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赔偿主体涉及哪些方面

最新修订 | 2024-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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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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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实际上国家赔偿法自从实施以来,确实在生活当中对于监督国家权力是起到了非常重要的推动作用的,但是,国家赔偿法立法本身就存在着一定的缺陷,当中的很多制度上的漏洞到现在也没有进行特别全面的完善。此外,还有很多的民众还不清楚关于国家赔偿主体涉及哪些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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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上国家赔偿法自从实施以来,确实在生活当中对于监督国家权力是起到了非常重要的推动作用的,但是,国家赔偿法立法本身就存在着一定的缺陷,当中的很多制度上的漏洞到现在也没有进行特别全面的完善。此外,还有很多的民众还不清楚关于国家赔偿主体涉及哪些方面?

一、关于国家赔偿主体涉及哪些方面?

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

其中:国家机关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司法机关。

赔偿责任主体即赔偿责任的最终归属者。在国家赔偿制度中,国家是赔偿责任主体,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表现即赔偿费用由国库支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所为的职权行为之所以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即在于他们的职权来自于国家,是代表国家行使职权,其行使职权的后果,无论是积极结果,还是消极后果,都应当归属于国家。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具体表现是赔偿费用由国库支出。国家赔偿费用是赔偿义务机关依法赔偿请求人支付的费用。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赔偿费用列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列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即赔偿费用应根据侵权责任的归属分别由各级财政列支,由赔偿义务机关先从本单位预算和留归本单位使用的资金中支付,支付后再向同级政府的财政机关申请核拨。

二、国家赔偿的原则

第一,违法归责原则是客观归责原则,避免了过错原则在主观认定方面的困难,便于受害人取得国家赔偿。根据违法归责原则只看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客观上是否违法而不问其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即只要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是法律所禁止的、受害人的权益是受法律保护的,则一旦发生损害,受害人无须证明行为人的主观状态,即可以要求国家承担赔偿责任。从而避免了确立主观过错和客观违法的双重责任标准,有利于明确责任主体。

第二,违法归责原则将国家赔偿与国家补偿严格区分开来,违法归责原则以行为主体执行职务的违法作为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排除了对其合法行为造成的损害给予赔偿的可能性,则有效地区分了国家赔偿责任与国家补偿责任。

第三,违法归责原则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合法与否作为是否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标准,与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原则强调的职权法定、依程序行政等要求相一致,与行政诉讼法确定的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相统一。

三、国家赔偿的程序是什么?

国家赔偿法确定了刑事赔偿由人民法院特设的赔偿委员会来处理。但是,无论是行政赔偿,还是刑事赔偿,既然是应赔偿请求人的请求对赔偿争议进行裁决的司法活动,就应当遵守司法程序的一般规则,赔偿的一般程序是:

(1)提出赔偿请求,要求赔偿应当递交申请书,申请书应载明受害人的自然状况、具体的要求、根据和理由;

(2)合议。无论是行政审判庭,还是赔偿委员会,都采取合议的方式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审理案件;

(3)作出是否赔偿的裁决。赔偿委员会作出赔偿决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必须执行,行政诉讼中的赔偿判决,则依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当事人有权上诉。

其实国家赔偿的主体也就是包括司法机关,行政单位或者由行政单位委托的组织作出的侵犯公民权益的事情也要承担赔偿责任的。总而言之,国家赔偿主体肯定都是属于归属国家直接管辖的单位,但目前民事错判尚不在国家赔偿的范围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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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主要涉及罪名有以下几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而是意图通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来营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规定,实施下列行为之一,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
1.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2.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3.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4.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5.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6.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7.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8.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9.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10.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
1
1.其他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向社会公开宣传”,包括以各种途径向社会公众传播吸收资金的信息,以及明知吸收资金的信息向社会公众扩散而予以放任等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下列情形应当认定为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
1.在向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吸收资金的过程中,明知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而予以放任的;
2.以吸收资金为目的,将社会人员吸收为单位内部人员,并向其吸收资金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
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4.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集资诈骗罪
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集资诈骗罪的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意图直接占有所募集的资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条、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犯集资诈骗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个人进行集资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进行集资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追究刑事责任。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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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指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行、以转让股权等方式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或者向特定对象发行、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累计超过200人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构成犯罪的,以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定罪处罚。
非法经营罪
违反国家规定,未经依法核准擅自发行基金份额募集基金,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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⑴产生国家赔偿责任的原因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的不法侵害行为;⑵国家赔偿责任的主体是国家;⑶国家赔偿责任的范围包括行政赔偿与刑事赔偿两部分。
不承担赔偿情形: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因申请人申请保全有错误造成损害的;
(二)因申请人提供的执行标的物有错误造成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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