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南京工伤认定细则为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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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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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南京工伤认定细则为哪些?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职工有下列情形之的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2、醉酒导致伤亡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三、认定材料

1、受伤人及代笔人的居民身份证;

2、受伤人事故发生或者诊断患职业病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其他存在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

3、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人事故发生时初诊诊断证明书(应加盖医院的医疗专用章或医务部门章)以及相关就诊病历、出院记录、影像检查报告等,职业病患者应提交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4、工伤认定申请表

5、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6、医疗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7、 假如在南京工伤认定申请人资料提供的不完整,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该一次性的书面通告申请人应该补全的所有资料,工伤申请人需按照书面通告按要求补全工伤认定资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在南京工伤事故发生一个月内,要填写《工伤认定申请报告》送至南京市人力资源与社保局工伤柜台备案,如果一个月内还未备案,并且一个月内来不及准备材料认定工伤申报,则申请工伤之前的医疗费用、社保不给予报销,工伤认定年龄范围为男性60周岁、女工人50周岁、女干部55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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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际生活中,只要涉及征地,就会有相应的补偿,对于许多拆迁户来说,征地补偿款是自己投资的一项重要资金,社会上涌现的暴发户大多都是拆迁户,因为拆迁一夜暴富成为事实,那么,南京征地补偿安置细则有哪些呢?小编将结合有关知识为你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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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房产税细则是什么
[律师回复] 一、南京房产税如何征收范围: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1、房产税属于财产税中的个别财产税,其征税对象只是房屋;
2、征收范围限于城镇的经营性房屋;
3、区别房屋的经营使用方式规定征税办法,对于自用的按房产计税余值征收,对于出租、出典的房屋按租金收入征税。
二、南京房产税如何征收标准:
根据南京现行税收政策规定
1、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且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普通住宅,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
2、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以上,144平方米以下,且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普通住宅,按1.5%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不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无论属于普通住宅还是非普通住宅,一律按3%税率征收契税。例子:个人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住房以取得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购买房屋的时间。根据国家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以购房合同的生效时间、房款收据的开具日期或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购买房屋的时间。
我在南京工作,最近不小心受了工伤,所以现在想咨询下,根据南京工伤认定细则,要准备什么样的申请材料?
[律师回复] 根据南京工伤认定细则,工伤认定申报所需材料:
1.《南京市职工工伤(亡)、职业病申报表》;
2.《劳动合同》
3.现场见证人证明、当事人自诉、职业病详细经过的内容;
4.医疗机构的伤情诊断书或职业病诊断书、职业病证、身份证的复印件;
5.属“工作紧张”的,企业需提供有关加班加点或超负荷工作的证明材料;
6.属“因公外出”的,企业需提供有关因公外出材料,如派出原因、地点、时间、往返路线等;
7.属“履行职责”的“抢救、救灾、救人”等情形的,须提供公安部门、有权认定“见义勇为”行为的部门、企业保卫部门的文书性证明;
8.属“交通事故”的,需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及赔偿协议书;属“交通肇事者逃逸”的,需提供公安部门的文书性证明文件;属“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的,需提供职工上下班正常行驶路线、交通方式的情况说明;
9.属“因公外出期间或在抢救救灾中失踪”的,需提供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结论(复印件);
10.如伤者系借用人员或实习学生的,需提供借用协议书、合同书,或企业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的与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签订的实习协议书(复印件);
1
1.其他能够证明情况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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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工伤伤残鉴定详细规则是什么?
第九条 工伤事故发生后,企业应当在15天之内,特殊情况不超过30天,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报告,申请工伤认定。逾期不报告的,由企业负责按本办法的待遇标准支付工伤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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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房屋拆迁实行货币补偿或统拆统建的,对被拆迁人的货币补偿款包括6项:①拆迁补偿款;②装修补偿费;③搬家费、过渡费;④电话、有线电视、空调、管道煤气等拆移补偿费;⑤围墙、地坪、道路补偿费;⑥提前搬家奖励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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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我老公今年打算离婚,现在要办理婚前财产的公证,我想问一下关于南京婚前财产公证费用具体是多少
[律师回复] 公证期限和收费
  公证期限:15个工作日(仅供参考,具体以实际为准)
  证明法律行为
  (一)证明合同、协议
  
