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宅基地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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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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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征收耕地、其他农用地(除林地以外)和建设用地,一类地区不低于。5、4万元/亩、二类地区不低于。4、5万元/亩、三类地区不低于。3、7万元/亩。征收林地、未利用地,一类地区不低于。2、8万元/亩、二类地区不低于。2、3万元/亩、三类地区不低于1、9万元/亩。各地区分类不作调整。

浙江宅基地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以及城市中心棚改的进行,城中村的改造等工作,拆迁征地的基本上在我国各大城市上演。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拆迁征地必须给予被拆迁人相关经济补偿或着安置等。那么,浙江宅基地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详情参考下文。

浙江宅基地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浙江省为了确保农村拆迁与征地补偿的问题,特别颁布实施了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拆迁以及征地工作必须按照该办法执行。

第一条为了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规范征地补偿工作,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适用本办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法律、法规、规章对征收土地的补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以下统称征地补偿费),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办法建立和实施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统一负责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具体负责征地补偿方案的拟定和组织实施。

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具体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测算、参保业务办理和就业促进工作。

市、县财政部门具体负责征地补偿资金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收支管理。

市、县农业部门具体负责征地补偿费使用、分配情况的监督和有关纠纷的处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民政、监察、公安、审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相关工作。

第五条省国土资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农业等部门应当制定相关细则或者实施意见,加强对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监督、协调和指导。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综合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研究制定并公布全省征地补偿最低标准。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制定公布本行政区域征地的区片综合补偿标准或者统一年产值标准(以下统称征地补偿标准),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市、县征地补偿标准不得低于全省征地补偿最低标准。

市、县人民政府在制定征地补偿标准时应当进行综合评估,采取听证、座谈等方式,充分听取意见。区片综合补偿标准的确定,应当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和人均占有土地量、区位、地类、产值以及相邻地区之间的平衡等因素。

市、县征地补偿标准和全省征地补偿最低标准应当每2-3年调整一次;确实不需要调整的,也应当重新公布。

第七条被征地农民按照本办法规定参加基本生活保障的,其基本生活保障金标准应当不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第八条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主要由政府、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个人三方出资构成,包括下列部分:

(一)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应当缴纳的基本生活保障费及其增值收入;

(二)市、县人民政府从土地总收益等财政性资金中安排的不低于三方出资总额30%的资金及其增值收入;

(三)其他可用于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资金及其增值收入。

第九条本办法第八条第(二)项规定的出资低于该条第(一)项规定的出资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其差额从土地总收益等财政性收入中提取资金,充实社会保障风险准备金。

第十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年度用地计划、征地规模、征地补偿标准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等,将征地补偿费、政府安排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及应当提取的社会保障风险准备金等所需费用纳入年度财敛预算。

交通、能源、水利等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征地补偿费及被征地农民的相关社会保障费用应当足额列入工程概算。

各项补偿费用和保障资金及应当提取的社会保障风险准备金应当及时足额到位。保障资金及应当提取的社会保障风险准备金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

征地补偿费按规定足额到位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应当按期交付土地。

第十一条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核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用款计划后,定期将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划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支出户,确保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及时、足额发放。

第十二条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主要用于下列范围:

(一)支付第十六条规定的基本生活保障金;

(二)支付第十九条规定的生活补助费;

(三)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规定的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有关的其他支出。

第十三条社会保障风险准备金用于弥补社会保障基金的不足。

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支付能力不足2个月的,由本级人民政府通过社会保障风险准备金支付等方式及时予以补充,确保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及时足额发放。

第十四条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由个人账户、社会统筹账户组成。本办法第八条第(一)项规定的资金进入个人账户,第(二)、(三)项规定的资金进入社会统筹账户。

第十五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被征收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数量和对应的人员,确定参加基本生活保障的对象。

参加基本生活保障对象的名单,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确定,并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公示、确认后,报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部门。

未满16周岁的被征地农民一次性发给其应得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纳入基本生活保障。

第十六条参加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农民,自女性满55周岁、男性满60周岁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生活保障金。

第十七条基本生活保障金由个人账户和社会统筹账户按照筹资比例分别支付。

参加基本生活保障的人员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中本息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和指导,创造就业条件,拓宽就业渠道,促进被征地农民的就业。

