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园区社保补缴流程是怎么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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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理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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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单位申报补缴社会保险费的,须提供补缴对应年度职工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依据及相关原始材料,并填写《苏州市区参保职工补缴社会保险费申请表》。2、经苏州市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检查后补缴社会保险费的,须提供经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盖章、监察员签字的《限期改正指令书》及《未按规定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人员花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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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是人们生活的一个基本保障措施,社会保险包含五个保险内容,其中包括了工伤保险,就是在用人单位如果工伤了,那么可以享受到保险基金的工伤赔偿待遇,还有生育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那么关于苏州园区社保补缴流程是怎么样的?

苏州园区社保补缴流程是怎么样的?

为了加强和规范苏州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补缴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以及《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园区实际,现就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补缴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企业员工补缴社会保险费

1、补缴对象

苏州市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含离退休费用统筹)以来,按规定应参保而未参保的各类企业及其员工(包括已参加社会保险的事业单位及其员工、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下同)。

2、补缴基数

(一)补缴1995年12月31日前的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和员工的社会保险补缴基数为办理补缴年度(每年至次年6月30日)适用的上年江苏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二)补缴1996年的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和员工的社会保险补缴基数为补缴对应年度的员工工资收入。补缴对应年度的员工工资收入低于办理补缴年度适用的园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的,应当按缴费基数下限标准缴纳;高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限的,应当按缴费基数上限标准缴纳。

3、补缴比例

(一)补缴1992年12月31日前的社会保险费,补缴比例统一按21%的养老保险缴费比例执行;

(二)补缴1993年1月至1997年6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补缴比例按补缴对应年度苏州市企业和职工的养老保险缴费比例执行;

(三)补缴1997年7月至2000年8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补缴比例按补缴对应年度苏州市企业和职工的养老、工伤、生育保险缴费比例之和执行;

(四)补缴2000年9月至2004年6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补缴比例按补缴对应年度苏州市企业和职工的养老、工伤、生育、失业保险缴费比例之和执行;

(五)补缴2004年后的社会保险费,补缴比例按员工在办理补缴时参加的社会保险(公积金)综合社会保障计划类型在补缴对应年度的缴费比例执行,其中2011年6月30日前的缴费比例按2011年的缴费比例执行。

4、利息

用人单位在补缴1996年的社会保险费时,应当加收其利息。利息按补缴对应年度的银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执行。用人单位补缴1995年12月31日前的社会保险费,不再加收利息。

5、记账计息

(一)补缴1995年12月31日前的社会保险费,补缴基数按对应年度省市职工平均工资平均数记载,作为计算参保人员1995年底前推算储存额的缴费工资指数和平均缴费工资指数的依据。

(二)补缴1996年1月至2004年6月的社会保险费,养老个人账户按实际补缴基数及补缴对应年度江苏省养老个人账户记账比例记载,并从实际缴费到账之月起计息。

(三)补缴2004年后的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公积金)个人账户按实际补缴基数、补缴类型及补缴对应年度的个人账户入账比例记载,并从实际缴费到账之月起计息。其中2011年6月30日前的养老个人账户按补缴对应年度江苏省养老个人账户记账比例记载,2011年6月30日前的其他个人账户按2011年的个人账户入账比例记载。

6、补缴核定

用人单位办理补缴手续时,必须提供用人单位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的依据及相关原始材料。

二、灵活就业人员补缴社会保险费

1、基本养老保险补缴

(一)补缴对象

灵活就业人员1992年以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有中断缴费时间的,可申请对中断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进行补缴。

(二)补缴基数

灵活就业人员补缴基数在办理补缴年度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档次中自主选择。

(三)补缴比例

⑴补缴2006年6月30日前的社会保险费,补缴比例按补缴对应年度苏州市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执行;

⑵补缴2006年后的社会保险费,补缴比例按补缴对应年度苏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执行。

(四)记账计息

补缴金额到账后,参照企业员工补缴规定记载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记录和个人账户。

2、基本医疗保险补缴

(一)灵活就业人员首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者参加园区基本医疗保险后有中断缴费时间的,可申请补缴。上述参保人员最早补缴时间为2004年7月。

(二)补缴基数按办理补缴年度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执行,补缴比例按办理补缴年度园区社会保险医疗个人账户和医疗统筹账户入账比例执行,并同时按每人每月2.5元的标准从参保人员医疗个人账户存储额中扣缴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基金。

(三)补缴金额到账后,由园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照企业参保员工补缴规定记载医疗保险缴费记录和个人账户。补缴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结付。

三、其他人员补缴社会保险费

1、补缴对象

村干部、赤脚医生等经劳动部门批准转为国家正式职工,有按国家、省规定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工作年限的人员。

2、补缴基数

用人单位和员工的社会保险补缴基数为办理补缴年度(每年至次年6月30日)适用的上年江苏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3、补缴比例

