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事人俞X在与被告顾XX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支付定金后,满心期待着能顺利获得房屋产权。然而,被告却无故欲单方面解除合同,这让俞X陷入了无助的境地。他多次与被告协商、催促,但被告始终置之不理,俞X不仅面临购房计划泡汤的风险,还因岳父为筹钱贱卖房子遭受了经济损失。此时,俞X找到了浙江开发律师事务所的胡多兵律师。胡多兵律师在首次接触案件时,敏锐地意识到案件的关键在于合同的效力以及是否能够继续履行。他的维权策略也从这两个核心问题展开。
XXXX年X月X日,胡多兵律师作为原告俞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与另一位律师陈X一同参与了案件的立案。在庭审前,胡多兵律师仔细研究了案件材料,收集整理相关证据。原告方提交了徐XX出卖房产的合同等证据,虽法院认为徐XX出卖房产合同与本案无关联性未予确认,但胡多兵律师为争取有利局面做了充分准备。
庭审中,双方围绕合同的效力和应否继续履行展开了激烈的争论。被告顾XX称愿意出卖房屋,但妻子、儿子不同意,故无法履行;被告金XX、顾XX则辩称合同仅有顾XX一人签名,合同尚未成立,不存在继续履行的问题,且原告无权主张中介费。胡多兵律师依据法律规定,指出房屋买卖合同系原告俞X和被告顾XX在中介在场情况下经协商后签订,对标的物、价款及付款方式等作了明确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该房产虽为三人共同共有,被告顾XX一人签字出卖构成无权处分,但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然而,在合同是否应继续履行这一问题上,遇到了程序障碍。根据物权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转让共同共有的房地产应当经全体共同共有人一致书面同意,本案房地产转让合同仅有共有人顾XX一人的签名,金XX虽在场但未签字,顾XX不在场且事后明确表示反对,属于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的情形。胡多兵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处理过不少类似的合同纠纷案件。他深知在这种情况下,要让合同继续履行面临着巨大的挑战。但他依然坚持为原告争取权益,提出本案构成表见代理和善意取得的观点。但法院经审理认为,无证据证实被告顾XX在签订合同时曾表示其代表全体共同共有人签订本合同,且合同签订时双方中介均在场,应当知晓办理共有房产转让的相关规定,故表见代理理由不能成立;同时,目前讼争房产仍登记在三被告名下,房屋亦未交付给原告,善意取得的理由也不能成立。
法院当庭向原告释明合同履行不能是否需要变更诉讼请求,胡多兵律师与原告沟通后,原告在庭后书面提交意见,表示不变更诉讼请求,坚持要求判令三被告继续履行。最终,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驳回了原告俞X的诉讼请求。虽然此次维权未能达到预期的结果,但胡多兵律师在整个过程中,始终秉持着委托人至上的服务理念,针对个案制定专业妥帖的诉讼策略,严格控制诉讼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意外风险,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付出了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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