1、证明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房屋转让、买卖及股权转让,按标的额的下列比例收取:
  标的额收费标准
  50万元以下部分(最低收取200元) 0.3%
  50万零1元至500万元部分0.25%
  500万零1元至1000万元部分 0.2%
  1000万零1元至2000万元部分 0.15%
  2000万零1元至5000万元部分 0.1%
  5000万零1元至1亿元部分 0.05%
  1亿零1元以及上部分0.01%
  
2、证明其他经济合同,按标的额的下列比例收取:
  标的额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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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万零1元至10万元部分0.6%
  10万零1元至50万元部分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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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万零1元至300万元部分0.2%
  300万零1元至400万元部分 0.1%
  400万零1元及以上部分 0.05%
  
3、 证明个人住房商业贷款合同,减半收费。
  
4、证明个人公积金贷款合同,每件收费50元。
  
5、证明民事协议,每件收费200元。
  
6、证明出国留学协议,每件收费200元。
  
7、证明劳务合同、聘用合同,每件收费50元。
  
8、证明计划生育协议,每件收费50元。
  
9、证明财产分割协议
  
(1)公民每人每宗收费200元。
  
(2)法人及其他组织每单位每宗收费500元。
以上则是关于南京婚前财产公证费用的相关知识
快速解决“婚姻家庭”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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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征地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建设顺利进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南京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执行情况,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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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引进人才补贴细则
[律师回复] 海南省为在海口市初次就业或初次自主创业的人才提供金钱或相应的住房保障,《海口市引进人才住房保障实施细则》中明确指出,符合规定应的大师级人才、杰出人才和领军人才;高层次人才;全日制硕士及本届毕业生;具有专业职称和技术资格的人才;高级管理人才及其他经过认定的人才提供相应补贴。 【法律依据】 《海口市引进人才住房保障实施细则》指出,2018年5月13日以后第一次在海口市就业或第一次在海口市自主创业的以下人才,适用本细则并纳入相应的住房保障:(一)符合《海南省高层次人才分类标准(2017)》(琼人才办通[2017]26号)规定条件的大师级人才、杰出人才和领军人才;(二)50岁以下且符合《海南省高层次人才分类标准(2017)》(琼人才办通[2017]26号)规定条件的拔尖人才和其他类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可放宽至55岁(含外籍和港澳台地区人才);(三)40岁以下全日制硕士毕业生及35岁以下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含国外、境外高校毕业生);(四)35岁以下具有中级专业职称、技师职业资格、执业医师资格或具有国家和本省已明确规定可聘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执业资格人才;(五)总部经济企业引进的高层管理人才;(六)经省、海口市政府认定给予住房保障的其他人才。
快速解决“征地拆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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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同学在河南工作,前几天因为公司组织活动外出旅游的时候从山坡上摔下来导致脚骨折,现在他想申请工伤认定,但是不知道河南工伤认定如何规定的,请问河南工伤认定办法实施细则是什么?
[律师回复]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1]》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不属于财政拨款支持范围或没有经常性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国家机关和财政经常拨款支持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具体办法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伤政策执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依照本条例规定执行。本条例所称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城乡劳动者。但用人单位聘用的离退休人员除外
南京如何打印社保缴费明细...南京如何打印社保缴费明细展开
[律师回复] 三种打印社保缴费明细的方法:
1、社保经办机构柜台打印

1)本人携带资料:身份证原件、户口簿原件(或复印件);

2)代办需携带资料:被代办人身份证原件、户口簿原件(或复印件)及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9:30-12:00;14:00-17:30
2、自助终端打参保人员可凭本人身份证或市民卡就近打印证明,自助机每人每月限打1次,复印件有效,也不用再加盖红色公章。
3、登录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自行打印(
1)柜面注册,24小时后登录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点击用户登录。(
2)输入卡号、密码、验证码登录。

