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股东直接诉讼的特征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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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起诉主体为股东。股东直接诉讼权提起的根据是股东作为股份所有人即出资人的地位。2、诉讼目的为了维护股东自身的利益。股东直接诉讼权行使的目的是为了维护股东自身的利益,以个人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3、诉讼结果的归属于原告股东。股东直接诉讼权行使的结果归属于原告股东。
公司法股东直接诉讼的特征是什么

公司作为独立存在的组织,公司与股东的关系密切相关,如果公司管理者滥用权力损害公司股东的利益时,那么股东可以如何维护自己的利益,公司法股东直接诉讼是一种有效的方式,接下来小编就股东直接诉讼及其特征以及内容进行详细地讲解。

一、股东直接诉讼及其特征

股东直接诉讼是股东在自身权利受到因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侵犯时,以自己的名义对侵害者提起的诉讼。公司法确立了股东权利救济的直接诉讼机制。第153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面在立法上明确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应该承担民事责任,同时,赋予股东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既保障了股东的权利,也监督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行为和管理责任。

1、股东直接诉讼的内容

股东是公司的投资人,有权维护自己在公司的合法权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有权为自己的利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法》对股东为维护自身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诉讼作出了规定。

(1)每一个股东都可以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其自身权益时提起诉讼。股东提起这类诉讼只要具备股东身份即可,无具体的持股时间、持股数量的限制。

(2)提起诉讼的事由,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了股东的利益。

(3)提起诉讼的时间。《公司法》未作限制,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股东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时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权利都可以获得合法有效的保护。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因此,股东在知道自己的利益被损害后,应当及时提起诉讼,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股东直接诉讼与股东代表诉讼的区别

股东直接诉讼,是指股东为了自己的利益基于股份所有人地位向其他侵犯自己利益的人提起的诉讼。此处侵犯自己利益的人包括股东所在的公司及董事或其他股东。直接诉讼与派生诉讼(间接诉讼)的本质区别不在于起诉的主体,而在于诉因和目的。

(1)从诉讼目的看。股东代表诉讼是为公司的利益提起的诉讼,这种为公司的利益提起的诉讼的权利属于股权中的共益权内容。共益权主要指股东以参与公司经营为目的的权利,或者说是股东以个人利益为目的兼为公司利益而行使的权利,这种权利的行使可使股东间接受益。主要包括表决权、代表诉讼提起权、临时股东大会召集请求权、临时股东大会自行召集权与主持权、提案权、质询权、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无效确认请求权和撤销请求权、公司合并无效诉讼提起权、累积投票权、会计账簿查阅权、公司解散请求权等。

而股东直接诉讼是股东为了自身利益提起的诉讼,因此,股东享有的直接诉讼权利在本质上属于股权中的自益权内容。自益权主要指股东为维护自己经济利益而行使的权利,主要包括股利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新股认购优先权、退股权、股份转让权、股东名册变更请求权、股票交付请求权等。

需要说明的是:自益权和共益权的界限也是相对的。自益权旨在维护股东的个体利益,共益权则以维护公司利益和股东全体利益为目的;自益权主要与财产利益相关,共益权则主要与治理利益相关;自益权均为单独股东权,而共益权则不受此限。从本质上说,两类权利的最终目的均在于确认和保护股东利益,具有同一性。因此仅从权益的内容上很难区分到底是代表诉讼还是直接诉讼。

(2)从起诉的被告看,股东直接诉讼只适用于公司及其内部人员侵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即诉讼的被告只能是公司、控股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经理、监事、和其他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股东代表诉讼适用的范围则比较广泛,凡是公司依法享有的诉权,只要公司不能或怠于行使,股东均可以代表诉讼的形式提起。因此,股东代表诉讼中的被告除了包括前述股东直接诉讼的被告外,还可以是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主体。

(3)从诉讼结果归属看,在股东代表诉讼中,诉讼利益归属公司,作为原告的股东只能与其他股东一起间接地分享公司由此而获得的利益,如果股东败诉,则由败诉的股东承担自己的诉讼费用,而且还可能承担被告进行诉讼的合理费用;而在股东直接诉讼中,胜诉或败诉的结果均由提起诉讼的股东承担。

3、股东直接诉讼的种类

我国现行法律及规定中股东直接诉讼的诉因包括以下三种:

一、股东大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

二、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

三、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根据直接诉讼的性质,股东直接诉讼分为以下几类:

(1)申请决议无效的直接诉讼,决议无效之诉,是指针对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提起的诉讼,提起诉讼的目的是请求法院确认决议无效。

(2)申请决议撤销的直接诉讼,决议撤销之诉,是指针对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以及表决程序存在瑕疵而对决议提起的诉讼,提起诉讼的目的是请求法院撤消该决议。公司法规定,若关联股东对于股东会就关联事项的审议和决议未予回避,或关联方委派的董事对于董事会就关联事项的审议和决议未予回避,股东可以因表决程序违法而撤销该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

