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申请延迟工伤认定?

最新修订 | 2024-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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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限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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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作中,尤其是从事一些高危的工作时,可能难免会出现一些受到意外伤害的事故,此时,为了让劳动者能够得到一些相应的赔偿和补贴,常常需要开具工伤认定证明以获取补贴,可是,难免出现特殊情况而不能立刻去申请工伤认定,那么,具体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延迟工伤认定呢?

申请延迟工伤认定

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的规定,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限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这里的“特殊情况”,主要是指职工受到事故伤害的地点与工伤认定申请受理机关相距甚远,用人单位无法在30日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情形。如从事远洋运输的职工在运输途中发生事故,要求其所在单位在30日内申请工伤认定确实难以做到等情形。

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的,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发生伤害之日起30日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该条款只规定了受理用人单位超过规定期限申请的可能性,而对职工超过规定期限提出的申请,是否应当审查超期的理由,没有明确规定。

通过上面的介绍,我们可以知道:目前,如果出现上述的情况的话,是可以申请延迟工伤认定的。但是呢,为了能够切实保障好大家的权益,能够在受到伤害时获得相应的合法补偿,小编还是建议大家要尽快去办理哦,毕竟夜长梦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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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申请延迟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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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申请延迟工伤认定
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单位的职工在劳动时发生了劳动事故的,根据法律法规需要进行工伤认定的,劳动者的用人单位是应当在事故发生的三十天之内申请进行工伤认定的,劳动者发生劳动事故的地方和接受工伤认定的行政单位距离太远,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间可以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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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我欠了银行钱,因为一直没有钱还,银行让我交违约金,请问,迟延违约金的性质认定是怎么认定的?
[律师回复] 迟延履行违约金的性质及调整规则
转载 2015-03-05 20:30:28
在日常商业往来中常常发生迟延履行的问题,而不少当事人也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但是此时的违约金是补偿性的还是带有惩罚性的就显得尤为重要,因为二者的救济范围是有很大不同的,这还涉及到违约金的调整规则。
一、关于违约金性质的不同观点
违约金制度起源于罗马法,现已成为民商事合同中一种广泛应用的救济方式。大陆法系国家普遍认为违约金具有惩罚性,而英美法国家则承认其补偿性。补偿性质的违约金主要目的是弥补守约方的受损利益,使其恢复至未违约或合同顺利履行后的状态,保障交易公平。惩罚性原先体现在侵权责任法律关系中,之后随着法律的演进,在合同关系的违约责任中适用具有惩罚性质的违约金。这一方面体现了守约方权利保护意识的增强,另一方面从法经济学的角度而言,则是通过增大违约方的违约成本,预防违约行为的发生从而保障交易的顺利进行。对于违约金的性质问题,民法理论界一直存在三种不同的观点,一是违约金仅具有补偿性,二是违约金仅具有惩罚性,三是违约金兼具补偿性和惩罚性。司法实务界也因理论界的莫衷一是而困惑横生,但在沈德咏、奚晓明主编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理解与适用》一书公开出版后,对于前述问题经有了较为明确的表述,即我国《合同法》第114条规定的违约金兼具补偿性和惩罚性,并以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
二、关于违约金事项的司法实务现状
