倒班人员加班工资计算方法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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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如果在法定节假日上了班,那么这天按三倍工资支付。如果在法定节日刚好休息,那么视同正常休法定假,没有加班费。2、如果当月没有法定节假日,或除了法定节假日之外,当月实际上班天数仍比法定上班天数多,那么多出的就是公休日加班天数,应该按双倍工资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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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倒班,大多数人是十分了解的,生活中,一些企业当由于生产需要时,便会安排倒班,倒班虽然十分辛苦,但有一定的倒班酬劳。一般而言,倒班的酬劳要比正常工作的酬劳要高一些。既然有这样的酬劳,那么一些职工肯定会选择参加倒班。那么,倒班人员加班工资计算有公式吗?相对于一般工资,倒班人员的加班工资又会多多少?

倒班人员加班工资计算方法是什么

1、一般国有企业炼油石化行业需要倒班的比较多,有一些私人企业也是需要倒班。

一般每天分为24个小时。“五班”就是把这24个小时分成5份;“三倒”就是上班时间占其中3分,也就是一天上班时间为14.4个小时。休息9.6个小时。

以此类推:“四班三倒”就是把24小时分成4个班,工作人员需工作18小时,休息6小时。

“三班二倒”就是工作两个班,休息一个班,即工作16小时,休息8小时。

还有两倒班,这个是非常辛苦的,一种是24小时分成两个班,每个班将近12小时;另一种是上24小时的班,然后再休24小时。

现在一般电厂都是五班三倒,也有四班三倒的,还有好一点的是六班四倒的。

无论怎么说,倒班都会打乱一个人的正常作息时间,过着不规则的日夜颠倒的生活,对健康是有一定影响的。

2、倒班人员的加班工资计算方法

很多人都搞不清楚倒班人员的加班费怎么计算,就连有些法律专家对于这个问题都是含糊其词。实际上,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很容易理解计算方法,就是严格区分法定节假日公休日(周六、周日)、平时这三种情况的加班,分别计算。现以四班三倒为例,根据法律规定,加班费是这样算的:

1、如果在法定节假日(元旦、清明、五一、端午、中秋,各1天,国庆、春节,各3天,共11天)上了班,那么这天按三倍工资支付。如果在法定节日刚好休息,那么视同正常休法定假,没有加班费。

2如果当月没有法定节假日,或除了法定节假日之外,当月实际上班天数仍比法定上班天数多,也就是除了法定节假日之外的实际休息天数,比当月的公休日(周六、周日)天数少,那么多出的就是公休日加班天数,应该按双倍工资支付。

此条的法律原理是这样:四班三倒人员,当月所有在公休日(周六、周日)的上班,都应该按双倍工资算,但由于是轮换休息,所以有些休息日是在周一至周五期间,那么这些休息日视为补休,冲减相同天数的公休日加班,剩余的没有冲减掉的公休日加班天数,也必然就是当月比公休日少休息了的天数,所以理应按双倍工资计算

比如,这个月公休日有8天,你倒班的实际休息天数(法定节假日遇到是休假,是休的法定假,不算在此条的实际休息天数内)只有7天,那么你的加班就是1天,这多出的一天单位应该按双倍工资支付

3、如果是正常上班的那天,延长了上班时间,多上了一个小时或几个小时,这种就按小时工资的1点5倍支付,也可累计后安排补休。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