(3)申请损害赔偿的直接诉讼,损害赔偿之诉,是指针对公司、其他股东(通常为大股东)、或董事及其他高管人员,违背股东个人意愿,损害股东财产权益而对侵害人提起的诉讼,其目的是请求获得赔偿或返还财产。

(4)申请行使查阅权的直接诉讼,《公司法》第33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记录、董事会决议公文、监事会决议公文和财会报告。如果企业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要求公司提供查阅,行使查阅权。这一规定也称为股东知情权,该权利的行使为股东提起损害赔偿直接诉讼提供了证据和法律上的救济途径。

二、股东直接诉讼的适格当事人

《公司法》第153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公司法的规定,与股东代表诉讼原告股东资格的限制性要求不同,股东直接诉讼的原告可以是公司的任何股东,且无持股比例的限制。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的规定,涉及因股东会议、董事会议而提起的诉讼,由于股东会议、董事会议的召开及决议均属于公司法人行为,此类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根据无效的股东会议、董事会议决议取得财产利益的当事人可以列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

股东行使知情权的义务主体是公司,涉及股东知情权纠纷提起的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

股东的签名被他人冒用,股东主张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应当以股权转让协议中的股权受让人为被告,确认股权转让协议效力,冒用他人名义的责任人可以作为共同被告;如果股东以股东大会对其股权予以转让所作决议无效为由提起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确认股东大会决议效力,冒用他人名义的责任人可以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上文是有关于股东直接诉讼及其特征、股东直接诉讼的适格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对于一个公司的股东而言,当你觉得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用公司法股东直接诉讼的方法来进行法律维权,让法律成为可以帮到您的武器,衷心希望我的资料能给到您有用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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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直接诉讼
股东直接诉讼,是指股东为了自己的利益而基于股份所有人地位向其他侵犯自己利益的人提起的诉讼。此处侵犯自己利益的人包括股东所在的公司及董事或其他股东。直接诉讼与派生诉讼(间接诉讼)的本质区别不在于起诉的主体,而在于诉因和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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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派生诉讼有什么特征
[律师回复] 对于股东派生诉讼有什么特征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什么是股东派生诉讼?股东派生诉讼有什么特征呢?本文针对这两个问题作了简要的介绍,希望通过本文的介绍,能让大家知道什么是股东派生诉讼,能够根据股东派生诉讼的特征区分它与股东直接诉讼的不同点。
一、股东派生诉讼的特征:

一,股东代表诉讼是基于股东所在公司的法律救济请求权产生的,这种权利不是股东传统意义上的因其出资而享有的股权,而是由公司本身的权利传来的,由股东行使的。因此,我们要注意区别股东代表诉讼与股东直接诉讼的区别。

二,股东代表诉讼的原告须是公司的股东,一人或多人联合提讼均可,但是并非只要公司的股东就可以提出诉讼,不同的国家对此均有限制,以防某些恶意的股东进行滥诉。

三,股东只是作为名义上的诉讼方,股东没有任何权利、资格或权益。也就是说原告股东并不能取得任何权益,的判决结果直接归于公司承担。

四,股东代表诉讼发生在公司怠于行使其合法权利的情况下。也就是说,若公司不通过诉讼手段行使其权利时,则可能发生公司权益遭受损失之情形。只有这种条件下,才可发生股东代表诉讼。
二、什么是股东派生诉讼:
股东派生诉讼是指当公司怠于通过诉讼手段追究有关侵权人员的民事责任及实现其它权利时,具有法定资格的股东为了公司的利益而依据法定程序代公司提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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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派生诉讼有哪些特征
[律师回复] 对于股东派生诉讼有哪些特征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什么是股东派生诉讼?股东派生诉讼有什么特征呢?本文针对这两个问题作了简要的介绍,希望通过本文的介绍,能让大家知道什么是股东派生诉讼,能够根据股东派生诉讼的特征区分它与股东直接诉讼的不同点。
一、股东派生诉讼的特征:

一,股东代表诉讼是基于股东所在公司的法律救济请求权产生的,这种权利不是股东传统意义上的因其出资而享有的股权,而是由公司本身的权利传来的,由股东行使的。因此,我们要注意区别股东代表诉讼与股东直接诉讼的区别。

二,股东代表诉讼的原告须是公司的股东,一人或多人联合提讼均可,但是并非只要公司的股东就可以提出诉讼,不同的国家对此均有限制,以防某些恶意的股东进行滥诉。

三,股东只是作为名义上的诉讼方,股东没有任何权利、资格或权益。也就是说原告股东并不能取得任何权益,的判决结果直接归于公司承担。

四,股东代表诉讼发生在公司怠于行使其合法权利的情况下。也就是说,若公司不通过诉讼手段行使其权利时,则可能发生公司权益遭受损失之情形。只有这种条件下,才可发生股东代表诉讼。
二、什么是股东派生诉讼:
股东派生诉讼是指当公司怠于通过诉讼手段追究有关侵权人员的民事责任及实现其它权利时,具有法定资格的股东为了公司的利益而依据法定程序代公司提起的诉讼。
股东派生诉讼包含什么特征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什么是股东派生诉讼?股东派生诉讼有什么特征呢?本文针对这两个问题作了简要的介绍,希望通过本文的介绍,能让大家知道什么是股东派生诉讼,能够根据股东派生诉讼的特征区分它与股东直接诉讼的不同点。
一、股东派生诉讼的特征:

