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社保补缴新政策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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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理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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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地方税务机关负责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农垦、森工系统(不含伊春林业管理局以及已参加当地社会统筹的单位)的社会保险费,由本系统负责经办 社会保险业务的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实行属地征收原则。但原实行行业统筹的中直企业(单位、国有重点煤炭企业和军工企业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省地方税务机关直接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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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社保补缴新政策是什么

黑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保障社会保险金的发放,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辖区内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 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缴,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地方税务机关负责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农垦、森工系统(不含伊春林业管理局以及已参加当地社会统筹的单位)的社会保险费,由本系统负责经办 社会保险业务的机构征收。

第四条,社会保险费实行属地征收原则。但原实行行业统筹的中直企业(单位)、国有重点煤炭企业和军工企业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省地方税务机关直接征收。

第五条,社会保险费年度征收计划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和省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 险经 办机构)编制,须经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地方税务机关同意,并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负有缴纳或者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是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

第七条,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登记的事项包括:单位名称、住所、经营地点、单位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开户银行帐号以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保险登记手续。

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发给缴费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证件或者办理变更、注销保险登记手续之日起5日内,将有关情况通报主管地方税务机关。

第九条,缴费单位应当于每月5日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当月缴费申报,报送社会保险费申报表、代扣代缴明细表以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 定的其他资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申报情况核定后,发给缴费单位申报单。缴费单位不按照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时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 的110%确定应缴费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有关情况确定应缴费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并按照核定数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 构按照规定结算。

第十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于每月25日前,将当月缴费单位名单、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金额等基础数据、资料送达地方税务机关。地方税务机关对缴费单位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金额有异议的,可以向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实并进行相应调整。

