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都有哪些规定?

最新修订 | 2024-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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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理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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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第三条、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1、《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接尘作业2、《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有毒作业3、《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处作业4、《冷水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冷水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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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较于 “童工”一词的广为人知,“未成年工”就显得鲜为人知了些,有些人甚至直接将童工等同于未成年工了。虽然童工的确是未成年人,但是在劳动法上有明确的规定,童工是指未满16周岁的劳动者,而未成年工是指未满18周岁但已满16周岁的劳动者,受劳动法的保护。这两者是有很大区别的。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和合法权益,接下来就让我们看看,对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都有哪些规定?

一、未成年工的特殊性表现在哪些方面?

1、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2、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是针对未成年工处于生长发育期的特点,以及接受义务教育的需要,采取的特殊劳动保护措施。

二、对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都有哪些规定?

根据《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

(一)《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接尘作业;

(二)《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有毒作业;

(三)《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处作业;

(四)《冷水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冷水作业;

(五)《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作业;

(六)《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低温作业;

(七)《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八)矿山井下及矿山地面采石作业;

(九)森林业中的伐木、流放及守林作业;

(十)工作场所接触放射性物质的作业;

(十一)有易燃易爆、化学性烧伤和热烧伤等危险性大的作业;

(十二)地质勘探和资源勘探的野外作业;

(十三)潜水、涵洞、涵道作业和海拔三千米以上的高原作业(不包括世居高原者);

(十四)连续负重每小时在六次以上并每次超过二十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超过二十五公斤的作业;

(十五)使用凿岩机、捣固机、气镐、气铲、铆钉机、电锤的作业;

(十六)工作中需要长时间保持低头、弯腰、上举、下蹲等强迫体位和动作频率每分钟大于五十次的流水线作业;

(十七)锅炉司炉。

第四条、未成年工患有某种疾病或具有某些生理缺陷(非残疾型)时,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

(一)《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高处作业;

(二)《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低温作业;

(三)《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温作业;

(四)《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五)接触铅、苯、汞、甲醛、二硫化碳等易引起过敏反应的作业。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按下列要求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一)安排工作岗位之前;

(二)工作满一年;

(三)年满十八周岁,距前一次的体检时间已超过半年。

不管社会进步到哪个阶段,总是避免不了未成年人进入工作岗位,那么能做的就是尽可能的为他们提供保护,对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提供保障。通过相关法规确保未成年工的安全和合法权益,劳动部颁发实施的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就是为了实现这一目标而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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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女工特需保护有法律规定,我国法律为更好地维护女工合法权益,对处于特殊期的女工给予特别的保护。
(1)经期
女职工在经期禁止从事:
①食品冷冻库内及冷水等低温作业。
②《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③《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第三级(含三级)以上的作业。
(2)孕期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问。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3)产期
女职工生产期间,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另外,如符合晚育条件的,则一般还可以在原来90天的基础上延长30天。
(4)哺乳期
女职工有不满1周岁的婴儿的,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2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同时,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3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此外,还明确规定在上述(2)一(4)这三个时期内,不得降低女职工基本工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4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比较多的单位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自办或者联办的形式,逐步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等设施,并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照顾婴儿方面的困难。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医保经费开支,来缴纳医保由所在单位负担,费用由原医疗经费渠道开支。
综上,法律规定的女工特殊期包括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四个期限。当女工处于这几个期限时,可以向用人单位要求享受法律赋予的权利。如用人单位侵犯女工上述权利的,女工可聘请专业的律师为其维权。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法律给予了哪些特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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