一,股东代表诉讼是基于股东所在公司的法律救济请求权产生的,这种权利不是股东传统意义上的因其出资而享有的股权,而是由公司本身的权利传来的,由股东行使的。因此,我们要注意区别股东代表诉讼与股东直接诉讼的区别。

二,股东代表诉讼的原告须是公司的股东,一人或多人联合提讼均可,但是并非只要公司的股东就可以提出诉讼,不同的国家对此均有限制,以防某些恶意的股东进行滥诉。

三,股东只是作为名义上的诉讼方,股东没有任何权利、资格或权益。也就是说原告股东并不能取得任何权益,的判决结果直接归于公司承担。

四,股东代表诉讼发生在公司怠于行使其合法权利的情况下。也就是说,若公司不通过诉讼手段行使其权利时,则可能发生公司权益遭受损失之情形。只有这种条件下,才可发生股东代表诉讼。
二、什么是股东派生诉讼:
股东派生诉讼是指当公司怠于通过诉讼手段追究有关侵权人员的民事责任及实现其它权利时,具有法定资格的股东为了公司的利益而依据法定程序代公司提起的诉讼。
股东派生诉讼包含哪些特征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股东派生诉讼包含哪些特征问题解答如下, 什么是股东派生诉讼?股东派生诉讼有什么特征呢?本文针对这两个问题作了简要的介绍,希望通过本文的介绍,能让大家知道什么是股东派生诉讼,能够根据股东派生诉讼的特征区分它与股东直接诉讼的不同点。
一、股东派生诉讼的特征:

一,股东代表诉讼是基于股东所在公司的法律救济请求权产生的,这种权利不是股东传统意义上的因其出资而享有的股权,而是由公司本身的权利传来的,由股东行使的。因此,我们要注意区别股东代表诉讼与股东直接诉讼的区别。

二,股东代表诉讼的原告须是公司的股东,一人或多人联合提讼均可,但是并非只要公司的股东就可以提出诉讼,不同的国家对此均有限制,以防某些恶意的股东进行滥诉。

三,股东只是作为名义上的诉讼方,股东没有任何权利、资格或权益。也就是说原告股东并不能取得任何权益,的判决结果直接归于公司承担。

四,股东代表诉讼发生在公司怠于行使其合法权利的情况下。也就是说,若公司不通过诉讼手段行使其权利时,则可能发生公司权益遭受损失之情形。只有这种条件下,才可发生股东代表诉讼。
二、什么是股东派生诉讼:
股东派生诉讼是指当公司怠于通过诉讼手段追究有关侵权人员的民事责任及实现其它权利时,具有法定资格的股东为了公司的利益而依据法定程序代公司提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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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股东能直接成为股东吗?
是不能直接成为股东的,需要通过公司其他股东的同意之后才可以。我国的相关法律中规定了公司中的隐名股东也是拥有相关的股东的合法权益的,但是称为股东还是需要经过其他股东的同意才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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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直接诉讼和股东代表诉讼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股东直接诉讼与股东代表诉讼两者区别
1、依据不同
公司股东的权利按其行使目的可分为共益权与自益权两种类型。前者依据是共益权,后者依据的是自益权。在股东代表的诉讼中,原告既是股东,又是公司的代表人;在直接诉讼中,原告仅以受害的股东身份提讼。
2、提讼的原因和目的不同
股东代表诉讼主要是因管理层侵犯公司利益引起的,其根本目的在于公平地保护中、小股的权益;而直接诉讼则是因侵犯股东利益引起的,目的在于保护股东合法权益。
3、诉权不同
前者的原告仅享有形式意义上的诉权,维护的是公司的利益,实质意义上的诉权则属于公司;后者维护的是股东的利益,原告所享有的诉权包括形式上和实质上两个方面。
4、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地位不同
在直接诉讼中,股东为原告,公司为被告;在代表诉讼中,被告则是实施了侵权行为的董事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而公司是否参加诉讼及在诉讼中处于何种法律地位,两大法系国家有所不同。在英美,公司是作为名义上的被告参加诉讼的,同时,公司又是代表诉讼中的真正原告。因为如果股东原告胜诉,直接受益的是公司。而根据日本商法典规定公司可以不参加诉讼。从我国现有的司法实践看,公司是被作为第三人对待的。
5、对原告资格的要求不同
并非任何股东都有权提起代表诉讼,只有在一定时期内连续持有或当时持有若干比例股份的股东才符合原告资格。其目的是为了防止滥用代表诉讼制度而购买或受让股份。在英国,若股东参与了所诉的过错行为的话,就因其不具备“干净的手”而无资格提起代表诉讼;而直接诉讼中对原告股东一般没有限制。
6、提讼的程序要求不同
股东代表诉讼一般有前置程序限制,而直接诉讼无此要求,股东有权直接向提讼。
7、诉讼所得赔偿的归属不同
在代表诉讼中所获得的赔偿是归属于公司的,名义上的原告股东不能直接获赔。而直接诉讼所得赔偿属于股东享有。
8、诉讼判决结果的约束力不同
代表诉讼的判决结果不仅约束原告股东、被告和公司,还约束其他所有的股东,其他所有股东不得就同一事项再对同一个人提起相同的代表诉讼;而直接诉讼的判决结果只对原、被告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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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家公司的股东 想要对一些事提起直接诉讼 想问一下股东直接诉讼要件有哪些 股东直接诉讼的种类有哪些
[律师回复] 股东提起直接诉讼的种类
根据诉讼性质,将股东直接诉讼分为以下几类:
(一)决议无效之诉
决议无效之诉,是指针对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提起的诉讼,提起诉讼的目的是请求法院确认决议无效。
(二)决议撤销之诉
决议撤销之诉,是指针对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以及表决程序存在瑕疵而对决议提起的诉讼,提起诉讼的目的是请求法院撤消该决议。修订后的公司法规定:若关联股东对于股东会就关联事项的审议和决议未予回避,或关联方委派的董事对于董事会就关联事项的审议和决议未予回避,股东可以因表决程序违法而撤销该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
(三)损害赔偿之诉
损害赔偿之诉,是指针对公司、其他股东(通常为大股东)、或董事及其他高管人员,违背股东个人意愿,损害了该股东财产权益而对侵害人提起的诉讼,其目的是请求获得赔偿或返还财产。
(四)查阅权请求之诉
查阅权请求之诉,修订后《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本次修改将增加股东的查阅请求权。这一规定,将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过去老大难--股东知情权问题,同时,也为股东损害赔偿诉讼的提起确保了法律上的救济途径。
你好律师,我在准备司法考试,请问股东代表诉讼与股东直接诉讼有什么区别?希望相关法律人士解答,谢谢了。
[律师回复]
1、依据不同
  公司股东的权利按其行使目的可分为共益权与自益权两种类型。前者依据是共益权,后者依据的是自益权。在股东代表的诉讼中,原告既是股东,又是公司的代表人;在直接诉讼中,原告仅以受害的股东身份提起诉讼。
  