第十九条参加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农民,经就业培训后仍未能就业,生活确有困难的,其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一定的生活补助费。生活补助费的标准、发放期限以及具体发放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已参加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农民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其他社会保险的,其个人账户资金及其享有的社会统筹部分权益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衔接和折算。

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家庭,可以按规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未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被征地农民,可以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农村社会保障。

第二十一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发放征地补偿费应当进行公示,并接受监督。

留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征地补偿费,应当纳入公积金管理,用于村民社会保障、公益性事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生产,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二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对相关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可以申请协调、裁决。协调、裁决争议的具体程序按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弄虚作假,冒领或者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的,由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在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中,有关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本办法建立和实施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

(二)不依法履行职责,造成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未能及时足额到位、发放的;

(三)未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障费用而批准征地的;

(四)侵占、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地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浙江宅基地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浙江作为比较发达的省份之一,对农村宅基地的征地与拆迁补偿做出了比较明确的规定,除了规定具体的标准范围之外,还规定了政府应当关注被拆迁征地的村民的生活保障问题,不能一拆了之,对村民的后续发展不闻不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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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补偿费
1.征用耕地、蔬菜地,根据国家规定的价格政策,按该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下同)的 六倍计算;
2.征用鱼塘、藕塘、养殖场、果园、竹园、林地等土地,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五倍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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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速公路家基础性、公益性、先导性产业执行家关政策性规定基础高速公路建设实行政策倾斜.
  
2.明确责任强化管理省交通厅全面负责高速公路建设工作省土资源厅负责征工作组织实施沿线各市政府负责迁工作组织实施林业等关部门按照职责积极做配合工作省交通厅与省土资源厅签订征补偿投资协议与工程沿线各市政府签订迁补偿投资协议.
  
3.省土资源厅负责建设项目用(包括铁路、军事、林等)预审、报批、征实施、占补平衡造、施工期间服务、补充扩征、办理土使用证及涉及征协调服务工作征补偿费要严格执行实施本案所定标准并足额及补偿位截留、挤占挪用.
  
4.各市政府负责附着物迁、协调等项工作根据本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迁投资范围内细化补偿标准合理调剂使用资金.
  
5.凡由市、县政府及关部门收取费用原则减免涉及资产电力、电信、铁路、水利、管道及军用设施等构造物迁按本价给予适补偿.
  
6.工程需要扩征及迁增加费用相应补偿投资协议预见费列支增加补偿项目由建设单位与土资源部门各市核定.
  
7.各级土资源部门各市政府应依征、迁合理保护征迁群众利益承担征、迁所涉及律、经济、群众访等责任要加强高速公路建设重意义宣传工作采取力措施防止发阻碍工程施工现象.
  
8.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征、迁专项资金管理加强廉政建设监督. 二、征收土补偿、税费标准及征工作程序. ()征收土补偿标准. 根据《华民共土管理》、《辽宁省实施〈华民共土管理〉办》及《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管理决定》等相关律、规规定制定征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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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浙江农村宅基地转让合同(范本):
甲方:___身份证号码___ 乙方:___身份证号码___
乙方购买甲方房屋,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一、甲方转让的宅基地位置为_____________ ,该宅基地登记面积共___平方米;
二、该宅基地的附属设施同时转让,附属设施包括:___.
三、甲方对该房屋状态陈述和承诺如下:
1、保证对该宅基地有处分权;如有共有权人,甲方已经取得了共有权人对转让该房屋的一致同意;
2、该房屋的抵押状况为:___.
3、该房屋的使用状况为:___.
四、转让的价格为人民币¥___元(大写___元)
该价格不包括转让产生的契税、和该宅基地过户等费用,所有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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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宅基地交付时间:________________.
七、乙方已经对所购买的宅基地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宅基地产权、使用等作了详细了解并已知悉。
八、甲方违反本协议导致宅基地不能过户或无故进行交付,甲方应支付给乙方违约金___万元;乙方未按本协议付款,乙方应支付给甲方违约金___万元。
九、本协议一式二份,各方各执一份。自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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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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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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