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物业公司的职责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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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负责下列管理事项:1、房屋的使用管理及房屋公用部位的维修、养护。2、道路、路灯、停车场(库)、供水、供电、供气、排水、有线电视、消防、安全等公用设施、设备的管理和维护。3、小区容貌、绿化、环保、卫生的管理、维护。4、小区安全、治安、交通、邻里秩序的维护
小区物业公司的职责有哪些

如今大多数的小区其实都是由专门的物业公司来提供相应的物业管理服务的,当然在对方提供了服务之后,小区业主自然也是需要交纳一定的物业费。但是有不少人对小区物业公司的职责存在一定的疑惑,搞不清楚究竟物业公司有哪些义务。下文中律图小编针对这个问题为大家做详细解答。

一、小区物业公司的职责有哪些

小区物业公司主要为小区内的安保、设施设备等提供服务。小区物业公司的职责主要来源于物业服务合同的规定,主要有安保义务和部分基础设施的委托管理义务。

(一)小区物业公司主要的服务内容

1、小区的安全工作。安全保护义务是小区物业公司最重要也是最基本的一项职责。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管理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物业管理企业雇请保安人员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保安人员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时,应当履行职责,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由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约定,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业主公约的有关规定。

2、物业的维护。含房屋维护与修理、设备维护与开启;园林绿化、道路、路灯、供电设施、供排水管网、自来水加压站、生活污水处理站、煤气与供热等的管理及维修。

3、综合服务。含治安--防盗、防火与消防、值勤、照看停车;环卫--维护区容、区貌,所属范围内室外公共地方的清洁卫生的打扫与保护及蓄水池定期清洗等;生活服务,含家务劳动、代送病人去医院、代送接幼儿上学与回家、家用电器修理、代换煤气、代收代交水电煤气供热费用、代办保险与交税、代收与分送信件报刊杂志、传呼电话,宣传合理使用房屋与设备的知识,不准污染环境(发出噪音、垃圾乱倒)、不准损坏园林绿化及康乐设施、不准载重汽车进入小区通道、不准在中小学、幼儿园、医疗所门前设摊摆点叫卖等。

4、地产管理。主要禁止在所属范围内私搭乱建、乱占、乱堆等非法使用土地。

(二)小区物业公司的服务职责

1、合同义务。

小区物业公司应当依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安保义务。

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服务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小区物业公司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物业服务企业的报告后,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处理。

3、部分基础设施的委托管理义务

二、物业管理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物业管理法律责任是指由于违反物业管理法律规范行为而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国家工作人员、公民或法人拒不执行法律义务或作出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并具备违法行为的构成要素,便应承担这种违法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也就是说,只要满足违法行为的构成要素就构成了物业管理法律责任。那物业管理的法律责任有哪些呢?

物业管理中违法行为具体种类很多,涉及诸如民事违约责任、民事侵权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等不同种类的物业管理法律责任,其具体的构成要件也各有一定差异。在一般情况下,法律责任的归责条件由下列四要素构成:

(一)行为违法。

法律责任一般是由违法行为的发生而引起的,因此,违法本身的构成条件,自然应当成为法律责任构成的基础和必要的前提条件。

(二)损害结果。

损害是指给被侵害方造成的利益损失和伤害。损害的形式主要有人身的损害、财产的损害、精神的损害和其他利益方面的损害。损害的范围包括直接实际损害和丧失预期可得利益的间接损害。行为具有一定程度的社会危害性,给社会特定利益关系造成了危险或损害,并且危害结果达到了法律规定应追究相应法律责任的程度,是构成物业管理法律责任的一个必要条件。在有些法律责任中,损害结果不是必要要素。

(三)因果联系。

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应当存在因果联系。法律上的因果联系不是一般的因果关系,而是指某种事实上的行为与特定损害结果之间的必然联系。如果某项损害结果不是因某人的行为所必然引起的,则该行为人就不对该项结果负责。由于行为与结果之间的联系多种多样,有必然联系和偶然联系、直接联系和间接联系之分,有一果多因和一因多果之分;因此在把物业管理法律责任归于某一违法行为时,必须搞清楚违法行为与特定的损告结果之间的联系,这对于行为定性、确定法律责任种类和大小具有重大影响。

(四)行为人心理主观过错状态。

过错是指行为人实施行为时对自己的违法行为及其后果的一种心理认识状态,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表现形式。直接和间接故意的违法行为应负法律责任,重大过失的违法行为一般要负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在法律有明文规定下才须负刑事责任。对物业管理中的民事侵权行为、行政违法行为和刑事违法行为的归责,大多数是采取过错责任归责原则。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购房者会在购房之前,和物业管理达成协议,用约定的形式,固定物业管理者和住户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就是说,物业管理的责任常常是法定责任与约定责任结合。另外,技术规范所确定的责任份额大。这些技术问题,有的是国家制定了相关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也有的是物业管理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技术要求或标准。这些技术标准、规范、要求成了确定物业管理法律责任的重要且大量的依据。最后,物业管理法律责任的种类繁多,有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以及刑事责任。而且,这些责任在一项物业管理的违法行为中往往会合并存在,出现法律责任复合的现象。

