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确定民工和建筑工地劳动关系?

最新修订 | 2024-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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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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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筑工地上,有大量的农民工从事水泥工、水电工和木工等。他们中的一些人是通过劳务公司派遣的,和工地并没有签署像样的合同。如果在工地上受伤,建立劳动关系的单位要承担赔偿责任。那么,如何认定农民工和建筑工地劳动关系?下面我们来跟随小编了解下有关知识。

一、如何认定农民工和建筑工地劳动关系?

建筑工程劳动关系中,具备用工主体资格承包单位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的情况下,承包单位不承担除工伤保险责任以外的其他责任,亦不可将其认定为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的主体是特定的,即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内容是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并具备合法性。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和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不论是否订立劳动合同,只要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符合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受案范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均应受理。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区别是什么?

1、两者产生的依据不同。劳动关系是基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生产要素的结合而产生的关系;劳务关系产生的依据是双方的约定。如果双方不存在协商订立契约的意思表示、没有书面协议,也不存在口头约定,而是根据章程的规定而产生的一种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具有整分合一性质的权利义务关系,一般应当认为是劳动关系而不是劳务关系。

2、双方当事人的关系不同。劳动关系当事人一方劳动者必须成为用人单位中的一员,成为用人单位的员工,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双方之间存在领导和被领导的隶属关系,反映的是一种持续性的生产要素结合关系。劳务关系当事人一方劳务提供者不是用人单位的成员,不受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约束,双方之间不存在领导和被领导的隶属关系,反映的是一次性的商品交换关系。

3、劳动支配权、劳动风险责任不同。劳动关系当事人一方用人单位组织劳动,享有劳动支配权,因而有义务承担劳动风险责任。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附随义务,如用人单位应当为员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等。在劳动关系中,劳动风险由用人单位承担,如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工伤事故职业病,风险全部由用人单位来承担。劳务关系当事人一方劳务提供者自行安排劳动,一般不存在附随义务,由劳动者自己承担劳动风险责任。

