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在对行政机构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话,可以向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也是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对于一些特殊的案件,法律规定必须是复议前置,那究竟哪些案件必须行政复议才可诉讼?如果你不清楚的话,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哪些案件必须行政复议才可诉讼
以行政复议为提起行政诉讼前提的案件,主要有两类:一是治安行政处罚案件;一类是涉及自然资源的行政案件,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联系与区别?
行政复议是指不服行政处理的当事人申请原处理机关或上级行政机关审查原处理并重新处理的行为,它是行政复议机关根据相对人的申诉,对原行政处理决定进行审议,维持、变更或撤销原行政处理决定的行为。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相结合,构成了解决行政争议的全过程。对一些不服行政复议决定可以提出行政诉讼的行政案件来说,行政复议成了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是否经过了行政复议,成了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所必须审查的一项内容,但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也有很大区别:
(1)处理机关不同。处理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处理行政诉讼的机关是人民法院。
(2)处理行为的法律属性不同。行政机关的复议行为属司法性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行为属于司法行为。
(3)处理程序的法律属性不同。行政机关进行行政复议的程序属于行政程序,而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程序属于诉讼程序。
三、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有期限限制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 没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行政机关应当在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强制执行。
对拆迁诉讼裁决不服的可以进行行政诉讼吗?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对已生效的裁决或判决,当事人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经过上文的介绍,相信大家此时已经清楚哪些案件必须行政复议才可诉讼了吧,这其实也就是要求复议前置,必须要先经过行政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满意的情况下,才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要是在这方面需要帮助的话,也是可以委托我们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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