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理解与适用》一书较大的权威性,其中对于违约金性质的观点或价值倾向对于人民法院审理涉及违约金事项的案件时具有极大的导向作用。然而,由于选择性适用的冲动,加之成文法规定本身存在弹性空间,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裁判尺度不一的现象,尤其是在对迟延履行违约金性质把握的和司法调整问题上。
在2014年司法统计年度内,某地一审对于迟延履行违约金根据违约方的请求进行调整予以减少,二审予以维持的为121例,占涉及违约金事项案件的99.4%。特别是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中(如冯加友与万州区国成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119件系列案件),对于逾期交房和逾期办证的迟延履行违约金均调整至合同约定标准的60%以下,甚至认为按揭购房中开发商逾期办证的违约行为给购房者造成的损失微乎其微,进而对违约金大幅度调整予以减少,而合同约定的标准仅为已付购房款的日万分之
一,略高于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水平。另有2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涉及迟延给付工程款的违约金,合同约定以欠付工程款的日万分之三标准,而在违约方提出请求后,一审法院调整至日万分之一的标准,二审同样予以维持。裁判结果不仅丝毫不能体现出违约金的惩罚性色彩,补偿性也难以彰显,甚至一定程度上纵容了违约行为,有违立法初衷。
三、违约金性质判断基本理论
对于违约金的性质判断,一种观点认为要以违约金是否能与继续履行或损害赔偿并用。有学者认为,惩罚性违约金是在违约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时支付的。补偿性违约金是双方事先就可能的损害程度约定的赔偿金额。两者区别的意义在于:如违约金是惩罚性的,则一方违约时,非违约方不仅可以请求支付违约金,还可以请求继续履行或损害赔偿,而如是补偿性的,非违约方只能请求支付违约金,不能请求对方继续履行主债务或主张损害赔偿。简而言之,惩罚性违约金不以实际损失为限。
另一种观点认为,判断违约金是否具有惩罚性需将违约金数额与实际损失额相比较,如果违约金数额等于或小于实际损失数额,则违约金不具有惩罚性,反之,则具有惩罚性。然而细作分析,这一观点存在逻辑上的悖论,即当违约情形越重,对守约方造成的损失越大时,违约金的补偿性质更明显,对违约方的惩罚性无从体现,而违约情形轻微时,反而体现出对违约方更重的惩罚性。如此则违背了起码的公平正义原则,不利于合同的正常顺利履行。因此,笔者认为,以违约金的数额作为评判违约金性质的标准是一种本末倒置的情况。
综合各种观点中合理的因素,笔者认为,对于违约金性质的判断可以从以下几方面予以把握:

一,根据契约自由精神、意思自治原则,应先分析当事人订立违约金条款的合同目的,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进而确定其约定违约金的性质。如当事人双方约定违约金的目的是通过增加违约成本,预防和避免违约行为的发生,保证合同顺利履行,从而实现合同预期的效果,则此类违约金具有惩罚性。如当事人双方约定违约金的目的是为了事先预估损害赔偿的数额,则此类违约金就是补偿性的。

二,如当事人对违约金性质约定不明确,也难以通过其意思表示确定合同目的,则不易确定违约金是惩罚性还是补偿性。在此情况下,主要分析违约金是否能够与损害赔偿并行主张。补偿性违约金的主要目的是弥补受害方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遭受的损失,故受害方在请求给付补偿性违约金的同时不能请求损害赔偿,而惩罚性违约金的目的是对违约方的违约行为予以惩罚,与同时主张损害赔偿并不冲突矛盾,故受害方在请求支付惩罚性违约金之外,还可以主张赔偿损失。
此外,判定违约金的性质也可以约定的违约金数额作为辅助性的参考因素。当事人在约定补偿性违约金时是基于对将来发生的损失的一种预先估计,作为理性经济人或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合同的内容以及相应的风险均应有充分的了解,因而其预估的数额与实际损失额相差不不会很大。惩罚性违约金意通过加大违约成本对违约方的违约行为进行惩罚,因而约定的数额一般较大,与实际损失多少并无直接关联。
四、迟延履行违约金的性质认定
《合同法》第114条对违约金的适用规则做出了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7条到29条则明确规定了对违约金数额调整的限制,这也是目前司法实践中处理涉及违约金调整事项的主要法律依据。如前所述,目前无论是学界通说还是司法实务,对于我国法律中违约金的总体定性应无太大疑义,笔者也赞同“……违约金兼具补偿性和惩罚性,并以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这样的论断。然而,对于违约金的总体定性并不意味着在具体的案例中约定的违约金所可能单纯具有的惩罚性。
《合同法》第114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及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即便不考虑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惩罚性质违约金的情形,有学者认为,从《合同法》的该款规定也能得出对迟延履行所约定的违约金具有明显惩罚性的这样一个结论。笔者也赞同这种观点。因为在此情况下,违约方在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之后,仍有履行合同的必要性和现实性。为了督促债务人及时履行,实现合同目的,约定适当的违约金是有必要的,但在支付违约金以后仍要继续履行,根据前文讨论的违约金性质判断标准,此时的违约金具有惩罚性。因此,在当事人没有约定迟延履行违约金性质的情况下,迟延履行违约金具有惩罚性。
