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揭买房子房产证啥时候给?

最新修订 | 2024-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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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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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规定是,自你收房后,90天内,去缴纳你名义契税,住房维修基金,印花税,手续费,就可以凭完税证明,购房合同,买房子发飘,身份证,户口本,婚姻证明。办理你房产证,十五天就可拿到。

按揭买房子房产证啥时候给?

按揭贷款的方式下买房其实是当下很多购房者采取的方式,而此时办理下来了按揭贷款后,还会涉及到房产证办理的问题。那在申请办理了房产证之后,一般按揭买房子房产证啥时候给呢?这是所有购房者都想了解的问题,下面就让律图小编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按揭买房子房产证啥时候给

按揭贷款房产证是众多购房者买房时或者必经的一个程序。按揭贷款购房是当下多数人采用的购房付款方式,对于苏州按揭贷款办理房产证何时能拿到房产证许多人并不清楚。其实,购房者在与开发商的合同中明确规定了详细的办理房产证的日期,开发商应完全按照合同中的约定执行,否则购房者可依照合同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按揭贷款有两种形式:其一是新房贷款,这种按揭贷款得在开发商办完产权本做完抵押登记后就可以预约贷款银行拿房本了。按揭贷款银行不是扣押房产证而是他项产权证,是土地证的一部分,一个正常的房子拥有房产证和土地证两证,他项权证是土地证的一部分,即按揭贷款房产证在个人手里,而土地证是要给银行保管的。其二是二手房贷款,此贷款在过户后10个工作日内做完抵押登记后就可以领取了。

二、房产证领取流程是怎样的

1、按揭购房的房产证一般按照房屋买卖合同规定由发展商负责办理;

2、房产证办出来后,原件通常押在银行:

3、等借款人还清银行贷款后就可以从银行拿回房产证;

4、拿证的时候还要让银行解除抵押登记。

三、自行办理房产证需要多少钱?

1、居民住宅每套80元,如有共有权证增收工本费10元/本。

2、其它房产建筑面积500(含500)㎡以下的每宗200元,500~1000㎡的为300元,1000~2000㎡的为500元,2000~5000㎡的为800元,5000㎡以上的为1000元;如共有权证增收工本费10元/本。

3、印花税:印花税:分为“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和“权利、许可证照”印花税。“产权转移书据”税目税率为万分之五,计税依据为书据中所载的金额,买卖双方均要交纳;“权利、许可证照”税目适用5元/件的定额税率,买方交纳。

4、契税:由购房人交纳。

还是自己自行办理。如果是自行办理的话,只要材料提供的齐全,那么还是会很快的拿到房产证。但如果是由开发商代为办理的话,则由于开发商都是帮助大多数业主办理的,因此就要耽误时间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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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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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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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一方请求撤销合同的,应适用合同法第五十五条关于一年除斥期间的规定。
  对方当事人对撤销合同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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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及对方当事人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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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人因不当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管理人及损害事实之日起计算。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二)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三)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四)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前款第
(一)项情形中,对方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签收人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收发信件的部门或者被授权主体;对方当事人为自然人的,签收人可以是自然人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亲属或者被授权主体。
  第十一条 权利人对同一债权中的部分债权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剩余债权,但权利人明确表示放弃剩余债权的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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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下列事项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一)申请仲裁;
  
(二)申请支付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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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在诉讼中主张抵销;
  
(九)其他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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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权利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从其报案或者控告之日起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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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应当认定对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权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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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务承担情形下,构成原债务人对债务承认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务承担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之日起中断。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的“其他障碍”,诉讼时效中止:
  
(一)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丧失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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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主张权利的客观情形。
  第二十一条 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保证人享有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
  保证人未主张前述诉讼时效抗辩权,承担保证责任后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主债务人同意给付的情形除外。
  第二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施行后,案件尚在一审或者二审阶段的,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施行前已经终审的案件,人民法院进行再审时,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施行前本院作出的有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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