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信息公开有什么规定?

最新修订 | 2024-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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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规定共十二条。第一条 为提高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效率,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依法、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机关,是指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遂宁市信息公开有什么规定?

政府的工作一般都会涉及到老百姓的利益而必须作为当事人的老百姓能够知悉所有的事项,而如果行政工作太过隐秘就会让老百姓产生不信任的感觉而无法很好的配合政府的相关工作。下面就让小编告诉大家遂宁市信息公开有什么规定?

一、遂宁市信息公开有什么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四川省政务公开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信息,是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机关,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含其派出机关)及其工作部门(含其派出机构)、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

本办法所称公开,是指行政机关主动或依申请让社会公众或特定申请人知晓有关政府信息。

第三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是全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省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省监察厅协同负责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行政监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指导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行政复议工作;省保密局协同负责对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县及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或者县及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另行确定的其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并明确一名负责人具体分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明确人员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五条 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二)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五)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获取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权利;行政机关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依法履行公开政府信息的义务。

第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通过报纸、电视、广播、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及时予以澄清。

第八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协调,经对方确认后方可发布;沟通协调后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拟发布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报请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九条 为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长效开展,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年度目标任务,所需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其实关于遂宁市的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还有更多详细的规定而以上只是部分与老百姓的利益关系最大的部分,如果实际遇到了与信息公开有关的纠纷可以直接委托律师代为申请对政府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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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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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遂宁市工伤赔偿标准,遂宁市工伤赔偿工资怎么计算
[律师回复]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安居区、蓬溪县、射洪县、大英县),2016年四川省遂宁市工伤事故伤残赔偿标准:
一、医疗保险待遇
(一)医疗费——[条例
第三十条]
1、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要求:

1)在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2)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二)伙食补助费——[条例
第三十条]
1、标准: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
2、要求:住院期间.
(三)食宿交通费——[条例第三十条]
1、标准: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2、要求:

1)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
2)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
(四)康复治疗费——[条例第三十条]
1、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要求:

1)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
2)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五)辅助器具费——[条例第三十条]
1、标准: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要求:

1)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2)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六)停工留薪——[条例第三十三条]
1、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要求:

1)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2)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七)生活护理费——[条例第三十四条]
1、标准:完全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2、要求:

1)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已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八)工伤复发的费用
1、标准: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2、要求: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
二、伤残保险待遇[条例第三十五—三十七条]、[川府发〔2003〕42号八]一级: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7个月本人工资;
2、伤残津贴:按月支付本人工资的90%.二级: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5个月本人工资;
2、伤残津贴:按月支付本人工资的85%.: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3个月本人工资;
2、伤残津贴:按月支付本人工资的80%.四级: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1个月本人工资;
2、伤残津贴:按月支付本人工资的75%.五级: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8个月本人工资;
2、伤残津贴:按月支付本人工资的70%;
3、终止劳动关系: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4个月统筹工资、伤残就业补助金,60个月统筹工资六级: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6个月本人工资;
2、伤残津贴:按月支付本人工资的60%;
3、终止劳动关系: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2个月统筹工资、伤残就业补助金,48个月统筹工资.七级: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3个月本人工资;
2、一次性工伤医疗和伤残就业补助金:36个月统筹工资.八级: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1个月本人工资;
2、一次性工伤医疗和伤残就业补助金:26个月统筹工资.九级: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9个月本人工资;
2、一次性工伤医疗和伤残就业补助金:16个月统筹工资.十级: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个月本人工资;
2、一次性工伤医疗和伤残就业补助金:10个月统筹工资.
三、工亡保险待遇——[条例第三十九条]
(一)丧葬补助金标准: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
1、按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2、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3、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4、供养亲属范围:《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5、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条件: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
①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②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③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④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⑤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⑥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⑦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6、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的情形
①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②就业或参军的;
③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④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⑤死亡的.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标准: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2、要求:

1)伤残职工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
第一款规定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待遇;(
2)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
第一款第
(一)项的丧葬补助金、第
(二)项规定的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待遇.
四、因工外出时发生事故或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条例
第四十一条]
1、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
2、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3、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
4、职工被人民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五、其他: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条例
第二条]
2、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条例第三十条].
3、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4、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5、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6、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优先拨付依法应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3-6[条例第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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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信息公开规定是怎样的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本市各级政府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得或掌握的文件、数据、图表等信息资料。本规定所称的政府机关,是指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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