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盛区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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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通过国家机关以及政府部门的制定和发布,我们了解到万盛区各个地区不同的征地补偿标准的范围,其中的范围是13000到25000之间。每亩的土地在被征收之后将从政府获取相应金额的征地补偿,每年金额可能有所变化。当事人可根据内容进行细节调整。
万盛区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通过国家机关以及政府部门的制定和发布,我们了解到万盛区各个地区不同的征地补偿标准的范围,其中的范围是13000到25000之间。每亩的土地在被征收之后将从政府获取相应金额的征地补偿,每年金额可能有所变化。当事人可根据内容进行细节调整。

第一条 为维护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征地工作顺利进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08〕45号)等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规定,结合万盛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行政区域内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其征地补偿、人员安置和住房安置等,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征地补偿

第三条 征收土地应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第四条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别计算。

(一)土地补偿费按被征收土地面积计算。万东镇、南桐镇、关坝镇、青年镇、丛林镇土地补偿费标准为每亩15000元,金桥镇、石林镇、黑山镇土地补偿费标准为每亩13000元。

(二)安置补助费按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标准为每人25000元。

土地补偿费为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获得的补偿。被征地的土地补偿费总额的80%,首先统筹用于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划拨到区劳动保障部门;其余20%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和安排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生活。

安置补助费的支付按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不同年龄段确定。对未满16周岁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其安置补助费全额支付给个人;对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其个人按照有关规定应缴纳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用总额的50%,由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从其安置补助费中代为划拨到区劳动保障部门,专项用于该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安置补助费的其余部分支付给个人,用于安排其生产、生活。

土地补偿费80%部分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之和尚不能满足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资金需要的,其差额部分由征地单位补足,直至满足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资金需要。

第五条 征地农转非人数的确定方法。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全部征收的,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全部予以农转非,对符合安置条件的人员予以安置,撤销该单位建制。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部分征收的,农转非人员的人数按被征收耕地面积(果园、牧草地按耕地面积计算)与0.5倍非耕地面积之和除以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均耕地面积计算确定。人均耕地面积为集体土地所有权证记载的耕地面积(不含已被征收耕地面积,果园、牧草地按耕地面积计算)除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总人口数。具体农转非人员由镇人民政府和村委会组织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被征地的多少依次确定。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部分征收时,被征地农户的承包耕地被征收后,其剩余的耕地面积人均不足0.5亩的(以户为单位计算),除按照上述规定计算农转非人数外,被征地农户可以户为单位另行申请增加农转非人数,直至该户剩余的耕地面积达到人均0.5亩为止。被征地农户未申请农转非,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备条件的,应调整其承包耕地。

在城镇建设规划区范围内因宅基地被征收且住房被拆除的,被拆迁户可申请全户人员农转非。

第六条 按户农转非的操作程序。

(一)在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被征地单位进行了征地补偿安置后,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向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交付被征收的土地。

(二)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向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按户农转非申请,并将符合按户农转非条件的农户剩余土地和家庭情况向全体社员公示,并经社员大会讨论通过。

(三)由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的按户农转非户的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上报审批。

(四)按户农转非的执行不影响补偿安置工作的正常进行。按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履行完程序后,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将被征收的土地依法交给用地单位进行建设。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能因为按户农转非的执行影响用地单位建设。

第七条 房屋补偿以房屋产权证登记的面积为准按附件1执行。

青苗补偿按附件2以实际种植面积计算;主城规划区内的零星栽种树木花草补偿按每亩1000元实施综合定额补偿(成片林地除外),主城规划区外的零星栽种树木花草按附件3据实计算补偿;构筑物补偿按附件4以实际丈量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装饰物补偿按附件5计算;征收林地的,按林业的有关法律法规计算补偿。

村民的住房改作其他用途的,按住房补偿。

第八条 下列地上建(构)筑物、青苗不予补偿。

(一)不具有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

(二)政府征地批文下达之日后搭建的建(构)筑物和栽插的花草林木以及青苗;

(三)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或虽未确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两年以上的临时用地上的建(构)筑物;

(四)非法占用集体土地修建的建(构)筑物;

(五)天然野生杂丛等。

第九条 征地拆迁范围内不属住房安置对象的未农转非人员的房屋拆迁

(在城镇建设规划区范围内宅基地被征收且住房被拆除的除外),采用自建住房方式,并在原有房屋(合法产权面积)补偿的基础上,按50%计算自建房补助。自建房的选址必须符合规划,并按农村宅基地管理的相关规定审批,自建住房的新宅基地按60元/平方米予以补助。

第十条 征地农转非人员的住房在征地拆迁范围以外的,不拆迁、不补偿、不安置。

农转非人员在公共设施使用、公益事业等方面与所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受同等待遇。因国家建设需要征收该宅基地时,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按征地时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原水、电、气、固定电话、闭路光纤、宽带的补偿,属统建安置房安置的,由拆迁单位负责统一搬迁安装到户;属货币安置住房的,按区物价局确定的安装标准支付给被拆迁户。