补缴比例参照企业员工补缴社会保险费比例执行。

4、记账计息

补缴金额到账后,参照企业职工补缴规定记载社会保险缴费记录和个人账户。

苏州园区社保补缴流程是怎么样的?关于社保的补缴,之所以补缴社保是因为一些个人的或者其他原因导致社保的缴纳中断,应该依法补缴,否则保险就没有了效力,到时候容易导致当事人的权益受到损害,所以遇到中断的情况一定要进行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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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买卖双方共同向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接受审查。买卖双方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手续后,管理部门要查验有关证件,审查产权,对符合上市条件的房屋准予办理过户手续,对无产权或部分产权又未得到其他产权共有人书面同意的情况拒绝申请,禁止上市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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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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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纳税费
  税费的构成比较复杂,要根据交易房屋的性质而定。比如房改房、危改回迁房、经济适用房与其它商品房的税费构成是不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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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易双方在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完产权变更登记后,交易材料移送到发证部门,买方凭领取房屋所有权证通知单到发证部门申领新的产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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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贷款的买受人来说在与卖方签订完房屋买卖合同后由买卖双方共同到贷款银行办理贷款手续,银行审核买方的资信,对双方欲交易的房屋进行评估,以确定买方的贷款额度,然后批准买方的贷款,待双方完成产权登记变更,买方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后,银行将贷款一次性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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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余款完成交易
  买方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付清所有房款,卖方交付房屋并结清所有物业费后双方的二手房屋买卖合同全部履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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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园区失业金能领多少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苏州园区失业金能领多少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
  失业金能领几次没有限制,满足条件就能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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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园区交社保最低档退休拿多少钱
苏州工业园区缴纳社保最低档退休,养老金受多重因素影响。一般而言,缴纳满15年社保,最低养老金约为840元/月。具体数额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前者与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缴费指数、缴费年限相关,后者则取决于个人账户储存额和计发月份。因此,确切金额需根据个人情况和政策规定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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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园区失业金领取条件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失业保险金是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是对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失去工资收入的一种临时补偿,目的是为了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那么你知道失业金领取条件吗失业金领取条件如下:
①非本人意愿终断就业(即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并有求职要求,(须提供用人单位辞退的证明);
②缴纳失业保险金12个月以上;
③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60天之内前来办理。失业金领取流程:
一、参保单位出具两份《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一份交失业保险中心,一份交劳动保障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备案。
二、失业保险中心凭参保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对情况进行严格的调查核实(失业人员带上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确认无误的发放2份《失业保险申领登记表》和1份《失业求职登记表》。
三、失业人员认真填写好《失业保险申领登记表》的正面所有栏目,背面的计生关系接受单位意见处空格请到本人户口所在地的计生关系接受单位盖章。认真填写好《求职登记表》。
四、交纳三张一寸的彩照和一份失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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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请教您一个问题就是苏州市工业园区工伤申报的流程是怎么样的呢?非常感谢您的帮助。
[律师回复] 您好,第一步,工伤认定程序
1.发生工伤后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的,职工必须在1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的申请。
2.劳动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后,劳动部门可以根据情况依法决定是否受理。
如果劳动部门受理了申请并在60日内作出了工伤认定结论。
第二步,工伤受理的行政诉讼程序
1.劳动者对劳动部门不受理工伤认定不服的,可以在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判决劳动部门受理其工伤认定的申请。
2.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诉讼一审的审判期限为3个月。
3.任何一方不服一审判决,可以在15日内提起上诉。行政诉讼二审的审判期限为2个月。
二审的判决结果,可能是支持职工的诉讼请求(即判决由劳动部门受理工伤认定也可能判决驳回职工的诉讼请求,此时劳动者的工伤维权程序结束。
第三步,工伤认定程序
劳动部门受理工伤认定后,如果单位提出异议,认为与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关系,而劳动者又无法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实践中劳动部门往往要求劳动者提起劳动仲裁,由仲裁机构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后再恢复工伤认定程序。
确认劳动关系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应该先进行劳动仲裁。
第四步,确认劳动关系的仲裁程序
劳动者申请仲裁后,仲裁机构应当在60日内作出仲裁裁决书,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作出裁决。但是不服该裁决的,任何一方都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步,确认劳动关系
不服仲裁裁决的,可以在15天内向法院起诉。劳动争议一审的审判期限为6个月。可以提起上诉,二审的审判期限为3个月。
第六步,工伤认定行政复议程序
工伤认定复议机关在收到申请书后,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步,工伤认定行政诉讼程序
1、申请人对行政复议结果不服,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判决撤销复议结论或者工伤认定结论,或者判决劳动行政部门重新作出工伤认定结论。一审的审判期限为3个月。注意,按照法律规定法院不能直接判决构成工伤或者不构成工伤,而只能维持复议决定及工伤认定结论,或者撤销复议决定及工伤认定结论,并责令劳动部门重新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2、一方对一审判决不服,可以在15日内提起上诉。二审的审判期限为2个月。
第八步,劳动能力鉴定
1、劳动部门认定职工的受伤属于工伤后,如果劳动者认为其伤害有可能构成残疾的,在病情稳定的情况下,职工可向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在60日内作出鉴定结论。单位或者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结论后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该再次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九步,工伤赔偿劳动仲裁程序
认定为工伤后,如果单位不主动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职工必须在收到工伤认定或者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后60日内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待遇。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后,应当在组成仲裁庭后60日内作出仲裁裁决。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15日内起诉到法院。
第十步,工伤赔偿诉讼程序
1、当事人不服劳动仲裁裁决,向一审法院起诉,一审法院的审判期限为6个月。
2、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的,可以在15日内向二审法院上诉,二审法院的审判期限为3个月。
二审法院的结果可能维持一审法院的判决或者直接改判,也可能是发回一审法院重审,而对重审后的判决不服,还可以再次提起上诉。二审判决的结果可能是支持或者部分支持职工的诉讼请求,也可能是驳回了职工的诉讼请求。如果二审法院的判决驳回了职工的诉讼请求,工伤赔偿程序结束。
第十一步,工伤赔偿执行程序
如果单位不主动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职工必须在1年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执行的期限和能否得到执行则由法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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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园区技术合同内容是什么?
苏州园区技术合同内容有:合同双方基本情况、技术使用情况、技术授权处理情况、有关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等,与园区签订技术合同一般还需要根据技术服务的相关事项和授权情况来协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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