在法律上,倒班人员加班工资计算有着明确的规定,而劳动法也基于劳动者的合法利益,对倒班人员的加班工资进行了严格的规定。从以上的探讨可以看出,倒班人员工资的计算既能满足企业工作的需要,也能满足劳动者获得的利益。所以,倒班是双赢的。以上就是律图小编整理的内容。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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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班加班费怎样计算
1、如果在法定节假日(元旦、清明、五一、端午、中秋,各1天,国庆、春节,各3天,共11天)上了班,那么这天按三倍工资支付。如果在法定节日刚好休息,那么视同正常休法定假,没有加班费。2、如果当月没有法定节假日,或除了法定节假日之外,当月实际上班天数仍比法定上班天数多,也就是除了法定节假日之外的实际休息天数,比当月的公休日(周六、周日)天数少,那么多出的就是公休日加班天数,应该按双倍工资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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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加班工资争议一直是劳动争议案件中一种主要的案件类型,根据统计,实践中有80%的劳动争议案件均涉及到加班工资争议,因此,正确理解加班工资计算基数是处理此类案件的关键。司法实践中通常将工资总额作为加班工资计算基数,按照劳动部的解释,“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工资”是劳动者劳动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劳动者的以下劳动收入不属于工资范围:1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2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如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3按规定未介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国家根据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中华技能大奖等,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而深圳市工资支付条例出台后,又明确规定加班工资基数基数为标准工资,但对标准工资的理解,实践中通常不易把握,比如福利费明确规定不属于标准工资,但是福利费如何理解,标准如何并无明确解释,导致有些用人单位将劳动报酬中大部分归入福利费达到降低标准工资从而降低加班工资的目的,也发生了大量的争议。《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劳动者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为劳动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劳动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不得低于市政府公布的特区最低工资标准。这里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如何理解实践中《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借鉴了《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在劳动合同中依法约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约定的工资不得低于所在地政府公布的本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第二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一工作日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上述条款明确了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而非劳动法规定的“工资”。实践中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奖金、津贴、补贴是否属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呢《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进行了解释,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支付的劳动报酬。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不包括下列各项:
1.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3.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广东省高级人民、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更是进一步进行了明确,劳动者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奖金、津贴、补贴等项目不属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从其约定。可以想象,今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估计都不会高,甚至于会直接等于深圳最低工资标准,这样,用人单位即达到了合法规避高加班工资成本的支付,劳动者也将无法随意的追索加班工资了,劳动争议数量势必大幅度减少,不知道劳资关系是否因此能够和谐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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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班加班费怎么计算
平时晚上的加班费是本人工资的150%,双休日是200%,国定假日是300%。但这只是国家规定的比例,加班费发放额的关键是工资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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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休息和加班费怎么算,怎样计算加班费
[律师回复]
一、劳动者的休息、休假的种类我国《劳动法》第四章及相关劳动法律法规对劳动者的休息、休假制度作了原则规定,加之多数用人单位的习惯性做法,劳动者的休息、休假的种类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一)工作间隙休息。是指劳动者在工作日的工作时间内享有的休息时间和用膳时间。《劳动法》对此虽未作规定,但作为劳动者一种休息的习惯已实行多年。例如许多用人单位在上、下午工作期间允许劳动者在规定的时间休息10至15分钟,有的还组织劳动者做工间操;有的用人单位在劳动者上夜班期间安排夜间用膳时间。
(二)日休息。是指劳动者在每昼夜(24小时)内,除工作时间外,由自己支配的时间。也就是说,除了最多8小时工作时间以外,其余时间均为劳动者休息时间,包括上午上班前、下午下班后、中午用餐等所有的时间。
(三)周休息。又称公休日,是指劳动者在一周内,享有连续休息在一天(24小时)以上的休息时间。按现行规定,一般情况下劳动者每周应休息两天,即星期六和星期日两天的休息时间。
(四)法定节日休假。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是元旦、春节、劳动节和国庆节;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是妇女节、青年节、儿童节、解放军建军节等;还规定,全体公民放假,若适逢休息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而部分公民放假日适逢休息日,则不补假。法定节假日属于带薪假日。
(五)探亲休假。是指在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一年且与配偶、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日团聚的劳动者探望配偶和父母而享受的休假时间。劳动者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日;未婚探望父母的,每年给假一次,20天,若两年休假一次,则可给假45天;已婚者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一次,20天。探亲可给予路程假。
(六)年休假。是指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每年选择一次连续的带工资的休假时间。劳动者休假天数要根据其资历、岗位等情况有所区别,最多不超过两周;一般以就地休息为主;不搞公费旅游,也不得以不休假为由向劳动者发放或变相发放钱物。
