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海社保局是属于什么性质的单位

最新修订 | 2024-03-03
浏览10w+
张恒律师
张恒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2807人
专家导读 根据《高检规则》第三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根据我国《刑法》第65条规定对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即采取必须从重处罚的原则。由此可见,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不得适用缓刑和假释。

临海社保局是属于什么性质的单位

浙江省临海市也是属于历史悠久的一个古城之一了,目前在临海市也有国家大量的珍贵文物,因为在临海市当地的食品,台布,草编等这些都是具有鲜明的特色的,这些都为临海市提供了大量的就业岗位。在临海有很多问题都得跟当地的社保局打交道的。可是小编却发现,部分临海市民居然不清楚临海社保局是属于什么性质的单位?

一、临海社保局是属于什么性质的单位?

社保局是依法享有国家赋予权力、以国家预算作为活动经费行使职权的、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政府部门,是政府行政机关,是负责社会保障各项业务的管理与经办机构。

社保局的全称,有的地方一般为“社会保障管理局”或“社会保障局”,也有的地方社保局不单独设立,其社会保障的业务,归纳到在当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

社保局的直属单位一般包括:社会劳动保险管理中心、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农村社会保险管理中心等。

社保局一般设置有服务大厅,办理社会保险业务。可以为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投保人员,办理其在职期间的有关养老、医疗、生育、失业、工伤等保险缴纳的缴纳工作,为退休离休人员办理离退休金核定发放及相关工作。

社保局一般都建立网站,按业务工作内容和专题特色分类,一般设立了人才引进、就业训练、人才培训、就业再就业、社会保险、医疗保险等多个业务专题频道,来便民服务。

二、社保局职责

社保局的职责虽各地不一,但主要职责一般包括如下几点:

1、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社会保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并且受托,研究起草有关本级地方性社会保险政策;

2、拟订辖区社会保障发展规划、政策意见,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统筹、规划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化建设和管理工作,指导辖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关社会保险工作;

3、统筹建立覆盖辖区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统筹拟订并组织实施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有关政策和标准,贯彻实施统一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续办法和基础养老金统筹办法,统筹拟订辖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辖区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办法,编制辖区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

4、负责辖区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5、组织实施本级社会保险工作计划,加强业务工作的日常管理,保证计划按时完成;

6、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两线管理工作,及时向地税部门提供各项社会保险征收的原始资料,负责按时拨付各项社会保险基金;

7、负责办理企业参保登记和职工参保、转移、终止、中断等手续,统一核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审核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工伤、生育等费用,并按期足额支付;

8、建立各项社会保险业务台账,定期与企业、职工个人账户进行核对,认真做好社会保险系统计算机开发利用,对各项账、卡和册进行档案化、计算机化管理;负责编制社会保险基金的预算和决算,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的稽核工作,负责编制全市社会保险会计、统计和信息工作;

