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质证要点误工费怎么计算?

最新修订 | 2024-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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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机动车质证要点误工费的计算方式主要是受害人固定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或者(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城镇)÷365日)×误工天数。但是受害人无劳动能力且无劳动收入的,不予赔偿误工费,只赔偿受害人本人的误工费,对护理人员的误工费不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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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机动车质证要点误工费怎么计算?

机动车质证要点中的误工费的计算方式主要是:受害人误工费赔偿计算公式误工费赔偿金额=受害人固定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或者(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城镇)÷365日)×误工天数。

1、受害人无劳动能力且无劳动收入的,不予赔偿误工费。

2、只赔偿受害人本人的误工费,对护理人员的误工费不予赔偿。

3、只承担受害人实际减少的收入,而不是受害人的固定收入。有些受害者受伤后,单位并不扣发或者只是部分扣发收入,特别是受害人发生交通事故属于工伤的情况下。在受害人属于工伤、受害人是军人、公务员的情况之下,大多数受害人的工资不会因交通事故而全部扣减。

4、受害人申报实际减少的固定收入的,不仅要求受害人提供劳动合同及工资领取证明(超过个人所得税始征起点的,还应提供完税证明),或合法经营的登记文件及纳税证明,而且要求受害人提供收入减少的相关证明。受害人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与实际收入相差较大,可申请法院向税务机关或者社保调查取证

5、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时间明显不合理的,参照公安部发布的《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确定误工时间,并以此作抗辩。但不一定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6、受害人为退休人员的,如果不能提供收入减少证明,不予赔偿误工费。

司法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综上所述,机动车在道路上撞伤他人后所产生的赔偿费用中所包含的误工费都是根据实际的收入损失进行计算的,在受害人的质证环节中需要将单位出具的合法工资证明作为索赔的主要依据,如果对误工费纠纷无法解决的通常都建议直接去法院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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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质证要点误工费怎么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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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误工费,赔偿对象是劳动收入的减少部分,因此,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有工作收入的受害人仍有权主张误工费。

二,有多份工作的,多份工作误工期间的误工损失都予以支持,但法律禁止开展
第二份工作的除外,比如《公务员法》对公务员就有限制规定。

三,误工天数根据医疗机构意见或者鉴定机构鉴定意见确定,持续误工的计算至定残前一日,因为后续的误工费已经转化被替代为伤残赔偿金赔偿项目。

四,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参照受诉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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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多份工作的,多份工作误工期间的误工损失都予以支持,但法律禁止开展
第二份工作的除外,比如《公务员法》对公务员就有限制规定。