3)点击登录出现如下页面,然后点击个人查询区。

4)点击社会保险费征缴,点击权益记录管理,点击社会保险缴费明细,出现如下页面,点击打印即可完成。拓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四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和用人单位为其缴费,以及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等个人权益记录,定期将个人权益记录单免费寄送本人。用人单位和个人可以免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参考资料来源:南京人社局-南京申请积分落户可上网打社保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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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工伤保险赔偿明细
工伤保险的赔偿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决定,工伤保险报销赔偿包括了各项检查费、手术费、药品费以及护理费用等等,如果工伤造成员工死亡,也需要赔偿一定金额的死亡赔偿金,具体情况需要参考地方政策。若是对南京工伤保险赔偿明细有疑问的,参考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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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如何打印社保缴费明细...南京如何打印社保缴费明细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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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人携带资料:身份证原件、户口簿原件(或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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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自助终端打参保人员可凭本人身份证或市民卡就近打印证明,自助机每人每月限打1次,复印件有效,也不用再加盖红色公章。
3、登录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自行打印(
1)柜面注册,24小时后登录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点击用户登录。(
2)输入卡号、密码、验证码登录。

3)点击登录出现如下页面,然后点击个人查询区。

4)点击社会保险费征缴,点击权益记录管理,点击社会保险缴费明细,出现如下页面,点击打印即可完成。拓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四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和用人单位为其缴费,以及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等个人权益记录,定期将个人权益记录单免费寄送本人。用人单位和个人可以免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参考资料来源:南京人社局-南京申请积分落户可上网打社保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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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自助终端打参保人员可凭本人身份证或市民卡就近打印证明,自助机每人每月限打1次,复印件有效,也不用再加盖红色公章。
3、登录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自行打印(
1)柜面注册,24小时后登录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点击用户登录。(
2)输入卡号、密码、验证码登录。