社会保险对大家的生活会有很大的影响,人们在办理买房、落户等情况时,如果办理人的累计缴纳社保没有达到一定的数量时,是无法享受各种待遇的,所以如果过出现断缴后一定要及时进行补缴,以防损伤自身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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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社保补缴新政策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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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社保补缴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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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黑龙江棚户区改造政策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以净地出让方式进行的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事如下优惠政策
(一)土地储备中心对危房棚户区土地实行收购,以净出让方式供地。净地出让后获得的出让收益,扣除按规定缴省的费用后,专项用于支付银行贷款本息和毛地收购资的周转以及危房棚户区安置房建设。
(二)安置房住宅用地实行土地行政划拨,对改造后的房屋纳入产权产籍管理,办理商品房房照。商服用地实租赁供地。
(三)安置房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以费还贷项目除外)全免,经营、服务性收费按最低限下浮50%收取(项明细附后)。
(四)安置房房屋拆迁补偿契税先缴后返;对安置房住宅上靠标准户型增加的建筑面积部分,营业税等税种由地方税务部门向省申请暂缓缴纳。
(五)安置房建设项目用地红线以外没有配套管网的或达不到项目配套要求的,电业、热力、供水、排水、燃气等部门应按规划要求无偿同步建设至小区红线。对腾空用于商品房建设的地块,电业、热力、供水、排水、燃气等部门应按规划要求同步建设,所需费用由摘牌的商品房开发主体,按照国家、省、市所规定的正常标准结付;涉及配套管网施工中的破道、绿化等费用免缴。
(六)对安置房建设项目,政府各职能部门要同步办理相关手续,保证项目的开竣工时间。
(七)小区配套建设标准要满足居民基本生活和出行需要,区政府组织被安置居民以招标方式选择物业公司,对小区实行物业管理,物业费三年内减半收取,不足部分由区政府承担。
(八)在进行安置房建筑设计时,应根据周边服务设施现状,建设一处或几处综合市场,用于提供公益性就业岗位,其产权归市政府所有,由区政府负贵日常管理。
二、以毛地出让方式进行的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享受如下优惠政策
(一)市财政筹措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补贴资金(包括开发企业上缴的土地出让金,开发企业上缴的税费地方留用部分,向上争取政策和资金等),建立专户,专款专用。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按应缴土地出让金的70%为基数,作为政府投入返还给开发企业。危房棚户区供地实行土地公开挂牌出让,在挂牌过程中出现竟标情况,可采取递减返还比例竞标办法出让土地使用权。成交价款一次性缴齐后,15个工作日内补贴到位。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按最低限下浮30%收取(项目明细附后)。
(三)涉及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的各项税种全额征收,扣除城市建设维护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留成部分的60%,按入库财政级次返给开发企业予以补贴,其余.40%由入库财政级次设立“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补贴资金”专户,专款专用,定期审计。开发主体缴纳税金后,力争10个工作日内补贴到位。
(四)危房棚户区改造项目在不突破国家刚性标准及不率,土地摘牌后,规划设计不再做调整。
(五)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用地红线以外没有配套管网的或达不到项目配套要求的,电业、热力、供水、排水、燃气等部门应按规划要求同步建设至小区红线。所需建设资金,一部分从市财政收取的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解决,定向用于热力、供水、排水管网建设,缺口部分由热力、供水、排水等企业自筹资金建设;电力外网改造费用,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交纳;燃气外网改造费用由开发企业按每户700元交纳。安置房住宅建筑面积(户)相关配套费用(含电力外网改造费和燃气外网改造费)免缴。
(六)对确实难以实施的危房棚户区改造项目,市政府将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由市政府市长办公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议定。
(七)市政府已经明确优惠政策的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不执行此政策;对土地已摘牌的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未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执行此政策。
三、以建经济适用住房方式进行的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
(一)住宅用地实行行政划拨。
(二)住宅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收取。
(三)住宅部分经营、服务性收费按最低限减半收取。
(四)按照普通商品房对待管理
黑龙江棚户区改造政策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以净地出让方式进行的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事如下优惠政策
(一)土地储备中心对危房棚户区土地实行收购,以净出让方式供地。净地出让后获得的出让收益,扣除按规定缴省的费用后,专项用于支付银行贷款本息和毛地收购资的周转以及危房棚户区安置房建设。
(二)安置房住宅用地实行土地行政划拨,对改造后的房屋纳入产权产籍管理,办理商品房房照。商服用地实租赁供地。
(三)安置房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以费还贷项目除外)全免,经营、服务性收费按最低限下浮50%收取(项明细附后)。
(四)安置房房屋拆迁补偿契税先缴后返;对安置房住宅上靠标准户型增加的建筑面积部分,营业税等税种由地方税务部门向省申请暂缓缴纳。
(五)安置房建设项目用地红线以外没有配套管网的或达不到项目配套要求的,电业、热力、供水、排水、燃气等部门应按规划要求无偿同步建设至小区红线。对腾空用于商品房建设的地块,电业、热力、供水、排水、燃气等部门应按规划要求同步建设,所需费用由摘牌的商品房开发主体,按照国家、省、市所规定的正常标准结付;涉及配套管网施工中的破道、绿化等费用免缴。
