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员工入职一般都是试用期的,但是用人单位也可能放弃试用期,与员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故试用期也应当书面约定,口头约定无效。用人单位口头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但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者签订的书面合同中不包含试用期条款,用人单位待口头约定的试用期满再决定是否与劳动者签订正式劳动合同,这些做法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在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而又无其他证据证明有试用期的情况下,应当认定用人单位放弃了试用期,双方劳动关系中不存在试用期。因此,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时就应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就试用期进行约定,否则此后再订立劳动合同就可能无法约定试用期。双方口头约定试用期,在一方不承认亦无其他证据可证明的情况下,视为双方劳动关系中不存在试用期,口头约定的试用期无效。
二、试用期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新的员工在入职后一般都是试用期的,试用期的时间长短就根据公司和员工的个人情况来确定,法定试用期最长不能超过六个月。但是用人单位也会选择放弃试用期,与员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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