三,误工天数根据医疗机构意见或者鉴定机构鉴定意见确定,持续误工的计算至定残前一日,因为后续的误工费已经转化被替代为伤残赔偿金赔偿项目。

四,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参照受诉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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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工费怎么计算,误工费怎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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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误工天数根据医疗机构意见或者鉴定机构鉴定意见确定,持续误工的计算至定残前一日,因为后续的误工费已经转化被替代为伤残赔偿金赔偿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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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班延误险延误时间该怎么计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航班延误险延误时间该怎么计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乘客搭乘的航班因自然灾害、恶劣天气、机械故障等因素,造成的航班延误、取消一般均在航班延误险的赔付范围内。不过,保险公司一般也会规定,如果恶劣天气导致整个机场关闭的,属于除外责任。因地震、海啸等原因造成的航班延误、取消,保险公司一般也不负责赔偿。
航班延误险延误时间如何计算
不同的航空公司有不同的标准,但目前航班延误有两种计算方法,大部分的航空公司都是按照这两种来计算。一种是自航班原定的开出时间开始计算直至搭乘由公共交通工具承运人提供最早的替代工具出发的时间为止,另一种是自原计划搭乘的航班到达时间开始计算直至被保险人抵达原计划目的地为止。
哪些情况航班延误保险不赔:
被保险人抵达机场时,已超过原定搭乘航班办理登机的时间;
被保险人因自身原因而未搭乘预定的航班;
被保险人原预订航班被取消,包括预定起飞时间之前的取消和预定起飞时间之后的取消;
被保险人预订机票时,已获知可能导致其预定搭乘的航班延误的情况或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任何或其它工人活动、任何自然灾害、旅行目的地突发传染病、或军事演习等。
航延险延误时间怎么算?
在延误时间的界定标准上,多数保险公司的规定基本一致。
延误时间的确定以下列两个时间中较长者为准:
(一)自飞机原定出发时间起至飞机实际起飞时间,或至航空公司安排的替代通工具的出发时间为止;
(二)自飞机原计划到达目的地时间起至飞机实际到达目的地时间,或至航空公司安排的替代通工具到达目的地时间为止。
也就是说,即使旅客被航空公司“请”上飞机,关上舱门,但如果飞机一直不飞,那么旅客也可以选择将实际到达时间与原定到达时间之差作为延误时间进行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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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延险延误时间怎么算?
在延误时间的界定标准上,多数保险公司的规定基本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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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说,即使旅客被航空公司“请”上飞机,关上舱门,但如果飞机一直不飞,那么旅客也可以选择将实际到达时间与原定到达时间之差作为延误时间进行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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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想防卫的认识错误性质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由于认识错误的性质影响行为人罪过的有无、罪过的形式、或者犯罪的既未遂,从而影响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因此,对于假想防卫的错误性质需要深入研判。
我国刑法通说理论认为,假想防卫是由于行为人对事实认识的错误而发生的,因此,应依事实认识错误的处理原理来解决其法律责任问题。 如果行为人应当预见到对方行为可能不是不法侵害,那么在主观上有过失,应对其假想防卫造成的损害负过失犯罪的责任;如果行为人在当时的情况下不能预见到对方行为不是不法侵害,那么他在主观上无罪过,其假想防卫造成的损害属于意外事件,不负刑事责任。该观点论及客体错误时举例指出:“两个着便衣的警察扭获了正在盗窃的甲,出示证件后将甲带往附近派出所。行至途中,被甲的朋友乙、丙、丁遇见。三人以为两个警察是与甲打架的公民,上前将两个警察打倒在地,造成轻伤。在此案中,乙丙丁意图侵犯的是他人健康权利,却由于其认识错误,而实际侵犯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正在执行的正常公务活动。对这种客体认识错误的案件,应当按照行为人意图侵犯的客体定罪,上述案件应认定为刑法典第234条的故意犯罪。”该观点论及对象错误时将其分为三种情况,其中