(六)对安置房建设项目,政府各职能部门要同步办理相关手续,保证项目的开竣工时间。
(七)小区配套建设标准要满足居民基本生活和出行需要,区政府组织被安置居民以招标方式选择物业公司,对小区实行物业管理,物业费三年内减半收取,不足部分由区政府承担。
(八)在进行安置房建筑设计时,应根据周边服务设施现状,建设一处或几处综合市场,用于提供公益性就业岗位,其产权归市政府所有,由区政府负贵日常管理。
二、以毛地出让方式进行的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享受如下优惠政策
(一)市财政筹措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补贴资金(包括开发企业上缴的土地出让金,开发企业上缴的税费地方留用部分,向上争取政策和资金等),建立专户,专款专用。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按应缴土地出让金的70%为基数,作为政府投入返还给开发企业。危房棚户区供地实行土地公开挂牌出让,在挂牌过程中出现竟标情况,可采取递减返还比例竞标办法出让土地使用权。成交价款一次性缴齐后,15个工作日内补贴到位。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按最低限下浮30%收取(项目明细附后)。
(三)涉及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的各项税种全额征收,扣除城市建设维护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留成部分的60%,按入库财政级次返给开发企业予以补贴,其余.40%由入库财政级次设立“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补贴资金”专户,专款专用,定期审计。开发主体缴纳税金后,力争10个工作日内补贴到位。
(四)危房棚户区改造项目在不突破国家刚性标准及不率,土地摘牌后,规划设计不再做调整。
(五)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用地红线以外没有配套管网的或达不到项目配套要求的,电业、热力、供水、排水、燃气等部门应按规划要求同步建设至小区红线。所需建设资金,一部分从市财政收取的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解决,定向用于热力、供水、排水管网建设,缺口部分由热力、供水、排水等企业自筹资金建设;电力外网改造费用,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交纳;燃气外网改造费用由开发企业按每户700元交纳。安置房住宅建筑面积(户)相关配套费用(含电力外网改造费和燃气外网改造费)免缴。
(六)对确实难以实施的危房棚户区改造项目,市政府将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由市政府市长办公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议定。
(七)市政府已经明确优惠政策的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不执行此政策;对土地已摘牌的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未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执行此政策。
三、以建经济适用住房方式进行的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
(一)住宅用地实行行政划拨。
(二)住宅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收取。
(三)住宅部分经营、服务性收费按最低限减半收取。
(四)按照普通商品房对待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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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医保政策是怎样的
黑龙江参保人员范围:1、我市行政区域内持城镇户口的灵活就业人员、私营企业职员。2、外来务工人员:我市所辖县(市、区的农村人口。外省、市来齐务工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参保时须持本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身份证和户口薄。年龄范围:必须是年满16周岁以上的灵活就业人员,私营企业职员、外来务工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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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黑龙江对失去独生子女有什么政策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黑龙江对失去独生子女有什么政策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黑龙江独生子女政策:
《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依法生育一个子女后自愿不再生育的夫妻,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享受以下优待:
1、从领证之月起至子女满18周岁止,每月发给不低于1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或者给予相应待遇;
2、在社会救济、扶贫、以工代赈、生产资料供应、技术培训等方面优先照顾;
3、农村安排宅基地优先照顾。
符合再生育条件而自愿不生育的夫妻,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经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除享受独生子女家庭优待外,一次性发给不低于三百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或者给予相应待遇。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规定退休时享受以下优待:
(一)未实行养老保险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各加发退休费标准百分之五的退休金
(二)企业和实行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2000年2月1日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在本条例实施后退休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不低于三千元的一次性补助2000年2月1日及以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由所在单位在领证时为其一次性办理相当于本人一个月工资额的独生子女父母补充养老保险。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职工,在独生子女死亡后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除享受前款规定的奖励外,退休时由所在单位给予不低于五千元的一次性补助其他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适当帮助。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农村逐步建立独生子女父母养老保险及其他有利于计划生育的社会保障制度。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按下列规定支付:
