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立校企合作劳动关系?

最新修订 | 2024-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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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理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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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培养高技能人才为目标,遵循“需求产生合作、供给创造需求、合作带来共赢、共赢促进发展”的校企合作机制,校企双方建立长期、紧密的合作关系。2、确立双方在职业技术教育和培训工作中发挥各自优势,建立合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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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校企合作已成为一种很热门的模式,因为校园和企业可以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从而能够为学校和企业实现双赢。而为了校园和企业能够更好的合作,对劳动关系的认定是比较重要的。下面给大家介绍一下如何建立校企合作劳动关系

校企合作劳动关系

一、合作总则

(一)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培养高技能人才为目标,遵循“需求产生合作、供给创造需求、合作带来共赢、共赢促进发展”的校企合作机制,校企双方建立长期、紧密的合作关系。

(二)确立双方在职业技术教育和培训工作中发挥各自优势,建立合作关系。

(三)甲方根据企业需求和自身特点,为培养合适企业所需的技能人才,组建专业指导委员会,乙方安排人员参加(技术、生产或人力资源主管)。

二、合作方式及内容

经双方友好协商,合作方式及内容参照以下条款执行。未尽之处,可另做补充。

(一)产品研发、工艺改进,共建研发平台

科研既能为经济建设服务,也能促进教学质量提高。因此校企双方有着课题研究的共同愿望。在课题研究中,或侧重于企业的战略发展,或侧重于企业的经济运营,或侧重于院校的教育教学模式和方式,或侧重于教师的“双师‘’型素质等,由此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多赢“。

根据企业发展需求,确定科研项目,以职业技术院校先进的设备和人力资源为纽带,以科研项目转化和运用为共同努力方向,在技术院校中建立一个研发平台,让企业的工程师、技术院校师生都参与科研项目开发、制作和应用,实现以项目为驱动,共同提高师资专业水平,提高科研成果转化为生产力的“软件”能力。

(二)共建“生产实训”中心

生产实训中心是技工教育不可或缺的教学设施。校内、校外实习中心都关系着学生学习技能的条件。共建,就是彼此分工合作,从各自教育资源的优势出发,在不同的教育教学阶段,或侧重物质条件,或侧重师资队伍,或侧重教学内容,或侧重教学管理,或提供质量评价体系等,实现优势互补,为学生提供健全有效的实践教学场所。

(三)双向委培、订单培养

双向委培包括校内定向委培和企业中定向委培两种方式,前者以学校学生为生源,根据企业要求,定向培养,为企业提供人力资源储备;后者以企业招聘员工为生源,根据企业要求,完成企业员工基本技能、基本素质要求等前期培训,为企业员工培训缩短时间,节约成本。校企双方的“定向委培”不仅是“订单预购”性质,“委培”方必须是实施教育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从教学计划的制订,到教育教学质量各环节的考核评估,其“声音”的作用必须贯穿于教育教学的始终。双方定向委培过程中,双方可以相互成立冠名班级。为了学校能更好的根据企业的要求培养出人才,企业可以提供助学奖学金,激励学生学习。

(四)顶岗实习、工学结合

学校根据企业用工要求,安排学生到企业顶岗实习,完成基础课和部分专业课后进行的教学环节,通过顶岗实习,使学生全面了解企业生产运作,在真实的工作环境下,体会理论与实践的有机结合,在感性认识和理性认识上产生一个飞跃。最关键是让学生了解企业文化,感受企业管理制度,明确自己职业生涯的目标。

(五)就业推荐、优先录用优秀毕业生

对于学校优秀毕业生,企业落实学生就业。落实学生就业是建立在合格标准基础上,按市场“双向选择”的要求而彼此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技工教育以就业为向导,企业录用具有相应岗位职业技能的合格毕业生,学校要帮助学生具有这些就业能力。所以,校企双方基于投入的人力、物力、资金等现实利益的相应回报。校方要把人力资源输出质量关,企业在充分提出就业岗位的前提下也要把质量关,而学生本人在一定的条件下也有在选择的自由。