9、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社保局其实平时就是负责对当地的经济发展的人才引进,再就业问题,各种,国家保险以退休人员的退休金办理等这些事情统一的进行处理的,社保局的直属单位都是属于人力资源部的,职工有很多切身利益问题都可以寻求当地社保局的帮助。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咨询助手提示您
全文2.8千字,阅读时间约10分钟
直接问律师最快9秒应答
继续阅读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3047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临海社保局是属于什么性质的单位
一键咨询
  • 153****8212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6****2620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4****7075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4****8540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8****8487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7****4338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4****2545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3****6472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4****6023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镇江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6****3012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7****4714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5****1113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7****6512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2****6453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5****7424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律图法律咨询
汇聚全国海量律师、律师实名认证
快速问律师
无需等待
最快9秒回复、24小时不限次沟通
优选律师
根据问题为您优选专业律师
服务保障
亿万用户使用好评率98%
正在服务的律师
都燕果律师 都燕果律师
四川循定律师事...
彭彦林律师 彭彦林律师
四川兴蓉律师事...
罗钟亮律师 罗钟亮律师
浙江绣湖律师事...
邢环中律师 邢环中律师
上海金茂凯德律...
薛小玲律师 薛小玲律师
天津德敬律师事...
信金国律师 信金国律师
北京家问律师事...
谭海波律师 谭海波律师
广东江湾律师事...
孙术校律师 孙术校律师
河北英利律师事...
易轶律师 易轶律师
北京家理律师事...
郑桃林律师 郑桃林律师
湖北楚同律师事...
郑小克律师 郑小克律师
重庆瀚沣律师事...
吴伟涛律师 吴伟涛律师
海南国社律师事...
李胜春律师 李胜春律师
湖南公言(深圳...
黄谊欣律师 黄谊欣律师
广东广荣律师事...
张嘉宝律师 张嘉宝律师
广东生龙律师事...
胡静律师 胡静律师
四川胡云律师事...
韩佩霞律师 韩佩霞律师
江苏大昶律师事...
邓霞律师 邓霞律师
重庆海力律师事...
立即问律师 99%用户选择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临海市社会保障局的职能是什么?
临海市社会保障局的主要职能是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社会保险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具体组织实施社会保险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负责办理参保单位和人员社会保险登记、增减变动和关系转移;负责社会保障卡管理工作;负责参保人员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的审核支付。
10w+浏览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社保局工伤认定要多久,社保局是什么性质的单位?
社保局的工伤鉴定时间为两个月,时间较长,在鉴定结果出来之后,鉴定机关需要书面通知受伤职工及其单位。社保局,全称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同级政府的重要组成部门,是具有行政执法和行政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这是社保局的性质。
10w+浏览
工伤赔偿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3047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临海市社保局信息公开的方式有哪些
临海市社保局关于信息公开的方法主要是媒体会议,还有就是社保局的官方网站等这些便于民众及时知晓的渠道,社保局通常会主动公开一些必须要让民众知道的行政信息,例如最新的社保政策,社保卡的办理等,在政府设置的公告栏上也能及时了解到社保信息。
10w+浏览
经济法的本质属性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由此可见犯罪必须具备两个本质属性:一是具有社会危害性;二是依法应受刑罚处罚性。经济犯罪是犯罪的一类,他也同样应该具备这两个基本特性。如果某种行为只具有社会危害性,而不具有应受刑罚处罚性,同时又是经济领域内的行为,那么它很有可能是属于一般经济违法行为或经济纠纷,而不构成经济犯罪。经济犯罪是由刑法规定的,依据罪行法定原则,刑法上没有明确规定为犯罪的,不认为是犯罪(当然,这里的刑法应该指的是广义上的刑法,即包括刑法典、刑法特别法和非刑事法律中的附属刑法规范。)综上所述,中国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经济犯罪是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用法律所允许的自由,侵害市场经济秩序,或实施贿赂(包括相关的行贿行为)违法有关的法律,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现代意义上的经济犯罪,一般指自然人或法人为了牟取非法利益,在商品生产、分配、流通及其管理过程中,违反经济管理法规,危害市场经济秩序,应受国家刑法惩罚的行为。
快速解决“刑事辩护”问题
当前3047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交通事故中车辆营运性质是否属于营运性质
[律师回复] 如果只是亲朋之间的偶然租借车辆行为[案情]张三因业务需要向某汽车租赁公司租借了一辆小型轿车,按照国家对营运车辆和非营运车辆的划分,并取得相应报酬的车辆就应属于营运车辆,出险时却为“营运”型车辆,在实质要件上、从业资格证,明显是具有经营性质的,且不论该租车人与公司是否存在情理关系,理由有。因为出借人在主观上没有营利的意识。按照1986年《公路运输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至于是否按照行政规定办理了“营运证书”或者从业资格证的。“营运”顾名思义,不予赔偿,并收取了租金,违反了合同约定,因在驾驶过程中未注意行驶安全,虽然该车辆并未直接从事公路运输行为,“营运”车辆应该具备道路运输资格证,营运性运输是指为社会提供劳务,汽车租赁公司将车辆出租给张三。 第二种意见认为,不发生费用结算的公路运输,按照现实习惯,发生交通事故,而且租车人与出借人在租车过程中存在“人情往来”的人为因素。 第一种意见认为,则不宜定性为“营运”性质、生活服务。而在该案中: 首先、发生各种方式费用结算的公路运输,只是此时租车人与驾驶人重合了。该小型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 最后,并收取一定的车辆使用费,只要车主将该车用于从事营利性活动。由此可见,在时间程度上,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故张三及汽车租赁公司要求保险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不管该车是否取得行政法律法规上规定的资格要件,是行政管辖的范围,非营运性运输是指为本单位生产。 其次。在该案中。[管析]笔者赞成 第二种意见,汽车租赁公司其设立的目的就是为了进行长期出租车辆而营利,而保险公司以该车投保时为“家庭自用”型车辆。反应到该案,但是该车在“出租”时就已发生了费用结算,只要是能发生“费用结算”的公路运输就具备了营运性质了,且在运管办理所登记为从事营利性活动的车辆,不涉及到对“营运”性质的认定,在形式要件上,是指以谋取经济利益为主的从事相应的运输活动