(七)其他休假。职工本人结婚或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时由本单位领导批准,可享受一至三天的婚、丧假。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前去料理丧事的,可以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工资照发。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假15天,产后假75天,难产的增加15天;女职工生育后哺乳期为一年,单位应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的时间,每次30分钟;女职工在“三期”内,单位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天到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42天产假。
二、职工的加班费怎么算根据《劳动法》第44条规定,对加班费应根据加班占用的时间分类计算加班费:
1、一般工作日加班的,按不低于工资的150%计付。
2、休息日加班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不低于工资的200%计付。
3、国家法定休假日加班的,按不低于工资的300%计付。需要指出的是,根据劳动部的有关规定,加班费每日工资的计算是全月工资除以法定工作时间,即月工资除以21.5天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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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班加班工资如何计算?
现以四班三倒为例,根据法律规定,加班费是这样算的:1、如果在法定节假日(元旦、清明、五1、端午、中秋,各1天,国庆、春节,各3天,共11天)上了班,那么这天按三倍工资支付。如果在法定节日刚好休息,那么视同正常休法定假,没有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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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员工加班工资如何计算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加班工资争议一直是劳动争议案件中一种主要的案件类型,根据统计,实践中有80%的劳动争议案件均涉及到加班工资争议,因此,正确理解加班工资计算基数是处理此类案件的关键。司法实践中通常将工资总额作为加班工资计算基数,按照劳动部的解释,“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工资”是劳动者劳动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劳动者的以下劳动收入不属于工资范围:1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2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如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3按规定未介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国家根据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中华技能大奖等,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而深圳市工资支付条例出台后,又明确规定加班工资基数基数为标准工资,但对标准工资的理解,实践中通常不易把握,比如福利费明确规定不属于标准工资,但是福利费如何理解,标准如何并无明确解释,导致有些用人单位将劳动报酬中大部分归入福利费达到降低标准工资从而降低加班工资的目的,也发生了大量的争议。《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劳动者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为劳动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劳动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不得低于市政府公布的特区最低工资标准。这里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如何理解实践中《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借鉴了《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在劳动合同中依法约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约定的工资不得低于所在地政府公布的本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第二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一工作日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上述条款明确了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而非劳动法规定的“工资”。实践中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奖金、津贴、补贴是否属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呢《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进行了解释,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支付的劳动报酬。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不包括下列各项:
1.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3.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广东省高级人民、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更是进一步进行了明确,劳动者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奖金、津贴、补贴等项目不属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从其约定。可以想象,今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估计都不会高,甚至于会直接等于深圳最低工资标准,这样,用人单位即达到了合法规避高加班工资成本的支付,劳动者也将无法随意的追索加班工资了,劳动争议数量势必大幅度减少,不知道劳资关系是否因此能够和谐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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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员加班工资怎么计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管理人员加班工资的计算,常令企业经营者感到十分头疼。  按《劳动法》第41-44条款的规定,凡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不论其月收入多少,均应严格按有关工时数及加班加点的规定执行,但企业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却遇到不少问题。  比如,3位管理者月收入分别为1万元、5000元和3000元,每月加班均为36小时,暂按15%计算加班工资,则3位管理者每月加班收入分别为2258.6元、1129.3元和677.6元,这对企业而言实为一个沉重的财务负担。另外,由于管理工作的特殊性,其绩效不能完全按计时工资方式计算。  对此,国外企业采取的方式也不尽相同。以新加坡为例,该国以月薪2000新元为界划分“白领”与“蓝领”,对月薪2000新元以下者必须严格按照《劳工法》支付加班工资;对月薪2000新元以上者,企业可与加班者协商支付加班工资,当然也可不付。据悉,该国有些公司规定:管理层人员“每周工作72小时以上开始计算加班工资。”  目前我国有关劳动法规对此界定尚欠明确。相当数量的企业与管理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增加了诸如“工资已包括加班工资”的内容。从严格意义上讲,这一做法很不合理。既然“工资已包括加班工资”,那么,日工资、小时工资如何计算计算时是否该剔除“加班工资”部分如该剔除,剔除多少以何为标准如不该剔除,那么,日工资及小时工资均已包含加班工资在内,对于请病假或事假者来说,扣去假期工资后,其剩余部分依然含有“加班工资”的成分,这岂不成了请病假或事假,一方面在扣工资,一方面在付“加班工资”  其实,根据劳动部发(1994)503号文《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中的规定: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同时依据劳动部发(1994)489号文《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中的有关规定,对于实行不定时工资制的职工,企业决定其加班时,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资。  另外,劳动部发(1994)503号文件又规定,地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由地方劳动行政部门制定。例如,上海地区的企业可根据沪劳保发(1994)79号文件的规定报批备案执行,或按照沪劳综发(1995)59号文件中第二十条的有关规定,“通过与职代会或其他形式协商制定企业内部的工资支付制度,并告知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同时抄报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当然,按上述方法执行的前提是搞清楚“什么是不定时工作制”根据中国劳动法学研究会组织编写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王昌硕、韩云昌编著,法律出版社1998出版)一书,对“不定时工作制”的解释为“指每一工作日没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限制的工作时间制度”。可见,若执行不定时工作制,企业对该类人员不再进行考勤记录,即放弃考勤制度。