五、结论
由于惩罚性违约金不是为了弥补实际损失,所以即便没有实际损失也不影响违约金的支付。根据我国法律现有规定,当事人约定的惩罚性违约金和为迟延履行而设定的违约金的支付并不需要以实际损失的产生为前提,只要存在违约行为即可。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违约金调整的合同案件时,应对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性质进行严格审查,首先要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当事人约定不明时要根据法律的规定,同时考虑当事人约定的赔偿金额这一辅助性因素。特别是在可以明确为迟延履行违约金的情况下,对于违法方以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为由主张调整的,人民法院更应持审慎的态度,以不予调整为原则,以适当调整作为例外。
诚然,契约自由并不是绝对的,过分的契约自由将会带来不适当的结果,契约自由需要契约正义的规制,但契约正义同样不是绝对的,以契约正义的名义不当干预契约自由本身就是不正义。尤其是在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所订立的契约不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社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也不存在胁迫、重大误解或显示公平等情形时,法院根据违约方的请求,将当事人事先约定的迟延履行违约金调低,法律效果不好,社会效果更差。特别是在当前社会诚信度不高、契约精神严重缺乏的环境下,法院的裁判更需彰显出正确的价值导向。何况,法院对于迟延履行违约金的调整问题持严格审慎的态度,既有充分的法理支撑,也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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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怎么申请延迟还款?
因疫情原因申请延迟还款的,当事人首先要向银行说明相关情况,然后提交相关证据,由银行工作人员进行审查,在确定当事人的符合申请延期支付的身份后,才可以进行延期处理,避免非法人员申请延期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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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受领迟延受领迟延后果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如前述,债权人通常没有受领的义务,只是在特殊情况下,如法律有特别规定或合同当事人有特别约定时,债权人才有受领的义务。当债权人负有受领的义务时,债权人违反此义务构成迟延的,债权人应负债的不履行的法律后果。债权人没有受领义务时,债权人迟延的法律后果如下:
1、债务人的注意义务减轻。在没有债权人迟延的情况下,债务人应依债的内容履行债务,原则上对轻过失也应负责。而在债权人迟延时,债务人的注意义务减轻。
2、债务人可自行消灭债务。债权人迟延后,债的标的物为动产的,债务人可以以提存的方式消灭债务。标的物不适于提存的,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价款。
3、债务人解除合同。债务人解除合同须要在法律的规定下进行。我国《合同法》第259条规定:“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协助的义务。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揽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可以顺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
4、停止支付利息。债权人迟延后,因金钱债务所生的利息债务,自受领迟延时起向后消灭。
5、缩小孳息返还范围。依照债的内容,债务人有收取由标的物所生的孳息的义务,并负有将其返还债权人的义务。在债权人迟延后,债务人仅须返还已经收取的孳息,对标的物以后所生的孳息不负收取的义务;对已经收取的孳息,就其减少或者灭失,仅在具有故意或者过失时负责。
6、债务人有权请求标的物的保管费用和因债权人迟延而增加的必要费用。
7、债权人应赔偿债务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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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领迟延是什么意思,受领迟延的效力是什么,受领迟延的
[律师回复]
一、受领迟延是什么意思
(一)受领迟延的定义受领迟延,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已经提供的给付,未为受领或未为其他给付完成所必须的协助的事实。债权人迟延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受领迟延,另一是债权人未尽其他协助义务。其中,受领迟延是债权人迟延的最常见的表现形式。
(二)受领迟延的构成要件债权人迟延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须债务人的履行需要债权人的协助