综上所述,农民工没有签署合同,自身权益受到伤害的时候,确定和建筑工地劳动关系是非常重要的,如果民工在工地干活、并且领取工资报酬,由建筑工地统一管理,则可以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这样,其工伤赔偿责任单位应该是工地,而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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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但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能够构成劳动关系的条件进行了规定: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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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现在要建房子了,所以也要签订合同,因为是找施工队的,我想请问民宅建筑施工合同是怎样的呢。
[律师回复]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资金来源: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五、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 元(人民币)
¥: 元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  后生效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工程施工合同范本可分为以下不同种类:建筑施工合同范本,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建筑施工合同,建筑合同范本,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建筑承包合同范本,房屋建筑合同范本等信息。
在工程施工合同协商阶段中,只要双方对于中标价不调整,有可能会对工程报价或预算书中的不平衡报价或预算错误的内容进行调整。 其次,在签订工程施工合同时,洽商和变更并不在以上排序的范围中,正是由于其是对工程施工合同内容的修改,根据《合同法》进行调整即可,无需再以上的排序中进行排列。
组成工程施工合同范本的文件包括:
1、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
5、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10、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使用说明
在签订工程施工合同范本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工程施工合同的发包方可以是具备法人资格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营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经济联合体和社会团体,也可以是依法登记的个人合伙、个体经营户或个人,即一切以协议、法院判决或其它合法完备手续取得甲方的资格,承认全部合同文件,能够而且愿意履行合同规定义务的单位和人员。上列单位的名称和个人的姓名,应准确地写在工程施工合同的发包方位置内,不得简称。与发包方合并的单位、兼并发包方的单位、购买发包方工程施工合同和接受发包方出让的单位和人员,均可成为发包方,履行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义务,享有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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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公司和农民工是劳动关系吗?
可以认定存在劳动关系。《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明确规定,建筑企业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施工资质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依此文件,可以认定农民工与施工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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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工程报进度款需以下资料:根据施工合同应支付进度款完成部分的工程预算;经现场监理审核确认的审核结果;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监理出具的工程款支付证书;施工合同复印件。 根据不同的结算方式,工程结算开始的时间有所不同。 (1)按月结算方式实行旬末或月中预支,月终结算,竣工后清算的方法。跨年度竣工的工程,在年终进行工程盘点,办理年度结算。 (2)竣工后一次结算方式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全部建筑安装工程建设期在12个月以内,或者工程承包价值在100万元以下的,可以实行工程价款每月月中预支,竣工后一次结算。 (3)分段结算方式即当年开工,当年不能竣工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按照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进行结算。 (4)目标结算方式即在工程合同中,将承包工程的内容分解成不同的控制界面,以业主验收控制界面作为支付工程款的前提条件。也就是说,将合同中的工程内容分解成不同的验收单元,当施工单位完成单元工程内容并经业主验收后,业主支付构成单元工程内容的工程价款。在目标结算方式下,施工单位要想获得工程价款,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完成界面内的工程内容,要想尽早获得工程价款,施工单位必须充分发挥自己的组织实施能力,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加快施工进度。 (5)结算双方约定的其他结算方式。 1、建设工程竣工后28天内做结算。 2、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中对竣工结算做了详细规定: 3、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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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公司和农民工是劳动关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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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归属怎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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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这条规定确定了一个一般规则:在多数情况下,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是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具有相对性。我国是公有制国家,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取得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后,就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根据物权法第三十条规定,合法建造房屋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取得建筑物的所有权。
其次,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由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所有作为通常情况,仍然存在这样的例外:在现在的城市房地产建设中,一部分市政公共设施,是通过开发商和有关部门约定,由开发商在房地产项目开发中配套建设,但是所有权归国家。这部分设施,其性质属于市政公用,其归属就应当按照有充分的证据证明的事先约定来确定,而不是当然地归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后续通过房地产交易成为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权利人也应当尊重这种权属划分。 另外还应当注意,这里规定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必须是合法建造产生的。对于非法占地、违规搭建的违法行为,土地管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都明确规定了制裁措施,这种违章建筑是要被没收和的,不会产生合法的所有权。
快速解决“建设工程纠纷”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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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律师,我是一名建筑工人,请我们干活的公司拖欠了我们的工资很久都没有发,所以我们工人一起起诉了对方,一审的判决已经下来的,但是我们对于一审的判决不服,想上诉,请问下建筑工地劳动关系上诉状如何写?
[律师回复] 你好,建筑工地是很容易发生纠纷的,若是发生了纠纷在无法协商的解决的可以起诉,对于起诉的判决不服的,可以上诉,那么建筑工地劳动关系上诉状是怎么样的呢,且看下文:
上诉人 钟某,男,汉族,1986年10月15日出生,住铜陵县斗门村八组13号。。
被上诉人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上诉人因不服一审民事判决书,特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一审民事判决书;
