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身医疗保险的缴费制度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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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2003年12月31日前,参保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35周年以上的,实际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年限满10周年,不再缴纳医疗保险费,终身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参保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30周年不满35周年的,实际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年限满12周年,不再缴纳医疗保险费。
终身医疗保险的缴费制度是什么

医疗保险是我国出台的一项惠民政策。日常生活中,我们有个大病小灾什么的是不可避免的,可是我国的国情,普通老百姓经常会觉得有病看不起。所以,医疗保险针对这一情况明显有了改善。我国的医疗保险是可以享受终身制度的,但是,对于终身医疗保险的缴费制度是什么,可能很多人都不太清楚。所以,小编特为大家整理了详细的资料。

一、医疗保险的定义

医疗保险指通过国家立法,按照强制性社会保险原则基本医疗保险费应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按时足额缴纳。不按时足额缴纳的,不计个人帐户,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其医疗费用。以北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为例:用人单位每月按照其缴费总基数的10%缴纳,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2% 3块钱的大病统筹缴纳。

医疗保险是为补偿疾病所带来的医疗费用的一种保险。职工因疾病、负伤、生育时,由社会或企业提供必要的医疗服务或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险。如中国的公费医疗、劳保医疗。中国职工的医疗费用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以减轻企业负担,避免浪费。发生保险责任事故需要进行治疗是按比例付保险金。

医疗保险指通过国家立法,按照强制性社会保险原则基本医疗保险费应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按时足额缴纳。不按时足额缴纳的,不计个人帐户,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其医疗费用。

医疗保险是为补偿疾病所带来的医疗费用的一种保险。职工因疾病、负伤、生育时,由社会或企业提供必要的医疗服务或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险。如中国的公费医疗、劳保医疗。中国职工的医疗费用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以减轻企业负担,避免浪费。发生保险责任事故需要进行治疗是按比例付保险金。

基本医疗保险以低水平、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社会化服务为基本原则,主要通过建立国家、雇主、家庭和个人责任明确、合理分担的多渠道筹资机制,实行基本医疗保障基金和个人共同分担的医疗费用共付机制,实现社会互助共济,满足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障需求。

基本医疗保险具有广泛性、共济性、强制性的特点:

广泛性是指用人单位和职工,不论是国家机关、企业单位,还是私营企业、个体劳动者,都在基本医疗保险的范围之内。

共济性是指所有用人单位和职工按规定缴纳了医疗保险费后,一旦生病住院或患长期慢性病,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按比例报销。医疗费不与单位经济效益挂钩,费用的风险由全部参保单

位和人员共同分担。

强制性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全部城镇用人单位和职工都必须参加基本医险,因此它不同于任何商业保险的自愿参加行为。

二、终身医疗保险的缴费制度是什么?

(一)2003年12月31日前,参保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35周年以上的,实际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年限满10周年,不再缴纳医疗保险费,终身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二)2003年12月31日前,参保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30周年不满35周年的,实际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年限满12周年,不再缴纳医疗保险费,终身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三)2003年12月31日前,参保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不足30周年的,实际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年限在12周年基础上相应增加不足30周年的差额年限,作为本人实际缴费年限(最高不超过30周年),缴满本人实际缴费年限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不再缴纳医疗保险费;缴满本人实际缴费年限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继续缴费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不再缴纳医疗保险费,终身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四)参保人员不具有本条前三款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的,实际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年限应满30周年。缴满此年限后,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不再缴纳医疗保险费;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继续缴费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不再缴纳医疗保险费。参保人员参保期间,大额医疗互助保险每年均要缴纳。