2、提起诉讼的原因和目的不同
  股东代表诉讼主要是因管理层侵犯公司利益引起的,其根本目的在于公平地保护中、小股的权益;而直接诉讼则是因侵犯股东利益引起的,目的在于保护股东合法权益。
  
3、诉权不同
  前者的原告仅享有形式意义上的诉权,维护的是公司的利益,实质意义上的诉权则属于公司;后者维护的是股东的利益,原告所享有的诉权包括形式上和实质上两个方面。
  
4、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地位不同
  在直接诉讼中,股东为原告,公司为被告;在代表诉讼中,被告则是实施了侵权行为的董事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而公司是否参加诉讼及在诉讼中处于何种法律地位,两大法系国家有所不同。在英美,公司是作为名义上的被告参加诉讼的,同时,公司又是代表诉讼中的真正原告。因为如果股东原告胜诉,直接受益的是公司。而根据日本商法典规定公司可以不参加诉讼。从我国现有的司法实践看,公司是被作为第三人对待的。
  
5、对原告资格的要求不同
  并非任何股东都有权提起代表诉讼,只有在一定时期内连续持有或当时持有若干比例股份的股东才符合原告资格。其目的是为了防止滥用代表诉讼制度而购买或受让股份。在英国,若股东参与了所诉的过错行为的话,就因其不具备“干净的手”而无资格提起代表诉讼;而直接诉讼中对原告股东一般没有限制。
  
6、提起诉讼的程序要求不同
  股东代表诉讼一般有前置程序限制,而直接诉讼无此要求,股东有权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7、诉讼所得赔偿的归属不同
  在代表诉讼中所获得的赔偿是归属于公司的,名义上的原告股东不能直接获赔。而直接诉讼所得赔偿属于股东享有。
  