3)点击登录出现如下页面,然后点击个人查询区。

4)点击社会保险费征缴,点击权益记录管理,点击社会保险缴费明细,出现如下页面,点击打印即可完成。拓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四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和用人单位为其缴费,以及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等个人权益记录,定期将个人权益记录单免费寄送本人。用人单位和个人可以免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参考资料来源:南京人社局-南京申请积分落户可上网打社保证明
北京积分落户细则怎么规定的
[律师回复] 1.第一条 为做好本市积分落户工作,根据《北京市积分落户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操作管理细则。
第二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本市积分落户实施工作的组织管理,牵头开展联动核查。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本市积分落户工作统筹协调。
2.市委宣传部、市总工会、市教委、市科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税务局、市医保局按照职能和职责分工,负责本市积分落户指标审核、信访及落户办理等工作。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将相关部门提供的申请人和用人单位的严重失信信息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各区政府、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指定相关部门负责部分积分指标的审核及政策咨询等工作。
上述各部门共同做好全过程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办理流程及所需材料
第三条 本市积分落户申报审核工作实行年度申报制,分为申报、部门审核结果汇总、审核结果查询、部门复核及积分排名、公示和落户办理阶段。年度工作方案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制定。
第四条 本市积分落户申报审核工作主要依托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北京市积分落户在线申报系统(以下简称“系统”)进行。
第五条 符合资格条件的申请人需通过所在社会保险费缴纳单位提交积分落户申请,该用人单位应在京注册并进行税务登记。申请人和用人单位应登录系统,确认申请人与单位的隶属关系。确认完成后,申请人可填报提交个人积分指标信息。在申报阶段内,申请人可修改所填报的积分指标信息、查看指标审核结果、对有异议的审核结果发起复查并查看复查结果。
第六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各审核部门通过数据交换方式,对申请人的资格条件和提交的主要积分指标信息进行核查。
第七条 对部分指标信息不能通过数据交换比对核查或对核查结果有异议需要发起复查的,申请人应按要求在系统内上传相关凭证材料。相关部门将视需要在审核过程中或取得落户资格后,要求申请人提供原件查验或组织开展联动核查。      
第八条 在审核结果查询阶段,申请人可查看本人所填报的各项积分指标审核结果。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在该阶段依托系统提出申诉。该阶段结束后,不再受理申请人针对本人积分指标的异议诉求。
第九条 在公示和落户办理阶段,申请人及用人单位可登录系统查看本人最终积分及排名。
第十条 市发展改革、委根据人口调控情况,会同相关部门研究提出年度落户规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申请人积分情况,按分数由高到低初步确定年度落户人员,落户规模和落户人员情况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发布。落户人员名单将在市政府网站公示7天。公示内容包括姓名、出生年月、单位名称及各项指标积分分值。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实名书面举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相关部门根据举报情况进行查证,并严格为举报人保密。公示期满符合落户条件的,取得年度积分落户资格,申请人可按有关规定办理调京落户手续,落户资格保留2年,逾期未办理的视为自行放弃。  
第十一条 经公示取得积分落户资格的人员,在办理落户手续时应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向区指定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系统打印的《积分落户申请表》《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二)需随迁未成年子女的,提交随迁子女的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户籍地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凭证以及与随迁子女有关的申请人婚姻凭证。随迁子女系2016年1月1日(不含)以前生育第一孩、2016年1月1日(含)以后生育第二孩,或2016年1月1日(含)以后生育两孩以内的,可不提交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凭证。
档案审核按相关规定办理,无档案人员应出具无档案诚信声明(模板见附件1)。上述材料经区指定部门审核无误后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核准。经核查发现存在弄虚作假的,取消已取得的积分落户资格。
第十二条 取得积分落户资格人员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核准通过后,可凭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出具的函件按有关规定办理调档及落户手续。落户后应依法注销《北京市居住证》。
可以办理落户手续的合法住房是指:具有本市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且规划用途为住宅的自有住房,具有公有住房租赁合同的直管公房,具有单位出具的住房分配通知单的自管公房。申请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本市虽无合法产权住房,但申请人单位有集体户口的,可在单位集体户内落户。
第十三条 经核查取消积分落户资格,或申请人取得落户资格后自行放弃的,落户资格不递补。
第三章  指标解释
第十四条 资格条件解释
(一)持有本市居住证:应为北京市公安局核发的《北京市居住证》,在积分落户申报工作启动的上一年度12月31日前申领。
