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许可合同未备案是否影响合同效力?

最新修订 | 2024-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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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专利许可合同未经备案的,不影响其效力。国内的民事主体之间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行为完全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只要不违反我国现行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涉及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就是有效。向行政主管机关备案也不是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生效要件。
专利许可合同未备案是否影响合同效力?

一、专利许可合同未备案是否影响合同效力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未经备案的,不影响其效力。

主张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因没有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备案而无效的依据是《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四百七十三条第2款的规定。

这两个条款的内容分别为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专利权人与他人订立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备案”。

在主张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未经备案无效的人看来,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是应当经过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批准后才生效的合同。其实这是一种误解,他们是把这一引导性规定当作了一种影响合同效力的强制性规定了。

实际上,国内的民事主体之间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行为完全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只要不违反我国现行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涉及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就是有效。且从我国《民法典》第八百四十五条、第八百六十三条、第八百六十五条、第八百六十七条的规定看,向行政主管机关备案也不是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生效要件。

而《专利法》第四百七十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应当与专利权人订立书面实施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被许可人无权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该专利。据此,《专利法》也只是要求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而没有要求办理备案。

如果我们仔细分析《实施细则》第四百七十三条第2款的规定也可以看出该备案行为不影响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效力。让我们再来看看该款的规定吧:“专利权人与他人订立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备案”。请注意,该规定要求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订立后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备案的时间是自“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

也就说,根据该条规定,当事人在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备案之前,双方所签订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如果没有其他无效情形,就已经生效了。且,该条并没有规定不备案时产生怎样的法律后果。那么,在法律和行政法规没有明确规定不办理备案合同就无效的情况下,一个已经生效的合同是没有理由被认定为无效的。

综上所述,因为有相关的条文规定了许可合同如果想要备案的话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所以很多的人都默认为只有经过备案合同的签订才是有效的,但其实这种理解是错误的,因为作为民事方面的专利许可行为只要双反认同签字就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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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备案影响合同效力吗问题解答如下, 所谓商品房合同登记备案,就是开发商与商品房买受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根据法律规定,将该合同送房地产主管部门审查并登记在案的行为。我国实行强制备案件登记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均规定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后,开发商须将合同送房地产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其主要目的显然是为了规范开发商的预售行为,避免出现“炒房”、“一房多卖等现象发生,以保障房地产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维护购房者的权益。实践中,由于开发商的原因,常会出现商品房买卖合同未依法登记备案情况,买受人以此为主要理由而主张合同无效的争议也时有发生。如何正确判断该类合同的效力问题尤显重要,这对于帮助普通购房者理性、正确维权十分关键。其实,与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签订的合同的效力分析方法相似,行政管理性法规调整和规范的仅是开发商的合同登记备案行为,而无权约束合同本身,判断合同的效力属性问题,必须由民事法律、法规规定。鉴于在商品房合同纠纷维权法律常识解读一已经作了较为详细的分析,故不再赘述。根据未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差别情况,可以大致按以下两种方式进行判断;
一、约定优于法定。合同本质上属于契约,根据“契约自由”的缔约精神,法无禁止即可为,在民事领域,特别是合同方面,只要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禁止,当事人均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将相关事项约定,体现在合同条款中。《合同法》第45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就明确赋予当事人对合同效力问题享有约定附条件的选择权利。体现到商品房买卖合同,开发商、买受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附条件,将“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作为合同生效的条件进行约定,则此时,如果因合同未备案而引发争议,买受人则可根据该约定条件,主张合同无效;
二、无约定从法定。如果该类合同中未将“合同登记备案”作为合同生效条件进行约定,则只能适用法律的规定进行该合同的效力判断。《合同法》第44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自开发商、买受人签订后即成立,且我国目前没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故该类合同自双方依法签订时即生效。
三、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该类合同的效力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综上,对于未登记备案的合同,不能简单认为无效或者有效。而要按照上述情况区别对待,如果合同中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条件的,原则上按照约定处理,例外情况是合同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如果未约定的,则不能此作为主张合同无效的法定抗辩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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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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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分罪与利用影响力罪的关键在于,准确认定罪中的“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和利用影响力罪中的“关系密切的人(特定关系人)”的认定。
一、对于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的理解
1、刑法用三个条文分别规定了罪、斡旋型罪、利用影响力罪,说明三个发条处于并列关系,不存在交叉或者从属关系。
而根据2003你那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关于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议纪要》中就罪部分的“利用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的认定”规定如下: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的“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是指行为人与被其利用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在职务上虽然没有隶属、制约关系,但是行为人利用了本人职权或者地位产生的一定影响和一定的工作联系,如单位内不同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上下级单位没有隶属、制约关系的国家工作人员、有工作联系的不同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等。
简而言之,斡旋型罪的行为人与被其利用的第三人不存在隶属、制约关系。如果存在制约或者隶属关系,意味着行为人与对被其利用的第三人具有支配、控制等权限时,第三人的行为就是行为人行为的延伸,本质上就是基于行为人的职务行为,属于直接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应当直接适用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2、从两罪条文来看,由于刑法没有规定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构成利用影响力罪。所以斡旋型罪与利用影响力罪的区别不在于主体是否是国家工作人员,关键在于行为人利用的是权力的影响力还是非权力(人情)的影响力。但这在司法实践中往往难以甄别。笔者认为,行为人利用的本人职权或者其职位(职级)对他人行为产生影响的,应当认定为斡旋型罪如果利用的是情感、威望对他人产生影响的,应当认定为利用影响力罪
二、关于“关系密切的人”的界定:
实践之中,对于是否属于“关系密切的人”(特定关系人)的理解没有统一的标准。在2007年7月8日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11条规定了“特定关系人”的范围:包括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而在司法实践中,基于上下级关系、同学关系、校友关系、特殊情感关系或者其他足以影响到国家工作人员决策的,都可能被认定为是利用影响力罪中的“关系密切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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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之中,对于是否属于“关系密切的人”(特定关系人)的理解没有统一的标准。在2007年7月8日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11条规定了“特定关系人”的范围:包括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而在司法实践中,基于上下级关系、同学关系、校友关系、特殊情感关系或者其他足以影响到国家工作人员决策的,都可能被认定为是利用影响力罪中的“关系密切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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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受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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