通过小编的介绍大家可以得知,在我国,满足国家的相关规定以后,缴费满10年、12年不等的情况下,是可以享受终身医疗保险的。医疗保险对我们来说是很好的一个政策,光大师们按照国家的规定进行缴费,在以后的生活中,是可以用到医疗保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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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医疗收费投诉管理制度问题解答如下,
1.1目的:为保证消费者合法权益,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和品牌形象,不断提高和完善公司的产品质量,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定义:消费者投诉是指消费者在购买我公司产品过程中因服务态度恶劣,或者购买产品后因使用公司产品出现各种异常情况而进行的投诉及信息反馈。
1.3管理部门:销售部负责消费者投诉的具体处理。
2.0管理原则
2.1尊重消费者选择解决途径的协商和解原则。
2.2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规定。
2.3合法、合情、合理、平等自愿的公平友好原则。
3.0投诉分类
3.1根据投诉内容,消费者投诉分为服务质量投诉、产品质量投诉。
3.
1.1服务质量投诉:消费者(经销商)购买产品过程中,因公司销售人员服务态度恶劣等情况而发生的投诉,由销售部负责处理。
3.
1.2产品质量投诉:消费者购买产品后,在保质期限内出现产品变质、包装破损或内容物异常等情况而发生的投诉,由销售部具体处理,质检研发部门负责技术支持和解答。
4.0投诉处理
4.1服务质量投诉
4.
1.1所受理的服务质量投诉,如与经销商、零售商有关的,市场负责人应及时进行协调和沟通,妥善处理,必要时由销售部负责落实。
4.
1.2所受理的服务质量投诉,如与市场业务人员、临时促销人员等我司人员有关的,受理投诉的人员应立即向被投诉人了解情况,并妥善处理。处理完毕后,应将具体情况通报销售部,销售部对直接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报总经理批准后,由企管部负责处理。
4.2产品质量投诉
4.
2.1在接到产品质量问题的投诉后,应告知消费者注意保留购物凭证,并第一时间通知市场负责人。
4.
2.2市场负责人应立即与消费者取得联系,尽量安排在原购买商场进行换货。确因特殊原因不能换货的,可给予退货处理。
4.3如消费者投诉至当地消费者协会,可在消费者协会的协调下,双方达成较公平的解决方案。
4.4对于质量安全事件,市场管理部总经理应直接与消费者沟通,协调处理方案,避免事态恶化。营销中心负责进行跟踪和处理方法的指导。
4.5处理程序
4.
5.1了解和核实消费者具体情况
4.
5.
1.1产品情况:消费者使用的产品名称、规格、生产批号,并确定产品真假。
4.
5.
1.2购买及使用情况:消费者购买产品的时间、地点、使用过程和方法。
4.
5.
1.3不良情况:不良反应产生的时间、症状,发生后的处理方法等。
4.
5.
1.4消费者姓名、联系电话、地址和邮编等基本联系方式。
4.
5.2稳定消费者情绪,明确公司服务原则。
4.
5.3对消费者进行合理解释,并进行产品知识方面的引导。
4.
5.4对于症状较严重的消费者,应及时陪同其去当地县级以上医院就诊。对于已经治疗的,应了解其详细就医过程及疗效。避免症状的进一步加重。
4.
6.1公司成立安全事故处理小组:及时向生产部门反馈上述信息,责成质检部门对其当批次产品进行复检,如并将检验结果通知销售部。如发现重大食品安全隐患应及时通知质监部门。并启动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
4.
6.2对现有库存中的该项产品,要进行仔细盘查、检验,如有安全隐患马上停止销售。
4.
6.3质量安全事故处理小组要分析产生不合格原因,妥善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上报总经理以及质监部门。
5.0投诉补偿
5.1补偿原则
5.
1.1投诉补偿仅限于在处理消费者投诉时,视具体情况给予。
5.
1.2秉承对消费者负责的态度,鉴于消费者已出现了不良反应,公司给予一定补偿。
5.2补偿内容及标准
5.
2.1产品退货款:按实际购买金额退款。
5.
2.2医疗费:必须在县级以上医院就诊,以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单据为依据,且必须审核票据的真实性。
5.
2.
2.1票据所反映的就医时间应与发生时间吻合,票据不能有连号现象。
5.
2.
2.2票据必须是用于诊断及治疗而发生,其所购买的药量不能大于正常所需药量。
6由市场负责人收回的产品:
市场负责人将产品与投诉资料一起寄回销售部,销售部将产品转与生产质检部门处理。
7.1本规定由销售部负责解释。
7.2本规定自2010年8月15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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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绝对终身监禁对于某些犯罪一些国家在立法上规定了绝对终生监禁,法官没有任何刑罚选择权,比如英国的谋杀罪
(2)裁量终身监禁对于某些犯罪终身监禁是选择刑,具体是否适用由法官决定大部分终生监禁立法采用此种方式
(3)无假释终身监禁要求终身犯必须服刑终身,不能适用假释,但允许减刑或赦免,和澳大利亚一些地方采用此种规定终身监制执行中的问题依据《刑法修正案
(九)》的规定,人民作出终身监禁的决定,依据的是行为人被判处死缓之前的表现,即“犯罪情节等情况”,而不是依据行为人在死缓考验期间的刑罚执行情节来决定是否适用该制度因而该制度不是在死缓执行完毕之后确定的,而是在死缓判决确定的同时决定的同时,适用终身监禁的时间和条件是“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那么依据刑法典第50条的规定,如果死缓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确有重大立功表现的,是否可依法减为25年有期徒刑进而绕开终身监禁的决定呢刑法学界对此问题存在相当大的争议为了强调死缓终身监禁制度的严厉性和严惩特重大犯罪,最高人民在“两高”《解释》新闻发布会上明确指出,对于死缓犯的终身监禁适用,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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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
两审终审制度中有哪些例外情况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民事诉讼法》第1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两审终审制度。所谓两审终审制度是指某一案件经过两级人民审判后即告终结的制度。 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审判案件,就审判程序而言是两审终审制,就体系而言是四级两审制。两审终审制,就是一起案件经过两级审判终结审判的制度。也就是说,地方各级对于按照审判管辖权的规定对由它审判的第一审(初审)案件做出判决或裁定以后,若当事人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提起上诉若同级的检察院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提起抗诉。上一级有权受理针对下一级第一审判决或裁定不服的上诉或抗诉,有权经过对 第二审案件的审理,改变或维持第一审的判决或裁定。这时,上级的第二审判决、裁定,就是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审级制度的实质是要求审判必须按审判程序严格进行,不得越级审理案件。 两审终审制度主要针对发生了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诉讼案件,这里强调诉讼案件,审理的案件分为两类,一类是需要经过普通程序或者简易程序的诉讼案件,另一类是非因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具体争议而请求确认一定的事实状态的非诉讼民事案件。 针对诉讼程序适用两审终审制度,而非诉讼民事案件适用一审终审,主要包括人民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 两审终审制是指一个刑事案件,经过两级人民审判即告结束的制度。刑事诉讼法第10条规定:“人民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根据这一规定,对于人民作出的第一审刑事判决或裁定,被告人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人民检察院认为有错误的,可以提起抗诉但对于第二审人民作出的判决和裁定,被告人不服的不得再提起上诉,同级人民检察院也不得提起二审抗诉,除死刑案件外,二审判决或裁定一经作出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两审终审制的例外是:最高人民是我国的最高,它作出的判决或裁定是终审的判决或裁定,不得上诉或抗诉死刑案件除了适用普通程序,还适用特殊程序,即死刑复核程序,只有经过死刑复核程序后,二审关于死刑的判决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实行两审终审制有利于及时纠正错误的裁判,有利于上级人民对下级人民的审判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由于两审终审审级不多,可以方便诉讼参与人参加诉讼,防止案件因久拖不决而影响结案效率,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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