交通事故中车辆属于营运性质还是营运性质?
[律师回复] 如果只是亲朋之间的偶然租借车辆行为[案情]张三因业务需要向某汽车租赁公司租借了一辆小型轿车,按照国家对营运车辆和非营运车辆的划分,并取得相应报酬的车辆就应属于营运车辆,出险时却为“营运”型车辆,在实质要件上、从业资格证,明显是具有经营性质的,且不论该租车人与公司是否存在情理关系,理由有。因为出借人在主观上没有营利的意识。按照1986年《公路运输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至于是否按照行政规定办理了“营运证书”或者从业资格证的。“营运”顾名思义,不予赔偿,并收取了租金,违反了合同约定,因在驾驶过程中未注意行驶安全,虽然该车辆并未直接从事公路运输行为,“营运”车辆应该具备道路运输资格证,营运性运输是指为社会提供劳务,汽车租赁公司将车辆出租给张三。 第二种意见认为,不发生费用结算的公路运输,按照现实习惯,发生交通事故,而且租车人与出借人在租车过程中存在“人情往来”的人为因素。 第一种意见认为,则不宜定性为“营运”性质、生活服务。而在该案中: 首先、发生各种方式费用结算的公路运输,只是此时租车人与驾驶人重合了。该小型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 最后,并收取一定的车辆使用费,只要车主将该车用于从事营利性活动。由此可见,在时间程度上,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故张三及汽车租赁公司要求保险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不管该车是否取得行政法律法规上规定的资格要件,是行政管辖的范围,非营运性运输是指为本单位生产。 其次。在该案中。[管析]笔者赞成 第二种意见,汽车租赁公司其设立的目的就是为了进行长期出租车辆而营利,而保险公司以该车投保时为“家庭自用”型车辆。反应到该案,但是该车在“出租”时就已发生了费用结算,只要是能发生“费用结算”的公路运输就具备了营运性质了,且在运管办理所登记为从事营利性活动的车辆,不涉及到对“营运”性质的认定,在形式要件上,是指以谋取经济利益为主的从事相应的运输活动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临夏市社保局的职能是什么?
临夏市社保局的职能是:贯彻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法律法规、研究起草社会保障工作的地方性法规、组织实施有关地方性法规、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政策等。
10w+浏览
社保局是哪些性质的单位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社保局是依法享有国家赋予权力、以国家预算作为活动经费行使职权的、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政府部门,是政府,是负责社会保障各项业务的管理与经办机构。
社保局的全称,有的地方一般为“社会保障管理局”或“社会保障局”,也有的地方社保局不单独设立,其社会保障的业务,归纳到在当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
社保局的直属单位一般包括:社会劳动保险管理中心、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农村社会保险管理中心等。
社保局一般设置有服务大厅,办理社会保险业务。可以为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投保人员,办理其在职期间的有关养老、医疗、生育、失业、工伤等保险缴纳的缴纳工作,为退休离休人员办理离退休金核定发放及相关工作。
社保局一般都建立网站,按业务工作内容和专题特色分类,一般设立了人才引进、就业训练、人才培训、就业再就业、社会保险、医疗保险等多个业务专题频道,来便民服务。
社保局的职责虽各地不
一,但主要职责一般包括如下几点:
1、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社会保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并且受托,研究起草有关本级地方性社会保险政策
2、拟订辖区社会保障发展规划、政策意见,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统筹、规划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化建设和管理工作,指导辖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关社会保险工作
3、统筹建立覆盖辖区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统筹拟订并组织实施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有关政策和标准,贯彻实施统一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续办法和基础养老金统筹办法,统筹拟订辖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辖区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办法,编制辖区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
4、负责辖区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5、组织实施本级社会保险工作计划,加强业务工作的日常管理,保证计划按时完成
6、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两线管理工作,及时向地税部门提供各项社会保险征收的原始资料,负责按时拨付各项社会保险基金
7、负责办理企业参保登记和职工参保、转移、终止、中断等手续,统一核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审核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工伤、生育等费用,并按期足额支付
9、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快速解决“”问题
当前3047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属于什么性质?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经监管部门批准,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以经营以下部分或全部融资性担保业务:  
(一)贷款担保;  
(二)票据承兑担保;  
(三)贸易融资担保;  
(四)项目融资担保;  
(五)信用证担保;  
(六)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  同时,经监管部门批准,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以兼营以下部分或全部业务:  
(一)诉讼保全担保;  
(二)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其他履约担保业务;  
(三)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  
(四)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  
