公司方面。一是保险公司利用借款人对保险条款的模糊认识,以及信用社贷款操作中的疏漏,当保险责任发生时,寻机免除保险责任或减少责任;二是保险公司的部分营销人员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违反保险条款,私自缩短保险期限,造成保险失效,责任免除。  
4、贷款机构操作方面。一是贷前调查不实,由于信贷人员配备不足,贷前调查流于形式,借款人提供的收入证明、资产证明严重失真,埋下风险隐患。二是贷后管理不到位,或根本没有做贷后管理,对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是否真正用于购买,所购车辆的发动机号、车架号等信息未及时进行确认。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房产纠纷 > 房屋买卖 > 不及时过户买方有哪些风险
法律专业性强,自行处理有风险,建议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