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信息公开有什么规定?

最新修订 | 2024-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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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规定共十二条。第一条 为提高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效率,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依法、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机关,是指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遂宁市信息公开有什么规定?

政府的工作一般都会涉及到老百姓的利益而必须作为当事人的老百姓能够知悉所有的事项,而如果行政工作太过隐秘就会让老百姓产生不信任的感觉而无法很好的配合政府的相关工作。下面就让小编告诉大家遂宁市信息公开有什么规定?

一、遂宁市信息公开有什么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四川省政务公开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信息,是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机关,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含其派出机关)及其工作部门(含其派出机构)、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

本办法所称公开,是指行政机关主动或依申请让社会公众或特定申请人知晓有关政府信息。

第三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是全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省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省监察厅协同负责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行政监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指导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行政复议工作;省保密局协同负责对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县及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或者县及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另行确定的其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并明确一名负责人具体分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明确人员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五条 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二)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五)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获取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权利;行政机关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依法履行公开政府信息的义务。

第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通过报纸、电视、广播、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及时予以澄清。

第八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协调,经对方确认后方可发布;沟通协调后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拟发布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报请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九条 为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长效开展,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年度目标任务,所需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其实关于遂宁市的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还有更多详细的规定而以上只是部分与老百姓的利益关系最大的部分,如果实际遇到了与信息公开有关的纠纷可以直接委托律师代为申请对政府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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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规定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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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遂宁市工伤赔偿标准,遂宁市工伤赔偿工资怎么计算
[律师回复]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安居区、蓬溪县、射洪县、大英县),2016年四川省遂宁市工伤事故伤残赔偿标准:
一、医疗保险待遇
(一)医疗费——[条例
第三十条]
1、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要求:

1)在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2)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二)伙食补助费——[条例
第三十条]
1、标准: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
2、要求:住院期间.
(三)食宿交通费——[条例第三十条]
1、标准: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2、要求:

1)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
2)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
(四)康复治疗费——[条例第三十条]
1、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要求:

1)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
2)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五)辅助器具费——[条例第三十条]
1、标准: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要求:

1)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2)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六)停工留薪——[条例第三十三条]
1、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要求:

1)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2)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七)生活护理费——[条例第三十四条]
1、标准:完全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2、要求:

1)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已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八)工伤复发的费用
1、标准: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2、要求: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
二、伤残保险待遇[条例第三十五—三十七条]、[川府发〔2003〕42号八]一级: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7个月本人工资;
2、伤残津贴:按月支付本人工资的90%.二级: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5个月本人工资;
2、伤残津贴:按月支付本人工资的85%.: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3个月本人工资;
2、伤残津贴:按月支付本人工资的80%.四级: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1个月本人工资;
2、伤残津贴:按月支付本人工资的75%.五级: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8个月本人工资;
2、伤残津贴:按月支付本人工资的70%;
3、终止劳动关系: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4个月统筹工资、伤残就业补助金,60个月统筹工资六级: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6个月本人工资;
2、伤残津贴:按月支付本人工资的60%;
3、终止劳动关系: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2个月统筹工资、伤残就业补助金,48个月统筹工资.七级: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3个月本人工资;
2、一次性工伤医疗和伤残就业补助金:36个月统筹工资.八级: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1个月本人工资;
2、一次性工伤医疗和伤残就业补助金:26个月统筹工资.九级: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9个月本人工资;
2、一次性工伤医疗和伤残就业补助金:16个月统筹工资.十级: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个月本人工资;
2、一次性工伤医疗和伤残就业补助金:10个月统筹工资.
三、工亡保险待遇——[条例第三十九条]
(一)丧葬补助金标准: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
1、按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2、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3、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4、供养亲属范围:《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5、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条件: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
①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②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③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④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⑤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⑥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⑦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6、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的情形
①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②就业或参军的;
③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④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⑤死亡的.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标准: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2、要求:

1)伤残职工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
第一款规定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待遇;(
2)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
第一款第
(一)项的丧葬补助金、第
(二)项规定的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待遇.
四、因工外出时发生事故或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条例
第四十一条]
1、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
2、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3、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
4、职工被人民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五、其他: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条例
第二条]
2、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条例第三十条].
3、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4、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5、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6、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优先拨付依法应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3-6[条例第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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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信息公开规定是怎样的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本市各级政府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得或掌握的文件、数据、图表等信息资料。本规定所称的政府机关,是指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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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信息公开规定公开的内容有什么
《宁波市信息公开规定》公开的内容有对于该市政府所制定的相关规章制度和经济以及社会发展计划的进展,应该社会进行公开。同时跟公众有紧密相关的重要事项,比如疫情防控信息,社会保障信息,应该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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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市东兴区至遂宁高速路线图
[律师回复] 你看看这个:第四十六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请问四川省遂宁市工伤怎么赔偿
[律师回复] 在以往四川省工伤赔偿实例中,工伤赔偿为:
一、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
二、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三、认定工伤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四、申请劳动部门做职工劳动伤残鉴定依据16180-2006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十级14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你说的伤情如果是右脚跟骨折可以构成十级伤残
五、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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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是怎样的?
第二章公开的范围。第十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1、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2、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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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遂宁市二胎抚养费是多少钱
[律师回复]   违反国家和四川省计生政策生育子女,孩子父母需要接受相关行政处罚,需要交纳社会抚养费名义罚款。  社会抚养费征收额度规定是:每多生育一个子女,对双方当事人分别按上年本地人均年收入为计征基数,征收3倍的社会抚养费。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第三十四条夫妻超过法律、法规规定数量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子女,对双方当事人分别按计征基数的3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的,按照双方当事人各自子女数分别累计计算,生育第三个及以上子女的,每生育一个子女,按计征基数的3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的计征基数,分别以当事人生育行为发生时上一年度当地县级统计部门公布的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标准。  不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除按以上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外,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五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的书面决定。  第三十六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决定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  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困难的,可以依法申请分期缴纳。  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2‰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夫失地农民缴费多,钱是遂宁市
[律师回复] 如今因为城市化的建设,越来越多的农民的土地被政府征收,这部分农民就被称为失地农民。那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是怎么样的呢一起来了解一下。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由于各地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不同,缴费额度也有所不同。以下是一般的失地农民的缴费标准:被征地农民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按每年100元至800元的缴费档次,由个人选择其中一档乘以折算后的缴费年限,计算个人应缴费总额。被征地农民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以征地时上年度起历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按20的费率乘以折算后的缴费年限,计算应缴费总额。区(市、县)人民政府对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记载的承包土地数量为依据,根据实际失地比例承担一定数额的费用。全部失地的,政府承担费用为被征地农民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最高缴费档次乘以补缴年限计算得到的应缴费总额的60;部分失地的,政府承担费用为应缴费总额的60乘以实际失地比例。《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记载的家庭人口为若干人的,按符合参保条件的实际人口计算政府承担费用。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和政府承担费用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作为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算依据;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除政府承担费用外,其余部分由个人承担,应缴费总额的40记入个人账户,其余60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规定一部分记入个人账户,一部分划入统筹基金。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时未满60周岁、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按照个人选择的缴费档次继续缴费,费用由个人全额承担。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时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按照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标准继续缴费,费用由个人全额承担;被用人单位录用的,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继续缴费,费用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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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建立政府信息公开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政府办公厅(室、信息化主管部门、监察部门、政府法制机构及其他有关政府部门组成,负责研究、协调推进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的重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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