8、诉讼判决结果的约束力不同
  代表诉讼的判决结果不仅约束原告股东、被告和公司,还约束其他所有的股东,其他所有股东不得就同一事项再对同一个人提起相同的代表诉讼;而直接诉讼的判决结果只对原、被告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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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代表诉讼与股东直接诉讼的区别?
依据不同。提起诉讼的原因和目的不同,股东代表诉讼主要是因管理层侵犯公司利益引起的,其根本目的在于公平地保护中、小股的权益;而直接诉讼则是因侵犯股东利益引起的,目的在于保护股东合法权益。诉权不同。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地位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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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直接诉讼和股东代位诉讼中原告的区别
[律师回复] 在一般情况下,公司的股东只需要以自己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是不能直接参与到民事诉讼中来的,但是出现法定情形的,可以进行股东诉讼。那么,公司股东直接诉讼应该告谁呢?
股东直接诉讼是指股东为了自己的利益对公司或其他侵权人包括公司大股东董事、监事和职员提起的诉讼。一般认为公司法第111条规定即是对股东直接诉讼的概括规定,“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的规定,涉及因股东会议、董事会议而提起的诉讼,由于股东会议、董事会议的召开及决议均属于公司法人行为,此类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根据无效的股东会议、董事会议决议取得财产利益的当事人可以列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
法律依据:
《北京市高级人民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三条?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履行《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第2款规定的公司内部救济程序,直接向人民要求形式会计账簿查阅权的,人民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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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权包含什么特征和分类呢
[律师回复] 对于股东权包含什么特征和分类呢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股东权的概念及特征
股东权或者股东权益简称股权,泛指公司给予股东的各种权益或者所有的权利,具体的是指股东基于股东资格而享有的从公司获取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管理的权利。股东权包括股东与财产有关的各种权益和企业内部经营管理的各种权益,是集财产与经营两种权利于一体的一种综合性的新型的的权利形态。股东权具有以下三个方面的特征:
(一)股东权是一种资格权利。股东是股东权的权利主体,享有公司股东权的人,必须依法取得公司的股东资格。从一定的意义上讲,股东权就是一种股东资格的权利,如果没有或者不具备公司的股东资格,当然也就没有股东权利。股东资格是股东向公司投入自己的财产后,以自己的财产权换取的。从这一意义讲,不向公司投入财产,就不能取得公司的股东资格。但是公民或者法人向公司投入一定的财产,不一定就当然取得公司股东资格,只有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投入财产,才能取得公司的股东资格,并依法取得股东权。
(二)股东权是一种综合性的权利。公司法理论认为,股东权包括从公司获取财产和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前者如,股利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索取权、股份转让权等;后者如,公司内部管理权、股东大会的出席权和表决权,查阅公司各种文件帐表的权利以及对公司股东的监督权等。股权中的财产权性质和非财产性质的内容不是一种的权利形态,而是股权的具体权能,好象所有权中的占有、使用、处分的具体权能一样。股权中的财产内容与非财产内容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有机统一体,两者相互依存、密不可分,都是股权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共同构成股权的基本内容。股东权这种权利既不属于物权,又不属于债权;既不属于财产权,也不属于人身权,而是一种公司法规定的具有内涵的包括财产权等多种权利在内的综合性的新型的的权利形态。因此,从严格的意义上讲,股东权不是一种一般的民事权利,而是一种公司法权利。
(三)股东权是公司归还给股东的权利。按照民法理论,公司一经登记设立以后,就成为的法人实体,应当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并以自己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也就是…
,公司应当具有的财产权利和的经营管理权利。但是从内部来讲,实际上公司并不具有这种的权能。公司法理论认为,公司是多人为实现全体成员的利益而结合成的团体,是股东把自己的财产托付给专家型的人员经营、管理,借以实现自身利益的工具。公司并没有最终的权利和最终的责任,最终它将把自己的权利和责任都让渡给股东,如公司经营的赢余自己并不享有,最终将分配给股东;公司终止时,所有的剩余财产都必须再返还给股东;公司的经营管理权,从内部也让渡于股东,即公司必须按照股东的整体意志进行运作。因此,股东权实际上是公司依法把自己的权利让渡给或者归还给股东的一种权利。
二、股东权的分类
各国公司法理论通常认为,虽然股权的内容及其表现形式有所差异,但是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把股权的内容分为以下三类:
(一)自益权与共益权。按照股东行使权利的目的不同,可以将股东权利分为自益权和共益权,这也是公司法理论对股东权最基本的分类。自益权是指股东以从公司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的权利或者股东以自己的利益为目的而行使的权利。自益权包括:股利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新股认购优先权、股份买取请求权、股份转换请求权、股份转让权、股票交付请求权、股东名义更换请求权和无记名股份向记名股份的转换请求权等。共益权是指,股东以参与公司的经营为目的的权利或者股东为自己利益的同时兼为公司利益而行使的权利,共益权包括;表决权、代表诉讼提起权、股东大会召集请求权和召集权、提案权、质询权、股东大会决议撤销诉权、股东大会决议无效确认诉权、累积投票权、新股发行停止请求权、新股发行无效诉权、公司设立无效诉权、公司合并无效诉权、会计文件查阅权、会计帐簿查阅权、检查入选人请求权、董事监事和清算人解任请求权、董事会违法行为制止请求权、公司解散请求和公司重整请求权等等。前者主要是财产权,后者主要是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
股东权包括哪些特征和分类呢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股东权的概念及特征
股东权或者股东权益简称股权,泛指公司给予股东的各种权益或者所有的权利,具体的是指股东基于股东资格而享有的从公司获取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管理的权利。股东权包括股东与财产有关的各种权益和企业内部经营管理的各种权益,是集财产与经营两种权利于一体的一种综合性的新型的的权利形态。股东权具有以下三个方面的特征:
(一)股东权是一种资格权利。股东是股东权的权利主体,享有公司股东权的人,必须依法取得公司的股东资格。从一定的意义上讲,股东权就是一种股东资格的权利,如果没有或者不具备公司的股东资格,当然也就没有股东权利。股东资格是股东向公司投入自己的财产后,以自己的财产权换取的。从这一意义讲,不向公司投入财产,就不能取得公司的股东资格。但是公民或者法人向公司投入一定的财产,不一定就当然取得公司股东资格,只有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投入财产,才能取得公司的股东资格,并依法取得股东权。
(二)股东权是一种综合性的权利。公司法理论认为,股东权包括从公司获取财产和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前者如,股利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索取权、股份转让权等;后者如,公司内部管理权、股东大会的出席权和表决权,查阅公司各种文件帐表的权利以及对公司股东的监督权等。股权中的财产权性质和非财产性质的内容不是一种的权利形态,而是股权的具体权能,好象所有权中的占有、使用、处分的具体权能一样。股权中的财产内容与非财产内容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有机统一体,两者相互依存、密不可分,都是股权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共同构成股权的基本内容。股东权这种权利既不属于物权,又不属于债权;既不属于财产权,也不属于人身权,而是一种公司法规定的具有内涵的包括财产权等多种权利在内的综合性的新型的的权利形态。因此,从严格的意义上讲,股东权不是一种一般的民事权利,而是一种公司法权利。
(三)股东权是公司归还给股东的权利。按照民法理论,公司一经登记设立以后,就成为的法人实体,应当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并以自己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也就是…
,公司应当具有的财产权利和的经营管理权利。但是从内部来讲,实际上公司并不具有这种的权能。公司法理论认为,公司是多人为实现全体成员的利益而结合成的团体,是股东把自己的财产托付给专家型的人员经营、管理,借以实现自身利益的工具。公司并没有最终的权利和最终的责任,最终它将把自己的权利和责任都让渡给股东,如公司经营的赢余自己并不享有,最终将分配给股东;公司终止时,所有的剩余财产都必须再返还给股东;公司的经营管理权,从内部也让渡于股东,即公司必须按照股东的整体意志进行运作。因此,股东权实际上是公司依法把自己的权利让渡给或者归还给股东的一种权利。
二、股东权的分类
各国公司法理论通常认为,虽然股权的内容及其表现形式有所差异,但是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把股权的内容分为以下三类:
(一)自益权与共益权。按照股东行使权利的目的不同,可以将股东权利分为自益权和共益权,这也是公司法理论对股东权最基本的分类。自益权是指股东以从公司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的权利或者股东以自己的利益为目的而行使的权利。自益权包括:股利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新股认购优先权、股份买取请求权、股份转换请求权、股份转让权、股票交付请求权、股东名义更换请求权和无记名股份向记名股份的转换请求权等。共益权是指,股东以参与公司的经营为目的的权利或者股东为自己利益的同时兼为公司利益而行使的权利,共益权包括;表决权、代表诉讼提起权、股东大会召集请求权和召集权、提案权、质询权、股东大会决议撤销诉权、股东大会决议无效确认诉权、累积投票权、新股发行停止请求权、新股发行无效诉权、公司设立无效诉权、公司合并无效诉权、会计文件查阅权、会计帐簿查阅权、检查入选人请求权、董事监事和清算人解任请求权、董事会违法行为制止请求权、公司解散请求和公司重整请求权等等。前者主要是财产权,后者主要是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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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股东是否可以直接转让股权?
一般情况下,隐名股东不能直接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必须通过显明股东才可以对外转让股权,但是如果显明股东主动不配合,满足一定的条件,隐名股东可不通过显明股东,直接签署股权转让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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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哪些特征
[律师回复] 股东是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享有一组权利、承担一组义务的人 从公司法的规定来看,一个规范运作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具备下列特征: (1)在公司章程上被记载为股东,并在公司章程(包括公司设立协议)上签名盖章,表明自己受公司章程的约束; (2)向公司投入在章程中承诺投入的资产,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 (3)在工商登记的公司文件中列名为股东; (4)在公司成立后取得公司签发的出资证明书; (5)被载入公司股东名册; (6)在公司中享有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但是在实践中,完全具备上述特征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并不多见,更多的是只具备部分特征。就各种股东特征的意义而言,公司章程载明的股东签署章程的行为,说明行为人有作为公司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实际出资是股东对公司最重要的义务,但股东不出资只会导致相应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并不必然否定其股东资格;工商行政部门对公司股东的登记本身并无创设股东股东资格的效力,其本质上属于证权性登记,只具有对善意第三人宣示股东资格的证权功能;出资证明书只是一种物权性凭证,是证明已经出资的凭证,但股东并不必然持有它;股东名册的记载具有权利推定力,是确定谁可以无举证地主张股东的形式上资格的依据;享有股东权利是取得股东资格的结果,实际享有股东权利的当事人应是股东,但股东并不是都已实际享有股东权利。 上述特征中,工商行政部门对公司股东的登记、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的记载属于形式特征,签署公司章程、实际出资、取得出资证明书及实际享有股东权利属于实质特征。形式特征的功能主要是对外的,是为使相对人易于判断和辨识,在与公司以外的第三人的争议中,对于股东资格的认定比实质特征更有意义,其中工商行政部门的登记公示性性最强,其效力优先于其他形式特征。实质特征的功能主要是对内的,用于确定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在解决股东之间的争议时其意义优于形式特征,而其中签署公司章程反映行为人作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基效力又优先于其他实质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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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网上看到的一个股东派生诉讼的特点的论文,没有看完今天考试了,那股东派生诉讼的特点有哪些呢?
[律师回复]
1、股东派生诉讼是一种自益权。持该观点的典型派生人物为日本学者松田二郎博士,他从股份债权说出发,认为股东因持有股份而享有利益分配请求权而成为债权主体,因此为保全债权,代位行使公司对董事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及其他广义的公司债权。债权人代位权是公司对其他公司在外部关系上的请求权,反之,派生诉讼是公司对董事在内部关系上拥有的请求权,商法上无非加以变相明定而已,其为自益权,应无疑问。
  对此,笔者认为此观点难以自圆其说,有以不足:
  