2、须债务已届履行期
3、须债务人已经履行
4、须债权人不为或者不能受领债权人不为受领,包括债权人拒绝受领和需要债权人协助而债权人不为协助两种情形。不能受领,指债权人因为自身的原因,客观上无法受领,如债权人下落不明等。
二、受领迟延的效力是什么债权人自债务人提出履行时起,负迟延责任。受领迟延产生以下效果:
(一)债务人不能免除履行义务债权人受领迟延的,债务并不消灭,债权人仍可随时请求履行,储备人仍府当继续履行。
(二)债务人减轻责任
1、注意义务减轻。在债权人迟延中,债务人仅就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负责任。亦即,仅须尽一般人的注意义务,而无须处理与自己事务相同的注意义务或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
2、孳息(孳息指由原物所产生的额外收益)返还义务缩小。债务人应返还的标的物有孳息产生的,债务人有依照一定经济方法,注意收取孳息,并交付于债权人的义务。例如,《合同法》第三百七十七条规定:“保管期间届满或者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将原物及其孳息归还寄存人。”但在债权人受领迟延后,债务人仅须返还已收取的孳息。这意味着,债权人受领迟延的,债务人应免除收取孳息的义务。
3、免除支付利息。对于金钱债务,在债权人受领迟延后,债务人无须支付利息。此处利息不仅指法定利息,亦指约定利息。利息为利用原本的对价,在债权人受领迟延后,债权人仍可随时请求清偿原本,债务人须时刻做清偿的准备,既无利用原本的机会,也就无支付利息的义务。
(三)债务人有权请求偿还额外费用债权人受领迟延的,债务人可请求其赔偿提出及保管标的物的必要费用。例如,仓储费用、保险费、维护费、动物的饲料等。履行费用,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本应由债务人负担,但债权人受领迟延而导致债务人增加的履行费用,既然是由于债权人的原因造成的,依照诚信原则,自然不能再让债务人负担。
(四)债务人有权提存标的物而消灭债务由前所述,债务人在债权人受领迟延后,债务人对标的物仍有保管及维护义务,这不免给债务人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和承担过多的责任。鉴于债务人所处不利情形,法律特别赋予债务人摆脱债务的方法,即提存。
什么是受领迟延,受领迟延的效力
[律师回复]
一、受领迟延是什么意思
(一)受领迟延的定义受领迟延,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已经提供的给付,未为受领或未为其他给付完成所必须的协助的事实。债权人迟延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受领迟延,另一是债权人未尽其他协助义务。其中,受领迟延是债权人迟延的最常见的表现形式。
(二)受领迟延的构成要件债权人迟延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须债务人的履行需要债权人的协助
2、须债务已届履行期
3、须债务人已经履行
4、须债权人不为或者不能受领债权人不为受领,包括债权人拒绝受领和需要债权人协助而债权人不为协助两种情形。不能受领,指债权人因为自身的原因,客观上无法受领,如债权人下落不明等。
二、受领迟延的效力是什么债权人自债务人提出履行时起,负迟延责任。受领迟延产生以下效果:
(一)债务人不能免除履行义务债权人受领迟延的,债务并不消灭,债权人仍可随时请求履行,储备人仍府当继续履行。
(二)债务人减轻责任
1、注意义务减轻。在债权人迟延中,债务人仅就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负责任。亦即,仅须尽一般人的注意义务,而无须处理与自己事务相同的注意义务或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
2、孳息(孳息指由原物所产生的额外收益)返还义务缩小。债务人应返还的标的物有孳息产生的,债务人有依照一定经济方法,注意收取孳息,并交付于债权人的义务。例如,《合同法》第三百七十七条规定:“保管期间届满或者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将原物及其孳息归还寄存人。”但在债权人受领迟延后,债务人仅须返还已收取的孳息。这意味着,债权人受领迟延的,债务人应免除收取孳息的义务。
3、免除支付利息。对于金钱债务,在债权人受领迟延后,债务人无须支付利息。此处利息不仅指法定利息,亦指约定利息。利息为利用原本的对价,在债权人受领迟延后,债权人仍可随时请求清偿原本,债务人须时刻做清偿的准备,既无利用原本的机会,也就无支付利息的义务。
(三)债务人有权请求偿还额外费用债权人受领迟延的,债务人可请求其赔偿提出及保管标的物的必要费用。例如,仓储费用、保险费、维护费、动物的饲料等。履行费用,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本应由债务人负担,但债权人受领迟延而导致债务人增加的履行费用,既然是由于债权人的原因造成的,依照诚信原则,自然不能再让债务人负担。
(四)债务人有权提存标的物而消灭债务由前所述,债务人在债权人受领迟延后,债务人对标的物仍有保管及维护义务,这不免给债务人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和承担过多的责任。鉴于债务人所处不利情形,法律特别赋予债务人摆脱债务的方法,即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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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证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延迟办理?