(六)提供技术支持和社会服务

一般而言,学校的教学实施和教师的实践技术能力往往逊于企业方,企业方优势在于实践经验和技术手段,因此在教育教学过程中企业方必须投入相应的兼职师资队伍,或课堂、或工场,给予学生渐进而全面的企业文化、实践技能的教育指导。

学校方优势在于标准化技能培训和先进的设备,具有完善的职业资格等级培训和考试资格,可为企业提供职业资格技能等级培训考证服务,提高企业员工技能和素质。学校也有先进的理念和技术成果,可为企业提供一定的技术支持。

三、双方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

1、详细真实地介绍本单位的基本情况相应的资质书面材料,保证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内真实合法的法律地位。

2、甲方可作为乙方的就业(实习)基地,在甲方有用工需求的时候,乙方为甲方优先输送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优秀学生,供甲方选拔和录用。

3、根据甲方产业发展情况、生产经营规模和预期增长等人力资源增长过程中,负责向乙方提供企业人力资源发展计划、年度工作计划,及时向乙方提供用工需求信息、员工培训计划。

4、负责向乙方提供企业人力资源结构状况,需求职业岗位物征描述,需求职业岗位要求的知识水平和技能等级,协助乙方制定各专业培养目标,审订联办班级实施教学计划和各种培训班实施计划,制定各专业岗前培训计划和顶岗实习计划。

5、根据当前一段时期用工需求和员工培训计划,提出联合办学专业招生春、秋季招生计划人数的建议计划。

6、按照乙方教学计划,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安排学生及内容、指导实习过程,培养学生实际操作能力和职业素质,提供实习设备、场地和原材料,供学生实习操作,指导学生按有关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操作相关设备。

7、根据学生实习期的内容和项目、课题给予适当的安排,并委派担任主管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教学指导,对实习学生的实习成绩进行全面的评价和考核,以保证学生财之道能顺利的完成实习教学内容,为毕业后服务于企业奠定良好的基础。

8、负责安排双方联合培养的合格毕业生就业,做到优生优用。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当地《劳动合同条例》的相关程序,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劳动用工手续。

9、甲方有对乙方人才培养方式提出改进意见的权利,乙方在收到甲方书面建议后,结合学校教学工作实际情况,及时改进人才培养模式,适应实际需求。

10、甲方并为乙方及学生提供一定的赞助和资助。

11、甲方根据乙方培养甲方需求人才的要求,捐赠一定设备和教学材料、投入一定教育资金,为人才培养共同努力,互利互惠。

12、根据甲方发展需要,提出所需合作科研项目或工艺改进课题,由甲方科研工程师主导,乙方教师和学生参与,共同研究开发,转化科技成果。

(二)乙方

1、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定的办学资质及真实合法有效的法律地位。

2、负责开展招生宣传,将与甲方联合办学作为办学的优势与特色进行宣传,吸引学生报读双方联合办学专业。

3、根据当前一段时期甲方用工需求和员工培训计划,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劳动人事部门,上报春、秋季招生计划。

4、制定各专业实施教学计划和课程教学大纲,并按相关要求组织开展教学,初步确定每次实习的时间、内容、人数和要求,提前与甲方联系,确认具体实习计划和安排。

5、按照甲方用人条件负责对新生录取、入学报到、学生管理、教学管理及其它在校期间的各种教育管理工作。

6、委派专人(驻厂老师)负责管理实习学生、协助甲方处理实习期突发性事件等行政事务,并参与实习指导工作,教育实习学生严格遵守甲的各项管理制度和劳去制度。

7、负责根据当收费标准按年收取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相关费用,并向甲方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8、教育实习学生严格遵守甲方的各项管理制度和劳动制度。

9、为来校参加教学辅导和实习指导的甲方技术人员提供工作和生活方便,并按甲乙双方的约定为工作人员支付报酬,差旅费工资由甲方负责,乙方包吃住。

10、乙方要保证乙方的实习生(就业生)的稳定性,出现实习生(就业生)流失超过一定比率要及时为甲方补上。

11、乙方负责按照甲方人才要求定向培养人才,由甲乙双方共同制定教学计划,双方发挥各自优势,以乙方培训教学为主,甲方积极支持参与,共同评估人才培养效果,培养出甲方所需人才。