(二)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截至积分落户申报工作启动的上一年度12月31日,一般应为男60周岁(不含)以下,女工人50周岁(不含)以下,女干部(管理岗人员)55周岁(不含)以下,且用人单位正常连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如遇国家退休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三)在京连续缴纳社会保险7年及以上:截至积分落户申报工作启动的上一年度12月31日,申请人应在京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7年(补缴记录累计不超过5个月),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各项险种的缴费应符合北京市社会保险相关规定,实际缴费记录应在积分落户申报工作启动的上一年度12月31日前形成,且缴费状态正常。
(四)无刑事犯罪记录:以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或户籍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为核实依据。
第十五条 积分指标解释
(一)合法稳定就业指标:指申请人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各类用人单位就业,且实际就业地在北京市内。
合法稳定就业年限以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年限计算,每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积3分。具体年限从1998年7月1日起,以申请人在京正常累计缴纳最多的险种月数除以12计算,不包括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中的补缴月数。
(二)合法稳定住所指标:该指标涉及住所的规划用途均应为住宅类,且自有住所、租赁住所、单位宿舍已取得本市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单位宿舍的产权应属单位所有。本细则发布之日(不含)前在单位宿舍、租赁住所的连续居住年限,以申请人同期在京合法稳定就业年限计算。本细则发布之日(含)后的在京租赁住所信息,以北京市住房租赁监管平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为准。
连续居住自有住所或配偶自有住所累计满一年的,按1分积;连续居住本人、配偶单位宿舍或租赁住所累计满一年的,按0.5分积。申请人在每类住所合法稳定居住的月数之和除以12,即为该类住所合法稳定居住年限。同一时间自有住所、单位宿舍或租赁住所不重复计算积分。当连续居住年限多于在京合法稳定就业年限,以申请人在京合法稳定就业年限作为连续居住年限,并优先计算自有住所积分。
(三)教育背景指标:指经国家教育部承认的国内及国(境)外学历学位。取得学历(学位)期间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年限及连续居住年限的积分与学历(学位)积分不累计,分别比照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指标的赋分规则,自毕业日期起往前扣除相应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年限及连续居住年限积分。(具体标准见附件2)
(四)职住区域指标:自2018年1月1日起,申请人在本市城六区之外其他行政区自有住所居住的,每满1年加2分;满足上述条件且在本市城六区之外其他行政区工作的,每满1年加3分。
上述情况分别累计12个月按满1年确定积分,不足12个月不积分,最高加12分。就业地以申请人所在单位社会保险缴费行政区域判断。在市本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视为就业地在城六区。居住地以申请人自有住所所在行政区域判断。申报本项指标的申请人在积分落户申报工作启动的上一年度12月,应在本市城六区之外其他行政区自有住所居住,且取得落户资格后应当在该自有住所落户。
(五)创新创业指标:
1.在科技、文化领域获得国家级、本市市级奖项的,可依据统一确定的项目和标准积分。(具体标准见附件3)
2.在科技、人社和文化领域创新创业大赛获得国家级、本市市级奖项的,或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世界级奖项的,可依据统一确定的条件和标准积分。(具体标准见附件3)
3.在近三年获得股权类现金融资达到一定条件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工作,且持股比例不低于10%的申请人,可依据统一确定的条件和标准加分。(具体标准见附件3)
上述创新创业指标各项加分不累计。
(六)纳税指标:
1.自积分落户申报工作启动前连续3个自然年度内,申请人须每年按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和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2019年1月1日以前,不含1月1日)或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和经营所得(2019年1月1日以后,含1月1日)在京缴纳个人所得税,且纳税额大于“0”。上述个人所得税纳税额每1年在10万元及以上的,加2分,最高加6分,以税款入库日期为准。
2.涉税违法行为:自积分落户申报工作启动前连续5个自然年度内,申请人被本市税务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处以五十元及以上的罚款),每条记录减12分。
(七)年龄指标:年龄计算以个人身份证记录为准。年龄计算时间截至积分落户申报工作启动的上一年度1月1日。申请人年龄不超过45周岁的,加20分;45周岁以上不超过46周岁的,加16分;46周岁以上不超过47周岁的,加12分;47周岁以上不超过48周岁的,加8分;48周岁以上不超过49周岁的,加4分。49周岁以上不加分。
(八)荣誉表彰指标: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全国道德模范或首都道德模范、全国见义勇为英雄模范或首都见义勇为好市民荣誉称号的,可依据统一确定的项目和标准积分。以上情况积分不累计。(具体标准见附件4)
(九)守法记录指标:自积分落户申报工作启动前连续5个自然年度内,申请人在本市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处罚,是指以本市公安机关为行为主体,对各类违法行为做出的行政拘留处罚。处罚次数以市公安局记录为准。
第十六条 除专门明确的截止时间外,本章中合法稳定就业指标、合法稳定住所指标、教育背景指标、职住区域指标、创新创业指标、荣誉表彰指标的计算均截止到积分落户申报工作启动的上一年度12月31日。
第四章  失信责任
第十七条 申请人和用人单位应确保所填报指标信息真实准确,并共同对填报指标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的,取消其当年及以后5年内的积分落户申请资格;已取得本市常住户口的,由公安部门予以注销,并迁回调京前户籍所在地。对用人单位协助提供虚假材料的,当年及以后5年内不受理其积分落户申请事项。相关申请人和用人单位在积分落户过程中严重违反向行政机关做出承诺的失信记录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在落户手续办理前,发现申请人曾因犯罪被追究过刑事责任的,终止其积分落户办理程序,已取得的积分落户资格应予取消。申请人和用人单位对上述情况应及时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书面报告。
