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规定了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在人们日常生活中所涉及的签订合同的相关民事行为中。民法总则之前制定了一些关于合同无效的相关规定,如今顺应新形势,在这方面进行了调整。那么合同无效民法总则做哪些调整呢?一起来了解一下。
一、《民法总则》有关民事行为(含合同无效行为)的规定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虚假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理解与适用:涉及第三人时如何处理,有待明确。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理解与适用:但书部分确指“违反强制性规定中的管理性规定不导致合同无效”无疑,与《合同法》解释规定一致。管理性规定通常表现为对市场秩序的管理,本身不涉及合同效力。
(4)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5)恶意串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理解与适用:与“双方虚伪意思表示”的关系有待明确。
(6)部分无效、部分有效
第一百五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理解与适用:这一点与《合同法》的规定是一致的。
2.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
(1)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2)返还财产、折价补偿
第一百五十七条前半部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理解与适用:不论过错
(3)赔偿损失
第一百五十七条后半部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理解与适用:过错损害赔偿
以上的民事行为会导致签署的合同无效。
二、合同无效民法总则做了哪些调整?
1.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3.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4.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5.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6.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7.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由此看出,合同无效民法总则做了以下调整,规定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所施行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也被认定为无效的、违背社会公德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存在欺诈,恶意篡改串通制定的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对于无效合同来说,不仅要需要承担缔结和约过失责任,而且将可能产生一系列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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