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税是已占用土地为征税对象的税收种类。在生活中,土地使用税也是相关法律规定的应纳税税种。很多人对于交税感到负担有点重,总想着偷税漏税,根据我国现行法的规定,偷税漏税是会受到法律的惩罚的。那么土地使用税避税犯法不?有没有合理避税的方法?
一、土地使用税
(一)什么叫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税,是指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的一种税赋。由于土地使用税只在县城以上城市征收,因此也称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征税对象
土地使用税以土地面积为征税对象,向土地使用人课征,属于以有偿占用为特点的行为税类型。土地使用税只在县以上城市开征,非开征地区城镇使用 土地则不征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等。其中,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建立的市,包括市区和郊区;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工矿区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复。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土地使用税采用有幅度的差别税额,列入大、中、小城市和县城每平方米土地年税额多少不同。为了防止长期征地而不使用和限制多占土地,可在规定税额的2倍-5倍范围内加成征税。对于公园、名胜、寺庙及文教、卫生、社会福利等单位使用的土地,城镇、街道、公共设施用地、铁路、机场、港区、车站、管理交通运输用地及水利工程,农、林、牧、渔、果生产基地用地,以及个人非营业建房用地等,均免征土地使用税。为了鼓励利用荒地、滩涂等土地,对经过批准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荒废土地,给予10年期限的免税。
二、法定免缴土地使用税的优惠: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指经国务院授权的政府部门批准设立或登记备案并由国家拨付行政事业费的各种社会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指这些单位的办公用地和公务用地如从事生产、经营则不属免税范围)。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款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以上各单位的生产、营业用地和其他用地,如公园,名胜古迹中附设的营业单位:影剧院、饮食部、茶社、照相馆等均应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用土地。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不包括农副产品加工场地和生活办公用地
(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之月份起,免税5至10年。
(7)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土地免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土地自2000年起免税3年。
(8)企业办的学校、医院、幼儿园、托儿所自用土地能明确区分的免税。
(9)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免税;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按章征税;纳税单位和免税单位共同使用、共有使用权土地上的多层建筑,纳税单位按比例征税。
(10)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含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属分支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
(11)由财政部另行规定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的征免税界限和减免税政策。
三、由省级地方税务局规定的减免税。
(一)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
(二)房产管理部门在房租调整改革前经租的居民住房用地。
(三)免税单位职工家属的宿舍用地。
(四)民政部门举办的安置残疾人占一定比例的福利工厂用地。
(五)集体和个人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用地。
(六)对基建项目在建期间使用的土地,原则上应照章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国家规定征税的目的是为了增加财政收入,从而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障机制,所以对于每个应依法纳税的公民来说,都不应该逃税漏税。但其实避税并不是偷税漏税,避税是利用国家有关的优惠政策,在法律允许规定的范围内,尽可能的减少税费的缴纳的,只要土地使用税避税合理,采用国家相关的政策下运行,是合法的减少税额的行为,所以不属于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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