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法认定劳动关系要怎么办?

最新修订 | 2024-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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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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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尽量提供能够证明为用人单位提供过劳动的其他材料。2、请同事提供证人证言 3、让自己任职期间接触过的客户 证明自己曾经以用人单位的名义向其提供过服务 4、是申请法院调查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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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践中,会发生许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劳动关系无法确认的情形。一般情况下,如果要认定双方的劳动关系,只要出具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即可,但还是有一部分用人单位并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这就导致了双方的劳动关系无法认定。那无法认定劳动关系要怎么办?律图小编在以下文章中提供了相关的内容,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尽量提供能够证明为用人单位提供过劳动的其他材料。

如加盖用人单位公章的业务授权委托书、代签的业务合同、上班记录表、进出用人单位的门卡、饭卡、工资条、工作服、暂住证、评定员工等级证明、表彰或处罚决定等等。这也要求劳动者必须增强证据意识和职业风险意识,平时尽可能收集、保存相关物品。

二、请同事提供证人证言。

但要注意除非同事有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或者具有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同事必须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处理,即:“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

三、让自己任职期间接触过的客户, 证明自己曾经以用人单位的名义向其提供过服务。

四、是申请法院调查取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为此,对一些不接待公民个人调查取证的单位,如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了社会保险或者委托银行向劳动者代发工资的,劳动者可以申请法院向社会保险部门、银行调取相关的资料。

首先,如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就会导致无法认定劳动关系。双方不能确认劳动关系,劳动者的基本权益就无法得到保障。所以劳动者应注意入职之后及时要求用人单位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如果双方并未签订劳动合同,在发生无法认定劳动关系时,劳动者应积极搜集相关证据,请周围同事为自己证明,努力保障自己的基本权益不受到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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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与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是一样的。因此,无固定期限合同是一种常态化的劳动合同,不是无终止时间的合同,不是“终身制”、“铁饭碗”,不会导致用工制度僵化。
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上述规定,主要是针对劳动用工中劳动合同短期化问题突出、劳动合同1年一签、甚至1年几签的情况较为普遍而作出的,目的是鼓励和引导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较长期限的劳动合同,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增强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认同感,提高劳动积极性,促进企业的长远发展。现在,在许多国家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已成为普遍的合同形式。
从用人单位长远发展来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运用得当,也能给用人单位带来吸引人才、留住人才、激励员工、提升团队凝聚力等效果,从总体上评估,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的利益大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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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和伤情大小有无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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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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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车无牌无证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关系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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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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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与无证驾驶有关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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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关系确认无效后抚养费的补偿纠纷问题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收养关系被依法确认无效后,在处理人身关系的同时要处理财产关系,即抚养费补偿问题。这个问题在审判实践中比较麻烦,必须引起重视。一些收养人进行诉讼时,在主张抚养费的同时,尤其是对抚养对象系婴幼儿的被收养人,往往提出对方还须承担误工费,理由是婴幼儿没有母乳供养,全凭喂养奶粉及专人日夜照料。笔者认为,抚养年龄较小的被收养人虽然确实会耽误工作,从而影响收入,但因收养行为所形成的债务关系,毕竟不同于其他民事行为,如人身损害、合同纠纷所形成的债务关系,此类债务履行可以要求全部履行。而收养之债则可能适用补偿原则,而不适用全部赔偿原则。这主要是考虑到收养关系被确认无效的处理,不仅包含法律因素,而且还包含道德因素,不可能采取“五两换半斤”的机械式补偿。当然被抚养人是婴儿时,虽然对收养人的误工费不能直接支持,但可以采取适当提高抚养费比例的方法予以解决。在因收养关系无效引起的抚养费补偿纠纷诉讼中,补偿的主体当然是人,但由于的情况复杂,主要由夫妻二人共同、由夫或妻单独一人、由其他亲属等。夫妻二人或其他亲属,抚养费的承担主体确实比较简单,即由共同的夫妻承担补偿抚养费的义务。其他亲属作为人,由该亲属承担补偿抚养费的义务。由丈夫或妻子一方单独的情况确认抚养费补偿主体较为复杂。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单独一方,如果夫妻双方无特殊矛盾,收养方有理由相信行为是夫妻二人的意思表示,则该行为适用表见代理,即由夫妻二人共同承担抚养费补偿义务。如果夫妻双方的关系处于特殊时,单独一方将子女他人被确认无效,虽然丈夫或妻子一方在过程中有过错,但由于夫妻家庭共同财产及对外的连带责任关系,夫妻均应当为抚养费的补偿主体。收养关系被确认无效的,一般双方均违反了收养法的有关规定,亦是说双方均有过错。那么人补偿收养人的抚养费在法定数额内是全部补偿还是部分补偿呢对此,司法实践中有两种倾向:一种意见认为应适用过错原则,收养期间的抚养费由人和收养人双方负担;一种意见认为应适用民法上的公平原则,由人按法定数额全部补偿。笔者认为,收养关系被确认无效的,收养人因抚养被收养人所付出的代价,应当由人承担。这是因为收养关系是一种特殊的民事关系,收养行为上的过错虽然违反了关于收养法的法律规定,但这种违法对社会危害性比较轻微,而且具有情理因素。被收养人被判定“返回”人抚养,非法收养期间的抚养费应由人负担为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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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者无驾驶证与事故责任认定有直接关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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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同居关系同居关系怎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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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都具有共同终身共同生活的目的,而非法同居的男女双方不具有这种终身共同生活的目的。

