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当事人不笔录可以做出处罚决定吗?

最新修订 | 2024-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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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当事人拒绝做询问笔录,只要证据充分,可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不影响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7条的规定,在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行政处罚当事人不笔录可以做出处罚决定吗?

办案机关办案时当事双方都需要做笔录,那么在行政处罚里,行政处罚当事人不笔录会有什么样的后果呢?这对判案并没有什么决定性的影响,只要办案人员掌握了绝对的有效证据依然可以下达行政处罚的通知书。所以最好还是做出笔录。

行政处罚当事人不笔录可以做出处罚决定吗

当事人拒绝做询问笔录,只要证据充分,可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不影响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7条的规定,在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现场检查、询问笔录作为证据的种类之一,其有效性以收集证据的程序和方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转移。

依《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因此,在询问当事人时,应当至少有两名执法人员在场。当事人拒绝在询问笔录上签字时,执法人员应当对拒绝签字的情况详加记载,并说明当事人是因为笔录记载不实而拒绝签字还是因为不配合执法而拒绝签字。如果有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人在场,可以让其作为见证人见证当事人拒绝签字的情况,这样可以增强询问笔录的证明力。如果实在没有见证人在场,那就只写明当事人拒绝签字的情况就可以了。当事人拒绝签字的询问笔录,在诉讼中,行政机关可以把其作为证据提交,但其证明力会大打折扣。有时当事人会矢口否认笔录中记载的其已经承认的事实。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通过其它的证据加以印证。

因此,执法人在执法时不能仅靠询问笔录这一种证据,而应当对证据全面收集,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现场勘验笔录、检查笔录等相互印证,违法的当事人就很难否认已发生的事实。如果仅有当场人未签字的询问笔录,而没有其它任何证据相印证,在诉讼中便很难为法院判决所采纳。

