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因公患病治疗期满解除劳动合同是怎么规定的?

最新修订 | 2024-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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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理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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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这个要看公司对你的辞退合不合法,如果公司是非法辞退你的,则非工伤员工有不低于6个月的医疗补助金,如果是合法辞退,则是没有的;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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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生活中会遭遇到很多公司的变卦,很多人在正式上班之前都会和用人单位签订合同,但是可能因为员工在工作期间并不是因为工作受伤了需要住院治疗,用人单位就此为由解除了劳动合同。那么关于非因公患病治疗期满解除劳动合同是怎么规定的?

一、非因公患病治疗期满解除劳动合同

这个要看公司对你的辞退合不合法,如果公司是非法辞退你的,则非工伤员工有不低于6个月的医疗补助金,如果是合法辞退,则是没有的;

劳部发〔1994〕481号?第六条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第五条 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非因公患病治疗期满解除劳动合同是怎么样规定的?并不是因为工作原因导致的当事人身体受伤的情况,那么当事人自己承担相应的医疗费用,但是用人单位应该依法给予当事人一定的医疗期,治疗期满了之后,如果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行为是不合法的,那么要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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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否属于医疗事故,主要审查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护理活动中,是否有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过失行为,因为违反上述规定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才属于医疗事故。
二、处理医疗纠纷程序,
1、将所有病历(包括但不限于一日清单/费用详情单,诊断证明,住院证,出院证、住院病案首页、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病危(重)通知书、医嘱单、辅助检查报告单、体温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病理资料等)医疗实物、监控等等予以封存,并加盖医院印章;
2、鉴定可以共同委托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也可以之后作医疗过错司法鉴定;
3、关于鉴定:两种鉴定异途同归,医疗事故鉴定由当地医学会作,不服可向上一级医学会申请重新鉴定,结果以上一级医学会的为准。医疗过错鉴定不是这样的,医疗过错鉴定是由司法鉴定机构作的。不服的话,可申请重新鉴定,但没上级鉴定机构一说。
三、无论哪种鉴定,鉴定机构不会主动给你提出错误,我们需要看全部病历,邮寄到我们医疗纠纷事务部,我们会对医疗机构的诊疗护理等行为进行全面审查,看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过错,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才承担责任,我们会依法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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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患病或非因工伤医疗期规定
[律师回复] 对于员工患病或非因工伤医疗期规定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员工患病或非因工伤医疗期规定
一、医疗期
1、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医疗期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医疗期为六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医疗期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医疗期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医疗期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医疗期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医疗期为二十四个月。
二、医疗期待遇
1、病假工资职工患病休假在6个月内:

1)连续工龄<2年者,病假日工资按职工日平均工资的60%计发;

2)连续工龄≥2年且<4年者,病假日工资按职工日平均工资的70%计发;

3)连续工龄≥4年且<6年者,病假日工资按职工日平均工资的80%计发;

4)连续工龄≥6年且<8年者,病假日工资按职工日平均工资的90%计发;

5)连续工龄≥8年者,病假日工资按职工日平均工资的100%计发。职工患病休假在六6个月以上:(
1)连续工龄<1年者,病假期间工资按职工月工资收入的40%计发;(
2)连续工龄≥1年且<3年者,病假期间工资按职工月工资收入的50%计发;(
3)连续工龄≥3年者,病假期间工资按职工月工资收入的60%计发。
2、疾病救济费:患病停工6个月以上的职工,如领取疾病救济费低于本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40%者,应按40%的标准计发,但不能高于该职工月工资。(
1)连续工龄<1年者,疾病救济费按职工日平均工资的40%计发;(
2)连续工龄≥1年且<3年者,疾病救济费按职工月工资收入的50%计发;(
3)连续工龄≥3年者,疾病救济费按职工月工资收入的60%计发。
三、劳动能力鉴定
1、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条件:(
1)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
2、伤残待遇:(
1)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2)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四、经济补偿金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和医疗补助费。标准为: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每满一年,支付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支付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当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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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患病或非因工伤医疗期规定
[律师回复] 对于员工患病或非因工伤医疗期规定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员工患病或非因工伤医疗期规定
一、医疗期
1、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医疗期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医疗期为六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医疗期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医疗期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医疗期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医疗期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医疗期为二十四个月。
二、医疗期待遇
1、病假工资职工患病休假在6个月内:

1)连续工龄<2年者,病假日工资按职工日平均工资的60%计发;

2)连续工龄≥2年且<4年者,病假日工资按职工日平均工资的70%计发;

3)连续工龄≥4年且<6年者,病假日工资按职工日平均工资的80%计发;

4)连续工龄≥6年且<8年者,病假日工资按职工日平均工资的90%计发;

5)连续工龄≥8年者,病假日工资按职工日平均工资的100%计发。职工患病休假在六6个月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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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劳动能力鉴定
1、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条件:(
1)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
2、伤残待遇:(
1)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2)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四、经济补偿金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和医疗补助费。标准为: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每满一年,支付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支付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当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如何理解
[律师回复]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的工资如何支付  答: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五十九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
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内容与上述规定相同。  对于劳动者在工作期间非因工负伤或患病的规定还应参照劳动部关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尽管该文件发布时间距现在已有十五年了,但在没出台新的法律法规前还应按照该规定执行。  这里的医疗期特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一、医疗期如何规定  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第3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3个月;五年以上的为6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6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9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为12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18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24个月。  
二、医疗期如何计算  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第4条规定。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
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如:享受三个月医疗期的职工,如果从1995年3月5日起
第一次病休,那么该职工的医疗期应在3月5日至9月5日之间确定,在此期间累计病休三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其他依此类推。  
三、医疗期能否延长  根据《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规定,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四、医疗期内的待遇如何规定  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第5条规定,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第6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五、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的怎么办  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第6条规定,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序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1、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第7条规定,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2、根据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481号)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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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连续工龄≥2年且<4年者,病假日工资按职工日平均工资的70%计发;

3)连续工龄≥4年且<6年者,病假日工资按职工日平均工资的80%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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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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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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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2)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四、经济补偿金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和医疗补助费。标准为: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每满一年,支付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支付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当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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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劳动合同到期,医疗期未满的怎样支付医疗保险?
[律师回复] (1)原劳动部《关于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管理等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函40号)规定,“职工临近劳动合同期满才发病,累计医疗期未满而劳动合同期已满,且需停工休息治疗的,根据劳部发309号文第34条的规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期满为止;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的,医疗终结之日即可终止劳动合同;对其中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手续。不需停工休息治疗者,只要合同期满,便可终止劳动合同。”,“患病职工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一次性支付劳动者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对于患重病或绝症的职工,用人单位可以适当增加医疗补助费。”
(2)《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354号规定“2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对患重病或绝症的,还应适当增加医疗补助费”。
(3)《关于对劳部发[]354号文件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劳办发[]18号“二、《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22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是指合同期满的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医疗期满或者医疗终结被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5-10级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鉴定为1-4级的,应当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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