第二种情况是:“行为人误把非不法侵害人认为是不法侵害人而进行防卫,这类情况显然不是故意犯罪,根据实际情况或是过失犯罪,或是意外事件。”在论及行为实际性质错误时指出:“行为实际性质的错误即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实际性质发生了错误的理解。例如,假想防卫,行为人把不存在的不法侵害误认为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实施防卫而致人伤、亡,由于行为人不存在犯罪的故意,因而不应以故意犯罪论处,而应根据具体情况,判定为过失犯罪或者意外事件。”
显然,通说理论对假想防卫的认识错误类型和罪责形式的判断前后抵牾,存在自相矛盾之嫌。详言之,事实上,上述所列举的三种情形上均属于假想防卫,可通说理论却将其分别认定为事实错误中的客体错误、对象错误以及行为实际性质错误。这在假想防卫的认识错误性质判断上存在明显地不一致。同时,对于所谓客体错误的假想防卫认定故意犯罪,而对于对象错误以及行为实际性质错误的假想防卫认定为过失犯罪或者意外事件。这对假想防卫的罪责认定存在自相矛盾之嫌。
国外刑法理论中对假想防卫的认识错误类型判断亦存在分歧,但这种分歧是不同学者之间的认识分歧,这与我国通说理论的分歧有质的差异。在国外刑法理论中,为了区别假想防卫与正当防卫成立要件中其他要素的认识错误,将假想防卫称为“有关阻却违法性事由之事实前提的错误”、“正当化情状的错误”或“允许性构成要件错误”。但是,关于假想防卫的错误性质判断始终是一个理论难题。虽然假想防卫是一种“事实”错误,但在有关“违法性”的事实上,与构成要件事实之错误相异。因此,假想防卫“有究竟系阻却故意之‘事实错误’、抑或‘违法性错误’(禁止错误、法律错误)之争议”。最近有力的见解,乃“独自的错误说”。此种错误包含跨越构成要件、违法性、责任之基本概念所存在的问题点,而理论界对个问题点又存在严重的对立与冲突,因此,此种错误问题的性质至今仍未解决。
认识错误由于分类标准不同类型亦不同。根据行为人误认的对象是事实还是法律,认识错误分为事实认识错误与法律认识错误。对于法律规范是否存在以及法律规范的范围界限的误解,属于法律认识错误;对事实是否存在或是否将会发生的误认,则属于事实认识错误。依据发生的不一致所涉及的阶层式犯罪构成体系中的阶层分类,认识错误可分为构成要件错误与违法性错误。这种分类方式又称为犯罪体系上的认识错误分类。如果发生误解的要素属于构成要件该当性阶层即为构成要件错误;发生的误解的要素是违法性阶层,则是禁止错误,也称为违法性错误。如果将两种分类均加以考虑,对事实认识和法律认识错误称为水平的错误分类,对于构成要件的错误和违法性错误则称之为垂直的分类。
禁止错误,是指就禁止规范的存在有错误的情形,即误以为违法行为是合法行为而实施的情形就属于这一类。认识到行为被法禁止,但错误地认为,在具体案件中存在正当化规范,此即间接的禁止错误。包摄错误,是指错误地解释构成要件要素,误以为自己的行为不符合构成要件的情形。这种错误不是事实的错误,而且,它也不一定是禁止错误。
上图中,所有错误类型被分为四个区间,分别以A
1、A
2、A
3、A4表示。A1与A3是垂直分类下的构成要件错误,而A2与A4是违法性错误,但同时A
1、A2是法律错误,A
3、A4是事实错误。事实错误与构成要件错误并非等同关系,法律错误与禁止错误也非全等关系。但是,大体上构成要件错误与事实错误,违法性错误与法律错误具有法价值的等价性。正如日本学者大塚仁指出,违法性本身的错误,即行为人由于错误而缺乏违法性的意识的情形,过去被称之为法律的错误,今年来有力的见解称之为禁止的错误。但是,对于假想防卫等违法阻却事由认识错误(或容许性构成要件错误)来说,确实存在争议。其在犯罪体系上的认识错误分类(或垂直分类)中属于违法性错误,但在认识对象上的认识错误分类(或水平分类)中属于事实错误。
但是,刑法上的任何行为属性归类最终都是为了确定该行为的罪责形式。根据上文图标内容及分析,“我们不难发现垂直的分类在分类的归属上与法律效果上没有必然的联系。当我们在做法律的时候,必须考虑分类的实益。垂直分类的实益是帮助我们清楚错误是发生在犯罪阶层体系中的哪一领域中,但这项实益所表现的意义仅止于此。在提供解决问题的方案上垂直分类显得毫无用处。”
因此,本文认为,垂直的分类不仅对判定假想防卫的罪责形式没有助益,且与我国刑法理论与实务中犯罪构成体系有较大差距。并且,我国刑法上的认识错误亦采事实认识错误与法律认识错的分类方法;因此,以此分类标准来界定假想防卫的认识错误性质更具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如前所述,假想防卫是行为人以制止不法侵害的意图,对不法侵害人进行反击,而事实上不法侵害不存在或者侵害了
第三人的合法利益。因此,行为人
首先认为他人正在实施不法侵害,但事实上不法侵害不存在;
其次,行为人进而认为自己实施的行为是法律允许的正当防卫行为,但事实上这并不符合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从而不是法律所鼓励的行为。易言之,假想防卫存在两种认识错误过程:一是对他人行为的法律性质判断错误,二是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判断错误。
对于
第一种错误,显然不属于法律认识错误,而是事实错误。因为,法律错误是指行为人误认为自己的行为是法律所允许的,而事实上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的情形。对于假想防卫而言,虽然不存在违法性阻却事由的事实,但是行为人误信为存在而实施了防卫行为,这是一种与违法性本身错误不同的违法性事实认识错误。在假想防卫的第二个认识错误过程中,行为人在误认为存在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情况下,而实施防卫行为,并认为该行为具有法的适当性。因此这种错误属于法律认识错误。违法性事实认识错误与违法性错误的区别在于:违法性事实认识错误属于事实认识错误的范畴;就假想防卫而言,是“行为人在没有急迫不正的侵害时,误信为有而事实的防卫行为,是对急迫不正的侵害这种事实本身的误解。与此不同,行为人误信即使没有急迫不正的侵害也允许进行正当防卫时,这种错误就是关于规范本身的认识错误,当然相当于法律的错误”。