二,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具备公开的夫妻身份,而非法同居的男女双方往往具有陷落性,临时性,不具有公开性。

三,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均无配偶,有配偶的则为事实重婚,非法同居的范围要比事实婚姻宽。事实婚姻的构成需要以下要件:
一、男女双方的同居(即男女双方在一起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行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
二、同居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
三、同居双方1994年2月1日以前同居时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所谓结婚的实质要件即男女双方建立夫妻关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具体包括:
1、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男二十
二,女二十);
2、双方自愿结婚;
3、 双方均无配偶且不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4、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
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到人民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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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
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到人民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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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同居关系,如何认定同居关系
[律师回复] 【法律意见】

一,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都具有共同终身共同生活的目的,而非法同居的男女双方不具有这种终身共同生活的目的。

二,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具备公开的夫妻身份,而非法同居的男女双方往往具有陷落性,临时性,不具有公开性。

三,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均无配偶,有配偶的则为事实重婚,非法同居的范围要比事实婚姻宽。事实婚姻的构成需要以下要件:
一、男女双方的同居(即男女双方在一起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行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
二、同居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
三、同居双方1994年2月1日以前同居时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所谓结婚的实质要件即男女双方建立夫妻关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具体包括:
1、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男二十
二,女二十);
2、双方自愿结婚;
3、 双方均无配偶且不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4、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
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到人民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怎样认定同居关系,如何认定同居关系?
[律师回复] 【法律意见】

一,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都具有共同终身共同生活的目的,而非法同居的男女双方不具有这种终身共同生活的目的。

二,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具备公开的夫妻身份,而非法同居的男女双方往往具有陷落性,临时性,不具有公开性。

三,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均无配偶,有配偶的则为事实重婚,非法同居的范围要比事实婚姻宽。事实婚姻的构成需要以下要件:
一、男女双方的同居(即男女双方在一起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行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
二、同居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
三、同居双方1994年2月1日以前同居时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所谓结婚的实质要件即男女双方建立夫妻关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具体包括:
1、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男二十
二,女二十);
2、双方自愿结婚;
3、 双方均无配偶且不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4、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
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到人民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如何认定同居关系,怎样认定同居关系
[律师回复] 【法律意见】

一,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都具有共同终身共同生活的目的,而非法同居的男女双方不具有这种终身共同生活的目的。

二,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具备公开的夫妻身份,而非法同居的男女双方往往具有陷落性,临时性,不具有公开性。

三,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均无配偶,有配偶的则为事实重婚,非法同居的范围要比事实婚姻宽。事实婚姻的构成需要以下要件:
一、男女双方的同居(即男女双方在一起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行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
二、同居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
三、同居双方1994年2月1日以前同居时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所谓结婚的实质要件即男女双方建立夫妻关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具体包括:
1、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男二十
二,女二十);
2、双方自愿结婚;
3、 双方均无配偶且不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4、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
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到人民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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