因为该下达的行政处罚通知书照样会下达,但是对于当事人而言,拒绝笔录的做法其实是妨碍了办案人员收集证据的行为,对最终调查结果的速度也是存在一定的影响。有问题找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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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现在在经手一件案子,那个当事人居然拒绝做问话笔录,我很无奈,所以我想知道,当事人拒绝做行政处罚问话笔录怎么办?
[律师回复] 当事人拒绝做询问笔录,只要证据充分,可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不影响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7条的规定,在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现场检查、询问笔录作为证据的种类之一,其有效性以收集证据的程序和方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转移。
  依《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因此,在询问当事人时,应当至少有两名执法人员在场。当事人拒绝在询问笔录上签字时,执法人员应当对拒绝签字的情况详加记载,并说明当事人是因为笔录记载不实而拒绝签字还是因为不配合执法而拒绝签字。如果有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人在场,可以让其作为见证人见证当事人拒绝签字的情况,这样可以增强询问笔录的证明力。如果实在没有见证人在场,那就只写明当事人拒绝签字的情况就可以了。当事人拒绝签字的询问笔录,在诉讼中,行政机关可以把其作为证据提交,但其证明力会大打折扣。有时当事人会矢口否认笔录中记载的其已经承认的事实。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通过其它的证据加以印证。
  因此,执法人在执法时不能仅靠询问笔录这一种证据,而应当对证据全面收集,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现场勘验笔录、检查笔录等相互印证,违法的当事人就很难否认已发生的事实。如果仅有当场人未签字的询问笔录,而没有其它任何证据相印证,在诉讼中便很难为法院判决所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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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当事人可以不去做笔录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不是直接当事人,警察让去做笔录,不去的情况下警察如果根据案情需要,可以采取传唤或者进一步的强制手段。
配合公安机关依法调查,是每个公民的法定义务,因此即使不是直接当事人,警察让去做笔录,也应该积极配合。
做笔录不是留案底,是公安机关调查取证需要,因此不会影响自己的工作和生活。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指定的地点或者他的住所、所在单位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传唤的目的是保证刑事诉讼活动有计划进行,及时处理案件,传唤必须使用法定的诉讼文书--传票。传票应先期送达被传唤人。受传唤人应按传唤要求准时到案。无正当理由而拒绝到案的,要承担法律规定的责任。经依法传唤而拒绝到案的,司法机关可根据侦查或审判活动的需要,依法采取拘传的强制措施,强制疑犯罪嫌疑人到案。需要对犯罪嫌疑人拘留或逮捕的,也可以在拘传后变更强制措施,执行逮捕或进行拘留。同时,拒绝接受传唤,也可作为对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认罪态度的一个表现,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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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前需要做笔录吗
行政处罚前需要做笔录,这样做的目的是告知当事人处罚事实、理由、证据等,如果当事人认可,那么由当事人签字才可以进行行政处罚,如果当事人不签字行政机关也可做出行政处罚,但是笔录是当事人的知情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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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类
每个交通事故都要做笔录如果当天值班的人没有做笔录要怎么办
[律师回复]
一、一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全部责任:
(一)当事人驾驶车辆在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遇红灯继续通行发生交通事故的;
(二)当事人驾驶机动车越过施划有禁止穿越的道路中心线或者设施,与道路上的其他车辆或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
(三)当事人驾驶机动车进入非机动车道或非机动车通行范围内,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四)当事人驾驶车辆在人行道或行人通行范围内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
(五)当事人驾驶车辆与依法在人行横道内通行的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
(六)当事人驾驶车辆未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七)当事人所驾驶车辆的装载物发生遗洒、飘散,导致发生交通事故的;
(八)当事人驾驶机动车倒车时,与车后其它车辆、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
(九)当事人驾驶非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逆行,与顺向行驶的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十)当事人驾驶非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超越同向行驶的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十
一)车辆因自身原因单方发生交通事故的;(十
二)机动车追撞前方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尾部发生交通事故的;(十
三)机动车溜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十
四)机动车开关车门造成交通事故的。
二、一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发生交通事故的,为全部责任;双方当事人均有下列情形发生交通事故的,为同等责任:
(一)机动车变更车道时,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正常行驶的;
(二)机动车在没有中心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会车时,有障碍的一方未让无障碍的一方先行的;但有障碍的一方已驶入障碍路段,无障碍一方未驶入时,无障碍一方未让有障碍的一方先行的;
(三)机动车在没有中心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会车时,下坡车未让上坡车先行的;但下坡车已行至中途而上坡车未上坡时,上坡车未让下坡车先行的;
(四)机动车在没有中心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狭窄山路上会车时,靠山体的一方未让不靠山体的一方先行的;
(五)机动车超越前方正在左转弯的机动车的;
(六)机动车超越前方正在掉头的机动车的;
(七)机动车超越前方正在超车的机动车的;
(八)机动车与对面驶来的机动车有会车可能时超车的;
(九)机动车行经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时超车的;
(十)机动车在没有中心线或者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从前车右侧超越的;(十
一)机动车在没有禁止掉头标志、标线的地方掉头时,未让正常行驶车辆先行的;(十
二)机动车在有禁止掉头标志、标线的地方以及在人行横道、桥梁、陡坡、隧道掉头的;(十
三)机动车违反规定在专用车道内行驶的;(十
四)机动车违反装载规定,致使货物超长、超宽、超高部分造成交通事故的;(十
五)机动车违反交通信号指示方向行驶的;(十
六)机动车在设有主、辅路的道路上,进主路时未按规定让行的;(十
七)机动车在设有主、辅路的道路上,辅路上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让行出主路的机动车的;(十
八)机动车进出或者穿越道路,未按规定让行的;(十
九)机动车借道进出停车场或者道路停车泊位,妨碍其他车辆正常通行的;(二
十)机动车在道路上进行维修、养护等作业时,未按规定使用标志灯、危险报警闪光灯、箭头指示灯的;(二十
一)机动车违反牵引规定的;(二十
二)机动车驶入禁止通行的道路的;(二十
三)机动车未避让遇障碍无法通行借用相邻机动车道通行的非机动车的;(二十
四)准备进入环行路口的机动车未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的;(二十
五)车辆违反规定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或者封闭道路的;(二十
六)车辆在没有施划禁止穿越的道路中心线或者没有设施的道路上驶入逆行,与相对行驶的车辆或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二十
七)车辆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遇放行信号时,未让先于本放行信号放行的车辆先行的;(二十
八)车辆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未让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规定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的;(二十
九)车辆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挥且交通标志、标线未规定优先通行的交叉路口时,未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的;(三
十)车辆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转弯的车辆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的;(三十
一)车辆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遇相对方向来车,左转弯车未让直行车先行的;(三十
二)车辆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车未让左转弯车先行的;(三十
三)车辆碰撞依法暂停、停放的车辆的;(三十
四)车辆未注意避让正在作业的道路养护车辆、工程作业车的;(三十
五)车辆遇红灯亮时,右转弯车辆未让被放行的车辆先行的;(三十
六)车辆遇绿灯亮时,转弯车辆未让被放行的直行车辆先行的;(三十
七)车辆未按照交通警察指挥通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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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哥哥是在房产局里工作,但是因为犯事了要被行政处罚,我想帮问下房产局行政处罚笔录需要的吗?
[律师回复] 你好,根据你的问题下面提供一份行政处罚笔录范文。
案由时间: 地点:
主持人: 书记员:
主持人:今天应 要求对其违法建设一案举行听证会,下面请书记员核对当事人及调查人是否到会。
书记员:当事人是否到会?
当事人:
书记员:调查人是否到会?
调查人:
书记员:下面宣布听证会纪律。

