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招用劳动合同制工人应当试用的依据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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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理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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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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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企业就算是招聘高管,甚至是包括国家公务员都已经改成了劳动合同制了,所以国营企业也根本就没有过去铁饭碗的这种说法了,所有的企业全部都随大流并且也很有必要的会对工人约定试用期的。有部分网友在我们的律图平台上咨询的相关疑惑是,企业招用劳动合同制工人应当试用的依据是什么?

一、企业招用劳动合同制工人应当试用的依据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二、试用期的工资

试用期工资的约定是《劳动合同法》的一个漏洞,与此同时,《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劳动者工资水平也作出了保障: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重申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本法对目前试用期工资恶意偏低,廉价使用劳动者的行为进行了约束,值得欢迎。但是从笔者执业多年的经验来看,此条形同虚设。主要原因是条款中第一个条件对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由于两者是选择关系,只要具备其中一种情形,就符合了条件,换句话说试用期工资在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只要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就是合法的。这样问题就出来,那对劳动者就非常不利了,因为最低档工资基本是由用人单位说了算的,换言之,劳动者的试用期也就是劳动者说了算了。这不能不说是《劳动合同法》的一个漏洞。这里要提醒劳动者注意此漏洞,避免用人单位用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来恶意欺骗。

跟前来应聘的工人约定试用期这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所以所谓的企业招用劳动合同制工人应当试用这就是对试用期的一种约定。而且劳动合同当中对工人试用期的约定是不能够超出法律规定的时间的,假如说自己跟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期限一共就是一年左右,如果试用期就长达三个月的话就已经违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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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他们公司的企业资产现在要进行公司评估了,企业改制资产评估依据是什么法律依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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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四十七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合并、分立、改制,转让重大财产,以非货币财产对外投资,清算或者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的,应当按照规定对有关资产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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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最近我想要办理企业的事就是不知道该怎么办 请问有关企业改制 分流的法律依据是什么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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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简况,包括:
  
(1)企业名称;
  
(2)企业住所;
  
(3)法定代表人;
  
(4)经营范围;
  
(5)注册资金;
  
(6)主办单位或实际投资人。
  
2、企业的财务状况与经营业绩
  包括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净资产、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及税后利润。
  
3、职工情况
  包括现有职工人数、年龄及知识层次构成。
  
(二)企业改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1、必要性
  包括企业的业务发展情况及阻碍企业进一步发展的障碍和问题。
  
2、可行性
  结合企业情况和改制方向详细阐明企业改制所具备的条件,改制将给企业带来的正面效应。
  
(三)企业重组方案
  
1、业务重组方案
  根据企业生产经营业务实际情况,并结合企业改制目标,采取合并、分立、转产等方式对原业务范围进行重新整合。
  
2、人员重组方案
  指企业在改制过程中企业职工的安置情况,包括职工的分流、离退人员的管理等等。
  
3、资产重组方案
  根据改制企业产权界定结果及资产评估确认额,确定股本设置的基本原则,包括企业净资产的归属、处置,是否有增量资产投入、增量资产投资者情况等等。
  
4、股东结构和出资方式
  包括改制后企业的股东名称、出资比例、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的详细情况。
  
