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有遗失物法律如何规定

最新修订 | 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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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遗失物拾得,指发现且实际占有该遗失物,是发现与占有两者相结合的行为。发现是指认识物之所在,而占有是对物在事实上的支配管领能力。发现与占有缺一均不可构成拾得。需要注意的是,拾得并非一定以拾得人在物理上予以支配,依一般社会观念即可。
占有遗失物法律如何规定

生活当中,我们大家可能都会因为自己的粗心大意一不小心丢失自己的物品。比如钱包、手机等等。这些丢失的东西有可能会被别人捡到,当自己的遗失物被别人捡到以后,可能会短暂性的对遗失物进行占有。那么,在我国占有遗失物法律如何规定呢,律图小编将为大家作出详细的介绍。

一、遗失物的界定

遗失物须满足下列条件:

1、须为动产。不动产如土地即使时间久远致边界不清也不构成遗失物。除一般动产外,有价证券、银行存折及各种证书等也属于动产范畴。

2、须无人占有。遗失物在拾得前必须不为任何人占有。判断占有是否丧失,应依社会一般观念,根据具体情况,考察原占有人是否具有事实上控制该物的可能性。仅一时丧失对物的占有,并不能构成遗失。因此,占有的物品偶然进入他人地内、建筑物内,均不能构成遗失物。在自己房屋遗失的物品,不能视为遗失物。并且占有丧失必须具有确定性。无人占有是一种客观状态,与遗失人的主观认识无关,因此即使失主知悉遗失物的下落,仍不妨碍遗失物的成立。

3、须非无主物。遗失物占有的丧失非基于所有人之意。法学广义上的遗失物包括同性质、同特征的漂流物和失散的饲养动物。

二、占有遗失物法律如何规定?

遗失物拾得,指发现且实际占有该遗失物,是发现与占有两者相结合的行为。发现是指认识物之所在,而占有是对物在事实上的支配管领能力。发现与占有缺一均不可构成拾得。需要注意的是,拾得并非一定以拾得人在物理上予以支配,依一般社会观念即可。拾得遗失物为事实行为,拾得人有无行为能力在所不问。即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仍能成为拾得人。

拾得行为通常为无因管理行为,诚实拾得人以为他人利益之意思管理的,构成无因管理,不诚实之拾得人以为自己的利益拾得以及认为是无主物拾得的,不构成无因管理。法律对遗失物拾得的规定与无因管理多有不同,因此,无因管理的规定只有补充适用的余地。

拾得行为以合法为要件,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拾得人须为占有遗失物之人,但拾得行为也可以指示他人为之,而以发出指示的人为拾得人。若拾得行为由占有机关或占有辅助人为之,且在占有辅助关系范畴之内,则应以其所属机关为拾得人,但若与所属机关的指示无关,则系个人行为,由行为人为拾得人。同时有数人占有拾得物的,其数人为共同拾得人。

三、明确占有保护、必要费用请求权及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依据

1、明确占有保护的依据

认定遗失物管理人为有权占有,将能明确对其占有保护的依据。当其占有被第三人侵夺时,其有返还占有的请求权。通说认为,无权占有亦受占有保护。笔者认为,这种保护并非是对本权的保护(无权占有是没有本权的占有),而是基于对社会秩序的保护。基于这种保护,不能认可无权占有人享有返还原物的物权请求权或债权请求权。

管理人有了本权,就可以发生占有连锁。例如,管理人占有的遗失物被第三人侵夺,则管理人的占有转化为间接占有,有权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占有回复请求权)。此时,失主为上层次间接占有人,管理人为下层次间接占有人,第三人为(无权)直接占有人。

2、明确必要费用返还请求权及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依据

在无因管理之债中,遗失物管理人有必要费用请求权。我国《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我国《物权法》第112条第1款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该条显然包括了遗失物管理人的必要费用请求权。而认遗失物管理人为无权占有,势必导致在法律、法理上否认该必要费用请求权。其一,我国《物权法》第112条第3款规定:“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侵占,即无权占有,条文中的侵占,是包括故意侵占和过失侵占的。失主拒绝返还必要费用的,无因管理人可以拒绝返还拾得物(占有抗辩);而恶意无权占有人则无此项权利。其二,善意无权占有人的必要费用返还请求权是以不当得利为基础的。我国《物权法》第243条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条文中权利人对善意无权占有人必要费用之偿付义务,是不当得利之债的效力,并非无因管理之债的效力。

遗失物的无因管理人是在知道遗失物为他人之物的前提下进行管理的。如认为其对遗失物之占有为无权占有,从是否知情的角度,则无法把遗失物管理人归入到善意占有的行列。而如把管理人的占有归入到恶意占有的行列,又在逻辑上使其丧失了对必要费用的请求权。同时,也与规定“恶意”的立法意图不符,使“恶意不受保护原则”陷入尴尬的境地。

无权占有分为恶意占有与善意占有。在拾得人为进行无因管理而占有遗失物的情形下,其主观方面与恶意占有和善意占有的主观方面存在原则区别。因此,管理人的占有不是无权占有。

占有,只是管理之必须。只有以占有为前提,才能对遗失物实施无因保管、保存行为。无因管理制度排除了管理行为的违法性,换言之,无因管理是一种违法阻却事由。无权占有却是一种剥夺有权占有的违法行为。