根据以上内容的准确说明,从而可以确定万盛区征地补偿的标准是多少,根据每亩金额的不同计算征地人所有支出的征地金额,从而保证征地人应得金额的准确获取,这样才能保证人民利益的正确维护。最后希望以上内容能够给大家提供尽可能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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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征地和合法征地如何区分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合法征地和合法征地如何区分问题解答如下, 违法征地和合法征地如何区分
违法征收土地和合法征收土地只要的区分是土地征收行为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是否经有关部门的批准,是否按批文进行征收。
《土地管理法》
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五条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备案。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
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开发区经济区征地的具体情况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经济开发区征地流程是什么 (一)征地报批前工作程序 【征地情况告知】在征地报批前,市、县国土资源局应当制作《征地告知书》,将拟征土地的用途和位置告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征地告知书》由国土资源所负责在被征地土地所在地的村内张贴。在有条件的地方,市、县国土资源局应当将《征地告知书》在互联网上发布、在当地电视台播出。张贴、发布或者播出《征地告知书》的过程,应当进行摄像和录像,取出的照片和视频资料要妥善保存备查。《征地告知书》不得泄露国家秘密。 【征地调查确认】在征地报批前,市、县国土资源局或者国土资源所工作同调查核实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规格和数量等,据实填写《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并经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以及地上附着物所有人盖章和签字予以确认。 【函告征地情况】市、县国土资源局将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的拟征地的权属、种类、面积和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等情况函告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及时确定被征地农民社保对象的条件、人数、养老保险费的筹资渠道、缴费比例,并函告同级国土资源局。 【征地听证告知】在征地报批前,市、县国土资源局应当制作《听证告知书》,将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确定的被征地农民社保对象的条件、人数、养老保险费的筹资渠道、缴费比例等内容,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并告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和社保措施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听证告知书》由国土资源所负责在被征地土地所在地的村内张贴并告知被征地农民。 【组织征地听证】在征地报批前,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就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申请听证的,市、县国土资源局应当组织听证。涉及社会保障有关事项的,邀请劳动保障部门参加。举行听证的,应当制作《听证笔录》和《听证纪要》,全面准确地反映当事人的意思。确有必要的,应当对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进行必要的修改和完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自愿放弃听证的,应当填写《听证送达回执》。 (二)征地报批材料组卷,按要求逐级上报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审批。 (三)征地批准后工作程序 【发布征地土地公告】征地经依法批准后,被征地土地所在地的市、县政府应当自收到征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被征收土地的村内张贴《征地土地公告》。该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2)被征用土地的所有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3)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途径、社保情况; (4)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和地点。 【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地上附着物产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等有关证明材料,到《征收土地公告》规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市、县国土资源局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和补偿登记资料,在发布《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并在被征收土地的村内张贴。该公告当包括下列内容: (1)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和数量; (2)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3)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4)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5)社保费用的筹集方法、缴费比例和办法; (6)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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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洋高速征地补偿标准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万洋高速征地补偿标准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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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征地和合法征地该怎么区分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违法征地和合法征地该怎么区分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违法征地和合法征地如何区分
违法征收土地和合法征收土地只要的区分是土地征收行为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是否经有关部门的批准,是否按批文进行征收。
《土地管理法》
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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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五条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备案。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
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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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区征地的步骤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经济开发区征地流程是什么 (一)征地报批前工作程序 【征地情况告知】在征地报批前,市、县国土资源局应当制作《征地告知书》,将拟征土地的用途和位置告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征地告知书》由国土资源所负责在被征地土地所在地的村内张贴。在有条件的地方,市、县国土资源局应当将《征地告知书》在互联网上发布、在当地电视台播出。张贴、发布或者播出《征地告知书》的过程,应当进行摄像和录像,取出的照片和视频资料要妥善保存备查。《征地告知书》不得泄露国家秘密。 【征地调查确认】在征地报批前,市、县国土资源局或者国土资源所工作同调查核实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规格和数量等,据实填写《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并经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以及地上附着物所有人盖章和签字予以确认。 【函告征地情况】市、县国土资源局将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的拟征地的权属、种类、面积和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等情况函告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及时确定被征地农民社保对象的条件、人数、养老保险费的筹资渠道、缴费比例,并函告同级国土资源局。 【征地听证告知】在征地报批前,市、县国土资源局应当制作《听证告知书》,将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确定的被征地农民社保对象的条件、人数、养老保险费的筹资渠道、缴费比例等内容,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并告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和社保措施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听证告知书》由国土资源所负责在被征地土地所在地的村内张贴并告知被征地农民。 【组织征地听证】在征地报批前,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就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申请听证的,市、县国土资源局应当组织听证。涉及社会保障有关事项的,邀请劳动保障部门参加。举行听证的,应当制作《听证笔录》和《听证纪要》,全面准确地反映当事人的意思。确有必要的,应当对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进行必要的修改和完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自愿放弃听证的,应当填写《听证送达回执》。 (二)征地报批材料组卷,按要求逐级上报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审批。 (三)征地批准后工作程序 【发布征地土地公告】征地经依法批准后,被征地土地所在地的市、县政府应当自收到征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被征收土地的村内张贴《征地土地公告》。该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2)被征用土地的所有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3)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途径、社保情况; (4)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和地点。 【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地上附着物产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等有关证明材料,到《征收土地公告》规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市、县国土资源局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和补偿登记资料,在发布《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并在被征收土地的村内张贴。该公告当包括下列内容: (1)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和数量; (2)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3)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4)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5)社保费用的筹集方法、缴费比例和办法; (6)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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