正因为上述原因,我们不能将这两个认识错误割裂开来,仅根据其中的一种认识错误而简单地将假想防卫视为事实认识错误或法律认识错误。事实上,假想防卫应当属于事实认识错误与法律认识错误的综合体,是一种与单纯的事实认识错误和法律认识错误不同的第三种错误类型。前述图表亦清楚地表达了,诸如假想防卫是违法阻却事由认识错误是事实认识错误与法律认识错误简而言之,假想防卫是以认识对象为划分标准的一种的认识错误类型。这种观点在德日刑法理论中亦得到支持。例如有日本学者指出,“事实前提之错误,乃既非构成要件错亦非禁止错误之独自的错误,其系以构造上之类似性为基础,而肯定阻却视为责任要素之故意。德国学者亦指出,“对合法化事由被认可之情形的错误(允许构成要件错误)的处理,存在着争议。这里所指的是介于构成要件错误和间接的禁止错误之间的特种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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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固定资产在使用前期操作效能高,使用资产所获得收入比较高。根据收入与费用配比的原则,前期应提的折旧额应该相应的比较多。  
其次,固定资产使用的总费用包括折旧费和修理费两部分。通常在固定资产使用后期的修理费会逐渐增加。而平均年限法的折旧费用在各期是不变的。这造成了总费用逐渐增加,不符合配比的原则。  再次,平均年限法未考虑固定资产的利用程度和强度,忽视了固定资产使用磨损程度的差异及工作效能的差异。  
最后,平均年限法没有考虑到无形损耗对固定资产的影响。  优点:  平均年限法最大的优点是简单明了,易于掌握,简化了会计核算。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适用范围:  在实际工作中,又有哪些固定资产使用平均年限法比较合适呢根据影响折旧方法的合理性因素。当一项固定资产在各期使用情况大致相同,其负荷程度也相同时。修理和维护费用在资产的使用期内没有显着的变化。资产的收入在整个年限内差不多时。满足或部分满足这些条件时,选择平均年限法比较的合理。在实际工作中,平均年限法适用于房屋,建筑物等固定资产折旧的计算。工作量法  工作量法,又称变动费用法。是根据实际工作量计提折旧额的一种方法。它的理论依据在于资产价值的降低是资产使用状况的函数。根据企业的经营活动情况或设备的使用状况来计提折旧。假定固定资产成本代表了购买一定数量的服务单位(可以是行驶里程数,工作小时数或产量数),
然后按服务单位分配成本。这种方法弥补了平均年限法只重使用时间,不考虑使用强度的特点。  工作量法的缺点:  
首先,同平均年限法一样,未能考虑到修理费用递增以及操作效能或收入递减等因素。  再次,资产所能提供的服务数量也难于准确的估计。  
最后,工作量法忽视了无形损耗对资产的影响。  工作量法的优点:  当然,由于工作量法自身的特点,在有些情况下使用工作量法反而比较合理。当有形损耗比无形损耗更重要量。或在各个期间资产使用不均衡的。不经常使用,因此其使用程度与产品的生产工作量有关。在这些条件下,可以选择工作量法。  适用范围:  实际工作中,在运输企业和其他的专业车队和客货汽车。某些价值大而又不经常使用或季节性使用的大型机器设备中,可以用工作量法来计提折旧。加速折旧法  加速折旧法也称为快速折旧法或递减折旧法。  其特点是:在固定资产有效使用年限的前期多提折旧,后期则少提折旧。从而相对加快折旧的速度,以使固定资产成本在有效使用年限中加快得到补偿。  类型:在具体实务中,加速折旧方法又包括年数总和法和双倍余额递减法两种。  年数总和法指将固定资产的原值减去净残值乘以一个逐年递减的分数计算每年的折旧额。  双倍余额法是每期期初固定资产账面余额和双倍的直线折旧率计算固定资产折旧的一种方法。  加速折旧方法在理论上有其合理性:  
首先,固定资产的净收入在使用期是递减的。固定资产在前期效能高,创造的收入也大。同时,固定资产的大部分投资者在投资初期会加大对固定资产的利用程度。  
其次,固定资产的维修费用逐年增加。  再次,未来净收入难于准确估计,早期收入比晚期收入风险小。  
最后,加速折旧法考虑了无形损耗对固定资产的影响。  因此采用加速折旧方法的优点有:  
①最初几年工作效能高,收入大,相应的折旧费用大,符合成本与收入的配比原则。同时,早期多提折旧也符合谨慎性原则。  
②通过提高折旧水平可及早收回投资,即可减少无形损耗,通货膨胀带来的投资风险。  
③可以用递减的折旧费抵补递增的维修费,使企业利润在正常生产年份保持稳定。  
④可以加快固定资产设备的更新,促进企业技术进步,生产和经济增长,从而增加国家财政收入。  
⑤折旧具有"税收挡板"的作用,由于递延了税款,企业可以获得一笔无息贷款。这是政府鼓励投资,生产,推动经济增长的一种政策性举措。  适用范围:  加速折旧法具有其科学性和合理性,根据其特点适用于技术进步快,在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地位的企业。如电子生产企业,船舶工业企业,飞机制造企业,汽车制造企业,化工医药等。
误工费是如何计算的?
[律师回复] 误工费属于受害人的具体损失、间接损失,采用的是差额赔偿法,即实际减少了多少收入就赔多少,误工费计算公式为误工天数乘以日均收入。在主张误工费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误工费,赔偿对象是劳动收入的减少部分,因此,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有工作收入的受害人仍有权主张误工费。

二,有多份工作的,多份工作误工期间的误工损失都予以支持,但法律禁止开展
第二份工作的除外,比如《公务员法》对公务员就有限制规定。

三,误工天数根据医疗机构意见或者鉴定机构鉴定意见确定,持续误工的计算至定残前一日,因为后续的误工费已经转化被替代为伤残赔偿金赔偿项目。

四,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参照受诉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 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 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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