第十九条 本操作管理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积分落户细则怎么规定的
[律师回复] 1.第一条 为做好本市积分落户工作,根据《北京市积分落户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操作管理细则。
第二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本市积分落户实施工作的组织管理,牵头开展联动核查。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本市积分落户工作统筹协调。
2.市委宣传部、市总工会、市教委、市科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税务局、市医保局按照职能和职责分工,负责本市积分落户指标审核、信访及落户办理等工作。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将相关部门提供的申请人和用人单位的严重失信信息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各区政府、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指定相关部门负责部分积分指标的审核及政策咨询等工作。
上述各部门共同做好全过程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办理流程及所需材料
第三条 本市积分落户申报审核工作实行年度申报制,分为申报、部门审核结果汇总、审核结果查询、部门复核及积分排名、公示和落户办理阶段。年度工作方案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制定。
第四条 本市积分落户申报审核工作主要依托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北京市积分落户在线申报系统(以下简称“系统”)进行。
第五条 符合资格条件的申请人需通过所在社会保险费缴纳单位提交积分落户申请,该用人单位应在京注册并进行税务登记。申请人和用人单位应登录系统,确认申请人与单位的隶属关系。确认完成后,申请人可填报提交个人积分指标信息。在申报阶段内,申请人可修改所填报的积分指标信息、查看指标审核结果、对有异议的审核结果发起复查并查看复查结果。
第六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各审核部门通过数据交换方式,对申请人的资格条件和提交的主要积分指标信息进行核查。
第七条 对部分指标信息不能通过数据交换比对核查或对核查结果有异议需要发起复查的,申请人应按要求在系统内上传相关凭证材料。相关部门将视需要在审核过程中或取得落户资格后,要求申请人提供原件查验或组织开展联动核查。      
第八条 在审核结果查询阶段,申请人可查看本人所填报的各项积分指标审核结果。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在该阶段依托系统提出申诉。该阶段结束后,不再受理申请人针对本人积分指标的异议诉求。
第九条 在公示和落户办理阶段,申请人及用人单位可登录系统查看本人最终积分及排名。
第十条 市发展改革、委根据人口调控情况,会同相关部门研究提出年度落户规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申请人积分情况,按分数由高到低初步确定年度落户人员,落户规模和落户人员情况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发布。落户人员名单将在市政府网站公示7天。公示内容包括姓名、出生年月、单位名称及各项指标积分分值。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实名书面举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相关部门根据举报情况进行查证,并严格为举报人保密。公示期满符合落户条件的,取得年度积分落户资格,申请人可按有关规定办理调京落户手续,落户资格保留2年,逾期未办理的视为自行放弃。  
第十一条 经公示取得积分落户资格的人员,在办理落户手续时应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向区指定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系统打印的《积分落户申请表》《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二)需随迁未成年子女的,提交随迁子女的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户籍地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凭证以及与随迁子女有关的申请人婚姻凭证。随迁子女系2016年1月1日(不含)以前生育第一孩、2016年1月1日(含)以后生育第二孩,或2016年1月1日(含)以后生育两孩以内的,可不提交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凭证。
档案审核按相关规定办理,无档案人员应出具无档案诚信声明(模板见附件1)。上述材料经区指定部门审核无误后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核准。经核查发现存在弄虚作假的,取消已取得的积分落户资格。
第十二条 取得积分落户资格人员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核准通过后,可凭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出具的函件按有关规定办理调档及落户手续。落户后应依法注销《北京市居住证》。
可以办理落户手续的合法住房是指:具有本市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且规划用途为住宅的自有住房,具有公有住房租赁合同的直管公房,具有单位出具的住房分配通知单的自管公房。申请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本市虽无合法产权住房,但申请人单位有集体户口的,可在单位集体户内落户。
第十三条 经核查取消积分落户资格,或申请人取得落户资格后自行放弃的,落户资格不递补。
第三章  指标解释
第十四条 资格条件解释
(一)持有本市居住证:应为北京市公安局核发的《北京市居住证》,在积分落户申报工作启动的上一年度12月31日前申领。
(二)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截至积分落户申报工作启动的上一年度12月31日,一般应为男60周岁(不含)以下,女工人50周岁(不含)以下,女干部(管理岗人员)55周岁(不含)以下,且用人单位正常连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如遇国家退休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三)在京连续缴纳社会保险7年及以上:截至积分落户申报工作启动的上一年度12月31日,申请人应在京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7年(补缴记录累计不超过5个月),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各项险种的缴费应符合北京市社会保险相关规定,实际缴费记录应在积分落户申报工作启动的上一年度12月31日前形成,且缴费状态正常。