(一)夫妻双方为职工的,由双方所在单位各承担百分之五十
(二)一方为职工,另一方无工作单位,或者丧偶的,由职工所在单位全部承担
(三)城镇其他人员,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解决
(四)离开原工作单位的人员,有聘用单位的由聘用单位承担没有聘用单位但尚未与原单位解除人事、劳动关系的,由原单位承担没有聘用单位且已经与原单位解除人事、劳动关系的,按照第
(二)项和第
(三)项之规定处理
(五)农村居民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承担。
快速解决“婚姻家庭”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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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棚户区改造有哪些优惠政策?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以净地出让方式进行的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事如下优惠政策
(一)土地储备中心对危房棚户区土地实行收购,以净出让方式供地。净地出让后获得的出让收益,扣除按规定缴省的费用后,专项用于支付银行贷款本息和毛地收购资的周转以及危房棚户区安置房建设。
(二)安置房住宅用地实行土地行政划拨,对改造后的房屋纳入产权产籍管理,办理商品房房照。商服用地实租赁供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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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安置房房屋拆迁补偿契税先缴后返;对安置房住宅上靠标准户型增加的建筑面积部分,营业税等税种由地方税务部门向省申请暂缓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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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以毛地出让方式进行的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享受如下优惠政策
(一)市财政筹措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补贴资金(包括开发企业上缴的土地出让金,开发企业上缴的税费地方留用部分,向上争取政策和资金等),建立专户,专款专用。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按应缴土地出让金的70%为基数,作为政府投入返还给开发企业。危房棚户区供地实行土地公开挂牌出让,在挂牌过程中出现竟标情况,可采取递减返还比例竞标办法出让土地使用权。成交价款一次性缴齐后,15个工作日内补贴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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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危房棚户区改造项目在不突破国家刚性标准及不率,土地摘牌后,规划设计不再做调整。
(五)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用地红线以外没有配套管网的或达不到项目配套要求的,电业、热力、供水、排水、燃气等部门应按规划要求同步建设至小区红线。所需建设资金,一部分从市财政收取的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解决,定向用于热力、供水、排水管网建设,缺口部分由热力、供水、排水等企业自筹资金建设;电力外网改造费用,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交纳;燃气外网改造费用由开发企业按每户700元交纳。安置房住宅建筑面积(户)相关配套费用(含电力外网改造费和燃气外网改造费)免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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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是什么?
黑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是适用于省内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省辖区内税务机关社会保险征收工作的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黑龙江省实际制定的,是黑龙江省内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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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几天我拿到了大学通知书,马上就要去外地上学了,我打算把户口迁过去,我想了解一下黑龙江户口迁移政策是怎么规定的?
[律师回复] 户口迁移需要原户口所派所户口科办理户口迁移证 办理条件 具哈尔滨户籍员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1、哈尔滨市内农转非农户口员;
2、哈尔滨市工作调、入、婚嫁等原户口哈尔滨市内进行迁移员 办理材料
1、哈尔滨市内农转非农户口员
(1)迁入《户口簿》;
(2)迁入《户口簿》户主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本原《户口簿》
2、哈尔滨市工作调、入、婚嫁等原户口哈尔滨市内进行迁移员
(1)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本原《户口簿》;
(3)工作调需提交相关工作调证明材料;
(4)入需提交录取申请书或其相关证明材料;
(5)婚嫁需提供《结婚证》;
(6)其情况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办理流程
1、申请准备齐全申请材料前往迁入派所提交材料申请户口迁移;
2、受理派所审验提交材料准许迁移情况;
3、审验结束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户口迁移条件派所办理户口迁移;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户口迁移条件派所推迟办理等待申请材料齐全办理户口迁移;