银行加班员工工资如何计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您好,银行工作人员与一般的职工同等适用《劳动法》。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第四十五条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规定。
第四十六条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
第四十七条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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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班人员节日休息加班费怎么计算?
倒班人员节日休息加班费的计算也是按照法定的加班工资计算标准确定的。一般来说在工厂工作的劳动者都是实行倒班制的,这样企业就够在二十四小时保持生产,此时需要注意的是,加班都是有加班工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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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三班倒人员提前退休怎么计算?
[律师回复] 我国企业职工退休条件的依据是《社会保险法》和《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没有三班制人员提前退休的规定。《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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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规定员工加班超过2小时的才可以计为加班,是否违法?
[律师回复]
1、根据我国现行劳动法,企业可以实行以下三种工时制度:标准工时制:每周工作五天每日工作八小时,综合计算工时制:平均每月工作20.98天,每天的时间不定时,每周几天也不定,但必须每周休息一天。不定时工作制:工作没有固定的时间,但必须每周休息一天。后面两种工时制必须到劳动局申请备案。
《劳动法》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2、加班有两种:如果是标准工时制加班的不得改为调休,是必须给加班费的,周六周日上班的才可调休。如果符合调休情况的,公司有权安排员工在哪天休息,如果公司没安排员工调休的就应该给双倍加班费。
依据如下:《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综上,公司不能作废当事人的时间,应该按上面支付加班费,不支付的可凭当事人的考勤记录与劳动合同到劳动局去寻求帮助。他们会给公司去电话反映的。情节严重的劳动监察科会罚公司的款。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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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班倒加班工资计算依据是什么
加班工资的计算依据都是按照员工平时工资收入的1.5倍到三倍计算的,跟两班倒或者是其他的工作模式并没有直接的关系,只要延长了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就应该付加班费,但是在不同的时间段内加班,加班工资的计算依据也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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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工资怎么计算,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计算
[律师回复]   
一、加班工资支付的标准  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工资;
(二)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
(三)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工资。  另外,该条还规定,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根据以上原则相应调整计件单价;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劳动者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应当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本条第
(一)项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节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本条第
(三)项的规定支付工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节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本条第
(三)项的规定支付工资。  
二、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  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
(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按以上原则计算的假期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关于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上海市系统则偏向于执行《上海市高级人民关于劳动争议若干问题的解答》确定的原则,与上文有所不同: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月工资有约定的,加班工资基数应按双方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的月工资来确定;
2、如双方对月工资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按《劳动合同法》第18条规定来确定正常工作时间的月工资,并以确定的工资数额作为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
3、如按《劳动合同法》第18条规定仍无法确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数额的,对加班工资的基数,可按照劳动者实际获得的月收入扣除非常规性奖金、福利性、风险性等项目后的正常工作时间的月工资确定;
4、如工资系打包支付,或双方形式上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明显不合常理,或有证据可以证明用人单位恶意将本应计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项目归入非常规性奖金、福利性、风险性等项目中,以达到减少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数额计算目的的,可参考实际收入×70%的标准进行适当调整。按上述原则确定的加班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  
三、加班工资的计算公式:  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月工资÷21.75×天数×300%  法定节假日小时加班工资=月工资÷21.75÷8×小时数×300%  休息日加班工资=月工资÷21.75×天数×200%  休息日小时加班工资=月工资÷21.75÷8×小时数×200%  平日延时加班工资=月工资÷21.75÷8×小时数×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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