(1)股权债权化的理论有待商榷。该理论从公司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小股东除关心利益分红,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并不关心出发。但在公司股权分散的同时也存在着股权集中的趋势,小股东在丧失公司控制权的同时,大股东正加强对公司的控制。因此不能笼统地得出股权债权化的结论。
  
(2)在英国、美国和日本等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发达的国家,不论是经营性法人还是非经营性法人,都适用该制度,这样对非经营性法人来说,股东很难分红,股份也就谈不上债权化。
  
(3)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提起代位诉讼的前提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对第三人的债权并因而导致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不足以对债权构成充分的担保,债权人才能行使代位权。而在股东派生诉讼中,只要公司受到不法侵害而拒绝或怠于起诉,不论该侵害行为是否影响到股东分红,股东均可以提起派生诉讼。
  
2、股东派生诉讼是共益权。持该观点的学者认为股东派生诉讼是共益权,而非自益权。因为股东提起诉讼的诉因并非作为公司投资者的股东,而是属于公司整体,诉讼获胜的结果往往导致公司利益之取得或者损失之避免,而这种结果又间接使公司股东、债权人和职工受益。既然股东提起派生诉讼并非只为追求自身利益,因此它应属共益权③。
  对此,笔者赞成此观点,理由如下:
  
1、从立法目的上看,股东提起派生诉讼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公司的利益,防止公司对侵害公司利益之行为拒绝或怠于行使诉权,并不是为了自身利益。
  
2、从法律效果上看,法院判决结果直接归属公司,而不是原告股东,股东本人只能作为股东在其所持股份的比例范围内享有间接利益。
  
3、从起诉之因上看,股东派生诉讼基于公司的原始诉权产生,当公司利益受到侵犯而间接影响到股东利益时,公司拒绝或怠于行使诉权,股东直接为了公司的利益提起诉讼。胜诉结果是公司利益之取得或者损失之避免。当然,这种结果间接使公司股东、债权人和职工受益。
  
4、从和一般诉讼区别上看,它具有派生性和代表性。当公司利益受到侵害时,公司拒绝或怠于行使诉权,股东以自己的名义代位公司行使诉权,此时它具派生性。同时股东作为原告提起诉讼,实际上也代表了其它处于相同状况未提起诉讼的股东,其它股东不能再就同一标的重复起诉,此时它又具代表性。
  
5、从被告上看,股东派生诉讼的真正被告是造成公司损害,负有赔偿责任的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并非公司。
  