(四)无刑事犯罪记录:以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或户籍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为核实依据。
第十五条 积分指标解释
(一)合法稳定就业指标:指申请人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各类用人单位就业,且实际就业地在北京市内。
合法稳定就业年限以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年限计算,每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积3分。具体年限从1998年7月1日起,以申请人在京正常累计缴纳最多的险种月数除以12计算,不包括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中的补缴月数。
(二)合法稳定住所指标:该指标涉及住所的规划用途均应为住宅类,且自有住所、租赁住所、单位宿舍已取得本市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单位宿舍的产权应属单位所有。本细则发布之日(不含)前在单位宿舍、租赁住所的连续居住年限,以申请人同期在京合法稳定就业年限计算。本细则发布之日(含)后的在京租赁住所信息,以北京市住房租赁监管平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为准。
连续居住自有住所或配偶自有住所累计满一年的,按1分积;连续居住本人、配偶单位宿舍或租赁住所累计满一年的,按0.5分积。申请人在每类住所合法稳定居住的月数之和除以12,即为该类住所合法稳定居住年限。同一时间自有住所、单位宿舍或租赁住所不重复计算积分。当连续居住年限多于在京合法稳定就业年限,以申请人在京合法稳定就业年限作为连续居住年限,并优先计算自有住所积分。
(三)教育背景指标:指经国家教育部承认的国内及国(境)外学历学位。取得学历(学位)期间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年限及连续居住年限的积分与学历(学位)积分不累计,分别比照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指标的赋分规则,自毕业日期起往前扣除相应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年限及连续居住年限积分。(具体标准见附件2)
(四)职住区域指标:自2018年1月1日起,申请人在本市城六区之外其他行政区自有住所居住的,每满1年加2分;满足上述条件且在本市城六区之外其他行政区工作的,每满1年加3分。
上述情况分别累计12个月按满1年确定积分,不足12个月不积分,最高加12分。就业地以申请人所在单位社会保险缴费行政区域判断。在市本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视为就业地在城六区。居住地以申请人自有住所所在行政区域判断。申报本项指标的申请人在积分落户申报工作启动的上一年度12月,应在本市城六区之外其他行政区自有住所居住,且取得落户资格后应当在该自有住所落户。
(五)创新创业指标:
1.在科技、文化领域获得国家级、本市市级奖项的,可依据统一确定的项目和标准积分。(具体标准见附件3)
2.在科技、人社和文化领域创新创业大赛获得国家级、本市市级奖项的,或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世界级奖项的,可依据统一确定的条件和标准积分。(具体标准见附件3)
3.在近三年获得股权类现金融资达到一定条件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工作,且持股比例不低于10%的申请人,可依据统一确定的条件和标准加分。(具体标准见附件3)
上述创新创业指标各项加分不累计。
(六)纳税指标:
1.自积分落户申报工作启动前连续3个自然年度内,申请人须每年按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和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2019年1月1日以前,不含1月1日)或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和经营所得(2019年1月1日以后,含1月1日)在京缴纳个人所得税,且纳税额大于“0”。上述个人所得税纳税额每1年在10万元及以上的,加2分,最高加6分,以税款入库日期为准。
2.涉税违法行为:自积分落户申报工作启动前连续5个自然年度内,申请人被本市税务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处以五十元及以上的罚款),每条记录减12分。
(七)年龄指标:年龄计算以个人身份证记录为准。年龄计算时间截至积分落户申报工作启动的上一年度1月1日。申请人年龄不超过45周岁的,加20分;45周岁以上不超过46周岁的,加16分;46周岁以上不超过47周岁的,加12分;47周岁以上不超过48周岁的,加8分;48周岁以上不超过49周岁的,加4分。49周岁以上不加分。
(八)荣誉表彰指标: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全国道德模范或首都道德模范、全国见义勇为英雄模范或首都见义勇为好市民荣誉称号的,可依据统一确定的项目和标准积分。以上情况积分不累计。(具体标准见附件4)
(九)守法记录指标:自积分落户申报工作启动前连续5个自然年度内,申请人在本市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处罚,是指以本市公安机关为行为主体,对各类违法行为做出的行政拘留处罚。处罚次数以市公安局记录为准。
第十六条 除专门明确的截止时间外,本章中合法稳定就业指标、合法稳定住所指标、教育背景指标、职住区域指标、创新创业指标、荣誉表彰指标的计算均截止到积分落户申报工作启动的上一年度12月31日。
第四章  失信责任
第十七条 申请人和用人单位应确保所填报指标信息真实准确,并共同对填报指标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的,取消其当年及以后5年内的积分落户申请资格;已取得本市常住户口的,由公安部门予以注销,并迁回调京前户籍所在地。对用人单位协助提供虚假材料的,当年及以后5年内不受理其积分落户申请事项。相关申请人和用人单位在积分落户过程中严重违反向行政机关做出承诺的失信记录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在落户手续办理前,发现申请人曾因犯罪被追究过刑事责任的,终止其积分落户办理程序,已取得的积分落户资格应予取消。申请人和用人单位对上述情况应及时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书面报告。
第十九条 本操作管理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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