(五)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此外,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以为其他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担保责任提供再担保和办理债券发行担保业务,但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近两年无违法、违规不良记录;  
(二)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其中,从事再担保业务的融资性担保公司除需满足上述规定的条件外,注册资本应当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并连续营业两年以上。  然而,监管部门也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吸收存款;  
(二)发放贷款;  
(三)受托发放贷款;  
(四)受托投资;  
(五)监管部门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活动。  融资性担保公司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3047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海口市社保局办理社保补缴可以吗?
海口市社保补缴单位或他人代办与个人办理的流程大致相同,需要注意的是海口本市户籍可以直接补缴社保,外地户籍只有非农业户口在本地已有工作的的条件下才能补缴社保。
10w+浏览
劳动纠纷
私企属于哪些单位性质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私企属于哪些单位性质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私企属于什么单位性质
私营企业指的是根据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1998年8月28日,国统字〔1998〕200号)第九条规定,由自然人投资设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营利性经济组织。包括按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私营合伙企业和私营独资企业。
私企类型
私营企业私营企业是指生产资料属于私人所有,雇工8人以上的营利性的经济组织。
私营企业有三种类型:
(1)独资企业。指一人投资经营的企业。独资企业投资者对企业债务负无限责任。
(2)合伙企业。是指二人以上按照协议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的企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
(3)有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从以上分类可以看出,在私营企业的三种类型中,只有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依法取得法人资格,而私营独资企业和私营合伙企业都不符合企业法人条件,不能取得法人资格。
私企评估模型
纳税评估模型是纳税人申报信息产生的涉税指标基础,实现行业指标和涉税指标有机结合,并互相制约的具体行业数据模型。通过行业代表企业的生产工艺、生产流程和经营特点,测算出企业单位产品耗能、辅助材料消耗量、计件工资等指标参数,再采用投入产出法、关键部件控制法、单位产品耗材耗能测算法、计件工资控制法等方法,推算出产品产量或销售额的线性公式或表格 ,由此分析企业生产经营规律和对各要素的依赖程度,全面准确的进行科学分析和行业指标监控。
作为国家税务骨干企业,航天信息软件技术有限公司通过选取具备生产经营规律的行业企业,选准计算产品产量或销售额的关键指标,建立纳税评估模型进行量化分析,进一步提高税源企业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税务会计进行纳税评估时,在企业实地采集电费、原材料耗用量等相关信息输入模型,准确计算出企业产品产量或销售额,避免重复无效劳动,提高企业工作效率。模型运用激发财税人员加强学习的积极性,随着生产工艺提高,评估模型有关参数将发生改变,这就要求税务会计不但学会应用模型分析,还要加强对数学、经济、企业经营管理的学习,能够根据实际情况修订模型参数进行测算,保证企业纳税评估的准确性。
快速解决“”问题
当前3047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私企属于什么单位性质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私企属于什么单位性质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私企属于什么单位性质
私营企业指的是根据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1998年8月28日,国统字〔1998〕200号)第九条规定,由自然人投资设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营利性经济组织。包括按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私营合伙企业和私营独资企业。
私企类型
私营企业私营企业是指生产资料属于私人所有,雇工8人以上的营利性的经济组织。
私营企业有三种类型:
(1)独资企业。指一人投资经营的企业。独资企业投资者对企业债务负无限责任。
(2)合伙企业。是指二人以上按照协议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的企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
(3)有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从以上分类可以看出,在私营企业的三种类型中,只有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依法取得法人资格,而私营独资企业和私营合伙企业都不符合企业法人条件,不能取得法人资格。
私企评估模型
纳税评估模型是纳税人申报信息产生的涉税指标基础,实现行业指标和涉税指标有机结合,并互相制约的具体行业数据模型。通过行业代表企业的生产工艺、生产流程和经营特点,测算出企业单位产品耗能、辅助材料消耗量、计件工资等指标参数,再采用投入产出法、关键部件控制法、单位产品耗材耗能测算法、计件工资控制法等方法,推算出产品产量或销售额的线性公式或表格 ,由此分析企业生产经营规律和对各要素的依赖程度,全面准确的进行科学分析和行业指标监控。
作为国家税务骨干企业,航天信息软件技术有限公司通过选取具备生产经营规律的行业企业,选准计算产品产量或销售额的关键指标,建立纳税评估模型进行量化分析,进一步提高税源企业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税务会计进行纳税评估时,在企业实地采集电费、原材料耗用量等相关信息输入模型,准确计算出企业产品产量或销售额,避免重复无效劳动,提高企业工作效率。模型运用激发财税人员加强学习的积极性,随着生产工艺提高,评估模型有关参数将发生改变,这就要求税务会计不但学会应用模型分析,还要加强对数学、经济、企业经营管理的学习,能够根据实际情况修订模型参数进行测算,保证企业纳税评估的准确性。
定金属于哪些法律性质
[律师回复] 对于定金属于哪些法律性质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定金属于什么法律性质
定金是指为担保合同债权的实现,双方当事人通过书面约定,由一方当事人向对方预先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方式。
定金属于一种法律上的担保方式,目的在于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签合同时,对定金必需以书面形式进行约定,同时还应约定定金的数额和交付期限。给付定金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无权要求另一方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需向另一方双倍返还债务。债务人履行债务后,依照约定,定金应抵作价款或者收回。保证金没有双倍返还的性质。
定金在《担保法》上是债的一种担保方式,在《合同法》上是承担违约责任形式之
一,其基本法律性质是违约定金,并具有担保合同履行的性质。“定金”的作用有两种情形:

一、合同正常履行时,定金充作价款或由交付方收回;

二、合同不履行时,适用定金罚则:即交付方违约的,无权收回;接受方违约的,应双倍返还。
目前我国现行法律中对定金的规定主要有《民法通则》第89条、《担保法》第二章、《合同法》第115条、116条、128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单从担保的角度看,定金主要有以下法律特征:
1、定金担保是有惩罚性的,《担保法》第89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预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着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其中“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和双倍返还定金”的规定都是定金担保的惩罚性的具体表现。
2、定金担保的主体具有特定性。即债务人只能自己为自己提供债的定金担保。这种担保方式较为便捷,较为有效。
3、定金担保的标的物具有特定性。即法律规定为金钱的偿付。
4、定金担保有最高限额的规定。《担保法》第91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担保法解释》第121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的,超过的部分,人民不予支持。”
5、定金具有双向担保功能,这是定金担保优于其他担保方式的突出特点,尽管只是一方当事人为一定金钱的给付行为,但定金担保可以约束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违约,均可适用定金罚则。
6、定金担保适用范围仅限于合同之债,而不适用于其他债的担保或者作为反担保。而且多为合同双方当事人无法同时履行而仅能先后分别履行债务的情形,一般给付定金的一方应为依约承担金钱支付义务的一方。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劳动纠纷 > 工资福利 > 临海社保局是属于什么性质的单位
法律专业性强,自行处理有风险,建议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