12、乙方负责提供设备和派有实力的老师、学生参与企业科研项目或工艺改进研究制造。

四、合作期限

合作期限为 年,双方可根据合作意愿和实际情况续签合作协议。本次合作结束后,双方可共同商议开拓新的合作领域,建立新的合作意向。

五、其它

(一)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另一份报送仲恺管委会社会事务局备案。

(二)合作协议一经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即生效。双方应遵守有关条款,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协商解决或签订补充协议

(三)如有一方违约或有损害对方利益和形象的行为,另一方有权终止协议。

综上所述,为了更好的进行校企合作,认定校企合作劳动关系便变得非常的重要。如果没有确立劳动关系,校企合作会日渐暴露出很多的弊端,因此不会长久。所以为了长久的合作,必须要确立好劳动关系,校园和企业双方都要遵守规则,严格履行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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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现在是一名在校大学生,经常在公司做兼职,我想问一下劳动关系是如何确立的,确立劳动关系有何相关注意事项?
[律师回复] 劳动关系的认定应从是否接受单位管理、是否按照单位指令从事有报酬的工作、劳动者的工作是否属于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等方面综合判定。
重要提示:
1)“是否签订劳动合同”是认定劳动关系的重要依据,但却不是唯一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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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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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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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5〕12号)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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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劳动者代表用人单位与其它实体或个人签订的文件等。比如最为常见的代表公司签收快递,该快递单一般可以作为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其他如送货单、签收单等。
3、录音、录像、照片。有些劳动者可能什么书面证据都搜集不到,如果这样,就需要劳动者去创造证据,比如录音、录像和拍照。录音最好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协商谈判双方劳动关系事宜的录音。拍照和录像最好是拍摄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在用人单位内上下班的情况。
4、网络信息。现在很多企业的大部分工作和交流是在网络上进行,碰到这种,用人单位网页登记的各种公告或消息,或者劳动者与相关人员的QQ或MSN等各种即时聊天信息的记录也可以作为证据劳动关系的证据。但这类证据有些难点,比如:聊天信息的证据需要证明聊天的双方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这个一般很难做到。另外,网页或聊天记录在作为证据前需要先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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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劳动监察部门的处理结果。如果劳动者穷尽一切办法都无法搜集到上述任何证据,那么只有最后一个办法,就是尝试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让其帮助劳动者搜集有利的证据。为什么说是尝试,因为此方法不在劳动者的掌控范围内,最终能否搜集到有利证据,需取决于诸多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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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这三条标准实际包括对“用人单位”、“劳动行为”、“劳动者”三方面的考察。“用人单位”必须是我国劳动法中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而“劳动行为”是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从事具体劳动,并获得报酬的过程。“劳动者”同样必须具备合法的资格。
注意收集以下证据如果劳动者发现用人单位没有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的,就要注意收集以下证据了,以备不时之需。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归纳来说,劳动者就是要注意收集自己的收入凭证、与用人单位有关的身份证明、用人单位的招工材料、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实施管理的证明、其他可以作为旁证的证明。需要特别说明的,用人单位的报销凭证等、因公传递的电子邮件等也属于有效证据。总之一句话,能证明自己在用人单位工作过的各种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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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是怎样确立清偿顺序的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合伙企业清算的清偿顺序:
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进行分配。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
相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法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四章合伙企业解散、清算第八十五条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第四章合伙企业解散、清算第八十五条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第八十六条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
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指定清算人。
引用法条:《合伙企业法》第八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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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是怎么确立清偿顺序的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合伙企业清算的清偿顺序:
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进行分配。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
相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法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四章合伙企业解散、清算第八十五条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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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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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合伙企业解散、清算第八十五条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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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六条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
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指定清算人。
引用法条:《合伙企业法》第八十六条