1、在听证会过程中,所有听证会参与人和旁听人员均应服从听证会主持人的指挥

2、听证会参与人在听证会期间,要求发言提问,陈述或辩论,需经听证会主持人许可

3、听证会期间,不允许走动,吸烟和随地吐痰,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呼口号或实施其他妨碍听证会活动的行为

4、未经许可不准录音、录像、摄像

5、旁听人员进入听证会,不准发言提问

6、对违反听证会纪律的人,视其情节轻重,听证会主持人有权予以口头警告、训诫、责令退出听证会会场,没收录音、录像带

7、对哄闹、冲击听证会、侮辱、诽谤、殴打听证会人员,严重扰乱听证会程序的人,依法追究责任

8、所有的听证会参与人及旁听群众将手机关闭。
书记员:当事人是否有证人到会?
当事人:
书记员:报告主持人,所有听证会参与人都已到会,可以进行听证会。 主持人:听证会现在开始,下面核对身份。
当事人: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族别 职业 家庭住址
委托代理人: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族别 职业 家庭住址
调查人: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族别 职业 工作单位
当事人、调查人对对方的到会人员是否有异议?
当事人:
调查人:
主持人:盘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42条的规定,今天在这里对 违法建设一案组织召开听证会,根据法律规定,本案由 担任听证会主持人,由 组成听证委员会,当事人如果认为听证委员会及书记员与本案有某种厉害关系,可能会影响本案的公正处理,有权申请更换听证会组成人员,但应该说明正当理由,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当事人:
主持人:当事人是否在7天前收到本局的听证会通知书?
当事人:
主持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42条和有关法律规定,当事人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有权委托代理人收集证据进行辩证,经听证委员会许可。有权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请求复制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除外。对听证会笔录中,对自己陈述所作记录有权进行补正,不服行政处罚,有权依法提出诉讼,同时还应承担以下义务:必须依法正确行使权力,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并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遵守听证会程序和规则,服从指挥,不得妨碍听证会活动的正常举行,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
主持人:以上权利和义务当事人是否听清楚?
当事人:
主持人:请调查人就本案违法的事实、证据、处罚依据以及处罚建议进行陈述。
调查人:
主持人:请当事人进行陈述和申辩。
当事人:
主持人:下面请调查人和当事人进行质证:
调查人:
主持人:请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当事人:
主持人:请调查人、当事人在听证会笔录上签字。 主持人:本案听证会结束。
当事人签名(盖章): 调查人签名:
证人签名: 主持人签名:
听证委员会人员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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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警人不是当事人可以做笔录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不是直接当事人,警察让去做笔录,不去的情况下警察如果根据案情需要,可以采取传唤或者进一步的强制手段。
配合公安机关依法调查,是每个公民的法定义务,因此即使不是直接当事人,警察让去做笔录,也应该积极配合。
做笔录不是留案底,是公安机关调查取证需要,因此不会影响自己的工作和生活。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指定的地点或者他的住所、所在单位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传唤的目的是保证刑事诉讼活动有计划进行,及时处理案件,传唤必须使用法定的诉讼文书--传票。传票应先期送达被传唤人。受传唤人应按传唤要求准时到案。无正当理由而拒绝到案的,要承担法律规定的责任。经依法传唤而拒绝到案的,司法机关可根据侦查或审判活动的需要,依法采取拘传的强制措施,强制疑犯罪嫌疑人到案。需要对犯罪嫌疑人拘留或逮捕的,也可以在拘传后变更强制措施,执行逮捕或进行拘留。同时,拒绝接受传唤,也可作为对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认罪态度的一个表现,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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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朋友因为行政处罚被要求做笔录,但是他不想配合,想问问行政处罚前不配合做笔录如何办呢?
[律师回复]
1、坚持合法性原则。证据必须依法取得,违法获取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药监部门在管辖的职权范围内,可以依法进行调查。但在调查时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如;表明身份,执法人员必须二人以上在场,笔录交被调查人审阅确认并签名等等。执法人员只有依法调查才能保证调查成果的质量,也才能作为有效的证据使用。
2、坚持实是求事原则。《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因此在调查询问和做笔录时应遵循实是求事原则,不能凭空捏造事实,对检查中获得的证据材料在调查询问和查证中加以鉴别和补充,去伪存真。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对询问中的口供不论对当事人有利的还是不利的,都必须加以重视。