占有是一种法益,因无因管理而占有遗失物,并不剥夺本人的法益。因为,对遗失物的无因管理的基本事实是:本人先丧失占有以及管理人主观为他人、客观为他人条件的具备。管理人的管理,除了保管行为之外,最主要的目标是物归其主。这是对法益的维护,而不是对法益的侵犯。可以存在为他人利益的(狭义)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而不可能存在为他人利益的无权占有。

事实行为是债发生原因的一种类型。引发债之事实行为,有违法事实行为,有合法事实行为。因违法事实行为发生之债,被害人为债权人;因合法事实行为发生之债,行为人为债权人。如果认为无因管理是合法的事实行为,又认为因无因管理而占有拾得物是无权占有(侵权行为),则不仅规则出现混乱、制度出现混乱、逻辑出现混乱,价值判断。

综上所述,对于占有遗失物法律如何规定的问题,通过以上的资料可以看出,在我国,占有遗失物是有法律依据的,占有人占有遗失物和日后归还遗失物之间是相同的,并且,拾得人也是有权利要求遗失人进行经济上的感谢的。但是,拾得人只可以对遗失物进行短暂上的占有,当找到遗失人以后,必须及时的返还当事人,不能私自占为己有。如果占为己有,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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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是关于抬金不昧的规定。拾得人拾得遗失物,有人主张抬得人应获得报酬,遗失物所有人不支付酬金的,拾得人享有留置权。物权法未采纳这种意见。路不拾遗、拾金不昧是崇高道德风尚,立法要有价值取向,弘扬中华传统美德。拾得人冈拾得遗失物、寻找遗失物丢失人、保管遗失物而实际支付的费用,可以按无因管理请求遗失物所有人偿还。无人认领的,由公安机关在上缴国库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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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从拾得人的主观心理状态而言,拾得人对于所拾之物是遗忘物还是遗失物,往往会有直观的判断。侵占遗失物与侵占遗忘物所负法律责任迥然,一个只是作为民事纠纷来调解,而另一个要遭受国家刑罚。原因就在于,如果这两种拾得人将拾得物据为己有,主观恶性是不同的。侵占遗失物的主观恶性小,所以只赔偿;侵占遗忘物 的主观恶性大,所以要受刑罚惩罚。
3、从占有变动模式上,遗失物为“占有— 无人占有”模式,而遗忘物采取“占有—占有” 模式。正是遗忘物物主的遗忘行为造成场所管理人对遗忘物自动取得占有,不管管理人是否发现并拾取遗忘物。
4、从法律效果上,遗失物的拾得人享有费用或报酬请求权,而遗忘物的拾得人或发现人不享有费用或报酬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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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得遗失物不归还会面临哪些后果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拾得遗失物不归还会面临哪些后果问题解答如下, 按照法律规定人们拾到遗失物后,应承担报告,保管和归还义务。如果拾得遗失物不归还,可能会被对方提请民事诉讼,金额较大的话,还会涉嫌侵占罪,会被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在拾得人归还遗失物时,可以从失主那里获取一些报酬,作为保管遗失物的回报。拾得遗失物是指发现且实际占有该遗失物,是发现与占有两者相结合的行为。拾得遗失物为事实行为,拾得人有无行为能力在所不问。将他人财物据为己有,没有任何法律上的依据,应属不当得利。此外,我国刑法规定,将他人遗忘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且拒不交出的,按照侵占罪予以处罚。如果拒不交出他人财物,应以侵占罪提起刑事诉讼。但不存在拒不交出捡拾物的情节,不应作侵占罪对待,不能认定为犯罪,不能以刑法惩戒,其行为只能由民事法律规范予以调整。如果失主要求还而拒还,且数额达到犯罪标准,可以构成侵占罪。《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拾得遗失物的法律效果是什么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有关部门。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之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三、拾得人的义务有哪些
1、报告义务:拾得人拾得遗失物后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2、保管义务: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损毁、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3、返还义务:遗失物权利人享有遗失物返还请求权,拾得人应当返还遗失物给权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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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得遗失物不归还会面临哪些后果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拾得遗失物不归还会面临哪些后果问题解答如下, 按照法律规定人们拾到遗失物后,应承担报告,保管和归还义务。如果拾得遗失物不归还,可能会被对方提请民事诉讼,金额较大的话,还会涉嫌侵占罪,会被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在拾得人归还遗失物时,可以从失主那里获取一些报酬,作为保管遗失物的回报。拾得遗失物是指发现且实际占有该遗失物,是发现与占有两者相结合的行为。拾得遗失物为事实行为,拾得人有无行为能力在所不问。将他人财物据为己有,没有任何法律上的依据,应属不当得利。此外,我国刑法规定,将他人遗忘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且拒不交出的,按照侵占罪予以处罚。如果拒不交出他人财物,应以侵占罪提起刑事诉讼。但不存在拒不交出捡拾物的情节,不应作侵占罪对待,不能认定为犯罪,不能以刑法惩戒,其行为只能由民事法律规范予以调整。如果失主要求还而拒还,且数额达到犯罪标准,可以构成侵占罪。《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拾得遗失物的法律效果是什么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有关部门。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之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三、拾得人的义务有哪些
1、报告义务:拾得人拾得遗失物后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2、保管义务: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损毁、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3、返还义务:遗失物权利人享有遗失物返还请求权,拾得人应当返还遗失物给权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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