(3)符合户口迁移条件派所给予办理户口迁移 工具/原料 本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本户口本原件复印件 工作迁移需要新公司具工作证明或者新劳合同;结婚迁移需要携带结婚证及房产证(房产证能本或者本配偶姓名其效) 步骤/   何办理市内户口迁   办理市内户口迁迁户口需要证件?应持列证明证件其户口所派所办理:   
(1)迁居民户口簿;   
(2)农业口迁要迁入乡镇政府村委同意入户证明   何办理迁往外省市户口   办理迁往外省市户口,迁户口需要证件?应持列证明证件其户口所派所办理:   
(1)迁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   
(2)外省市公安机关具户口准迁证;   
(3)、专院校招、毕业配等原迁户口应示相应证明   何办理市内户口迁入   市内户口迁入,迁户口需要证件?应持列证明证件其户口迁入派所办理:   
(1)迁入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市内户口迁移证;   
(2)迁入户居民户口簿;   
(3)新立户要房管部门具住房证明或房屋产权证明;   
(4)迁入符合申领、换领居民身份证条件每交本近期面免冠寸光纸黑白照片两张,已满16周岁已领取居民身份证,每交照片张;   
(5)结婚迁入要持结婚证;   
(6)迁入农村区农业口要迁入乡镇政府村委同意迁入证明;   
(7)迁入非直系亲属户内应征迁入派所同意,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市区居民办理市内户口迁移   ()所内迁移   凭户口簿、公民身份证直接户口所派所办理户口迁移;属婚迁须附交结婚证、计划育证明等复印件;属房、购房、建房办理迁移须附交房产证复印件   (二)所间迁移   凭户口簿、公民身份证入户派所办理准予迁入证明;属婚迁须附交结婚证、计划育证明等复印件;属房、购房、建房办理迁移须附交房产证复印件凭入户派所具准予迁入证明迁派所办理《市内迁移证》再入户派所办理迁入手续   (三)跨区迁移   凭户口簿、公民身份证入户派所办理申请填写《入户申请表》派所受理呈局审批;属婚迁须附交结婚证、计划育证明等复印件;属房、购房、建房办理迁移须附交房产证复印件经局审核同意凭入户派所具准予迁入证明迁派所办理《市内迁移证》再入户派所办理迁入手续 注意事项 购房迁居或者结婚迁户口切记定要该社区居委登记入册派所迁完户口结束否则某些意义属于黑户 需要示房产证必须本或者本配偶父母亲类律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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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安置房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以费还贷项目除外)全免,经营、服务性收费按最低限下浮50%收取(项明细附后)。
(四)安置房房屋拆迁补偿契税先缴后返;对安置房住宅上靠标准户型增加的建筑面积部分,营业税等税种由地方税务部门向省申请暂缓缴纳。
(五)安置房建设项目用地红线以外没有配套管网的或达不到项目配套要求的,电业、热力、供水、排水、燃气等部门应按规划要求无偿同步建设至小区红线。对腾空用于商品房建设的地块,电业、热力、供水、排水、燃气等部门应按规划要求同步建设,所需费用由摘牌的商品房开发主体,按照国家、省、市所规定的正常标准结付;涉及配套管网施工中的破道、绿化等费用免缴。
(六)对安置房建设项目,政府各职能部门要同步办理相关手续,保证项目的开竣工时间。
(七)小区配套建设标准要满足居民基本生活和出行需要,区政府组织被安置居民以招标方式选择物业公司,对小区实行物业管理,物业费三年内减半收取,不足部分由区政府承担。
(八)在进行安置房建筑设计时,应根据周边服务设施现状,建设一处或几处综合市场,用于提供公益性就业岗位,其产权归市政府所有,由区政府负贵日常管理。
二、以毛地出让方式进行的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享受如下优惠政策
(一)市财政筹措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补贴资金(包括开发企业上缴的土地出让金,开发企业上缴的税费地方留用部分,向上争取政策和资金等),建立专户,专款专用。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按应缴土地出让金的70%为基数,作为政府投入返还给开发企业。危房棚户区供地实行土地公开挂牌出让,在挂牌过程中出现竟标情况,可采取递减返还比例竞标办法出让土地使用权。成交价款一次性缴齐后,15个工作日内补贴到位。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按最低限下浮30%收取(项目明细附后)。
(三)涉及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的各项税种全额征收,扣除城市建设维护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留成部分的60%,按入库财政级次返给开发企业予以补贴,其余.40%由入库财政级次设立“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补贴资金”专户,专款专用,定期审计。开发主体缴纳税金后,力争10个工作日内补贴到位。
(四)危房棚户区改造项目在不突破国家刚性标准及不率,土地摘牌后,规划设计不再做调整。
(五)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用地红线以外没有配套管网的或达不到项目配套要求的,电业、热力、供水、排水、燃气等部门应按规划要求同步建设至小区红线。所需建设资金,一部分从市财政收取的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解决,定向用于热力、供水、排水管网建设,缺口部分由热力、供水、排水等企业自筹资金建设;电力外网改造费用,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交纳;燃气外网改造费用由开发企业按每户700元交纳。安置房住宅建筑面积(户)相关配套费用(含电力外网改造费和燃气外网改造费)免缴。
(六)对确实难以实施的危房棚户区改造项目,市政府将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由市政府市长办公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议定。
(七)市政府已经明确优惠政策的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不执行此政策;对土地已摘牌的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未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执行此政策。
三、以建经济适用住房方式进行的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
(一)住宅用地实行行政划拨。
(二)住宅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收取。
(三)住宅部分经营、服务性收费按最低限减半收取。
(四)按照普通商品房对待管理
听几个朋友说好像是现在黑龙江出台了什么新的政策,黑龙江省户口新政策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呢?
[律师回复] 如何办理市内户口迁出
  办理市内户口迁出,迁户口需要什么证件?应持下列证明证件到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
  