3、坚持“五不放过”原则。做调查笔录时,调查人员一定要耐心、细心,坚持案件查处“五不放过”原则,即:案件没有搞清的不放过,假劣药械的来源和去向不查清的不放过,涉嫌单位、责任人不查清不放过,案件产生原因不分析透不放过,涉案人员未得到应有惩处不放过。 对被调查人员提供的有关情况进行科学判定,决不放过任何一点蛛丝马迹,避免只片面地调查,而使许多有价值线索被遗漏。
4、询问人员应遵守执法人员行为规范,维护执法人员的良好形象,做到认真而不强硬、仔细而不繁琐、亲切而不随便,询问的语言应文明合法,纯洁健康,言简意赅,通俗易懂,逻辑性强。
5、询问应个别进行,对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询问对象,应当分别进行询问,以防串供或其他不可预测事件的发生。询问的情况,检查人员应写成笔录,要一人一笔录,即每份笔录只记录一个被调查人情况,并告知被询问人不如实提供情况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6、在笔录过程中,其它相关人员应当回避。执法人员只能对药械相关的情况进行调查询问,不得询问与案件无关的问题,涉及国家秘密、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的,如果与案件有关可以询问,但必须采取保密措施。对当事人可以教育,但不得采用逼供、诱供、限制或变相限制人身自由及其它非法的方式方法。
行政处罚当事人拒绝做询问笔录这就是一种非常消极的做法,因为当事人正确的做法反而是应该配合工作人员做笔录,把内心真实的想法如实的告知。如果自己认为拒绝做笔录就没有办法实施行政处罚的话,有这种想法就大错特错了,行政机关做笔录也只不过是遵循当事人某种表达的权利,如果不配合,在证据充分的情况下不受任何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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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笔录已做,警察还找我做笔录合法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调解笔录已做,说明该案已经按调解案件结案,警方再找当事人制作笔录,程序不合法。应先调查,后调解。只有将案件调查清楚后,方可以调解或者依法作出处罚。法律链接:《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一百五十五条 调解处理案件,应当查明事实,收集证据,并遵循合法、公正、自愿、及时的原则,注重教育和疏导,化解矛盾。第一百五十九条 调解达成协议的,在公安机关主持下制作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名,并履行调解协议。调解协议书应当包括调解机关名称、主持人、双方当事人和其他在场人员的基本情况,案件发生时间、地点、人员、起因、经过、情节、结果等情况、协议内容、履行期限和方式等内容。对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保存案件证据材料,与其他文书材料和调解协议书一并归入案卷。第一百六十条调解达成协议并履行的,公安机关不再处罚。对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应当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予以处罚;对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赔偿纠纷,公安机关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调解案件的办案期限从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达成协议不履行之日起开始计算。
因为工作失误我被行政处罚了,现在要去弄笔录,不知道怎么写,咨询下行政处罚笔录范本怎么写比较恰当啊
[律师回复] 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时 分
地点:
被询问人:姓名 性别 联系方式
工作单位 职务
身份证号码
询问人:我们是州人防办的行政执法人员,这是我们的执法证件,请您过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您有权申请执法人员回避,您是否申请回避?
答:
询问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向您调查有关情况,请您配合并如实回答我们的提问好吗?
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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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问人:请问(指建设项目的具体位置)项目开工建设的项目是你们公司修建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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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问人:你们 项目是否办理了规划、施工手续没有?如果办了,是什么时间办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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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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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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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询问人:今天的调查就到这里,有什么新情况你们可以随时向我们反映。询问笔录请您认真阅读,如记录无误,请签字。
答:好的。
以上记录我已看过,没有错误,情况属实。

