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关系补充规定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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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员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属于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情形的,员工应与公司签署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协议,并在一个月内按照公司要求办妥工作交接和各项离职手续〈包括但不限于签署咅类离职文件、迁出户口与人事档案、交回办公设备、卡证等〉,否则公司有权不支付离职补偿。

解除劳动关系补充规定有哪些

我们知道,劳动关系是建立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就此建立了劳动关系,双发不能以任何理由解除劳动关系,除非劳动者自己辞职,又或者用人单位涉嫌违法行为,劳动者可以申请解除劳动关系,那么解除劳动关系补充规定是怎么样的呢?下面律图小编将为您进行详细的解答。

解除劳动关系补充规定

―、目的

为规范公司与员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及相关保险事宜,特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与华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及其中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直接及间接控股的全资子公司〈简称“公司”〉在中国大陆签订劳动合同的所有中外籍员工(简称“员工”)。

三、离职经济补偿的计算规则

(一)本规定生效曰0013年10月1曰)及之后入职的员工,离职补偿由以下项数累计构成:

1、从员工入职之月起,每月按照其当月标准工资的十二分之一预提离职补偿额,逐月累计;

2、离职时另行给予离职当月一个月标准工资作为颠外补偿,离职当月尚未发放工资的,为上月的月标准工资额。

(二)本规定生效曰之前0013年9月30曰及之前)在职的员工,离职补偿由以下项数累计构成:

1、自入职之日起至2012年12月3旧止的离职补偿额,仍按照原华为董字(2007)01号《关于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补偿规定》的具体规定核算、计提;

2、2013年1-9月的离职补偿额,按照员工个人2013年9月份的月标准工资颜,计提一个月工资;

3、自2013年10月1曰起,每月按照其当月标准工资的十二分之一预提离职补偿额,逐月累计;

4、离职时另行给予离职当月一个月标准工资作为颜外补偿,离职当月尚未发放工资的,为上月的月标准工资额。

员工只有在符合本文件规定的可获得离职补偿的情形下,才有权获得相应的离职补偿。以上计算规则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解释为每名员工均有权获得离职经济补偿。

四、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离职经济补偿

(一)劳动关系因以下情形之一解除或终止的,公司支付经济补偿:

1、经公司提出,员工与公司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的;

2、员工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经公司同意的;

3、劳动合同到期,不续订劳动合同的;

4、其他应依法给予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的情形。

(1)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疔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彳非的工作的;

(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公司与员工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4)其他法定应给予离职补偿的情形。

(二)劳动关系因以下情形之一解除或终止的,公司不支付离职经济补偿:

1、员工严重失职、营私舞弊、贪w腐化或有其它严重不良行为,且对公司利益或声誉造成损害的;

2、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3、员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因触犯法律被拘留、劳教的。

4、员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童制度(包括对个人身份/经历等造假欺骗公司)的;

5、员工从事第二职业的。

五、经济补偿的发放

员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属于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情形的,员工应与公司签署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协议,并在一个月内按照公司要求办妥工作交接和各项离职手续〈包括但不限于签署咅类离职文件、迁出户口与人事档案、交回办公设备、卡证等〉,否则公司有权不支付离职补偿。公司支付离职补偿的,在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公司将经济补偿核算并发放给员工本人。

六、保险的处理

员工同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公司依法不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辞职员工原则上应自行到当地政府社会保险机构以个人名义办理缴纳社会保险的相关手续,并承担社会保险费用。

为保证辞职员工同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在未获得新的保障前,其社会保障的一定延续性,辞职员工可在自行支付社保费用的前提下,委托公司人事服务中心代办个人名义缴纳社会保险的相关手续。

员工享受的由公司出资购买的商业保障〈包括人身意外伤害、重大痪病和寿险等)在员工辞职后原则上应予以中断,但在公司未向商业保险公司提出终止要求前仍然有效,最长期限为六个月。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解除劳动关系补充规定的相关问题的全部解答,总共有六个大的方面,我们都知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那么双方都不能以任何理由解除劳动关系,除了特殊情况之外,国家法律对于解除劳动关系这一方面是有明确的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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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谓主合同,是指甲乙双方经过反复磋商冾谈,在第一时间内就某一标的交易或服务标的达成的协议。
  所谓补充合同,是因为签订主合同时某些约定一时无法展开,或者因主合同的粗线条性未及说明,或者因主合同某些约定有遗漏等等,双方在主合同基础上另外协商而达成的协议。
  但当主合同的履约条件、因素发生了相对不大地改变,而导致双方履约出现障碍,双方经磋商认为主合同有继续履行的必要时,在主合同基础上对某些约定进行“适当”地补充或修改而成立的协议,也可以称其为补充合同。此处所述“适当”一词,从定量的角度来看,一般不会超过三个以上,如果超过三个以上,那就得另当别论了。
  
二、补充合同的作用
  补充合同要表达的内容和作用,一般来说,一是对主合同履行操作上的约定,具有可操作的实质意义。二是对主合同中某些条款的意思解释、说明和展开,具有备忘和统一认识的意义。三是对主合同在签订时遗漏的项目进行补充的新约定,具有拾遗补漏完善合同的意义。四是对主合同某些条款进行强调,具有增强双方共同遵守合同约定不可违约的意义。主合同与补充合同前后衔接一脉相承,补充合同对主合同具有“强身健体”,使主合同更完善的作用。补充合同不能破坏主合同的基本要件或主要条款的约定,否则,补充合同也就不能成其为补充合同了。
  
三、主合同与补充合同的关系
  主合同与补充合同一般不会同时产生,应该会有时间差,主合同成立时间在前,补充合同成立时间在后,这是补充合同产生的时间规律。所以,补充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属合同,补充合同依附于主合同而成立,没有主合同,就不会产生补充合同,这是主合同与补充合同基本关系。当然,主合同因为有了补充合同,所以使得主合同原意更准确、更完善、更具有可操作性。正因为如此,补充合同的编号往往是以主合同为依托而表达的,如××××号合同补1、补2……,这是强调二者主从关系的实质体现。在日常合同管理过程中,正因为有了补充合同这种特殊形式,所以能够保证双方履约顺利,合同纠纷减少。
  当补充合同的约定与主合同的约定发生矛盾时,应该以时间在后的约定条款为准执行,因为时间在后的约定,实际上是对主合同的原约定的重新修订,该新约定是补充合同的精要和实质,如果仍以主合同的原条款为准执行,那么就失去了补充合同存在的意义。
  
四、补充合同与合同变更
  如果补充合同对主合同“补充”太多的新约定,那么该补充合同就难以称之为补充合同了。另外补充合同对主合同修改得太多,超过了前述“适当”的量,或者补充合同对主合同的实质要件进行了较大的“补充”修改,如对价格条款,技术标准,履约期限等约定进行了不利于其中一方的修改,这也不能称之为补充合同,这些“补充”和修改已经符合合同变更的要求,应该称之为合同变更。当然,变更合同也是补充合同的一种形式,但它的实质不是补充合同,而只是以“补充合同”的表象出现而已,即可以以补充合同的形式,表达对主合同或原合同进行修改的意思。因为变更合同也是以主合同或原合同的共识为基础,如果没有主合同或原合同的一些基本共识,当然不会出现合同变更之实。
上面是主合同解除补充合同也解除吗问题的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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