(1)迁出人的居民户口簿;
  
(2)农业人口迁出要有迁入地乡镇政府和村委会同意入户的证明。
  如何办理迁往外省市户口
  办理迁往外省市户口,迁户口需要什么证件?应持下列证明证件到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
  
(1)迁出人的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
  
(2)外省市公安机关开具的户口准迁证;
  
(3)因大、中专院校招生、毕业分配等原因迁出户口应出示相应的证明。
  如何办理市内户口迁入
  市内户口迁入,迁户口需要什么证件?应持下列证明证件到其户口迁入地派出所办理:
  
(1)迁入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市内户口迁移证;
  
(2)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
  
(3)新立户的要有房管部门出具的住房证明或房屋产权证明;
  
(4)迁入人符合申领、换领居民身份证条件的,每人交本人近期正面免冠一寸光纸黑白大头照片两张,已满16周岁,已领取居民身份证的,每人交照片一张;
  
(5)因结婚迁入的要持结婚证;
  
(6)迁入农村地区的农业人口要有迁入地乡镇政府和村委会同意迁入的证明;
  
(7)迁入非直系亲属户内的,应征得迁入地派出所同意后,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市区居民办理市内户口迁移
  
(一)所内迁移
  凭户口簿、公民身份证直接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属婚迁的,须附交结婚证、计划生育证明等复印件;属分房、购房、建房办理迁移的,须附交房产证复印件。
  
(二)所间迁移
  凭户口簿、公民身份证到入户派出所办理准予迁入证明;属婚迁的,须附交结婚证、计划生育证明等复印件;属分房、购房、建房办理迁移的,须附交房产证复印件。凭入户派出所开具的准予迁入证明,到迁出派出所办理《市内迁移证》后,再到入户派出所办理迁入手续。
  