被询问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询问人(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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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做了笔录后,还可以去派出所做笔录吗?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如果只是为了协助调查,没有犯任何违法行为,也没有受到任何处罚。就不会有任何不好的记录,没影响。分析如下:
1、派出所只要求做记录,没有给《治安管理处罚决定》。那就不会受到惩罚,没有惩罚,将来就不会有任何影响。
2、如果是一般行政案件,记录影响不大。
3、如果是证人记录,对本人影响很小。
4、如果是犯罪嫌疑人记录,将直接影响刑事判决结果。扩展资料:
一、标题。为“询问笔录”。
二、询问简况。按规定栏目,逐项记载询问时间、地点,询问人、记录人的姓名及其工作单位,被询问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家庭住址、工作单位。如询问时另有在场人,也应作出记载。
三、询问内容。采用问答式,如实记录被询问人所提供的证言。
四、核对笔录记载。询问结束后,记录人应将笔录让被询问人过目或向其宣读,如有出入应允许更正,在确认无误后,由被询问人在笔录上写上“以上记录已经我看过(或已向我宣读),没有出入”字样。
五、被询问人、询问人、记录人依次签名。
六、自古以来,我国是以【笔录签字画押证据】为主要证据。通过网络可以了解,笔录过程中可能发生很多的个人行为。例如:串改笔录、修改笔录、诱导笔录、先审讯后做笔录、不按口供记录等等。
七、新型的笔录五同步是以【笔录五同步录音录像】为基础录像证据,以《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为辅助联合视频举证,采用先进的【笔录五同步综合录像】比对、验证【笔录签字画押证据】获取过程的公正性和有效性,可视还原笔录现场的真实性、公开性、可靠性等(包括笔录打字、编辑、排版等全过程)。
报警人不是当事人可以不去做笔录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报警人不是当事人可以不去做笔录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不是直接当事人,警察让去做笔录,不去的情况下警察如果根据案情需要,可以采取传唤或者进一步的强制手段。
配合公安机关依法调查,是每个公民的法定义务,因此即使不是直接当事人,警察让去做笔录,也应该积极配合。
做笔录不是留案底,是公安机关调查取证需要,因此不会影响自己的工作和生活。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指定的地点或者他的住所、所在单位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传唤的目的是保证刑事诉讼活动有计划进行,及时处理案件,传唤必须使用法定的诉讼文书--传票。传票应先期送达被传唤人。受传唤人应按传唤要求准时到案。无正当理由而拒绝到案的,要承担法律规定的责任。经依法传唤而拒绝到案的,司法机关可根据侦查或审判活动的需要,依法采取拘传的强制措施,强制疑犯罪嫌疑人到案。需要对犯罪嫌疑人拘留或逮捕的,也可以在拘传后变更强制措施,执行逮捕或进行拘留。同时,拒绝接受传唤,也可作为对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认罪态度的一个表现,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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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完笔录会不会当场拘留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做完笔录会不会当场拘留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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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报警人不是当事人可以不去做笔录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报警人不是当事人可以不去做笔录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不是直接当事人,警察让去做笔录,不去的情况下警察如果根据案情需要,可以采取传唤或者进一步的强制手段。
配合公安机关依法调查,是每个公民的法定义务,因此即使不是直接当事人,警察让去做笔录,也应该积极配合。
做笔录不是留案底,是公安机关调查取证需要,因此不会影响自己的工作和生活。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指定的地点或者他的住所、所在单位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传唤的目的是保证刑事诉讼活动有计划进行,及时处理案件,传唤必须使用法定的诉讼文书--传票。传票应先期送达被传唤人。受传唤人应按传唤要求准时到案。无正当理由而拒绝到案的,要承担法律规定的责任。经依法传唤而拒绝到案的,司法机关可根据侦查或审判活动的需要,依法采取拘传的强制措施,强制疑犯罪嫌疑人到案。需要对犯罪嫌疑人拘留或逮捕的,也可以在拘传后变更强制措施,执行逮捕或进行拘留。同时,拒绝接受传唤,也可作为对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认罪态度的一个表现,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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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案人不是当事人, 能不能不去做笔录?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不是直接当事人,警察让去做笔录,不去的情况下警察如果根据案情需要,可以采取传唤或者进一步的强制手段。
配合公安机关依法调查,是每个公民的法定义务,因此即使不是直接当事人,警察让去做笔录,也应该积极配合。
做笔录不是留案底,是公安机关调查取证需要,因此不会影响自己的工作和生活。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指定的地点或者他的住所、所在单位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传唤的目的是保证刑事诉讼活动有计划进行,及时处理案件,传唤必须使用法定的诉讼文书--传票。传票应先期送达被传唤人。受传唤人应按传唤要求准时到案。无正当理由而拒绝到案的,要承担法律规定的责任。经依法传唤而拒绝到案的,司法机关可根据侦查或审判活动的需要,依法采取拘传的强制措施,强制疑犯罪嫌疑人到案。需要对犯罪嫌疑人拘留或逮捕的,也可以在拘传后变更强制措施,执行逮捕或进行拘留。同时,拒绝接受传唤,也可作为对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认罪态度的一个表现,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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