5、股东简况
  包括法人股东、自然人股东的基本情况,如有职工持股会等其他形式的股东要详细说明其具体构成、人数、出资额、出资方式等。
  
6、拟改制方向及法人治理结构
  选择哪种企业形式,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合作制或其他形式。
  法人治理结构是指改制后企业的组织机构及其职权,包括最高权力机构,是否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还是设执行董事、监事,经营管理层的设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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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招用劳动合同制工人应当试用期规定多久?
用人单位招聘的劳动合同制工人,试用期的时间与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密切相关,签订劳动合同,在三个月到一年之间的,试用期不能超过一个月;签订劳动合同,在一年到三年之间的,试用期不能超过两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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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们是一家国企,遇到经营方面的一些法律有关问题,咨询一下律师给一些建议,请问企业改制 契税计税依据,具体有什么规定?
[律师回复]
一、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第一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不征增值税。
若资产划转不涉及负债、劳动力转移的,则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划转不适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关于资产重组涉及不动产、土地使用权不征增值税的规定,存货、设备等动产的划转也不适用《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不征增值税的规定,对于存货、设备、房屋、土地使用权的划转,划出方需视同按公允价值销售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
(一)资产评估增值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上市资产评估增值企业所得税处理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5号)规定,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其改制上市过程中发生资产评估增值可按以下规定处理:
1、国有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可以不征收入库,作为国家投资直接转增该企业国有资本金(含资本公积,下同),但获得现金及其他非股权对价部分,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资产评估增值是指按同一口径计算的评估减值冲抵评估增值后的余额。
2、国有企业100%控股(控制)的非公司制企业、单位,在改制为公司制企业环节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可以不征税入库,作为国家投资直接转增改制后公司制企业的国有资本金。
3、经确认的评估增值资产,可按评估价值入账并按有关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
(二)资产无偿划转
根据《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规定,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
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
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三、土地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5号)规定,除以土地使用权投资于房地产企业用于开发产品或房地产企业以开发产品对外投资需视同按公允价值转让房地产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外,其他情形不征土地增值税。
四、契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7号)第六条规定,资产划转对承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国有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免征契税。
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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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招人会不要试用期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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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招人可以不要试用期吗?
企业招人可以不要试用期的,这是取决于企业的决定同时也取决于劳动者自己的工作能力,如果劳动者的工作能力很强的话,公司也可能会跳过试用期与劳动者直接签订劳务合同。并且试用期一般在一个月到三个月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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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现在的企业想要进行改制,不知道可不可以进行改制。想要问一下企业改制评估 依据有哪些呢?
[律师回复] 1丶所谓企业改制是指企业所有制的改变。通常主要讲的是企业改制是指国有企业的改制,也包括其他性质企业的改制,比如集体企业的改制、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改制、中外合作企业的改制等等,甚至更多类型的非企业单位,比如事业单位改制,也被统称为企业改制。
2丶企业改制的目标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特别是随着企业上市的需求增大,很多企业将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自己的改制目标。
3丶企业改制的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是原有企业改制的主要形式。此外,内资公司改制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改为内资企业是比较特殊的形式。所以一般需全面进行资产风险评估。
4丶因此企业转制的核心环节是对转制企业资产的评估和确定,企业转制过程的审计就是保障转制企业资产安全的一种监控方法 。它的主要任务是,通过对企业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的审核,确保转制企业的资产真实、完整,防止国有资产在企业转制过程中流失;通过审计和评估,剥离不良资产和不实资产,以保障投资者的利益,促使企业转制顺利、健康地进行。
5丶企业转制过程中的审计不同于一般的财务收支审计,一般财务收支审计是以账面的收入和支出是否符合财务制度的规定为重点的。企业转制过程中审计的重点则是:在财务收支的基础上,对转制资产的每一环节真实状况进行专项审计。目的是发现 问题 ,确定净资产的真实数据。因此,它是特定条件下的一种项目审计。
您好律师,我有一个所在的公司要改制,他让我帮他问一下那个国有企业改制 背景 依据的问题,谢谢回答
[律师回复] 您好!你询问的国有企业改制 背景 依据的问题,无论企业采取何种改制形式,对企业资产的确认、计量是至关重要的环节,资产价值能否正确、合理的体现,关系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从目前改制企业的情况看,在资产评估确认上存在的问题应引起注意。
(一)部分资产评估价值与市场价值存在一定差异。资产评估是企业改制必经程序,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法定资产评估机构依据一整套方法和不同的评估出发点,所得出的评估结论在某种程度上背离了资产在市场上的实际价值。其原因来自于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人为因素,资产置换方、主管部门等方面的干涉;二是一般情况下,边远、偏僻地方的资产利用率低,地处集镇闹市中心、城镇街面的资产使用效益高,但在评估时对地理环境这一重要影响并没有给予足够的考虑;三是评估时,对具有专营性质或特定用途的网点设施,发展潜力明显,产业结构调整中处于优势位置或趋于淘汰的资产没有区别对待;四是对改制企业的优惠政策,及为加快推进改制而采取的激励措施重视不够;五是资产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对房地产取得时形成的前期投入成本,如石砌堤坝、添土平整、架桥铺路支付的配套设施费用,设施设备、交通工具的采购、安装、保险、调试等相关成本费用考虑的不够,也是造成评估价值与市场价值差异较大的一个原因。
(二)在改制的过程中,除土地使用权外,对无形资产一般不列入评估;改制时对资产的提留、剥离、核销也不尽合理。如,依据会计一般原则中的谨慎原则,对可能发生的损失和费用作相应的估计、调整,而对可能发生的收益则不予以考虑;待摊、递延费用一般均予以核销,而忽略其包含的实有资产价值;涉及到社会保障、职工福利及其他原因的资产剥离,会计处理方法也各不相同,不尽合理。这些不同程度地影响了资产价值的正确、合理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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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单位是一家大型国有企业,现在想要改制成股份有限公司,不知有没有什么政策依据,请问国有企业改制政策依据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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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如果说中国的国企改革可溯源至一个压倒性的诱因——短缺经济的话,那么经由竞争而激发的产能扩张,已导致国企改革面临截然相反的阶段性任务——化解过剩产能。譬如钢铁行业,目前我国粗钢产量已占全球总产量近一半,产能利用率则已跌至表明“严重过剩”的75%以下,因此这种情况下,考虑到国企往往具有重规模扩张、轻效率提升的行为偏好,通过大规模兼并重组以减少不必要的恶性竞争,不失为一项切中时弊的有效举措。
  第三,如果说中国的国企改革迄今还留存着一个不甚了然的世界性难题,即应该由谁,并且究竟如何,代表国家行使国资所有权,并承担起由此所有权而产生的所有者责任?那么时下旨在推进的以国资改革促国企改革,显然就是专门针对这一难题的艰难求解,而通过兼并重组进而将原先只负责资产经营的国企,组建成为国资运营和管理的平台,显然又正合 “以国资改革促国企改革”的解题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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