[律师回复] 对于房产证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延迟办理?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本身不能办理房产证的房子
以下类型的房子均不能办理房产证:
(1)违章违规建筑,比如利用集体所有土地开发的项目未取得规划审批的项目私自改变土地用途的项目私自变更规划的项目未经立项批准或私自变更立项的项目没有销售许可证和产权证的房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房屋。
(2)被有关部门依法查封的房子。
(3)部分军产房、校产房,军产房是国家所有的房屋,一般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因而不能上市交易。校产房的产权单位为学校,这类房产在受限上市范围内。
二、暂时没有取得房产证的房子
1、什么是“暂时没有取得”
具体是指在房屋交易过程中,因为流程、手续等原因暂时未能取得房产证,这类房子可以买卖,但需要等到房产证下发之后再走流程。
2、这样的房子怎么卖
买卖双方可以先签订购买协议,必要时可以进行公证,等到房产证下发之后再进行交易,提醒大家最好不要支付大额定金,避免产生交易风险。
三、房产证丢了的房子
房产证丢了,房子一样能卖,但是需要先补办房产证,具体如下:
1、房屋权利人持身份证到市房管局,填写房产证遗失声明。
2、房屋权利人到房产档案馆查档,缴纳查档册费后,由房地局发出临时收据,对申请遗失事项进行内部查档校核。
3、房屋权利人在报上刊登权属证书遗失声明,待遗失声明见报后,房屋权利人持报刊和临时收据到房管局交给原件经办人,一个月内没有异议者,即可向测绘所申请勘丈。
4、6个月后,房管部门发布房屋所有权证书作废公告。
5、房屋权利人持刊登遗失声明和作废公告的原版报纸、身份证等资料到市房产交易管理处办理遗失登记发证手续。
6、若经审批同意补发权证者,经缮证、校对后,房屋权利人将收到领证通知,凭“登记收件收据”领证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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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疫情影响,工地延迟复工,房地产项目肯定会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工地无法正常施工,就无法按约定时间交房。之后,多地政府出台政策,强调不能如期交付的项目可以顺延。比如无锡出台新政,提出项目可以顺延,各建设单位不能赶进度。像北京一项目宣布延期一个月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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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延履行期间什么是延迟履行期间?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迟延履行期间是指当事人没有及时履行的期间,《民事诉讼法》第232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这是人民在执行中对被执行人承担迟延履行责任的基本法律规定。 在迟延履行期间计算基数上,主要表现为:将判决生效时间作为起始时间;将判决时间作为起始时间;将申请执行日期作为计算迟延履行利息的起始时间:将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作为计算迟延履行利息的起始时间;将执行通知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作为计算迟延履行利息的起始时间。 笔者认为,迟延履行利息的计算期限应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3条的规定,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的次日起计算至被执行人实际偿付债务之日止。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起开始计算,这是比较明确的,但在实践中仍然遇到一些问题: 法律文书未指定履行期限时如何确定履行期限。 首先,要考虑法律文书的权威性。法律文书未确定履行期限,实际上包含自生效之日起执行的意思。 其次,要考虑权利人的损失。在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人给付金钱义务后,被执行人迟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往往给申请人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其 三,要考虑诉讼成本。法律文书未确定履行期限这就与我们适用法律的期望发生了距离,这三点都不符合及时维护合法权益的要求。据此,笔者主张,在法律文书未明确履行期限时,以生效之日为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中止执行后又恢复执行时如何确定履行期间。对中止执行期间应否计入迟延履行期间的问题,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无明确规定,实务中也有诸多分歧。从执行中止的法律后果来看,一是执行工作暂时停止,二是执行时效暂停计算。执行中止并非是申请执行人主观故意引起,而多是被执行人主观故意引起,如被执行人长期躲债,下落不明等,从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角度出发,由此产生中止执行期间应计入迟延履行期间。 达成和解协议后未实际履行时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笔者认为,和解虽然是权利人处分自己的权利的行为,但和解协议未得到履行,这种处分愿望并未实现,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7条的规定,和解协议执行完毕时,才能作执行结案处理。执行和解是双方当事人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达成的履行方式,虽然执行期限由此中止计算,但不能因此中止或终结执行,双方达成协议后义务人未履行义务,实务中多数是因为义务人故意拖延时日,实际上是迟延履行,因而,执行和解后义务人未履行和解协议的,和解的期间应计入迟延履行期间。