肯定是需要先满足规定的条件才行。而在物业费的收取上面,其实针对不同资质的物业公司,具体的收费标准是不一样。而作为小区物业公司,除了要保持小区的卫生环境外,还对小区的公共设施、安全负有一定的维护、保护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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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第三十四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  第三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第三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办理物业验收手续。  业主委员会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本条例
第二十九条
第一款规定的资料。  第三十八条 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  第三十九条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和本条例
第二十九条
第一款规定的资料交还给业主委员会。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业主大会选聘了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应当做好交接工作。  
第四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企业,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  第四十一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四十二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  第四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服务报酬由双方约定。  第四十五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四十六条 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物业服务企业的报告后,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处理。  第四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服务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物业服务企业雇请保安人员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保安人员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时,应当履行职责,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八条 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由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约定,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有关规定。  物业使用人违反本条例和管理规约的规定,有关业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
物业收物业费与小区物业费的区别?
[律师回复] 小区物业费收取标准是由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物业服务合同中双方约定的。
根据我国《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如果小区已经成立业主大会,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业主大会和物业公司自行协商制定收费标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满但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则必须经过双过半业主同意,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在公布的指导价范围内重新约定。合同履行期间,物业服务成本因政策性因素或服务项目和内容发生较大变动,如要调整收费标准,物业服务企业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醒目位置就物业服务成本变动情况进行公示,并经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双过半业主)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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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5条第2款的规定“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即由物业公司承担举证责任。当物业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尽到安保义务时,应推定其存在过错,构成对安保义务的违反。
第二,业主被盗时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范围的认定。虽然物业公司对业主被盗承担过错责任,但这并不意味着物业公司对小区内盗窃行为的发生只要存在过错就必须承担全部责任。业主被盗的直接责任人是盗窃者,物业公司仅需在其失职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确定物业公司的责任范围需要考虑物业公司的过错在多大程度上导致盗窃行为的发生,并以此来确定赔偿比例。具体而言,在明确物业公司安保义务范围的前提下,调查物业公司在哪些方面未尽到安保义务,以此为标准判断物业公司的过错程度。另一方面,业主应依法承担对被盗事实和实际遭受损失数额的举证责任。在认定业主的实际损失后,物业公司根据业主的损失数额和自身应负的赔偿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同类案件处理的裁判规则。此类案件有以下两个裁判规则:一是物业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二是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比例问题。
首先,对物业公司应否承担赔偿责任的判断,应当结合物业公司的安保措施是否达到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标准物业公司是否能够举证证明自己在责任范围内尽到了安保义务物业公司在履行安保义务中是否有过错,与业主被盗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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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速解决“房产纠纷”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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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物业不给收小区物业费合法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现实生活中,业主拒缴物业费的理由很多,比如车辆被盗被划、物业服务意识差等等,但只要物业履行了相应的义务,业主以此为由拒缴物业费是缺乏合法依据的。
物业费如果很多人长时间不交的话,物业会对没有缴费业主进行,并且会要求业主承担违约金,最终的结果往往就是补齐物业费。
一般情况下,即使是物业本身没有服务好,但基于业主手上并无实质证据,法律也会倾向于物业一方。至于物业做得不到位的地方,建议你用相机、手机等取证,以备不时之需。按照约定交纳物业管理费是业主应承担的一项基本的合同义务,没有足够的抗辩理由而不交物业费是一种违约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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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达不到合同约定的标准,说明服务质量不到位。出现服务质量与收费价格不符的问题,显然,在这个时候物业公司是违约的,业主可以通过业主委员会直接与物业公司交涉,甚至可以根据合同的约定改聘其他物业公司来管理小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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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物权是和债权相对应的一种民事权利,它们共同组成民法中最基本的财产形式。财产权的静止状态体现为物权,在运动状态中又表现为债权,物权和债权反映着社会经济生活中最基本的财产关系。物权和债权尽管都属于财产权的范畴,但和债权相比较,物权是支配权,而债权是请求权,债权人一般不是直接支配一定的物,而是请求债务人依照债的规定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除此外,物权具有自身的特点,表现在:

一,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债权人的请求权只对特定的债务人发生效力,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债权又被称为对人权。债权要成为物权必须要完成一定的公示方法。

二,物权具有优先性,债权具有平等性。物权的优先性,首先表现在当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优先于一般的债权。物权的优先性还表现在,同一物上有数个物权并存时,先设立的物权优先于后设立的物权,这就是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

三,物权能够对
第三人产生效力,物权都具有追及性,所谓追及的效力,是指物权的标的物不管辗转流通到什么人手中,所有人可以依法向物的占有人索取,请求其返还其物。任何人都负有不得妨碍权利人行使权利的义务,无论何人非法取得所有人的财产,都有义务返还。

四,在权利设定上的区别。物权设定时必须公示,动产所有权以动产的占有为权利象征。动产质权、留置权亦以占有为权利象征,而不动产则以登记为权利象征,地上权、地役权、抵押权等亦以登记为权利象征。公示常常伴随着物权的存在。而债权只是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存在的,它并不具有公示性,设立债权亦不需要公示。因此当事人之间订立合同设立某项物权,如未公示,可能仅产生债权而不产生物权。物权的设立采取法定主义,物权的种类和基本内容由法律规定,而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物权种类。然而债权,尤其是合同债权,主要由当事人自由确定。当事人只要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和公共道德,则可以根据其意思设定债权,同时又可以依法自己决定债的内容和具体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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