(三)跨区迁移
  凭户口簿、公民身份证到入户派出所办理申请,填写《入户申请表》,派出所受理后呈分局审批;属婚迁的,须附交结婚证、计划生育证明等复印件;属分房、购房、建房办理迁移的,须附交房产证复印件。经分局审核同意后,凭入户派出所开具的准予迁入证明,到迁出地派出所办理《市内迁移证》,再到入户派出所办理迁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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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产假政策是怎样的
黑龙江省员工享180天产假,已婚员工可享15天婚假,参加婚前医学检查可再获10天婚假。且在休假期间,员工的薪资待遇仍将保持不变。此外,女性员工还将享有长达180天的产假,同样在休假期间,其薪资待遇也将维持不变,这并不影响到员工的聘用、薪资调整以及职位升迁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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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朋友现在准备生孩子了,之前在单位有交过那个生育保险,请问律师先生关于这个黑龙江生育保险报销政策是怎样的呢?
[律师回复]
一、生育保险报销条件有哪些?生育险能报销多少钱?
1、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2、参加生育保险累计满一年的职工,在生育(流产)时仍在参保的职工,按有关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二、生育保险报销流程 生育险能报销多少钱?
参保职工在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可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1、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
2、分娩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已为其参加生育保险且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
3、产前检查费和生产费用,当事人携带结婚证、社保卡(市民卡)及街道开具的计生证明到生育保险定点医院直接刷卡结算。
4、生育险能报销多少钱?申报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贴,需填写《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并加盖单位公章,提供结婚证、独生子女证(孩子的)、出院小结等材料,于每月1-10日之间的工作日前往市医保中心生育科办理申报手续。(相关手续应在分娩后一年内办理)。
(一)、生育保险待遇申领:
1、申请人提供资料:
、计划生育证明(即准生证)
、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即出生证)或户口簿
、诊断证明(生产医院开的生产证明,出院时开的)、费用凭据(出院时打印的)
、本人身份证(代办的提供代办人本人身份证原件)。
、属异地或境外难产提供住院费用明细,生育险能报销多少钱?
、属异地或境外剖腹产提供:
(1)手术证明
(2)费用凭据
(二)、到医疗生育待遇审核部门办理(社保局);
(三)、符合条件即可办理,凭办理凭证即可到银行领钱;
三、生育险能报销多少钱?
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超出规定的医疗服务费和药费(含自费药品和营养药品的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女职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他疾病的医疗费,按照医疗保险待遇的规定办理。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因病需要休息治疗的,按照有关病假待遇和医疗保险待遇规定办理。
生育险能报销多少钱?生育保险政策强调,生育津贴高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生育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quot;也就是说,生育津贴不会低于单位平均工资标准。quot;蒋继元说。举例来说,一名女职工每月生育津贴为5000元,而用人单位当月的平均工资为4500元,由生育保险基金统一支付给单位后,超过平均工资的500元用人单位不能克扣;假如女职工每月生育津贴为3500元,而用人单位当月的平均工资为4500元,其中的1000元差额需要用人单位补足。
对于原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在2012年1月1日前已经生育或计划生育享受产假,但在之后申报生育津贴的,按照新计发办法计算生育津贴。
生育险能报销多少钱?从2012年起,生育保险将对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的部分医疗费用支付项目和定额标准进行调整,医疗待遇水平将在原有基础上增长在20%左右,预计增加基金支出2500万元左右
我朋友哦毕业后就去了黑龙江工作,现在他想迁户口到黑龙江,请问黑龙江落户口新政策有哪些具体的内容?需要什么条件?
[律师回复] 户籍制度改革需坚持六个原则
  户籍制度是阻碍农业转移人口融入城镇的主要制度性障碍,户籍制度改革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系统工程。加快推进这项改革,需要坚持六个原则。
  因城而异。当前,我国有2亿多农民工实现了从农业到非农产业的职业转换、从农村到城镇的地域转移,但还没有实现从农民到市民的身份转变。有序推进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应实行差别化落户政策,因地制宜、区别对待。城市规模不可无限制扩张,城市人口也不能无限制膨胀。人口过度集中甚至超过城市承载能力,就会给城市资源和环境带来巨大压力,导致城市病;人口过度分散,“村村点火、户户冒烟”式城镇发展格局,不利于城镇规模效应的发挥和集聚经济的形成,会造成效率损失。农民工市民化需要针对不同城镇规模,实行差别化落户政策,在大中小城市和镇实行不同的户籍变动标准。应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有序放开中等城市落户限制,合理确定大城市落户条件,严格控制特大城市人口规模,推进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落户并享受平等的市民待遇。构建合理的城镇体系,促进大中小城市与小城镇合理布局、以上就是黑龙江落户口新政策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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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产假政策是怎样的
黑龙江省员工享180天产假,已婚员工可享15天婚假,参加婚前医学检查可再获10天婚假。且在休假期间,员工的薪资待遇仍将保持不变。此外,女性员工还将享有长达180天的产假,同样在休假期间,其薪资待遇也将维持不变,这并不影响到员工的聘用、薪资调整以及职位升迁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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