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不签劳动合同问题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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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理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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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劳动合同没有约定试用期,不影响劳动合同的效力。试用期不是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相反,《劳动合同法》对于试用期的长度有限制性规定,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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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来书面合同是维护了劳方跟资方双方的各种权益的,可现实却是有些企业和职工个人心里面对劳动合同就存在着排斥心理的,双方可能也是根本就没有全面的认识到劳动合同对于保障双方劳动关系的正常履行所起到的重要性的作用的。在这里小编要给大家普及了一个法律知识就是企业不签劳动合同问题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一、企业不签劳动合同问题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公司不给员工签订合同违反法律。公司不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违反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属于侵犯劳动者权益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提起劳动仲裁。《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公司因未依法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向员工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二、用人单位不签劳动合同有哪些后果后果?

如果不签订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来说存在很多的法律隐患和风险:

1、未签订合同并不能免除用人单位为员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义务

按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只要发生了用工行为,与员工形成了劳动关系,即使是没有签劳动合同书,员工就享有劳动法上规定的各项权利,单位也负有劳动法上的各项义务。其中,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就是用人单位不能免除的强制性法定义务。假如单位没有缴纳社会保险费,员工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劳动监察部门可以责令单位缴纳,甚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对用人单位进行处罚

2、单位终止或者解除事实劳动关系(辞退员工)需要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按照法律的规定,如果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时,需要依法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未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还需要加付额外的经济补偿金。而如果是签订了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到期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则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

3、单位终止或者解除事实劳动关系(辞退员工)造成员工失业的,可能需要赔偿失业损失

如果因为单位没有依法为员工缴纳失业保险费,导致员工被辞退后无法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时,员工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给予赔偿。

4、员工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或者赔偿

如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员工要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提前30日书面通知单位,否则就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造成单位损失的,应该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劳动合同约定了员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单位也可以依法要求员工承担为违约责任(如违约金等)。但是,如果单位没有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员工不但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而且不需要对单位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赔偿责任。

5、单位不能以试用不合格辞退员工

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在试用期内,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且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如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则不存在试用期(因为口头约定的试用期是无效的),单位虽然可以辞退员工,但需要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未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还要加付额外的经济补偿金。

6、不签劳动合同不利于单位保护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之一,是单位必须对所谓商业秘密采取了一定的保密措施。而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密条款或者签订专门的保密协议,是对商业秘密采取保密措施的表现形式之一。如果没有签订保密条款或者保密协议,明确保密的范围和法律责任,单位就难以证明哪些属于商业秘密,是否已对其主张的所谓商业秘密采取了保密措施,从而有可能不被认定为商业秘密。这对企业的发展,是非常不利的。

7、不签劳动合同造成员工损失的,单位要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因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包括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及时续订劳动合同),造成劳动者工资损失、工伤、医疗等待遇损失的,除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外,同时还要支付25%的额外赔偿费用。劳动行政部门还可以责令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给予行政处罚等等。

8、用人单位可能面临劳动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

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员工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一经查实,劳动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单位改正,并可以给予罚款的处罚。

公司不签劳动合同的做法违反了我国的劳动合同法,已经侵犯了劳动者最基本的权益,理论上从第二个月开始公司是应该支付双倍工资的,不过像是这种连书面合同都不签的公司不一定就会按照国家规定,正常的给职工支付双倍工资的,所以很可能双方会针对这件事情引发劳动关系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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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企业改制资产评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三十九条 本法所称企业改制是指:
  
(一)国有独资企业改为国有独资公司;
  
(二)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改为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或者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三)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改为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3、若您所指的企业改制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则请参照《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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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依法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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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部关于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的适用:第五条适用于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第八条适用于企业单方解除职工劳动合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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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改制企业可用企业净资产支付解除职工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等,并按规定程序冲减净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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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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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反担保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
反担保方式可以是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质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者质押。
所谓反担保,是指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由债务人或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向第三人提供的确保第三人对债务人的追偿权得以实现的一种担保制度。反担保主要在国际贸易、工程承包和资金借贷等业务中采用较多。
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反担保的成立应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第三人已经向债权人提供了担保。
2、债务人或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想第三人提供担保。
3、只有在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保证担保、抵押担保和质押担保时,第三人才能要求债务人向其提供反担保。
4、须符合法定的形式(反担保应当以书面的形式订立)。
反担保的范围与担保人对债务人的追偿权的范围相同,具体包括:
①担保人于担保范围内代债务人向债权人清偿债务的支出及其他必要费用(如运费、汇费等)
②上述支出款项的利息
③实现追偿权的费用(含质物的保管费用)。
反担保人的抗辩权有:
1、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时因过失没有主张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而做出大于债务人应承担债务范围的清偿
2、担保人支出了不必要或不合理的费用,反担保人对此种费用不承担责任。
3、担保人因过失未主张自己独有的抗辩权而承担了可减免的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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