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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南通男子王某是一家公司的保洁员,他的工作时间为早6点至11点。为做好本职工作,他每天5点就到公司上班。今年6月14日4:40分,王某上班途中发生车祸,交警部门认定他在事故中不承担责任。伤愈后,他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然而公司却认为其违反公司制度提前上班,不应认定为工伤。
依据关于工伤认定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如果在上下班途中,员工出现交通事故,且员工在交通事故中不承担主要责任,那么员工便应当认定为工伤。
在案例中交警部门认定王某不承担责任,可公司却抗辩称王某提前上班不属于上下班时间,那么公司的抗辩理由成立吗?
这里需要认定清楚的是如何分辨上下班途中,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与行政解释,认定上下班途中的实质是是否处于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中。具体包括: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内上下班中往返于工作场所与住所地、工作场所与经常居住地、工作场所与单位宿舍、工作场所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还有包括一点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内上下班中做一些日常工作生活所需的活动,譬如回家前去住所地附近菜市场买菜等活动。
上下班途中认定的关键便是处于合理时间与合理路线内,也就是说应该具有某种正当性。
在这起案例中公司因为员工提前上班而不予认定为工伤,这显然是不合理的。因为王某作为一位保洁员提前一点时间上班是比较合理的,也应该属于上下班合理时间,具有正当性,所以应当认定为工伤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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