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制工勤人员对于基层事业单位工作的开展具有重要的助推作用,因为人数较多,工作范围较广,对于许多单位来说招收劳动合同制工勤人员可以最大程度减少人力成本,但是也会存在隐患,因为不属于编制内,使得人员的工作行为较为散漫,那么,劳动合同制工勤人员处分的依据有哪些。
劳动合同制工勤人员处分依据
开除行政机关工勤人员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首先要看工勤人员是派遣员工还是编制内公务员,如果是派遣员工的话,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只要书面解除派遣合同就可以了;如果是公务员,则要按照国家公务员法进行操作,依据法定情况进行开除。相关法规如下:
1、《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公务员法》:
第八十三条 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
(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三)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四)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超过十五天,或者在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对于许多人来说如果自己能获得一个劳动合同制的工勤岗位就是一件十分美满的差事,但是对于这类工作我们在实际工作时还是应该有所注意,因为事业单位代表着政府的形象,过分的行为可能会影响政府的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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