6、从救济手段上看,股东派生诉讼是事后救济,非事前救济。与此相比较,对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是事前救济,只有事前救济与事后救济相结合才能更加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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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隐名股东有哪些特征?
1、隐名股东依合法行为而产生。2、隐名股东依隐名出资人与显名人之间的合同关系而产生。3、隐名股东合同为双务合同、有偿合同。4、隐名股东合同为诺成合同及不要式合同。5、隐名股东出资的标的主要为货币、不以登记为产权转移形式要件的实物、权利、技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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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股东直接诉讼及股东代位诉讼,其原告和被告分别如何确定?
[律师回复] 在一般情况下,公司的股东只需要以自己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是不能直接参与到民事诉讼中来的,但是出现法定情形的,可以进行股东诉讼。那么,公司股东直接诉讼应该告谁呢?
股东直接诉讼是指股东为了自己的利益对公司或其他侵权人包括公司大股东董事、监事和职员提起的诉讼。一般认为公司法第111条规定即是对股东直接诉讼的概括规定,“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的规定,涉及因股东会议、董事会议而提起的诉讼,由于股东会议、董事会议的召开及决议均属于公司法人行为,此类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根据无效的股东会议、董事会议决议取得财产利益的当事人可以列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
法律依据:
《北京市高级人民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三条?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履行《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第2款规定的公司内部救济程序,直接向人民要求形式会计账簿查阅权的,人民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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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直接诉讼及股东代位诉讼,其原告和被告分别如何确定?
[律师回复] 在一般情况下,公司的股东只需要以自己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是不能直接参与到民事诉讼中来的,但是出现法定情形的,可以进行股东诉讼。那么,公司股东直接诉讼应该告谁呢?
股东直接诉讼是指股东为了自己的利益对公司或其他侵权人包括公司大股东董事、监事和职员提起的诉讼。一般认为公司法第111条规定即是对股东直接诉讼的概括规定,“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的规定,涉及因股东会议、董事会议而提起的诉讼,由于股东会议、董事会议的召开及决议均属于公司法人行为,此类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根据无效的股东会议、董事会议决议取得财产利益的当事人可以列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
法律依据:
《北京市高级人民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三条?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履行《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第2款规定的公司内部救济程序,直接向人民要求形式会计账簿查阅权的,人民不予受理。
股东特殊权利有哪些,股东特殊权利的作用有哪些,股东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公司股东的七大特殊权利 一、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违法时的请求撤销权。 决议内容违反法律法规属于无效的情形;决议内容违反章程及召集方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法规属于可撤销的情形;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股东可以请求撤销。 相关条文: 第二十二条,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撤销。 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讼的,人民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二、查阅复制权 1、章程、股东会纪录、董事会记录、监事会记录、财务会计报告——查阅、复制; 2、会计账簿——查阅; 3、查询程序:股东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认为有不正当目的拒绝的,15日内书面说明理由——股东可请求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相关法律条文, 第三十三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三、转让股权 1、向第三人转让——过半数人同意;转让的程序:需要书面通知——30日未答复,视为同意;不同意的情形下,股东应该购买;不购买的情形下,视为同意; 2、向其他股东转让,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协商不成按出资比例。 第七十一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强制执行中的优先购买权 强制执行——通知——20 日内行使,否则视为放弃; 第七十二条:人民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五、请求解散公司的权利 解散公司的前提条件:公司发生严重困难,将使股东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他途径不能解决;10%以上股东请求解散公司。 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解散公司。 六、请求收购公司股权 1、前提条件:五年不分配利润,五年连续盈利;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届满修改章程使之存续; 2、程序:60日内不能达成协议,90日内可。 第七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提讼。 七、代表公司诉讼的权利 1、前提: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侵犯公司利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股东利益; 2、程序:连续180日持股10%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提讼——拒绝诉讼,30日内未提讼,情况紧急,侵害股东利益——以自己名义提讼; 3、涉及的法律条文: 第一百五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 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提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提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提讼。
如何区分股东的直接诉讼与派生诉讼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如何区分股东的直接诉讼与派生诉讼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股东的直接诉讼与派生诉讼的区别在于:
(1)两种诉讼制度设计的理念不同。在直接诉讼中原告必须提出他受到的伤害不同于其他股东受到的伤害。直接诉讼是为个别利益受到公司侵犯的股东而设立的保障体制,目的在于保护股东合法权益。派生诉讼主要是中、小股东对那些在大股东庇护之下而侵犯公司利益的管理层提起的诉讼。其根本理念在于对中、小股东权益应当实施公平保护。
(2)提讼的原因不同。股东提起直接诉讼的原因一般在于公司侵犯了股东法定的或约定的权利(如违反公司章程)或者与股东股份相关的权利。因而实际上直接诉讼主要涉及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股东提起派生诉讼的原因通常涉及董事的信托义务以浪费公司资产?如董事失职 而给公司造成了损失,所涉及的其实是一种侵权关系。
(3)诉讼中的当事人的地位不同。在直接诉讼中股东为原告,公司为被告,各自享有不同的诉讼权利。派生诉讼一般可以被看做一个双重诉讼,即由公司对造成公司损害的第三人提起损害赔偿或其他补偿的诉讼和原告股东基于公平对公司提讼,要求发布命令迫使公司提起前述诉讼的诉讼合并而成。因此,派生诉讼实际上是一个三方诉讼,股东为原告,加害人为被告,公司尽管可能由于大股东控制其实际站在被告一方,为其辩护,但依照法定,公司在派生诉讼中始终应当以名义原告出席诉讼。
(4)诉讼的形式不同。直接诉讼依据参加诉讼的原告数量不同可以采取普通诉讼的形式也可以采取集团诉讼的形式,而派生诉讼一般都采取集团诉讼形式。
(5)诉讼继续进行附加条件不同。直接诉讼通常按照普通民事程序进行,一般不附加条件。而在派生诉讼中为了防止股东“敲竹杠诉讼”一般都附加“对董事要求”、“对股东要求”、“当时所有权规则”和“费用担保规则”等条件,也即原告股东只有拥有了合符法定要求的股份、提供了适当的费用担保并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后,诉讼才能继续进行,否则,有可能中止诉讼,等待合符条件的股东出现后再恢复诉讼。
(6)原告对诉讼费用的负担不同。直接诉讼按照“支付自己的律师”原则,原告的诉讼费用应由股东自己承担。在派生诉讼中为了提高诉讼效率,解决阻碍提起有益诉讼的“搭便车”问题,原告诉讼费用一般按照“共同基金”的原则由公司支付。
(7)对撤诉和进行诉讼和解的要求不同。在直接诉讼中,原告股东可以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撤销诉讼请求或进行诉讼和解。在派生诉讼中,由于诉讼涉及整个公司的“公益”原告股东进行和解或撤诉应当由批准并有义务向其他股东披露与此相关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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