2、依法确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间的劳动关系;
3、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
一审判决认为“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将油漆工程分包给包工头胡某,胡某招用原告钟某从事油漆工作,钟某的考勤及工资均由胡某负责,其性质上应属于胡某雇佣”。一审判决如此认为显然认定事实错误,难道没有承包工程资质条件的包工头胡某可以承包工程吗?那《建筑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和第三款“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岂不要进行修改吗?一审判决通过“肯定包工头可以承接工程,有权招工并确认包工头为用工主体” 并以人民法院的判决书的形式肯定了包工头承包工程的合法性,这显然与事实不符。
本案从表面上看,胡某从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承接了工程,招用了钟某,钟某的工资和考勤均由胡某负责,但实质上胡某与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间应当为内部承包关系,是建筑企业提供企业管理效率而实行的一种工作方式。对劳动者而言,对第三人而,胡某的一切行为均代表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胡某招用工人是代理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招用,胡某给工人发的工资是从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领取后代表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发给工人的,其所承接的工程是新世纪的工程而不是胡某个人的工程,钟某等工人完成的油漆工程质量由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对业主负责而非由胡某负责。因此从实质上来说,“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将油漆工程分包(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内部承包)给包工头胡某,胡某招用原告钟某从事油漆工作,钟某的考勤及工资均由胡某负责,其性质上应属于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雇佣”。
一审判决依据《劳动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本案,适用法律错误。
《劳动法》第十六条只是对劳动合同的定义以及确认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于本案要求确认劳动关系风马牛不相及。
确认劳动关系
首先应当确定用工主体,
其次确定原告是否为劳动法上之劳动者,
最后确定用工主体与劳动者之间是否为劳动关系。
根据2005年5月25日劳动与社会保障部作出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四条中非常明确而具体的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本案中的建筑企业为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其将油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相对于劳动者钟某,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即依法应当承担用工主体责任,而非由包工头胡某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由于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之规定,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钟某之间即建立了劳动关系。
因此本案应当适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四条及《劳动合同法》第七条之法律规定,确认上诉人钟某与被上诉人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间为劳动关系。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上诉人:
日期: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面积及施工图建筑面积不一致,有关系吗?
[律师回复]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核发的,确认有关建设工程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法律凭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有关建设工程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法律凭证,是建设单位建设工程的法律凭证,是建设活动中接受监督检查时的法定依据。没有此证的建设单位,其工程建筑是违章建筑,不能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件。
具体而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包括下列内容:
⑴许可证编号;⑵发证机关名称和发证日期;⑶用地单位;⑷用地项目名称、位置、宗地号以及子项目名称、建筑性质、栋数、层数、结构类型;⑸计容积率面积及各分类面积;⑹附件包括总平面图、各层建筑平面图、各向立面图和剖面图。
城市规划区内各类建设项目,包括住宅、工业、仓储、办公楼、学校、医院、市政交通基础设施等的新建、改建、扩建、翻建,均需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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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公司和农民工是劳动关系吗?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建筑公司和农民工是劳动关系吗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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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建筑企业包工头以及农民工之间法律关系是要怎样的
[律师回复] 建筑企业、包工头以及农民工之间关系大体上形成如下:
1、农民工与包工头往往是具有同一地域性、以本村劳动力为主的特点,由包工头进行统一招用。
2、包工头与建筑企业承揽业务,农民工直接受包工头管理,与建筑企业之间并无管理与被管理关系;特别是在农忙季节时农民工一般要回家务农、建筑企业实际上无法约束管理农民工。
3、建筑企业与包工头按承包协议每月支付进度款、办理结算;农民工的报酬一般由包工头支付;
4、工程任务结束后,农民工则一般会随包工头另外承揽业务,他们本身也不愿意同建筑企业建立稳定的劳动关系并受企业的约束。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第四条的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九十四条 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二条:“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第九条 劳动者与个人承包经营者发生争议,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应当将发包的组织和个人承包经营者作为当事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2条:“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与其他平等主体之间的承包经营期间,与发包方和承包方双方或一方发生劳动争议,依法向人民的,应当将承包方和发包方作为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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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包工头以及农民工之间法律关系是要怎样的
[律师回复] 建筑企业、包工头以及农民工之间关系大体上形成如下:
1、农民工与包工头往往是具有同一地域性、以本村劳动力为主的特点,由包工头进行统一招用。
2、包工头与建筑企业承揽业务,农民工直接受包工头管理,与建筑企业之间并无管理与被管理关系;特别是在农忙季节时农民工一般要回家务农、建筑企业实际上无法约束管理农民工。
3、建筑企业与包工头按承包协议每月支付进度款、办理结算;农民工的报酬一般由包工头支付;
4、工程任务结束后,农民工则一般会随包工头另外承揽业务,他们本身也不愿意同建筑企业建立稳定的劳动关系并受企业的约束。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第四条的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九十四条 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二条:“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第九条 劳动者与个人承包经营者发生争议,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应当将发包的组织和个人承包经营者作为当事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2条:“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与其他平等主体之间的承包经营期间,与发包方和承包方双方或一方发生劳动争议,依法向人民的,应当将承包方和发包方作为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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