什么是迟延履行?迟延执行金是什么
[律师回复] 律师解答:您好,很高兴回答您提出的关于迟延履行金如何计算的问题。 一、迟延履行的概念:法律上的迟延履行分为两种,包括给付迟延和受领迟延。您所说的这种情况属于给付迟延,给付迟延,是指债务人在履行期限到来时,能够履行而没有按期履行债务。 (一)其构成要件为: 1、须有债务存在; 2、履行须为可能; 3、须债务履行期已届满; 4、须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而未履行。 (二)给付迟延的法律后果为: 1、债权人可诉请强制执行; 2、债务人赔偿因迟延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 3、在给付迟延后,如遇有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标的物毁损,债务人须承担履行不能的责任,不得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免责。但如债务人能证明纵然没有给付迟延,损失仍将发生的,则可免责。 二、迟延履行金如何计算迟延履行的期间,从判决规定的执行期限的最后一天起算,直到执行完毕为止。非金钱债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5条规定:迟延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已造成损失的,双倍补偿申请执行人已经受到的损失:没有损失的,迟延履行金可以由人民根据具体案情决定。根据这一司法解释,无论申请执行人有无损失被执行人均应当承担迟延履行金。希望上面的解答对您能有所帮助,如果还有其他需要咨询的问题,您可以随时电话跟我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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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不用付迟延履行金
违约方在以下情况可免除延迟履行赔偿责任:1.违约金条款如果违反法律或道德规定,那就是无效的。2.违约方已经尽力履行了,但由于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履行效果不好,那守约方就不能索赔了。3.双方经协商后同意停止支付违约金。延迟履行金只在法律强制程序下实施,是用来追偿被执行人没能按期履行的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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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什么是受领延迟?受领迟延有什么后果?
[律师回复]
一、受领迟延是什么意思
(一)受领迟延的定义受领迟延,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已经提供的给付,未为受领或未为其他给付完成所必须的协助的事实。债权人迟延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受领迟延,另一是债权人未尽其他协助义务。其中,受领迟延是债权人迟延的最常见的表现形式。
(二)受领迟延的构成要件债权人迟延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须债务人的履行需要债权人的协助
2、须债务已届履行期
3、须债务人已经履行
4、须债权人不为或者不能受领债权人不为受领,包括债权人拒绝受领和需要债权人协助而债权人不为协助两种情形。不能受领,指债权人因为自身的原因,客观上无法受领,如债权人下落不明等。
二、受领迟延的后果是什么如前述,债权人通常没有受领的义务,只是在特殊情况下,如法律有特别规定或合同当事人有特别约定时,债权人才有受领的义务。当债权人负有受领的义务时,债权人违反此义务构成迟延的,债权人应负债的不履行的法律后果。以下主要介绍债权人没有受领义务时,债权人迟延的法律后果。
(一)债务人的注意义务减轻。在没有债权人迟延的情况下,债务人应依债的内容履行债务,原则上对轻过失也应负责。而在债权人迟延时,债务人的注意义务减轻。
(二)债务人可自行消灭债务。债权人迟延后,债的标的物为动产的,债务人可以以提存的方式消灭债务。标的物不适于提存的,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价款。
(三)债务人解除合同。债务人解除合同须要在法律的规定下进行。我国《合同法》第259条规定:“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协助的义务。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揽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可以顺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
(四)停止支付利息。债权人迟延后,因金钱债务所生的利息债务,自受领迟延时起向后消灭。
(五)缩小孳息返还范围。依照债的内容,债务人有收取由标的物所生的孳息的义务,并负有将其返还债权人的义务。在债权人迟延后,债务人仅须返还已经收取的孳息,对标的物以后所生的孳息不负收取的义务;对已经收取的孳息,就其减少或者灭失,仅在具有故意或者过失时负责。
(六)债务人有权请求标的物的保管费用和因债权人迟延而增加的必要费用。
(七)债权人应赔偿债务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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