合伙企业是如何确立清偿顺序的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合伙企业清算的清偿顺序:
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进行分配。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
相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法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四章合伙企业解散、清算第八十五条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第四章合伙企业解散、清算第八十五条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第八十六条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
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指定清算人。
引用法条:《合伙企业法》第八十六条
如何确定个人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劳动部劳社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纪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纪录
(四)考勤纪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张某自从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一直没有找到工作,后来张某通过朋友介绍到一家私营企业工作,私营“老板”面试后,考虑到张某是朋友介绍的,就决定让他来企业上班,每月发给其一定的报酬,双方之间从未签订劳动合同。转眼张某在私营企业做了三年多,去年11月初,张某到企业所在地的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查询个人社会保险账户,结果发现该企业一直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于是,张某去找“老板”要求企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老板”不予理睬,张某几经交涉未果,只能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企业为其补缴历年的社会保险费。仲裁委员会依法予以受理。
劳动仲裁委在开庭审理时,张某提出自己在企业工作已三年多,当初确实是通过熟人介绍进入该企业,进去以后企业未与我签订劳动合同,本人一直从事产品售后服务、修理工作。同时,张某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了其工资凭证、服务证、考勤记录及上门为用户修理产品时单位出据的介绍信等有关证据。另外,张某在购房向银行贷款时,企业出具的证明张某系本企业职工等证据。而企业在庭审答辩时认为,张某不是企业的员工,当初是看在朋友的面子上让他有口饭吃,他本人也承诺只要有口饭吃就好了,现在反过来提出要求。其实双方之间没有任何关系,更没有劳动关系只是朋友关系,不存在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问题。同时,企业向仲裁委提交了所有职工工资单名册,在名册上没有张某的名字,因此,企业对张某提出的要求不予同意。
劳动仲裁委经过审理后认为,双方当事人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张某向劳动仲裁委提供的有关工资凭证、服务证、考勤记录、以及介绍信、企业出具的张某系本单位职工等证据材料,足以证明张某与该企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而企业则否认与张某具有劳动关系,却没有提供相关证据予以佐证。所以,双方当事人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企业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为张某补缴历年的社会保险费。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签订劳动合同,而劳动者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供了其在用人单位工作时所发的工资凭证、服务证、考勤记录、以及劳动者为客户上门服务、修理时用人单位出具的介绍信等证据材料。而企业予以否认,却不能提供相关的证据来证明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不具有劳动关系的事实。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可以得知职工与企业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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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校和驾校教练是否劳动关系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驾校和驾校教练是否劳动关系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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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你好,我和妻子结婚多年了,因为一直想要孩子,但一直没有生育,对这方面不是很懂,请问如何确立收养关系
[律师回复] 收养关系是父母子女的关系除了基于血缘关系发生外,可以基于法律行为即收养而发生的关系。收养,是指通过一定法律程序,将他人的子女行为自己的子女加以抚养,使原来没有直系血亲关系的人们产生了法律拟制的父母和子女关系的法律行为。收养关系可以依法成立,其收养类型主要有:完全收养和简单收养;共同收养和单独收养;私法收养和公法收养;法律收养和事实收养;有效收养和无效收养;生前收养和遗嘱收养。也可以依法解除。具体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之一处理:依当事人的协议而解除、依当事人一方的要求而解除。
确认方法:
根据《收养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同时,新收养法还扩大了收养协议和办理公证的范围,明确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公证。此外,为了严格规范收养弃婴的行为,防止借收养名义规避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行为,对于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民政部门应当在办理收养前予以公告。
合伙企业是要如何确立清偿顺序的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合伙企业清算的清偿顺序:
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进行分配。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
相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法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四章合伙企业解散、清算第八十五条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第四章合伙企业解散、清算第八十五条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第八十六条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
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指定清算人。
引用法条:《合伙企业法》第八十六条
合伙企业是该怎么确立清偿顺序的
[律师回复] 对于合伙企业是该怎么确立清偿顺序的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合伙企业清算的清偿顺序:
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进行分配。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
相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法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四章合伙企业解散、清算第八十五条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第四章合伙企业解散、清算第八十五条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第八十六条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
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指定清算人。
引用法条:《合伙企业法》第八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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