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事公司法解释起诉董事或高管有哪些规定?

最新修订 | 2024-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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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关于监事公司法解释起诉董事或高管的相关规定中,首先明确了董事、监事和高管对公司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次当董事和高管损害公司利益的,由监事会提起诉讼,当监事损害公司利益的,由董事会提起诉讼,在特殊情况下,上述两个诉讼也可以由符合规定的公司股东提起。
监事公司法解释起诉董事或高管有哪些规定?

公司监事会代表股东大会对公司生产经营和财务管理的合法合规性、以及公司高管层的履职尽责情况行使监督权,在具体工作实际中,作为公司高管的董事长、董事、总经理等掌握着日常生产经营管理的决策权和控制权监事在履行职责时发现他们有损害公司利益的违法行为,监事公司法解释起诉董事或高管有哪些规定呢?

一、监事公司法解释起诉董事或高管有哪些规定

公司法》第149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法》第151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公司监事是否可以起诉公司董事或高管

损害公司利益的责任纠纷,是《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规定的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案由之一,一般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损害公司利益而引起的赔偿责任纠纷。本案由的侵权主体(被告)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侵犯的权利客体为公司利益。关于本案由的原告,根据《公司法》第151条之规定,若被告为董事、高管,通常应先由监事(会)提起诉讼;若被告为监事,通常应由董事(会)提起诉讼;在紧急情况下,公司股东亦可直接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公司提起诉讼。在监事作为被告时,由于公司董事、高管往往控制公司的经营权,掌握公司的公章、证照,往往可以公司名义提起诉讼,即以公司作为原告。但在董事、高管损害公司利益时,由于监事(会)不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不属于公司法定代表人,不掌握公司的公章、证照,此时监事(会)应如何提起诉讼,实践中法院的处理意见尚未统一。

综上所述,关于监事公司法解释起诉董事或高管的相关规定中,首先明确了董事、监事和高管对公司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次当董事和高管损害公司利益的,由监事会提起诉讼,当监事损害公司利益的,由董事会提起诉讼,在特殊情况下,上述两个诉讼也可以由符合规定的公司股东提起。以上就是律图小编整理的内容。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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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产生方式不同:监事是由股东会或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是经股东会选举或委派产生。
2、职权范围不同:关于职权范围,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实践中一般会参照董事会的法定职权范围予以规定。而监事行使的是公司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具体职权,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两者职权范围相较,侧重点同,前者侧重于公司决策执行与管理,而后者侧重于对公司及公司人员的监督监管。
3、组成不同:执行董事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企业的法定代表。除法律和章程规定应由股东会行使的权力之外,其他事项均可由执行董事决定。执行董事是公司经营决策机构,执行董事向股东负责。监事,是股份公司法定的必备监督机关,是在股东大会领导下,与董事会并列设置,对董事会和总经理行政管理系统行使监督的内部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四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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