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清楚该怎么办

最新修订 | 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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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的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清楚该怎么办

劳动报酬是签订劳动合同时要素之一。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会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劳动报酬,但也存在劳动报酬约定不明确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发生争议各执一词时,就容易发生纠纷。那么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清楚该怎么办呢?本文马上为你解答这个问题。

一、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清楚该怎么办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的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根据本条,在劳动报酬约定不明确的条件下确定劳动报酬是有先后顺序的。即

1、双方协商;

2、集体合同规定;

3、同工同酬;

4、国家规定。

此条中的同工同酬是指用人单位对于从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劳动且取得相同成绩的劳动者,应支付同等的劳动报酬。

此条中的国家规定的标准是指在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中对相关问题的规定

二、拖欠工资怎么处理

拖欠工资怎么处理,详见下文: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所谓拖欠工资,就是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的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规定的付薪时间,可以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约定,但每月至少发放一次。只要未在约定时间内支付工资的,就形成拖欠工资。但是,根据该补充规定,拖欠工资的情形并不包括以下两种情形:

1、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

2、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可以看出,除不可抗力外,只有经工会同意后的延迟发放工资才不构成拖欠工资,其余情况下的延迟发放工资均属于拖欠工资。如出现拖欠工资的情形,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反映,也可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金

劳动报酬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工资,不仅体现了一个人的尊严,而且关系到一家人的生计。因此就需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就劳动报酬的相关内容能够约定清楚,以免日后产生不必要的纠纷,损害到双方的合法利益。以上就是今天的全部内容,如果你还有任何的法律疑问,都可以来电咨询我们律图网站的专业律师,我们会根据你的具体问题进行解答,切实维护你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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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11条第二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当事人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1条予以确定,即“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在实际处理民间借贷纠纷时,如果对当事人之间的借款关系认定为无息借款,但是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借款时,贷款人主张收取逾期归还借款的利息,则人民应当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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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听到朋友说他公司本来有一单发往海外的生意,结果因为一些原因取消了订单,说是要约撤回,请问有谁清楚什么是要约的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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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订立合同应该采用要约和承诺的方式。2015年1月5日,您向卖方寄出了书面的要约。您在咨询中用到的一个表述是“不以承诺期限的购买要约”,我们不能很好地理解您所用的这个词汇所要表达的含义,是否是没有明确限定承诺期限的要约。如果我们的理解是正确的,您向对方发出了一份没有明确约定承诺期限的要约,要约自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在要约没有明确限定承诺的期间是多久的,那么按照合同法的基本法理,应该确定一个合理的承诺期,如果过了这个合理的承诺期,对方依然没有进行承诺的,要约失效。但是对于合理的承诺期到底是多长,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一般参照交易习惯等因素确定,当然也要考虑要约在路途上可能花费的时间以及对方合理的考虑时间。第
二,您一方给了对方20天的承诺期间,此时您一方向卖方发出了撤回要约的书面通知。要约是可以撤回的。但是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也就是说要约的撤回,它的对象是未生效的要约。您给了卖方20天时间,您的要约应该已经送达到了卖方手中,一旦要约自到达受要约人时就生效了。对于生效的要约,是不能撤回的,只能撤销,所以您说的应该是要约的撤销。第
三,关于要约的撤销,要约是可以撤销的,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您于1月27日向对方发出了撤销要约的通知,因为邮递延误使得撤销要约的通知没有及时到达受要约人,对于这种情况如何处理,合同法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其只对承诺的迟延做出了规定。从合同法鼓励交易、促进交易的立法目的出发,我们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应该以撤销要约的通知实际到达受要约人为撤回的通知生效的时间点。因为邮递造成的延误,撤销要约的通知2月3日送达卖方,但是在这期间的1月30日,卖方在不知道您撤销了要约并且撤销要约的通知也没有及时送达卖方的情况下,于1月30日向您方作出了承诺,并且承诺于2月1日送达您一方。因为您一方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于2月3日才送达到对方,我们认为对方的承诺是有效的,承诺到达您一方时合同成立。况且,对方公司在这期间也一直在进行相应的调查工作,为合同的履行做准备,所以我们认为对方的抗辩还是有道理的。合同法是交易的规制法同时也是交易的保障法。从合同法鼓励交易的立法目的出发,在立法上没有对撤销要约的通知因为邮递原因迟延送达的效力如何做出规定的情况下,认定合同有效更符合法律的精神。当然,这只是我们参考性的观点,不具有任何的法律约束力。如果您与卖方就合同是否成立产生争议无法协商解决的,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对合同的效力进行认定。以上是我对什么是要约的撤回的答案,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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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借款中的利息约定不清楚要怎么办
在实践中,有的约定了利息,而有的就未约定利息,有的约定还不明确等等情况经常出现。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11条第1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正因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具有互助性质,当事人对支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无须经过合同法第61条规定的补缺程序,直接确定为不支付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11条第二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当事人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1条予以确定,即“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在实际处理民间借贷纠纷时,如果对当事人之间的借款关系认定为无息借款,但是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借款时,贷款人主张收取逾期归还借款的利息,则人民应当支持。
二、借款没有约定还款期限怎么处理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以及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之规定,在借款合同未约定还款期限的情况下,出借方可以要求借款方在合理期限内偿还。此处的合理期限与借款金额有关,借款当时双方商议的借款目的等有关,但出借方是权利人,只要出借方给予借款方相对合理的期限并通知到对方,对方就应当在此期限内偿还,否则出借方可以要求借款人承担违约责任。
三、民间借贷中高利贷怎么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依据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应当支持”
很多人解读超过民间借贷利息年利率超过36%的属于“高利贷”,法律予以禁止,而笔者对该条的理解为:民间借贷中约定利只要超过24%的,同属于“高利贷”范畴,不受法律保护,但年利率超过24%至不超过36%的,是个缓冲地带,属于自然债务,定义为“失去法律强制力保护,不得请求强制执行的债务(赌债也属自然债务)”,也就是说出借人要求确并要求按超过24%至36%之间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但借款人已经按该利率实际支付了利息的,对超过年利率24%至36%的部分,亦不能请求予以归还。而对年利率约定超过36%的,法律规定为无效条款,即法律是禁止的,即使借款人实际支付了利息,对年利率超过36%的部分,也可要求出借人予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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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民间借贷中高利贷怎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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